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死刑起刑年龄降低至 12 岁,能否有效减少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行为?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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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而免于惩罚的未成年人在我国现阶段现状下很难有改过自新的机会,所以死刑是不是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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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确讲应该是《刑法》,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都主张对未成年犯从轻。

  问题:“将死刑起刑年龄降低至12岁能否有效减少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

  关键词,“能否有效减少”,而不是“能否明显减少”。

  很明显的答案,肯定是可以有效减少,至于是不是明显减少,需要根据历史统计数据分析,

  很多未成年人犯罪,就是基于“老子是未成年人,杀人不用偿命”去实施的,20多年前,我们乡下的混混都带着一帮廉价的“少年骨干”,脑子简单,头脑一热就提刀动枪的,反正老子还是未成年。

  另外就是,其实现在很多案件都不立案的,比如很多校园欺凌,如果以后都立案了,搞不好,数据看起来还更糟糕了,这下子反对的理由又来了

  其实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受过完整高中教育的人,暴力犯罪的相对来说较少,从事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也较少。如果受过大专以上高等教育,则更少(贪污贿赂犯罪和职务犯罪除外)。

  如何解释这种现象,有个老前辈是这么说的,在人生观最不稳定,精力却最充沛的年龄,高中生往往都被管束着把所有精力奉献给了高考,可能考完了也累的没那么大气力犯罪了。

  另一位前辈则提出,可能是因为在现在情况下选择高中教育的家庭,往往还有相对选择中等专业教育或者初中毕业后就停学的家庭,有更好的经济条件,能提供更好的资源,仓里实知礼节。

  还有位前辈说,上高中就是为了考大学,这说明这种家庭从小就重视教育,所以培养的孩子不容易出问题……

  对同样一个现象会有不同的解读很正常 ,我觉得可能都有道理,但根据这个现象我觉得,普及高中教育可能对避免未成年人犯罪效果更好。

  写在最前面,我们讨论的是降低死刑适用年龄是否能降低青少年犯罪率,而不是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这不是同一个问题,后一个不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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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贝卡利亚(刑法学祖师爷)曾经曰过:“刑罚的威慑力不是来自其严酷性,而是因为其不可避免。”

  我们从几个层面进行分析:

  1、公众维度。公众期望恶性犯罪不要发生在自己身上,当然是很正常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而言,我们必须要承认,我们这个时代的科技或者政府管理水平,远没有达到绝对的水准。比如癌症,即使你的生活习惯再健康,它仍然有可能发生在你身上,这是不能完全避免的,因为这是人类的基因的问题。同样,人类复杂社会更复杂,有些是天生犯罪人(龙布罗梭论),有的是精神异常,有的是利己主义者犯罪。所以,免疫恶性犯罪,至少在现在的人类治理水平的程度下是不可能做的到的。

  3、管理者维度。刑罚的严酷程度其实与犯罪率的相关度较小,而与管理的有效性相关更大。我们举个例子,犯罪最为猖獗的时代往往是乱世(如北洋时期),当地统治者往往会采取远超今日的残酷刑罚,如西北三马就采取过“点天灯”的刑罚,但是其治安水平远不能与今日的西北相比。我想大家冷静想一想就知道为什么。

  3、犯罪人维度。大多数犯罪人在进行犯罪或策划犯罪时,消解其规范心理的不是“我可能会判的很轻”,而是“我可能会逃过追捕或免责。”注意,在所有的犯罪种类中,公众较为关注的杀人、抢劫、绑架等恶性犯罪,其实只是占了犯罪总量的一小部分,实际上中国是世界上恶性犯罪发生率最低的国家之一,但并没有计算一般犯罪(如诈骗、盗窃等)。

  恶性犯罪是不同情况的,人类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于规范都是“内在视角”(哈特论),但恶性犯罪的犯罪人往往是“外在视角”。用老马的观点来说,就是此人向全社会成员开战了!他犯罪的欲望(指的是事前事中,而非事后)压过了他对生死的考量,他对社会规范的唾弃使他根本不屑于援引,所以此时的刑罚规定是死是绞还是磔,对于他而言都是没有意义的。

  大家可能很难理解犯罪人的心态,因为你们用的是“内在视角”,想当然地用了一个模型:像做生意一样,犯罪人衡量犯罪收益与犯罪成本,若增大其犯罪成本就会降低其犯罪欲望。但根据刑法学和犯罪学实证,犯罪模型并不是如我们想象的一样。实际上,犯罪人的“理性”止于被抓住,也就是说他们确实会衡量成本收益,但是这成本只包括策划犯罪到跑路的过程,并不包括被抓捕后会如何。至于被抓捕后如何装可怜忏悔,那是由于被抓获导致的,此时的心态对与当初犯罪动机萌动毫无影响。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先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

  1、犯罪是与人类文明伴生的现象,现阶段无法消除,只能降低发生率;

  2、降低犯罪率与行政效率有关,而与刑罚的严酷性的相关度很低;

  3、对于一般犯罪,法的威慑力不来自刑罚,而是来自与其必然性;

  对于恶性犯罪,法律规范内容如何其实对于犯意的影响很小。

  答:不能减少未成年人恶性犯罪。

  刑罚的本质(法哲学内容预警,不想看的同学直接看结尾)

  假设明天我们国家的法秩序崩溃了,你会去杀人吗?我想任何一个心理健康的社会成员都会说否(说会的赶快去看心理医生,可能是心理疾病,不是开玩笑!)。因为人类社群的维持不是以暴力为基础的,而是以利益为基础的。即使国家不存在了,你也会和你社区里的朋友一起讨生活,因为你知道一个人在大自然里是无法生存下去的。所以,你对自己的要求(我们把他称之为良心)绝不只限于不杀人这么低端,而是谋求更加广泛的合作,想想大草原上的动物。而当你这个社群太大,互利模式无法生效了,你才需要用拳头教训别人明白规矩。让我们再直白一点吧,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成员都要用刑罚才能维系的话,这种社会是不存在的,或者说只能存在很短的时间,犯罪者(公意意义上)永远是绝对少数。

  对于这么少的人,我们为什么要特意立法呢?为什么不一抓到就杀掉呢?

  原因是人类文明最大的秘密:人类语言的不确定性。没错,人类语言是具有开放结构的,所以高华说世界上最大的权力就是解释权。A把B捅死了,A是杀人吧,没毛病。A扔了一块石头,不小心把B砸死了,是不是杀人?这里头名堂就大了,如果A是解释者的亲友,那就不是;是仇敌,那就是板上钉钉的杀人了。久而久之,我们发现两个问题:一、谁说了算?(司法权)二、怎么说才算(审议权)?

  于是我们掏出香烟盒,把一条文字写在上面:只有最年长的人说了才算(法官),然后要经大家投票同意(陪审团)。这就是哈特所谓之次级规则,即初级规则(刑法)的程序性规定。

  这个长者屡次对事件进行裁判,公众进行投票(依照公平的观念),逐渐有些案件被定为杀人,有些却不是。最终有一个聪明人,总结了诸多案例,然后提议把一条规则写道香烟盒上去:“故意的、导致他人非正常死亡的,是杀人。”公众说“吼啊!”然后就钦定此人为法律家,由他来解释初级规则(古罗马法律起源)。

  一开始,凡是犯罪都杀掉了事,都后来法律家发现问题不对了。A偷了B一块猪肉,C放火烧死了D、E、F、G。结果A和C都被砍掉了脑袋。之后,只要社区里有人骂人或顶撞了长者,他马上就变成了穷凶极恶的匪徒。社区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很多人想不懂为什么。法律家解释,你们这样是不行的,瞎J8搞,刑罚也要按照严重的程度……去产生。

  于是刑罚分了阶层,至此罪责刑三位一体产生,我们的故事讲到这里。

  所以刑罚的本质是什么呢?知不知道古罗马有种刑具,下面是木枷,可以papapa打人屁股,上面是一把斧头,可以砍人头。没错,就是臭名昭著的“法西斯”。这种法西斯一开始就作为罗马共和国的处刑刑具(分为打屁股、砍头两种刑罚一体之刑具),后来成为罗马执政官、皇帝的权威象征,一般举在鹰旗后面,非常装逼非常拉风。然后后来被墨索里尼和小胡子搞臭了。

  所谓刑罚就是两面性,一方面是惩罚犯罪人的实用性(特殊预防、一般预防);另一方面是象征执政者的权威。然而后者的功用远大于前者,因为后者是政治性的功能。不信你看,越能采取牛逼刑罚的国家,他的首脑就越牛逼。比如三胖搞出炮决,犬决这种花样,巴格达迪各种玩法,非常牛逼。

  我扯上面一大通的原因是什么呢?

  这柄法西斯砍的人头越多,越容易砍向你。

  1、砍犯罪分子当然好,但万一砍错了呢?赵作海、聂树斌、呼格案。远的不说了,任何知道窦娥冤的人,都应该好好想一想重刑主义的立场。很多人责备法律人住在高档社区,以废死博名出头。话分两头说,如果法律人真是住在高档小区,而且他们又能“操纵法律”。你猜是把所有贫穷的、有犯罪可能性的人杀光对他们有利,还是废死对他们有利呢?

  2、砍犯罪分子当然好,但是砍“鸡奸”“猥亵”者呢?砍直男癌、女权婊呢?你又嚷嚷不是一回事了,人类社会有一个定律,叫做对上要求民主对下要求压迫。谁都觉得多米诺骨牌倒下去刚好到自己这儿停刚刚好,前面的死的越快越好。但问题是,这多米诺骨牌倒下去,可从来不会问下一张的意见。

  3、砍犯罪分子当然好,但是砍“莫须有”罪的人呢?任何人都可以是犯罪者,只要我有心解释。真的,你现在主张降低死刑适用年龄,我就定你为寻衅滋事罪;你发张二次元的图片,这是传播淫秽物品罪。二十年前,一个流氓罪,在座的一半的人都要进号子。法西斯来,如山倒;法西斯去,如抽丝。请神容易送神难,杀人容易接头难。

  记住,刑罚是一把法西斯,吃的是血肉,而且越吃越大越饿。

  当然,我并不是一个废死主义者。我始终认为像这样的事情,个别人说了不算,最终都是要经过公众的公意考量的。但是我希望各位在公共场合发出声音的时候,除了站在个人愤慨的角度(个人安全),能也站在宏观角度(国家治理),远程角度(远期个人利益)综合地考量问题,毕竟所谓公民社会,也是要从每一件事情上一点一滴地作为理性纳税人地角度考量开始地。理性得出你的结论。当你扳着指头数,砍头能救多少家庭,但你算过法西斯会毁掉多少家庭吗?你的一句话并非没有任何意义,巴西地蝴蝶扇动翅膀就能引起德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毕竟社会和游戏不一样,不能S/L。

  http://mp.weixin.qq.com/s/p27CdCtjysfqs6sJ6G6FqA

  苏力:盲目反对死刑是一种怎样的心态?

  2015-07-08 中国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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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人都改唱“让世界充满爱”好了?人类之所以长期使用和保留死刑不可能只是前人错了;如果是错误,那也如尼采所言,它们也已在历史的焙烤中变得坚硬,因无法否证,也无法拒绝,而成为此刻的真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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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首发于《法制日报》2015年4月7日,原题为:俯下身,倾听沉默的大多数。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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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死刑案件以及由此而来的死刑废立问题是很难让人心平气和地讨论的。民间讨论涉及这个问题的时候,基本上都是针对具体案件,而一旦上了网络,更趋于凸显情绪最激烈的表达;意见双方也缺乏基本的信任,容易上升到意识形态的高度,用自己的坚定信念来裁断对方的立场。但这种情况无论好坏,都是我们面对的真实情况,法学界必须正视,力求以建设性的说理方式,避免以意识形态的表态方式或伪装为科学、技术话语的意识形态方式,讨论这类问题。

  不要简单贬斥死刑

  我个人认为,首先要正视死刑,而不能简单贬斥死刑。这么说是因为法学界有不少学者,包括许多学法律的学生,都大大低估了死刑的生物基础,自然情感基础,因此也是社会基础。出于善良愿望,即使不把死刑本身视为恶,他们也常常把死刑存废看成一个纯伦理或文化的选择,似乎只要法学界集体努力,自己先相信了,然后就可以说服民众,或是通过强有力的政治领袖的政治决断,就可以废除死刑。

  不少法律人因此存在着一种基于自身法律知识和法治理想的骄傲和道德优越感,听不出,因此也就谈不上尊重,民众常常以激烈语言和情绪表达他们认定的天理。更糟糕的是,许多法律人也因此没有能力或不愿努力直接面对深深扎根于人们内心的复仇本能。对死刑,他们好像也给了一些理论分析,其实和普通民众一样,差别只是站在了不同立场上表态。当然也有法律人不急于废除,但不是基于对民众的理解和对死刑的相关利弊的分析,只是出于策略考量,他们只是暂时“迁就”民众,而这背后还是一种居高临下的态度,或者说,不平等待人的态度。由此带来的必然是在死刑问题上法理的贫困。一遇上引发社会热议的案件,除了表态,法律人从未给出多少令人信服或至少会让人予以考量的理由。

  就一般的反对死刑而言,法律人给出的理由大致有:其一,断言废除死刑是历史的潮流;其二,作为支撑,列举多少国家已经废除死刑;其三,引证诸如贝卡利亚这样的法学家的废除死刑的言辞;其四,选择性引证某些可疑的研究成果,说死刑没有震慑犯罪的效果;其五,言之凿凿地断言终身监禁比死刑惩罚更严厉;其六,死刑可能错杀人,为避免错杀,就应废除死刑等等。而所有这些理由,无论单独还是结合起来都没有足够说服力。

  其实,无论是法学教授或者是普通民众,没有谁真的能看到什么历史潮流,有没有这个潮流可能都是个问题。注意,所谓历史潮流其实是近代人类相信社会不断进步而构建的一个形而上的支撑,即人类将不断趋于完善。问题是如果有人不相信有这个潮流怎么办?信念本身是不可能战胜信念的,除非承载这个信念的人是大多数。但更大的问题是这种历史潮流的说法与这些法律人主张废除死刑的另一个形而上的支撑或基础,自然法、普世价值、人权又是自相矛盾的,因为自然法、普世价值或人权这些说法的前提是永恒不变的,而不是不断完善的。因此,这两种理论从骨子里就是不兼容的。由此可见,这些法律人或学者并不在意自己主张的内在逻辑是否统一。由此也可见,他手中的底牌并不是什么历史潮流,而是他的信念或希望。有信念本身也不是问题,只是这样讨论,就惹出了问题:你隐含的居高临下,你的道德优越感,你流露出来的仿佛有同真理的合影,好像同某个领导的合影一样,很容易令普通人反感。事实上,没有多少人来到这个世界是准备严格按照真理生活的——即使我们到目前知道的最确切的“历史潮流”或“自然法”或“真理”之一是每个人最终都将死去,甚至包括整个人类,我们还是会反抗死亡。

  用某些外国废除死刑来做例子,同样没有必然的说服力。人到了一定年龄后,更多是按照自己的内心感受生活,不是看着别人生活的。我们无法让张国荣的狂热崇拜者成为同性恋,也不可能用世界上异性恋占了绝大多数来说服张国荣变成异性恋。榜样的力量永远是有限的。

  至于引证贝卡利亚等少数著名法学家的言辞,有说服力吗?除非你认为他有说服力。我还引证孔子和圣经呢,能说服主张废除死刑者吗?贝卡利亚凭着什么就豁免了错误的判断,同真理站到了一起?在这些需要并能够独自获得经验支撑的问题上,一个成年人接受或不接受某个论断常常与论断者的声望无关,有关的更多是这个论断是否符合接受者的感觉和判断;因此接受不接受某个论断都一定是选择性的。不是论断者决定了我们的选择,而是我们的选择决定了谁是我愿意引用的论断者。引证亚里士多德或杰弗逊都不可能让我接受奴隶制,尽管我可能接受甚至钦佩他们的其他论述。

  死刑肯定不能震慑全部暴力犯罪(反恐也没有杜绝出现新的恐怖分子),甚至不能震慑许多非暴力犯罪(否则怎么会有贪官前赴后继呢)。但问题是有哪种刑罚能震慑所有的暴力犯罪甚或犯罪?坦白地说,这类研究是有的,但都有非常严格的限定条件。只把结论搬过来,把研究者的限定条件全丢一边,这不叫学术,这叫“忽悠”。而且,就算极刑不会减少暴力犯罪,从逻辑上看,收监以及其它刑罚也就肯定不会减少,由此而来的结论,是不是就该废除所有的刑罚。法律人都改唱“让世界充满爱”好了?人类之所以长期使用和保留死刑不可能只是前人错了;如果是错误,那也如尼采所言,它们也已在历史的焙烤中变得坚硬,因无法否证,也无法拒绝,而成为此刻的真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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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的,有这样的说法“不自由,毋宁死”,但真有这种感觉和信念并能够实践的人一定是少数。真实世界中,更多的人相信和实践的是“好死不如赖活着”。你怎么能让人相信,那些一审被判死刑的人上诉,是要求加重自己的处罚?律师为此上诉,是铁心违反自己的职业伦理呢?而上诉后法院改判无期为死刑并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如果不是有意欺世,就一定是脑子有问题。

  至于死刑是否会出现问题,其实是需要司法慎重的考量。但以此作为废除死刑的理由,不成立,以点概面,不合逻辑,是诡辩。吃饭也会噎死人,是否人类应废除吃饭?监禁更容易出错,是否就应当废除监禁:还别说监禁错了可以事后补偿,其实失去自由同失去生命一样,在绝对意义上,都无法补偿。死刑有可能出错,这一点的真正告诫只是,对于死刑的适用必须极为慎重,一定要事实清楚,铁证如山,裁判者一定要不存在合乎情理的怀疑。而这一点在具体案件中是可以做到的。因此,得不出在这些具体案件中应废除死刑,乃至于一概废除死刑的结论。

  废除死刑基础是怜悯

  如果真要说废除死刑,其真正的基础其实是怜悯,一个情感的,而至少不全是理性分析的结果。但这种情感并不能独自存在,怜悯的前提是怜悯者自身的绝对安全,居高临下,并且怜悯的对象还一定得是具体的个体。为什么基督教的上帝能怜悯,就因为没人能真正伤害上帝。

  我之所以这么矫情或叫真儿,首先是想说,在这个死刑存废的问题上,法律人手中并没有能够一锤定音的超级炸弹或精确打击的巡航导弹,有的只是信念,哪怕包装成了学术。我尊重,但不能令我尊敬,这些信念。光有信念不管用。面对汹汹“民意”,面对每个具体个案的事实,法律人得有能力展开体面且有效果的沟通,即使最终没能达成一致。

  在近年来引发社会热议的一些死刑案中,一些法律人不直接面对普通民众的诉求,把自己的信念隐藏于法律人的技巧之中,一方面指责民众“实质正义”;另一方面又试图用技术性和程序性法律包装自己的“实质正义”,想先在个案免除某个罪犯死刑,借此逐步废除死刑。

  这类战术有时有效,有些结果也许是有益的。只是,就构建和塑造当代中国社会有关死刑的法律和伦理共识而言,常常不成功。有时还进一步撕裂了社会。结果是,法学界和法律人的某些言说常常得不到民众的足够信任,令一些有理想有追求的法律人很郁闷、很委屈。另一方面,不敢得罪民众,有些法律人就拿法院出气,因为这些法院在某些个案上没接受他们的观点。某些法院因此陷入了双重压力,必须应对前后夹击:民众怀疑法院太容易为法律人所操控,法律人则常常指责法院的判决为民众甚或暴民所胁迫。而在这些个案的社会热议后,有关死刑问题的学理讨论基本上没有推进。攻守双方基本是各自固守自己的道德直觉和信念。

  其实,就算是法律人的信念都对,法律人还是必须面对这个现实,必须在这样的现实中推进。什么叫做转型时期,这就是!你不可能指望立法机关或某个领导人下个决心,就废除或大大减少死刑。法学家可以在其他一些方面指责中国还不民主,但在死刑问题上,中国实践的还真的是民主,立法者不可能不考虑中国社会中普通人的信念和感受。反过来,如果死刑废立就在于立法机关或领导人的一言九鼎,这还是民主吗?

  即使反对死刑的法律人坚信自己恪守的是天理,我认为,首先也必须理解,顽固不化的民众心中恪守的也许同样是天理。法律人一定要能够在这个层面上同普通民众展开对话。在这个对话中,诸如人权和普世价值这些词都是唬人的,不可能让人买账。别说什么为天下立心,也别想着什么为未来立标杆,从现在开始,首先就得裁断眼前的案件。

  法律人也不可能把所有死刑案中的问题都成功包装为法条主义问题,教义学分析或法律解释问题。近年来不少案件都表明,法律技巧包装只能用于常规的案件,也只能在相对狭窄的法律圈子里,才有效。一旦进入缺乏基本共识,而每个人都有能力判断和表态的领地,就一定会是各说各话,很难交流。最终的结果,不管法律人喜欢不喜欢,我们从近年来的一些涉及死刑的案件中都已看到了,基本是普通民众——有喧嚣的但更多是沉默的——其直觉在引导着并大致规定了法律的裁决。这是中国的普通刑法与民事法律实践和中国法律人必须面对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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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引用的苏力教授这篇文章不完全切题,不过我们可以从中读到很多东西,可以引发很多的思考(如果不是si bi的话)。

  以我的学力,还没资格来评判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得失。也不想单纯的宣泄情绪。

  只是希望法学界的诸君,多做一些基于中国社会的实证研究,用数字说服大众。(要是我说法学院都应该必修高数课,你们会不会发飙→_→)

  别再把信念包装成学术了。

  我读书少,你们不要骗我!

  不能明显减少“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行为,但是可以减少总体上的恶性犯罪行为。

  对于年龄过小的犯罪者而言,所谓的杀人行凶只不过是一个乐子(参见英国的几起儿童虐童案,他们根本不考虑后果,只觉得虐待婴儿很爽),他们根本不明了后果,你把刑罚加到死刑,对他们也没有什么用。当然也有孩子是知道14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的,但是这些人只占很少的一部分。

  别说未成年人,成年人一直都有死刑,但该杀人的还是杀人。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冷静下来知道后果,但是当时不冷静所以不顾及后果。另一部分就是明确后果,有组织有计划的作案,企图不被抓了。刑罚的加重能起到一定效果,但你说能遏制,那还是不太可能。

  死刑本身的意义是惩罚犯人,使犯了严重罪行的人再也不能危害社会,是不存在对本人的教育意义的。所以多杀少年犯可以防止他们被放出来继续祸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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