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检动态】温暖寒冬的阳光司法: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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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小少年很少烦恼 无忧无虑乐陶陶 但有一天,风波突起 忧虑烦恼都到了

  真实案例

   

  2019年8月,小明(化名)在颍上县某夜宵摊偶遇有过节的小杰等人。在小杰等人对其进行言语挑衅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混乱中,小明用啤酒瓶打伤小杰等人,造成对方一人轻伤和一人轻微伤。

  案件办理过程

  颍上县检察院承办该案的检察官经过多方走访,对小明的成长经历开展社会调查。经查,小明案发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平时在家表现良好。另查明,小明与被害人是朋友,因言语造成冲突,其主观恶性不大。承办检察官对小明及其家长进行了法治教育,引导其采取弥补措施,争取悔罪机会,小明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办理结果

  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颍上县检察院与公安机关、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达成一致意见后,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对小明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附条件考验期为一年。

   

  检察官说法

  1、条文注释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人开展为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察,并对其进行帮教,再决定是否起诉。

  2、法条链接

  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该制度给犯轻罪的未成年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了执行刑罚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利于其接受教育,重新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我还是从前那个少年 没有一丝丝改变 时间只不过是考验 种在心中信念丝毫未减

  眼前这个少年 还是最初那张脸 面前再多艰险不退却 Say never never give up

  Like a fighter 追逐生命里光临身边的每道光 让世界因为你的存在变的闪亮 其实你我他并没有什么不同

  只要你愿为希望画出一道想象 成长的路上必然经历很多风雨 相信自己终有属于你的盛举 别因为磨难 停住你的脚步

  坚持住 就会拥有属于你的蓝图

  文字:陈冰青

  审核:张磊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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