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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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令被告天长市墨羽美容馆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个体工商户贡某经营的天长市墨羽美容馆自2018年开始从事文身经营活动,直至2019年8月1日才办理营业执照。该美容馆经营期间未取得医疗行政许可证,在不核实年龄甚至明知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先后为林某、何某、张某等十余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或文身清洗服务,分别收取数额不等的服务费用。滁州市检察院认为,天长市墨羽美容馆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文身行为通过针刺皮肤使颜料渗入的方式形成永久性色素沉着,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皮肤发炎,并伴随感染风险。且未成年人文身易在社会交往中被标签化,遭受社会公众负面评价,妨碍入学、参军、就业。天长市墨羽美容馆未取得卫生许可,使用来源不明的颜料从事文身服务,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或疑似未成年人而未予审慎核实,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天长市墨羽美容馆从事文身经营活动具有持续性和开放性特征,所有可能接触其经营场所的未成年人都是其潜在顾客,其文身行为可能在任意未成年人中随机出现,随时侵害不特定未成年人的利益,需要人民法院以禁止性裁判的方式对其经营行为予以规制。

  据此,天长市墨羽美容馆向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直接关系国家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均对未成年人的利益给予特别关注和优先保护。文身图案、文字往往传递着封建迷信、江湖义气等有害思想,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极易在心智尚未成熟、追求个性的未成年人群体中引发效仿效应。且文身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不可逆的特征,未成年人文身后一旦后悔,悔恨将长期伴随,造成持久的精神伤害。因此,任何作用于未成年人身体的行为均应当受到合理规制,即使经未成年人同意而在其身体上文身刺字的行为亦不产生侵权免责的法律后果,否则有违公序良俗,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原标题:《【以案说法】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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