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应遵循何种原则?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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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10月,被告向某云与原告向某杉(未成年人)之母郑某离婚,约定原告由母亲郑某抚养。原告跟随郑某生活后,郑某将其姓名变更为“郑某文”,原告一直使用“郑某文”生活、学习,以“郑某文”之名参加数学、美术、拉丁舞等国内、国际比赛,并多次获奖。2018年12月,被告向某云向派出所申请将原告姓名变更回“向某杉”。在原告姓名变更回“向某杉”后,其学习、生活、参赛均产生一定困扰。原告及其母亲郑某与被告向某云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将原告姓名变更为“郑某文”。审理中,原告到庭明确表示,其愿意使用“郑某文”这一姓名继续生活。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姓名是自然人参与社会生活的人格标志,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的规定,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父母离婚后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纠纷处理,应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本案中,原告多年来持续使用“郑某文”这一姓名,该姓名既已为亲友、老师、同学所熟知,也已成为其人格的标志,是其生活、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告作为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已经能够理解该姓名的文字含义及人格象征意义,结合其多次参加国际、国内赛事的获奖经历以及自身真实意愿,继续使用该姓名,有利于原告的身心健康和成长。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将户籍登记姓名变更回“郑某文”。

  本案系适用民法典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姓名变更权的典型案例。实务中,因夫妻离异后一方变更未成年人姓名而频频引发纠纷。本案审理法院坚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将民法典人格权编最新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有机结合,充分听取具有一定判断能力和合理认知的未成年人的意愿,尊重公民姓名选择的自主权,最大限度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利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简要案情

  原告石某连系已故石某信夫妇养女和唯一继承人,被告石某荷系石某信堂侄。石家岭社区曾于2009年对村民坟墓进行过搬迁,当时所立石某信夫妇墓碑上刻有石某连名字。2020年夏,石家岭居委会进行迁坟过程中,除进行经济补偿外,新立墓碑由社区提供并按照各家上报的名单镌刻姓名。石某荷在向居委会上报名单时未列入石某连,导致新立墓碑未刻石某连名字。石某连起诉请求判令石某荷在石某信夫妇墓碑上镌刻石某连姓名,返还墓地搬迁款,赔偿精神损失。

  一审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权益。逝者墓碑上镌刻亲人的名字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后人对亲人追思情感的体现,对后人有着重大的精神寄托。养子女在过世父母墓碑上镌刻自己的姓名,符合公序良俗和传统习惯,且以此彰显与逝者的特殊身份关系,获得名誉、声望等社会评价,故墓碑刻名关系到子女的人格尊严,相应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有墓碑上镌刻有养女石某连的姓名,石某荷在重新立碑时故意遗漏石某连的刻名,侵害了石某连的人格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一审判令石某荷按民间传统风俗习惯在石某信夫妇墓碑上镌刻石某连姓名、石某荷返还石某连墓地拆迁款3736元。二审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养子女在过世养父母墓碑上刻名的权益关涉人格尊严和人格平等,符合孝道传统和公序良俗,本案将此种人格权益纳入一般人格权予以保护,回应了社会发展所产生的新型人格权益保护需求,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参考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第一千零一十六条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前夫不同意改姓,一般不能起诉。

  离婚后小孩子改名换姓需要双方父母协商一致。

  法律明确规定了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但是子女出生后,姓名就是经过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因此孩子在未成年以前的姓名变更,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了,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根据法律规定: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二婚孩子改姓要求孩子生父到场。因为离婚后给孩子改姓的,需要得到孩子生父的同意,如果孩子生父不同意的,派出所是不会给办理的。孩子生父同意改姓的,需要双方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和孩子的出生证明,去当地的派出所申请改姓。

  女方拥有子女抚养权,不能随意给孩子改姓,应经父亲一方的同意。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1、首先孩子改姓与抚养费并没有关系,就算是孩子已改姓,父亲或者是母亲同样要给孩子的抚养费。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与教育费协议或者是判决,不能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抚养费协议和数额要求,因此孩子的亲生父母要以孩子变更姓氏为理由而拒绝给孩子抚养费的话,明显就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与子女有效利益。

  2、抚养费都是孩子的亲生父母或者其他对未成年人必须要抚养义务的人,而且一定还要承担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等相关费用,在中国的法律上来说抚养费也就是指这些人必须要履行孩子的抚养义务,所支付给未成年人的相关费用。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这就是说,无论孩子跟谁姓,父母任何一方都要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能以离婚后孩子改姓就不给孩子抚养费。

  如果孩子由父姓改为母姓,而父亲不给抚养费的,作为孩子的母亲可以先和孩子父亲商量,协商不成,可以去法院起诉孩子父亲支付孩子抚养费。

  是有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子女判给其中一方了,子女还能继承对方财产。离婚后,不论子女由男方或女方抚养,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依然存在。在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死者的遗产是会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来继承,其中孩子是第一顺序继承者之一,有权继承遗产。

  法律分析:当然是可以的。但是需要通过原生父母的同意。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孩子可以跟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是,孩子的姓名的变更,应该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父母离婚,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一般是的。未成年孩子的名字更改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同意。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夫妻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对方的同意,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该行为是无效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责令恢复原姓氏。

  上完户口可以改名,确有改名需求的需要写一个改名申请给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过盖章后到所在地公安局户籍股登记,未成年人由监护人写,当然要带户口簿。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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