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守规矩”“不害人”文化规范重塑青少年法治教育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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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台培森/山东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潍坊高新区检察院检察官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大全面普法力度,深入依法治国实践,教育系统也积极落实“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如何切实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就成为少年司法和中小学教育共同关注的问题,而法治教育的目标设定和实现路径就是这个问题的关键。

  通过对2014—2017年笔者所在的s省w市某区检察院办理的15件未成年再犯罪案件统计,笔者发现,经过法治教育后的少年犯再犯率依然较高,他们每次“犯事”后都会接受法治教育、认罪伏法,但一遇到问题就是非不辨,学到的法律根本用不上。不仅如此,他们的家长、教师对其犯罪原因的分析也非常相似:因为不懂法,所以犯罪。但案卷中记录的事实并非如此,从法律知识层面,这些未成年人都接受了多次法律教育,基本法律知识都已学过;从法律体验层面,接受过司法机关处理后,他们对法律后果的体验远超同龄人。以法条教育为路径、懂法为目标的法治教育已成功地给青少年灌输了丰富的法律知识,但为何没能阻止他们再次违法犯罪?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现时法治教育的目标和路径。

  一、 教法不育理:文化规范教育的缺失导致法治教育效果事倍功半

  (一)犯罪违反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文化规范

  我国传统青少年法律教育常带有浓重的普法宣传色彩,目的是让青少年懂法,从而预防违法。但这并不符合法律运行的实际,犯罪人违反的并不是法律规定,违法犯罪与缺失法律知识之间并不是正相关关系。从法律条文的结构看,“法律规范的一般构成模式,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而法律后果既包括肯定的法律后果也包括否定的法律后果。”如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把该条与犯罪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对比后发现:犯罪人实施的正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符合刑法规定的行为!一个符合刑法规定的行为,为何又触犯刑法?对同一行为作出既符合又违反的矛盾判断,这显然存在逻辑问题。但古今中外,人们都将犯罪概括为“违反”“触犯”刑法的行为,“罪犯”“犯人”这些称呼也因此而来。很显然,犯罪人违反的不是刑法规范本身,而是其背后的东西。德国刑法学家卡尔·宾丁在考察了整个刑法史后得出结论:因为它将犯人所违反的法规和据以评价犯人的刑罚规范视为同一了,犯罪行为是对广义的法,即一定规范的违反,而不是对预告的规范即刑罚法规的违反。笔者也深表赞同,我们应严格区分法律规定与规范,而这个刑法规定以外的规范是什么?对此,刑法学家M.E.迈耶的法律文化规范说解释道:“法律规范只是对于国家机关才有意义,而一般的公民对其则完全不知。因而,他得出结论: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文化规范’,即宗教、道德、风俗、习惯、买卖规则、职业规则等决定人们行为的命令及禁止,而不是法律规范。”真正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是“文化规范”。迈耶对刑法规定与文化规范关系的分析可谓精辟,刑法规定产生自文化规范,文化规范对法律规范的生成、运用都有着深远影响。此处的文化规范是指一定时间、地域范围内的人们在社会实践和思想活动中孕育,通过人际交往约定俗成的价值理念、风俗习惯、社会常理等公认的文化观念。与法律规范相比,文化规范更广泛、更具体,也更具有亲和力。

  法律规范是躯体,文化规范才是灵魂,立法者选择性地将绝大多数人认可的文化规范规定为法律,因此,犯罪的本质是对法背后文化规范的触犯,犯罪人最终违反的并不是法律,而是法律背后的文化规范,文化规范才是决定公民违法与守法的关键。

  (二)守法的渊源不是法律规定,而是主流文化中的常理

  命题“守法必先知法”是真实的吗?香港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认为:“一个最愚蠢的学者,往往去研究没有发生的问题。”法治教育的失效与文化规范的缺失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对此,笔者做了两个小实验,一个是随机调查了周围的10名普通未成年人,让他们说出自己知道的5条法律规定,结果无人能做到。另一个是请身边的10名法官、检察官,让他们精确背诵5条刑法条文,结果也是无人能做到,而且我确信绝大多数人也都做不到。你可能会反驳我:我背不出法条但我知道它的内容,我是按照法的实质内容实施行为的。这个理由恐怕就违背基本逻辑了,既然你连法条规定的确切内容都记不住,何谈服从和理解实质内容?在每次行为之前又如何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连从事法律职业的成年人都做不到的事情,我们却要求未成年人做到,看来,我们的青少年法治教育确实是“强人所难”!

  这个事实又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这些被访问人与犯罪人同样“不懂法”,但他们为何都没有违法?对此,一名中学生的答案最具代表性:“我不知道你说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但父母自小就告诉我,要守规矩,不打人、不骂人,买东西要付钱。”其实道理很简单,我们虽然“不懂法”,但是我们“守规矩”“讲道理”。从现实的角度来看,我们每个公民都是依照社会大多数人认可的“常理”来实施行为的。没人在散步、买东西之前先查一下民法、刑法、行政法,因而,我们的日常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等法律规定没有必然联系,作为行为规范的法与作为裁判规范的法,其表现形态是截然不同的。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其实是被广泛认可的最基本常理,即文化规范的外在表现形式。

  这又印证了那个结论,犯罪人违反的是法律背后的文化规范,守法公民遵守的也是文化规范,因此,法治教育必须培养对法律系统的基础理念,如自由、公平、容忍、权力、诚信、财产、平等和责任。只有法律文化规范才能提供法治教育所需的营养,我国现阶段法治教育成效低下的主要原因就是文化规范教育的缺失,从文化规范教育入手,使主流文化规范扎根于学生的意识中,这才是实现青少年法治教育目标的关键。

  二、“守规矩”“不害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基本目标设定

  (一)我国现时法治教育的审视

  在经历了案例说法、观看公开审判大会等“恐吓式法律教育”之后,法治教育终于作为一门课程被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但在众多人文学科中,法学是最专业也最为难懂的学科之一,因此,法治教育嵌入普通中小学教育体系绝非易事。根据学者对中小学法治教育的研究,我国现今法治教育在学生认知匹配、内容安排、教师专业素养、管理评价机制等方面均存在问题。对此,教学技术改进和制度设计固然重要,但教育目标定位的改进更为关键。既然法律规范是如此专业、复杂,以至于挑战了中小学生的认知能力和教师的专业能力,而学生实际遵守的行为规则又是来自其背后的文化规范,那么,把有限的教育资源投到文化规范教育上也许是更好的选择。需要说明的是,我国也有不少学者从文化教育和文化改造的角度研究过法治教育,得出了科学结论,也提出了很多颇具启发性的建议,这些成就是值得肯定的。但他们仅仅从教育学、文化学、心理学等单一学科的角度来研究问题。结果是,一方面,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基本目标不明确。法治,作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基本目标和对象,是法治教育的基础,其基本要素、内容直接决定法治教育的成败,对此却鲜有人从法学角度研究,导致“法治教育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造成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定位和概念模糊。另一方面,教育目标缺少可行的实现路径,实践中操作困难。所提出的结论和建议,要么涉及国家教育体系改革,过于宏观、操作性不强,要么过于复杂和专业,导致中小学教师难胜任、学生难接受,找不到实现方法、路径。实践中,中小学往往将法治教育独立于文化课教育之外,看似重视法治教育,实际教育结果并不理想。这两个方面最终导致青少年法治教育既没有明确目标又缺乏可操作的实现路径。

  基于上述原因,本文决定先从法文化规范角度,在上文分析的基础上,说明法治的基本要素,对法治教育的基本目标定位后,再结合心理学和文化学的有关理论寻找实现路径。

  (二)法治教育两个基本目标的重新设定

  对于法治,古希腊先贤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著名的法治定律:“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与第一重含义对应的是法治文化的形式侧面——遵守规则;与第二重含义对应是法治文化的实质侧面——与人为善。与之对应,法治教育目标也应设定为文化规范中的“守规矩”和“不害人”。

  ●守规矩:青少年法治教育目标的形式侧面

  对法律“普遍的服从”就是要守规矩,树立规则意识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目标的形式侧面。

  首先,法治是规则之治,法治教育首先是规则教育。在中西方文化中,虽然思想家们对法治的表达不同,但对规则的重视却是相同的。在中国古代的诸子百家中,法家对法治的分析最为透彻,其代表人物管子曾言:“何谓法?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这些法律的象征均是人们遵守和适用规则的度量标准;而法家的另一代表人物韩非子在论及法治时的表达是“巧匠目意中绳,然必先以规矩为度”,其所主张的法治也要求人们普遍遵守规则,在之后的中国古代社会,虽然法家主张的法制文化因严刑峻法而被儒家的德治文化所取代,但德治本身也以规则为基础,所以,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规则文化一直被传承,中国古人堪称曾是“最守规矩”的国民,而守规矩始终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规矩,不成方圆”已经融入中华文明,流传至今。在西方,法律也被很多学者解释为一种规则,如赫伯特·哈特认为法律是由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组成的规则体系,分析法学家托马斯·霍兰德则认为法律是最高政治权力人所制定的关于行为的一般规则,L.L.富勒对法治的解释是“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因此,在西方,法治不过是遵守规则、按照既定规则治理的事业。通过对比东西方的法治文化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法律在形式上总是表现为一定规则,法治的形式核心就是遵守规则,要传承法治文化必先确立规则意识,法治教育必先以守规矩为目标,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其次,规则意识是青少年融入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根据社会契约论,在人类初始阶段,世界上原本没有国家和法律,个体在享有绝对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也面临无休止的暴力和战争,为了获得安全与和平,人们不得不让度一部分权利和自由给国家,进而制定法律约束大家,否则,所谓的权利和自由不过是徒有虚名。因此,所谓的法律不过是由民众共同商定、认可、制定的规则,是一个社会要求其成员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换言之,“规则是得到每个公民承认和遵守而存在的”,每个公民也只有承认和遵守规则才能成为社会中的一员。遵守规则是中小学生健全人格、实现社会化,从一个生物学上的人转变为一个社会学意义上的公民的必要条件。“人不仅是一种追求目的的动物,而且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遵循规则的动物。”少年犯之所以违法犯罪,实际就是不承认或不遵守社会的基本规则,社会化失败的结果,而刑罚不过是国家对这些不合格成员的一种应对措施。可见,规则意识是社会对其成员在形式上的基本要求,“守规矩”、树立规则意识是中小学生健全人格、融入社会,进而顺利实现社会化的首要条件。

  ●不害人:青少年法治教育目标的实质侧面

  遵守的规则是“良好的法律”,就是不害人,促进青少年对“忠恕”文化的认同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目标的实质侧面。

  首先,文化认同是法治教育的基础。树立规则意识仅仅解决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形式侧面,而作为实质侧面的法治文化规范,其主要内容则是社会主流文化价值观。美国社会学家、犯罪学家素尔斯坦·塞林在《文化冲突与犯罪》一书中对文化与犯罪的关系作出了经典论述,他认为刑法规则体现的是一个社会主流的文化规范:“文化环境生成了个人性格和社会行为规范,行为规范中那些被立法者所珍视的价值上升为刑法规范,刑法规范来自主流文化。”可见,少年犯往往是以自己的“异质文化”规范脱离刑法主流文化,导致其个人人格与刑法倡导的主流文化规范不一致。与之相对,青少年法治教育所要达到的目标正是抑制乃至消除青少年对“异质文化”的认同,树立社会的主流文化价值观。那么,如何寻找社会主流文化价值观?结合上文,笔者认为在法律文本中是不可能找到答案的,它只能从法律产生的文化土壤中寻找,必须深思我们这个民族的文明起源和共同的价值观传承;必须把历史与现实相结合才能实现我们的文化认同和精神归宿。作为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我们的文化虽经历了西方思想的冲击和洗礼,但主流依然是体现国人最大共识的中华传统文化,它是“中华民族所创造的历史上各种思想意识、观念形态的总体特征,反映着中华民族特质和精神风貌”。中华传统文化注重伦理,追求和谐,所倡导的孝悌居家、严以律己、忠恕待人等思想在中华大地上源远流长,至今也是绝大多数中国公民所认可的主流文化价值观,中国社会的问题终归还是需要在中国的文化环境下解决。青少年对法律的认同必须以文化认同为基础,文化认同是法治教育的基础目标。

  其次,以“忠恕”为核心的不害人理念是最能促进文化认同的法治思想。我们要重视传统文化,要文化自信,但传统文化并不都符合现代法治理念,故用以法治教育的文化规范应坚持“古今合璧”的标准和原则。所谓“古今合璧”是指,我们必须把中华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思想相结合,寻找传统思想和现代法治的契合点。通观古今,笔者认为传统文化与现代法律的最佳契合点就是“忠恕”思想。“忠恕”均是儒家思想,所谓 “忠”指“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所谓“恕”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忠恕”思想自古流传至今,已经成为重秩序、守传统的中华文明的社会亲和剂。“忠恕待人”的要求是,自己想要成功就应先能促成别人成功,自己想要通达,就应先能促成别人通达,自己不喜欢的事情就不要强加给别人,其思想本质可以概括为三个字:不害人。与之相对应,西方国家流传至今的是互利的交易文化和诚信、不损害人的法律原则。一方面,西方有两本书从不同角度谈到了西方现代法治的形成过程,分别是《法律与革命》和《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前者认为西方的法治形成于中世纪的基督教的教义,后者则认为西方现代法治萌芽于威尼斯商人之间的交易规则,他们都主张人与人之间平等、博爱,在满足自己的需求时也能让他人受益。另一方面,在西方社会,大家自古罗马法时代就有一个一致认可的法律原则:“为人诚恳,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到近代社会,作为现代资本主义法治奠基性文件的法国《人权宣言》,唯一用黑体字突出的一句话翻译成中文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即便现在,联合国总部也在大厅的孔子像上明确标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因此,即便是尊崇个性、自由的西方社会,“不害人”也是个人自由的勒马绳。也正是这个原因,德国哲学家罗哲海指出:“忠恕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最具传播价值的观念。”看似南辕北辙、价值取向迥异的东西方文化,在“不害人”这一出发点上却惊人的一致。

  “守规矩”与“不害人”是表里关系,相互依存,被遵守的“规矩”本身要求不害人,而“不害人”也只有被遵守才有意义,二者缺一不可,前者是形式,后者是内容,均体现了古今中外法治文化的最大共识,其共同组成了法治教育的核心目标。

  三、规则文化教育与忠恕文化教育: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正确路径选择

  (一)规则文化教育:法治教育的形式路径

  ●规则文化教育的基本指导思想

  “规则就是一种要求按一定顺序采取一系列行动以达到既定目的的说明”,是人们日常生活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规则有他律性规则和自律性规则两种,青少年规则教育的正确路径就是从他律性规则入手施加影响,逐步让被教育者从思想到行为均认同规则、听从管理、服从说教,最终实现自律规则的过程。因此,中小学教师要转变教育理念,把规则教育贯穿整个教学过程,当作一项长期的教育目标来抓。教师应当意识到,中小学生规则意识的培养过程非常复杂且不可能一蹴而就,它实质上是一个帮助学生从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向社会学意义上的人转变的过程。而且教学实践证明,规则意识培育的过程并不是直线、单向的,很多少年犯在儿童时期非常守规矩,到少年时期却开始不守规则,甚至故意违法犯罪。对此,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有两大认知系统会影响个体决策,一个是自动的、直觉的经验系统,该系统本能地支配个体作出快速反应。另一个是受控制的、理性的加工系统,该系统的后台支配个体对情形和后果评估后作出理性反应,这两个系统存在冲突和竞争。” 虽然青少年的规则心理已经到达了自律性阶段,摆脱了儿童时的机械规则状态,但青少年学生却开始对规则进行评估,认为规则是可以不遵守甚至可以修改的。由此出现了从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随着年龄的增长,学习规则、规定的知识越来越多,却越大越不守规矩的“倒挂”现象。因此,通过规则文化教育,从心理深处培养学生规则意识,让其养成守规矩的习惯,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必要路径。根据我国学者对法律规则与文化心理关系的研究,这种路径的构建“可以分为外发型和内源型,即强权主导下的威慑与惩罚以及来自个体内心的信赖与认同”。

  ●规则文化教育的具体实现路径

  一是创造条件促进规则认同的内部路径。这种内部路径并不是对学生放任自流,而是利用心理学上的顺应和同化现象,通过规则文化教育让学生把规则意识纳入自己的知识结构。著名心理学家维果斯基指出:“人的高级心理过程是通过与环境交往的过程而逐渐内化的结果。”因此,对中小学法治教育而言,守规则的文化环境熏陶比简单说教更有效,更能促进学生对规则的主动同化和被动顺应,形成遵守规则的健康人格,且内部路径越早实施效果越好,著名教育学家陶行知认为“凡人生所需之重要习惯、倾向、态度,多半可以在六岁以前培养成功。换句话说,六岁以前是人格陶冶最重要的时期。”此外,发达的网络媒体让中小学生可以轻松获得法律知识,他们缺少的是对法律赖以存身的文化土壤的了解和一个普遍守规则的文化环境。故当前法治教育的首要任务是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改变以往课堂上填鸭式的法律知识灌输。而这其中一定要把理论说教与实践相结合,因为“实践教育是法律教育骨骼上的肌肉”,而学校和教师要通过实际行动维护规则的权威又是关键一环,不让老实人吃亏,让学生明白“守规矩”的好处。例如,对于校园欺凌,当被欺凌者找教师反映时,教师需进行及时、公平、严肃处理,保护受害者权益。

  二是通过榜样示范和合理奖罚实现规则认同的外部路径。作为个体的学生是否守规则还与群体认同有关,心理学上称为“群羊效应”,指个体行为与他人保持一致时会产生觉得自己做得对的感觉。在正确的规则意识确立后,对于违反规则的“小羊群”们就必须严厉制裁,其中最为重要的是阻断“头羊”的违法信号,及时公开惩罚结果以建立不良信息阻断机制。同时,对于制止不良行为、长期遵守规则的学生进行公开表扬,在群体中形成“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自省也”的氛围。从实践和可操作的层面,这两个方面对于青少年学生而言,就是一个习惯成自然的过程,完全可以做到;对于绝大多数中小学教师而言,他们都学习过教育心理学并取得教师资格,也并非难事。

  (二)忠恕文化教育:法治教育的实质路径

  ●忠恕文化教育的基本原则

  传承优秀传统文化虽然重要,但法治教育毕竟不是道德教育,更不是诗词欣赏,从中小学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出发,本文认为,忠恕文化教育必须坚持“简单易懂”原则和“坚守底线”原则。所谓“简单易懂”是指,我们进行忠恕传统文化教育是为了让学生认同“不害人”的法理,本质上是结合传统文化对现代法治理论进行解读,但这种解读不是学术研究,不能过于复杂,其结论必须以高度概括、易于表达和识记的形式呈现出来,并以中小学生易于接受的方式讲授,这是由青少年的知识结构和生理特征决定的。所谓“坚守底线”是指,教学生把“不害人”作为人处世的底线,“忠恕”导向的法治教育实质上是一种底线教育,这是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重大的区别之一。我国传统文化教育向来侧重道德教育且具有强烈的理想主义色彩,企图培育“内圣外王”的理想人格,希望培养类似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的“圣人”,我们不能否认道德教育的引导作用,但法治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合格公民而非“道德圣徒”。强迫学生学习、实践脱离实际的完美道德标准,要么导致其形成伪善的性格,要么导致学生为践行这一标准而付出惨重代价。法律不过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传统忠恕文化教育的实质就是要求学生坚守底线。

  ●忠恕文化教育的具体实现路径

   第一,“唤醒”学生对基本法理的认同。要进行法治教育,教师就首先要把“忠恕”这颗善良的种子种植到学生心中,但切实有效的路径是“唤醒”而非“塞入”。德国教育家爱德华·斯普朗格认为:“教育的最终目的不是传授已有知识,而是把人的创造力量诱导出来。”反观我国现在的传统文化教育和美德教育,基本都是“以教师为中心”的“塞入”式教育,学生机械式学习《弟子规》《道德经》等古文,而对文字背后的意境和道理却知之甚少。为此,我们必须建立“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育意识和苏格拉底“产婆术”式的教学方式。从语文课、国学课再到思想品德课,教师在讲授传统经典时应注重互动,引导学生像生孩子的产妇一样自主地对教材内容和意境进行把握和体会,而教师则像产婆那样给学生激励和引导,最后负责总结提炼,用古文背后蕴含的法理去启迪学生、充盈学生。而用于“唤醒”的道理则言简意赅,就是上文所述“忠恕待人”思想。“忠”强调动,从主动的、积极的角度阐述为人处世的原则,“恕”强调静,从被动的、消极的角度阐述为人处世的道理。以此为核心原则,其他具体规定都可以推导而出,其结论和落脚点都可以归结为“不害人”。对这一点,我国两千多年前的伟大教育家孔子的教学方法本身就是经典。有一次,孔子授课时,一个弟子请他传授一个可终身遵循的准则,孔子回答就一个字“恕”,当弟子们充分讨论后,再让他详细解释时,孔子的回答便是“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今天的课堂上,教师们不妨也尝试一下这种“唤醒”式教育。

  第二,构建学生内心的底线“焦虑”。我国传统文化中素有“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之说,现代心理学称之为道德焦虑,一般是指行为人在违背道德做“坏事”的时候,内心会产生强烈的担心、不安和惊悚,乃至内心会遭受强烈的谴责和煎熬,而且行为越是接近道德底线,行为人的焦虑感就越是强烈。焦虑可能影响正常生活,但也可以被积极运用。研究成果表明:“道德焦虑产生道德耻感,道德耻感催生人之良知,道德良知唤醒人对非道德行为的追悔,进而产生对传统道德文化践行的内驱力。”从法治教育的角度,合理运用“道德焦虑”现象可以加强学生自我约束力,坚守法律的底线,而这其中最为关键的是对耻感的培养。耻感又分为知耻感和羞耻感,构建学生内心的底线“焦虑”也应从这两个方面展开。一方面,利用成长环境培养学生“知耻感”。青春期的少年,身体和性格都处于发育期,大多涉世不深,其价值观主要受家庭和学校教育环境的影响。从家庭教育环境来看,这就要求教师充分利用家长会等机会培育“忠恕家风”,用简单易懂的语言向家长阐述“忠恕待人”的思想内涵,让他们明白法治教育的基本原理,打消学生家长的畏难情绪,说服家长在以身作则的同时积极监督学生。同时,把“忠恕”思想具体化并规定在校训、校规、班规中,积极营造“忠恕风尚”。在全学校、全班级通过案例讨论的方式积极宣传“利人利己,害人害己”的思想和事例,并让青少年明白,一旦突破底线将会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另一方面,以换位思考的方式培养学生“羞耻感”。我国计划生育政策造就了众多独生子女,他们常常以自我为中心,不顾及他人感受。对此,教师应把换位教育贯彻在日常教学中。例如,当制止学生上课乱说话时让他知道别人说话同样也会影响自己,当制止学生欺凌同学时,让他知道其他同学欺凌自己也会造成危害后果,甚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以“角色扮演”的方式让学生体验,通过日常生活鼓励学生转变角色、换位思考,让学生对传统的“忠恕”思想有更为现实的感受,继而推己及人,摆脱自我为中心的错误观念,对自己的伤害行为感到羞耻,坚守“不害人”的思想底线。

  规矩意识教育侧重于让学生从心理上形成习惯,而忠恕文化教育侧重让学生于从文化上吸收思想,诚如教育家夏洛特·梅森所言,一个人接受教育时,实际上就在做两件事:形成习惯和吸收思想。因此,二者相辅相成,教师在教学中须协同推进才能实现法治教育之目标。

  结语

  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目标不在于普及法律知识,而在于实现青少年对法治的认同甚至信仰。正如哈罗德·伯尔曼教授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这个目标的实现非常难,但它并非遥不可及。法治教育必须把青少年从法律知识灌输中解放出来,以建立规则意识和鼓励忠恕待人为基点,重新确立教育目标、教学内容。法治教育思想的精髓可以概括为六个字——“守规矩、不害人”:任何人,只要遵守规矩,本着良心做一个善良的人,就可以永远远离违法犯罪。

  最后,著名结构功能主义大师塔尔科特·帕森斯教授指出,行动系统由人格、社会、文化三个次级系统组成。青少年法治教育是一个涉及人格、社会、文化众多要素的系统工程,规则意识和忠恕文化,只是确立了基本目标和实现路径,其具体实践还涉及社会学、教育学、发展心理学等众多领域,是一个极其复杂而庞大的系统,需要继续深入研究,更需政府、学校、家长等各方在实践中不断配合、深入探索。本文来源于《中国教育学刊》2019年第二期,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作分享交流用。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若转载请注明出处。《中国教育学刊》广告合作电话:010-64261310,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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