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什么要保护犯罪的儿童,不应该保护被伤害的儿童吗?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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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然是都保护了。被伤害的儿童是没被保护好,被保护好的儿童没有受到伤害。

  之所以你有这种困惑在于,我被保护得好端端的,当然不会上知乎提问为什么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我。(是不是感觉怪怪的)

  其实这个问题换一种提问方式更好:当未成年人犯罪遇上未成年被害人,我们应当保护谁?

  当然是都保护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不论是犯罪的儿童,还是被伤害的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了让他们成为这样的人,理想还是要有的,不是吗?

  未成年人保护法主要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

  主要是防止家暴、接受教育、保障抚养、预防犯罪、注意卫生、劳动安全、提供法律援助等方面。

  不是说犯罪了,就不能接受这些方面的合法保障吧?

  一个孩子犯了罪,自有刑法来惩罚他。

  如果付出了相应的代价,不应该剥夺他的其他权利。

  比如一个16岁的孩子犯了盗窃罪,出来以后本就应该回到正常的生活。他即便犯了错,法律已经让他付出了合理的代价。

  你再对他进行其他剥削,就是不合理的个人行为。拒绝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他的行为,无异于剥夺他的合法权益。

  就因为犯了罪,出来后家庭不应该抚养他了?学校不应该保障义务教育了?网吧应该让他进入了?可以随意斗殴和家暴了?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而受害者方面,同样应该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

  虽然我觉得题主可能根本没有看过《未成年人保护法》。

  但我还是认为,不应该把主观的道德审判附加在法律上。法律保护的是所有人的权益,而中国的刑法,从未赋予个人以刑罚报复的权利。

  送题主一句话,或许更容易理解:

  “刑法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李斯特。

  上半句指:刑法使善良守法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保护,让正义得到伸张。

  下半句指:刑法使犯罪公民受到合理的惩罚,保护他免受任意施加的和超过应有代价的惩罚。

  当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大家嘲讽法律只保护犯罪的人

  当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时候,大家又开始指责法律为什么不保护好他们

  法律:我太难了

  实际上,在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一块,就一直是保护人权和保护法益的平衡,几乎大部分的刑法问题,归根结底也是平衡问题。在保护人权上,不仅被害人的人权要保护,我们认为犯罪人的人权也需要保护,所以延伸出了罪刑相适应,无罪推定等原则。

  当然很多人都觉得,犯罪的人就应该被踢出“人籍”(这大概也是网络断案,人均死刑的由来),但实际上,哪怕是那些穷凶极恶的犯罪人,我们的最大公约数上都是人。作为人,他们应该享有人与生俱来的一些权利。他们犯下的罪行自有刑法来衡量,会在他们罪行的范围内合理判处刑罚(也就是罪刑相适应)。

  虽然法律的规定是理想的,美好的,但法律并非万能的,在实践操作中却不可能面面俱到。可能会有犯罪人因此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甚至脱罪(这里针对的实际司法中因为贪污腐败而逃脱刑罚的犯罪分子)但并不能因为这部分人就剥夺了其他犯罪人的权益。现在中国的法制已经逐渐完善了,所以下一步建立法治国家(用法律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是要治理这样的乱象。

  王尔德说过:“每个圣人都有过去,每个恶人都有未来”。可能会有一小部分的恶人我们无法让他们改变,但还有更多的恶人我们希望他们改变,让他们也能拥有未来,这也是我们法律人的美好愿景。

  可能有点文不对题,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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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评论的一点修改:

  1.刑法只能预防犯罪,但并不能杜绝犯罪。从刑法的目的上来说,未成年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尚未成熟,很难去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故无法理性地判断刑罚所带来的惩戒功能,也不具有适应刑罚的能力。这是为什么不把未成年和成年人划为一致的原因,其实这也是一种实质平等的体现。犯罪是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者在其主观意志和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而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决定于行为人智力和社会知识的发展程度,因而它必然受到行为人年龄的制约。年龄幼小的儿童还不能正确认识周围事物以及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意义,也不具有适应刑罚的能力,若对他们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犯罪追究,是不符合我国刑法的性质和刑罚目的的。[1]

  2.可能我的回答表达是有误的,重新说一下。立法总是滞后的,法总会有漏网,我们只能事后才去立法保护,但并非不保护。法不溯及既往,我们无法用一个事后的法去审判一个事前的犯罪,这样的话司法没有稳定性,没有公信力,对我们造成的损害可能会远远超出一个犯罪人造成的社会危害。正如我们永远无法防止冤案的产生,所以我们更要坚守程序正义。

  3.最近频发的未成年犯罪事件让大家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深恶痛绝,可以理解,就连我自己,也比较支持英美法系的恶意年龄补足制度。但刑法是一门严谨的学科,不管是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还是增设恶意年龄补足制度,都需要经过严格论证,实证调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会过于扩大犯罪打击面,降低到多少岁合适;恶意补足年龄是否会给予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等等,这些并不是一句话想改就能改的,需要社会集思广益,也需要时间。正如我前面所说,立法是滞后的,过去发生的案件令人痛心,但我们只能事后弥补,只能尽力找出一个最优解。

  以上。

  看起来未保法保护了少年犯,其实从效果上看谁也没保护。

  既没有保护孩子们远离犯罪的深渊,也没有保护孩子们远离受害的地狱。

  未保法从来都令我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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