青海首例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案起诉
7月14日,记者从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近日,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全省首例未成年人精神损害赔偿支持起诉案件,城中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全部支持起诉意见,实现了我省涉未成年人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支持起诉案件“零”的突破。
据了解,被害人秦某身患残疾,在外玩耍时被被告人张某甲哄骗至家中。张某甲与张某乙先后对秦某进行性侵害,后秦某趁二被告人不备逃离现场。秦某在案发时未满十四周岁,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对秦某的性侵害行为造成秦某严重精神创伤,经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入院治疗至今未愈。秦某的监护人希望通过民事诉讼索要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因秦某及其监护人诉讼能力较弱,向城中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案件受理后,城中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秦某因遭受性侵害患上精神分裂,经青海省第三人民医院等省内多家医院治疗未愈,出现自杀、自残等现象,严重影响了日常生活及学习,其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2022年2月23日,城中区检察院以张某甲、张某乙涉嫌强奸罪起诉至城中区法院,并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支持起诉意见。2022年7月6日,承办检察官依法出席法庭,参与矛盾化解及释法说理工作,两名被告人共同赔偿秦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0万元。目前,该案件刑事判决还未进行。
在性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支持起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索要精神损害赔偿,是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工作的有益探索和实践,是《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的“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造成精神损害这一特殊类型案件中的典型运用,也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参与社会治理的生动写照。
来源:西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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