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未成年人犯罪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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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XXX检察院:

  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接到XXX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通知后,指派我作为被告人XXX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接受指定后,通过会见被告人,对案情已经有了初步了解,现依据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XXX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XXX出生于2002年5月2日,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外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处罚只是手段,教育保护才是目的。根据最高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二、被告人动机单一,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XXX年少无知,法律意识淡薄,被几个人围殴的情况下,只想摆脱不利的局面,并没有想追求严重的后果,属于激情犯罪,冲动犯罪。因此就其自身而言主观恶性小,造成的社会危害结果也相对较小。相信通过这次教训,被告人会警醒自己,以后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因此希望给予其改过自新的信心和希望。    

  三、被告人XXX系初犯,认罪态度良好。    

  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在归案后,自始至终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案发过程,无翻供表现,真诚的认罪、悔罪,其行为符合坦白情形,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第一款,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形,确定从宽的幅度。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一般不超过二年。

  四、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事件发生后,通过双方积极沟通协调,已经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因此根据最高院《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之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综上,辩护人认为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社会危害性及其是未成年人,感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坚持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罚采取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人身自由的限制。

  以上辩护意见供参考。

                                                              辩护人:陈顺                            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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