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中院辖区保护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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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始终站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最前线,通过开展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在个案中筑起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防火墙”。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未成年人每一项权利的落实和维护,要落脚到具体案例逐步推进。群众对于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认识,要通过具体案例来不断深化。社会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期待,要依靠具体案例来持续呼应。可以说,案例在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价值。

  值此“六一”儿童节之际,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收集了2022年以来辖区两级法院审结的八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并向全社会公布。这些案件包括了刑事、民事两类,具体涉及未成年人身体权、健康权、财产权等主要权益类型,体现了人民法院对于未成年人的全方位保护。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辖区保护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01爷爷奶奶长期抚养孙女 儿子儿媳应支付养育费用

  ——赖某、张某与张某某、赖小某无因管理纠纷案02外祖父代未成年外孙放弃分红无效 法院判决支持分红

  ——刘某与某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03幼童遭受家暴 妇女联合会可代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重庆市巴南区妇女联合会代廖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04离婚夫妻抢着养娃 心理测评机制选择最有利养育方

  ——严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05离婚后一方拒绝教育同住子女 另一方可诉请变更抚养关系

  ——张某诉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06父亲让孪生女儿辍学种地 法院判由母亲直接抚养

  ——贺某与江某抚养纠纷案07明知身患艾滋病仍奸淫幼女 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被告人曾某某强奸罪案08男婴被弃于邻家门口 生母构成遗弃罪

  ——被告人卢某某遗弃罪案

  01

  爷爷奶奶长期抚养孙女

  儿子儿媳应支付养育费用

  ——赖某、张某与张某某、赖小某无因管理纠纷案

  【基本案情】

  赖某、张某系赖小某(男)的父母。赖小某和张某某(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女小怡。协议离婚约定小怡由赖小某抚养,张某某支付抚养费。赖某、张某作为祖父母长期抚养孙女小怡,赖小某、张某某均没有支付抚养费用。赖某、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某、赖小某支付已经垫付的养育等费用。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赖某作为小怡的祖父母,不存在法定的抚养义务,其代为抚养孙女小怡的行为是无因管理,判决支持了张某、赖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是“隔代”抚养典型案件。当下,将自己的子女交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短期照看养育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祖辈基于血缘关系短期看护孙辈,也是一种天伦之乐的体现。但是,如果父母长期怠于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是将该义务直接转嫁给祖辈承担,既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长期承担了抚养照顾孙辈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养育中产生的相应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等费用,属于该条文中的“必要费用”,可以向孙子女的父母要求支付。

  02

  外祖父代未成年外孙放弃分红无效

  法院判决支持分红

  ——刘某与某居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刘某系裴小某(女)之子、裴某外孙,裴某和裴小某均系重庆市某居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刘某入户时,裴某向居民小组出具《保证书》,载明刘某在本社入户,不享受村社的分红等权益,裴小某不在家,委托父亲办理。此后,该村民小组取得了土地租金等收益,未将刘某列为分配对象。刘某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分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20000余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确系重庆市某居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外公不是刘某的法定监护人,裴某的放弃行为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对刘某不具有法律效力,判决支持刘某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分得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由该居民小组支付刘某10138元。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成年家人能否代替未成年子女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本案中,刘某的外公裴某不是其法定监护人,不能代替刘某放弃分配集体资金的权利,即便是刘某的法定监护人裴小某,代替其放弃合法权益也违背了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是无效行为。本案裁判结果表明,保障未成年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尤其是经济利益,是法定监护人的重要责任,不得随意放弃。

  03

  幼童遭受家暴

  妇女联合会可代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重庆市巴南区妇女联合会代廖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廖小某年仅1岁,其父亲廖某脾气暴躁,常对廖小某母亲李某实施家暴行为,2023年某天,因廖小某顽皮行为,廖某酒后击打廖小某。李某因不堪廖某的家暴行为,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独自返回外省娘家。重庆市巴南区妇女联合会在了解到相关情况后,为保护未成年人廖小某,以该组织名义代廖小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廖某存在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暴力行为,重庆市巴南区妇女联合会代廖小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遂向廖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廖某对廖小某实施家庭暴力。 

  【法官说法】

  本案是妇女联合会代未成年幼儿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个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本案意在向社会表明,当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遭受侵害时,如果监护人因缺乏维权意识等原因,对侵害行为放任不管,导致未成年人无法获得法律保护,以妇女联合会为代表的具有儿童保护组织性质的单位可以依法及时介入,帮助受害未成年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避免未成年人保护盲区出现。

  04

  离婚夫妻抢着养娃

  心理测评机制选择最有利养育方

  ——严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严某(男)与杨某(女)婚后生育一女严小某,此后双方感情破裂,严某起诉离婚。杨某主张其对子女照顾更多,严小某应跟随其共同生活,严某主张严小某应跟随其共同生活。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委托驻院心理咨询师,对双方当事人及婚生女严小某之间的感情和日常互动程度等进行心理测评,测评结果显示,严小某在心理上更依赖母亲杨某,父亲严某尚未作好独自抚养严小某的充分心理准备,判决严小某由杨某直接抚养。

  【法官说法】

  本案是人民法院引入专业的心理工具帮助法官确定子女由谁直接抚养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判断。但对于父母均有极强意愿抚养未成年子女,且双方均具备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离婚案件,确定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时,往往因缺乏更多的判断标准而难以定断。

  在父母双方物质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渝中区法院通过引入专业心理评判环节,对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的心理状态等信息进行测评,选择从心理上与未成年子女更为契合的一方作为直接抚养方,为类似案件的裁判探索了一条思路。

  05

  离婚后一方拒绝教育同住子女

  另一方可诉请变更抚养关系

  ——张某诉冯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男)、冯某某(女)婚后生育一子张小某。后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张小某由冯某某抚养教育至独立生活时止,但离婚后冯某某多次以生意繁忙为由将张某某送与张某共同生活,并以同样的理由拒绝对张小某履行家庭教育和学习辅导义务,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某由张某抚养教育。

  【裁判结果】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冯某某很少对婚生子尽到照看和家庭教育义务,不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判决变更张某某由张某直接抚养教育。

  【法官说法】

  本案对父母抚养子女时应当履行教育责任进行了再次宣示,其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明确将不履行教育责任作为“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一种情形,支持另一方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离婚过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日常照顾和家庭教育,符合“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的情形,因此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要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

  06

  父亲让孪生女儿辍学种地

  法院判由母亲直接抚养

  ——贺某与江某抚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贺某(男)、江某(女)婚后生育双胞胎女儿贺小甲、贺小乙。后双方离婚,贺小甲、贺小乙由贺某抚养。但贺某以“吃苦教育”为名,带贺小甲、贺小乙先后到广东、西藏等地流动居住,案发时贺小甲、贺小乙年仅9岁,暂居在四川某山区,贺某未让贺小甲、贺小乙上学,并要求两姐妹到田里干农活,贺小甲、贺小乙因饥饿向民警求助,江某得知后赶往现场将两姐妹带回,贺小甲、贺小乙表示不愿再和贺某同住。江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贺小甲、贺小乙由其直接抚养教育。

  【裁判结果】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贺小甲、贺小乙由江某直接抚养,贺某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贺某抚养贺小甲、贺小乙的方式存在违法和明显不当的行为,对贺小甲、贺小乙身心健康存在不利影响,驳回贺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对于“极端化”的养育方式予以了否定。尽管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需要通过磨砺方式对子女进行“吃苦教育”,但该教育必须具有限度,采取“极端化”教育手段实质将损害子女的利益,必须予以制止。

  本案中,贺某违反义务教育法要求,主动让子女辍学,同时故意不为子女提供安宁的居住环境,还采取伤害身体健康的方式迫使未成年人进行与其身体状况不符的劳动,尽管其本人认为这是“苦难教育”的一种方式,但本质上该方式对于子女的身体和心理已造成了较大损害,子女与其继续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达到了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

  07

  明知身患艾滋病仍奸淫幼女

  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被告人曾某某强奸罪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被告人曾某某在重庆某医院入院检查中检出HIV阳性。2021年3月至4月期间,曾某某在明知自己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情况下,在家中三次对邻居幼女王某实施奸淫。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明知自己已感染艾滋病病毒,且明知被害人王某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为满足性刺激,多次奸淫被害人王某,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并应从重处罚。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曾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严重传染病患者奸淫幼女的典型案例。犯罪分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对幼女实施奸淫行为,主观上体现出行为人对幼女健康权、生命权的极度漠视,应当依法认定为奸淫幼女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案件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依法对受害幼女进行了司法救助。必须指出的是,受害幼女不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其遭到多次侵害,既与侵害者实施犯罪有关,也与监护人监护不到位有关。保护未成年人远离不法侵害,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既需要司法机关依法加强打击,也需要家长尽到监护和教育义务。

  08

  男婴被弃于邻家门口 生母构成遗弃罪

  ——被告人卢某某遗弃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卢某某与男友分手后发现自己怀孕,后在租赁房内独自生产一名健康男婴。同年9月某晚9时30分许,卢某某将男婴放入纸箱中,并留下婴儿用品和纸条(纸条载明婴儿出生时间,并请求送往福利院),遗弃在同一栋楼某住户门口。当晚该名男婴被群众发现并报警。次日凌晨,公安人员捉获卢某某归案,审查中,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是亲生母亲遗弃男婴的典型案件。从法律层面看,卢某某对其子负有抚养义务,男婴离开母亲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将其遗弃在其他住户门口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其行为是遗弃罪,应予惩处。应当指出,卢某某的遗弃方式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在遗弃该男婴时,留有纸条载明男婴的出生时间,并表明将男婴送至福利院的意愿,但法院需提示的是,该行为并不能改变对卢某某遗弃子女行为的定性,仍然构成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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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法庭内外”新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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