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个层面看代孕的可行性
没有比自认为正确更大的罪恶了。喜剧小说给我们的经验是,我们道德上的狂热让我们变得顽固、肤浅、单调。 ——扎迪·史密斯(Zadie Smith)关于是否可以开放代孕,在网上议论颇多。论战双方唇枪舌剑,言辞颇为激烈。
其实,很多情况我们都很难明确的判断「对错」。毕竟,不同人所处位置、思考问题的角度不同,结论也就不同。在做这样的价值判断的时候,可能都不是简单的利益关系,还有理念差异。
而思考本身,比判断对错的结果更重要。任何观点,我们都可以去质疑,然后去寻找答案;任何观念,当你根深蒂固的认为理所应当的时候,其实你就主动放弃了进一步思考的权利和能力了,而不管这种观念是不是被冠以公平或者正义的名义。
代孕确实是一个争议性很大的问题。但是,目前的很多讨论,还是基于一种「个体经验」的想当然。
比如有反对的人说,如果你自己或者你愿意让自己的家人去给别人代孕,你才有资格赞同代孕。这其实并不成立。我个人的不愿意接受,不代表这个事情不能存在。比如我是一个异性恋者,我个人完全不能接受同性间的性爱,更不接受同性向我示爱;但是,这并不妨碍我支持同性恋存在的权利。
而如果赞同的人说,因为国外很多国家和地区其实都是开放代孕的,所以我们也可以,这同样也站不住脚。每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民俗、政策法规都各不相同。最简单的例子,在国外,孕期做B超,都可以明确告知性别,而国内是明令禁止的,这就是各种国内外的差异造成的。说因为国外有这么做,所以我们也这么做,这是不成立的。
要说清楚是不是可以开放,至少要考虑医学专业层面,伦理层面,以及法律和社会层面。笼统的为一个「对错」而争论,可能大家都不是在讨论同一个层面的上问题,也就难以达成一致。
代孕其实分为两种,传统代孕(Traditional surrogacy)和妊娠代孕(Gestational surrogacy)。
传统代孕,指的是把男性的精子,用人工授精的方法放入女性体内,和代孕者的卵子结合。这种情况出生的孩子,和代孕者其实是有遗传学关系的,也就是「借宫+借卵」
而妊娠代孕,是有了试管婴儿技术之后才开始出现的。这是指用夫妻双方的精子和卵子,形成受精卵,然后将受精卵移植到代孕者子宫内。相当于只是「租用」代孕者的子宫,而代孕者和孩子没有遗传学的关系,即「借宫不借卵」。这时候,代孕者是孩子的法律上的母亲,而提供卵子的,是孩子生物学上的母亲。
既然是讨论医学层面的代孕,那么就必须要讨论这项医疗操作的适应症问题。
根据美国生殖医学会(American Society for Reproductive Medicine)的建议,只有当确实存在医学问题,妨碍预定父母自行妊娠,或会给女性或胎儿带来重大的死亡或损害风险时,才可使用代理孕母。
在这个前提条件下,明确了很多具体情形,比如:先天性或获得性子宫缺如;重大的子宫异常,比如不可恢复的Asherman综合征;反复妊娠丢失的单角子宫;母体患有妊娠的医学绝对禁忌证,比如如肺动脉高压;存在未识别的子宫内膜因素,比如之前尽管移植了优质胚胎,仍出现多次不明原因的IVF失败;等等。
所以,这里的适应症,一定是要到了这个女性彻底失去生育能力的地步——要么自己完全不能生,要么如果生孩子就会没命。而像《人民日报》提到的,因为高龄的原因,担心生育风险,或者自然怀孕怀不上,但是并不存在明确的医学指征的话,恐怕还达不到适用代孕的程度。
同时,代孕是通过医学手段,解决不孕夫妇的医学问题,但因为同时还涉及到另外一个个体,所以,对于代孕者的健康状况,同样也需要关注。在这方面,虽然还没有一个通用的医学指南,但还是有一些参考因素的。
比如,为了最大程度的降低代孕母亲孕产期间的医学风险,不少建议认为,代孕母亲应该是比较年轻(不能是>35岁的高龄女性),并且经历过一次完全健康顺利的阴道分娩。因为,如果前次怀孕过程完全健康顺利的话,那么下次怀孕发生严重并发症的可能性会相对较低;而且经历过阴道分娩,再次分娩时也会相对更加顺利
另外,代孕母亲应该接受相关传染病检查,以及心理学评估,在充分之情的情况下,提供代孕。
所以,如果可以严格把握适应症,对代孕母亲进行严格挑选,仅从医学角度,我是赞同开展代孕的。
一旦施行代孕,那么就会遇到很多伦理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
比如,如果是传统代孕,孩子和代孕母亲间是有遗传学联系的,反倒是和法律上的母亲没有任何关系,这个法律上的母亲,反倒更像是「后妈」。有代孕需求的家庭,他们真正的需求,可能不是简单的想要一个孩子,而是想组建一个完整的家庭。而这种情况实现的解决生育问题,到底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真正满足这种家庭所带来的情感寄托,这是需要思考的问题。所以,国外有些地方要求,如果是传统代孕的话,需要选择和法律母亲有亲缘关系的女性。
另外,不管是怎样形式的代孕,从代孕母亲的角度,她经历了十月怀胎一朝分娩,自己身上「掉下来的肉」,变成了别人的孩子,这种感情上的障碍也需要克服。
而如果是代孕可以商业化,那么女性的子宫,甚至包括这个孩子,都被商品化了,存在将人「物化」的问题。而且,从国外经验来看,像俄罗斯、印度,以及美国一些开放商业化代孕的州,都会存在所谓「生育旅游」(Fertility tourism)的现象,就是一些禁止代孕的国家地区的家庭,到这些地方去寻求代孕服务,甚至有的地方还形成产业化。这同样也是存在伦理上的争议。
不过,就像开头所说,尽管存在这样的伦理争议,尽管我个人并不认可这样的情形,但是,只要寻求代孕和提供代孕的双方都是出于自愿,他们都不认为这里存在问题,或者是可以克服的,那么,我也尊重他们选择的权利。所以,仅从伦理角度,我也是赞同代孕存在的——毕竟,这解决了一部分人的问题。
如果开放代孕,为了保证代孕双方的利益都得到公平的保障,相关法律支持是必须的。
比如美国一些允许代孕的州,在寻求代孕,签订合同时,都有相关律师参与其中,这就需要有第三方生育方面专业知识的律师。这个要求是很高的,不知道目前国内是不是可以满足。
当然,人的问题总是好解决,没有这样的专业律师的话,教育培训就可以了。不过,法律方面的问题,更复杂的还在于各种法律条款间的完善和支持。
以目前国内法律框架,如果开放代孕,恐怕有很多法律条款需要做修改,从而减少法律条文之间的互相矛盾。
比如如果代孕双方签署合同,要求提供代孕的母亲不得自行终止妊娠,否则要给予赔偿。但是,目前国内法律,是允许早孕期女性自行决定是否保留胚胎的,那么,提供代孕的母亲以此为由,要求在早孕期做流产,而且拒绝赔偿,那么法律上是不是要对这个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呢?或者说,如果提供代孕的母亲可以像普通怀孕女性一样,拥有对胚胎的处置权,那么寻求代孕的夫妻,他们的权益如何保障呢?
类似的法律问题还有很多。当然,你可以说,法律条文问题,都是可以修改和完善的;那么,在有一整套配套保障的法律条文出台之前,我反对开放代孕。
不仅如此,开放代孕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社会问题必须引起重视,那就是「胁迫」问题。
一旦代孕合法化,那么就有可能在合法的外衣下,存在胁迫女性非自愿代孕,从而获得利益的现象。发生这种「胁迫」情况,是和社会分层有关的。一个社会的贫富分化越大,权力越集中,越容易出现这种胁迫的情况。
中国目前的贫富差距很大,虽然2013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10年来国内基尼系数,都在0.47-0.49之间,但是,2014年7月,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谢宇教授组织完成的《中国民生发展报告2014》显示,「1995年我国家庭净财产基尼系数为0.45,2002年为0.55,2012年达到0.73。」
报告认为,目前中国三成以上的社会财富被顶端1%的家庭所占有,而底端25%的家庭仅拥有一成社会财富。
在贫富如此悬殊的情况下,如果开放代孕,那么发生胁迫现象的可能性会很大。
因此,从法律和社会角度,我反对在目前的国内开展代孕。
总的来说,作为一种解决不孕夫妇医学问题的医疗技术,代孕并非必然引发罪恶,在充分厘清概念、做好保障、出于自愿的情况下,也并非绝对不能开展。只是在现阶段的国内,我认为还不适合。
本文原发 「丁香园」(微信号:dingxiangwang)
题图来源:Wikipedia,作者Fobos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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