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案追踪|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侵权盗版"魔爪"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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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河南洛阳郭某某等发行侵权盗版教辅图书案”专案组: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侵权盗版“魔爪”

   

  盗版教辅大规模流入校园,行政机关与检察院、法院通力合作,最终使得侵权盗版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河南洛阳郭某某等发行侵权盗版教辅图书案”成功斩断伸向学生的侵权盗版“魔爪”,专案组成员——洛阳市委宣传部谢中岳等5名同志被列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2021年度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个人第一批名单。

  面对来之不易的荣誉,洛阳市委宣传部二级调研员谢中岳〔时任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局长〕表示,近年来洛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全市新闻出版、文化执法、市场监管部门和公检法机关持续加大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各类侵权盗版行为,查处了一批版权领域的重大案件,有效维护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有力提升了全市版权保护水平。近日,《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记者采访了专案组成员,了解了该案侦办前后的故事。

   

  一条举报线索牵出一起侵权盗版案

   

  据谢中岳介绍,河南洛阳郭某某等发行侵权盗版教辅图书案的侦办源于一条举报线索。事情发生在2020年6月19日,当天一早,洛阳市版权局接到一条举报线索称汝阳县某初级中学九年级有班级涉嫌使用盗版教辅。

  接到线索后,谢中岳迅速组织洛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会同汝阳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这一线索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抵达该校后发现,该校多个班级使用的《河南省初级学业水平考试解析与检测(2020)》疑似盗版教辅,遂将相关书籍依法扣押,合计406套5684册,总码洋71050元。

  后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在汝阳县该初级中学查获并送审的《河南省初级学业水平考试解析与检测(2020)》样本属于盗用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的名义、未经批准擅自印刷的出版物,为图书类非法出版物。

  据介绍,河南大中基础教育书刊出版策划有限公司是《河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解析与检测(2020)》出版物的著作权人,该出版物由该公司编写,由延边教育出版社、大象出版社出版,河南省三同源图书有限公司独家发行。同时,河南大中基础教育书刊出版策划有限公司也明确声明“汝阳县该初级中学使用的《河南省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解析与检测(2020)》系侵犯我公司著作权的出版物”。

  相关盗版教辅从何而来?为何会流入校园?随着调查的深入,真相逐渐浮出水面。

   

  每套百元的教辅资料进价仅几十元

   

  记者了解到,洛阳市版权局对此案高度重视,迅速联合新闻出版、文化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公检法机关成立专案组,加大对案件的侦办督办力度。2020年6月24日,汝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此案进行行政立案,汝阳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初级中学使用的相关盗版书籍均由该校老师购自非法书商郭某某处。

  汝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该初级中学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7月21日,根据涉案双方申请,汝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法组织了河南大中基础教育书刊出版策划有限公司与该初级中学就侵犯他人著作权进行行政调解,双方就侵权追偿一事达成协议。

  非法书商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教辅图书5684册,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然而,经汝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多次劝说,郭某某都拒绝投案。2020年8月12日,汝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案件移交汝阳县公安局侦办。

  汝阳县公安局在8月31日立案后侦查发现:该教辅图书分上下两册,整套价格为175元。2020年5月,该批非法出版物系郭某某从上线庞某某处以60元至70元的价格购进,庞某某则是从上线处以每套0.1至0.15元的差价购进卖给郭某某,而后郭某某以每套100元的价格销售给汝阳县该初级中学学生使用。

   

  提前介入确保证据链条环环相扣

   

  2020年12月9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抓获归案,同日被汝阳县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根据郭某某到案后的供述,汝阳县公安局12月31日在郑州市管城区犯罪嫌疑人庞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2021年1月,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接受公安机关邀请,对郭某某、庞某某侵犯著作权案提前介入侦查,检察机关多次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引导侦查。特别是针对本案的“销售”行为,建议公安机关从犯罪的主观动机、犯罪意图的“明知”上下功夫,努力从根源上解决犯罪构成问题。

  2021年2月14日,经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郭某某、庞某某均被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1年5月13日,汝阳县公安局将郭某某、庞某某二人移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6月11日,洛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庞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正式受理后,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组成办案团队,针对本案缺少书证、不变证据相对欠缺的情形,对网络数据展开分析,采取多种措施引导侦查调取各类书证,以及双方交易的信息,完善固定证据。在开庭审理阶段,认真准备庭审预案,确保讯问提纲、举证、示证提纲等条理清晰,说理充分,保证案件证据链条环环相扣、绝不脱节,以此证据链说服被告人、辩护人及承办法官,使所有诉讼参与人能够认同检察机关的观点,在犯罪事实及犯罪数额的认知上达到一致,确保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证据、罪名、金额等与起诉书指控内容完全一致。

  2021年9月3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庞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文字作品,且经鉴定属于侵权复制品,销售的数量均在2500册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均应依法惩处。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郭某某、庞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分别判处:郭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庞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一审判决后,两名被告人提出上诉,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谢中岳表示,打击侵权盗版教材教辅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应有之义,也是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该案的成功办理,为严厉整治教材教辅、少儿图书等领域侵权盗版乱象,重点打击盗版盗印、非法销售、网络传播侵权盗版教材教辅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范例,对维护良好的出版物市场版权秩序、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警示盗版违法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洛阳市将深入贯彻关于全面加强版权保护的各项工作部署,深入开展版权宣传活动,持续做好版权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版权执法监管,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查处各类侵权盗版行为,切实维护著作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推动版权相关产业健康发展,不断提升全市版权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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