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禁止制度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屏障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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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从业禁止制度筑牢未成年人保护屏障

  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是师德师风,要将害群之马清除出教师队伍,并依法进行惩处,对侵害学生的行为必须“零容忍”。2022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教职员工,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意见》为法院判决“终身禁业”提供了法律支撑,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近年来,我国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有目共睹,涌现出一大批受人尊敬、爱戴的好老师。但教师队伍数量庞大,也出现了打破道德底线、突破法律禁区的个例,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教师形象,恶化了师生关系、家校关系,破坏了教育生态。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存在熟人作案比例高、再犯罪率高、受害主体自我防范能力受限等明显特征,而教职员工及未成年人教育场所更成为犯罪高发的重点人群和主要场所。因此,未成年人教育用人单位必须始终将品行师德作为聘用考核的关键标准,任何具备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教职员工都必须严守师德师风底线,对违法犯罪行为保持严肃态度和必要警觉,最大限度地降低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风险。

  统一适用从业禁止制度的裁判尺度。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即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判决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外,为了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第62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但司法实践中对上述法律规定的理解还有待进一步统一,判决和执行中还有一定的分歧。例如,有的法院在判决中,并没有明确判处从业禁止,而需要用人单位查询并“自行判断”,这可能导致有的用人单位不严格执行;还有的法院把本该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的,判决为一定期限禁止从业,这就可能让不该从事有关工作的人员再次进入这一行业。因此,有必要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在从业禁止中的适用、统一裁判规则。《意见》明确了对犯罪的教职员工判决从业禁止的具体规则,旨在尽可能消除用人单位弹性执行的空间。如《意见》规定,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即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如此判决,既能够让被告人明确知晓自己被禁业的范围,也能够让用人单位更好落实入职查询义务,还能够起到监督和警示作用。

  明确从业禁止制度适用的范围。《意见》明确了“教职员工”的界限范围,即“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工作的教师、教育教学辅助人员、行政人员、勤杂人员、安保人员,以及校外培训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教职员工以外的其他主体,《意见》也作出了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同时,重点对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重点防控,精准实现对教育领域的重点保护,改变了过去对于前科制度在适用罪名类型、适用领域、适用时间等方面可能存在的“一刀切”的问题,在有效保护未成年人、预防犯罪的同时,又能兼顾违法犯罪人员社会回归的问题。

  司法、学校与社会保护要全面协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事业上取得了显著成就。《意见》不仅明确了司法机关适用从业制度时的具体要求,同时涉及人民检察院、教育行政部门等主体在监督从业禁止制度落实、衔接执行生效判决等实践规范,充分激发了各方主体活力,为司法判决的有效执行保驾护航。

  在实践中,要保障《意见》真正落实,需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司其职、尽心尽力,共同努力、做好配合: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要高扬法律利剑,处理好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处分和处罚的关系;检察机关要加强监督,及时纠正偏差、堵住漏洞,对于有必要适用从业禁止措施的,要在提起公诉时提出相应建议,对于判处从业禁止的,要就落实情况进行事后监督,如果有关单位未履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应及时提出建议;教育管理部门、举办方、行业主管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配合,避免出现管理漏洞。此外,还应不断健全、细化工作机制,探索、完善切实可行的衔接办法和流程,进一步有效整合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从业禁止制度以及前科制度等有利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制度,发挥制度执行合力。(孟祥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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