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让青春不被“刺”痛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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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青少年的文身问题越来越突出,并且出现了“低龄化”的现象。日渐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险点。文身更会对未成年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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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文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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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身,亦称纹身、雕青。是有意识地将花纹、鸟兽图象、文字等在人体皮肤上画好,然后用针尖刺破皮肤,擦入墨汁,朱砂、烟灰或其他染料,再用醋涂抹,使色素残留于皮内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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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身体的危害

  1.感染:文身对皮肤属于有创操作,若针刺工具消毒不到位,可能将细菌、病毒带到皮肤里,局部出现脓疱疮、毛囊炎、疖、痈等感染。

  2.过敏:文身使用色素等异物有可能引起致敏反应,出现局部红斑、瘙痒等症状。由于异物作用,长期在局部刺激,可能会诱发皮肤癌。

  3.传染病:由于操作工具没有经过严格消毒,文身还有感染梅毒,艾滋病,乙肝等风险。

  4.难去除:未成年人的免疫系统发育尚未成熟,更易受到侵害,后期如果想要清洗文身不仅十分困难,而且花费也很高,愈合后还易残留瘢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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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经商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达成一致,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对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提出系列工作举措。

  点此查看办法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文身。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第四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第五条 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本办法所称文身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指专业文身机构、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美发机构等各类主体,也包括提供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源头管控。

  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加大指导监管力度,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不向未成年人开展文身服务,并对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

  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对于经营范围中包含文身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并指导其自觉依规经营。

  商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督促美容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不得审批同意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指导从事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履行部门职责,发挥部门优势,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支持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人民法院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或者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审理。

  人民检察院对因文身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教育部门应当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加强文明礼仪教育,提高在校学生对文身危害性的认识。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因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涉嫌犯罪案件。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法治宣传教育,支持和指导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完善有关投诉举报制度。

  共青团组织应当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引领,组织针对性的教育引导和心理辅导,让未成年人认识到文身可能造成的伤害和不良影响。

  妇联组织应当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纳入家庭教育重要内容,指导和支持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责任。

  宣传、网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传和舆论监督。

  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应当做好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

  第九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

  第十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可以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置。

  第十一条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文身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他市场主体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进行查处。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地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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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成长环境,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有义务对孩子的身心进行正确的引导和保护,如发现孩子有尝试接受文身服务的想法,应当及时沟通进行劝阻,为孩子指引一个健康向上的人生方向。

  卫 监 贴 士

  若您的孩子因为好奇、又或是一时冲动、想要彰显个性已经在身上留下了“青春的印记”,现在想要去除文身?

  那么,选择机构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的规定,使用激光手段去文身、文眉,都是纳入医疗美容项目管理的。

  2.查看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机构是否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且核准登记诊疗科目含美容皮肤科。

  3.留意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医师是否同时具备《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等。

  注:切勿盲目贪图方便和便宜,选择不正规的机构进行,以免踏入非法医美的禁地!!

  法

  条

  链

  接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十四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如遇到非法医疗美容

  可拨打

  有奖举报热线:021-67735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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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让青春不被“刺”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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