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教授喊话未成年人夏令营:不可承载宗教元素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8-07
手机版

  原标题:法学教授喊话未成年人夏令营:不可承载宗教元素

  作者褚宸舸,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通联:西安市长安南路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邮编:710063,电子邮件:chuchenge@163.com。配图来自互联网。

  近年来,各地宗教团体组织或参与未成年人夏令营活动现象呈井喷态势。通过查阅网络上一些夏令营活动的招生、研修方案以及活动报道,我们发现,个别未成年人夏令营活动在内容和形式上具有较为浓厚的宗教色彩,这些夏令营活动带有明显的传教倾向。

  有部分人士对此现象产生了警觉,并提出了尖锐批评,但仍有支持者持肯定意见。他们认为,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对儿童进行传教活动是合法的,国家并未禁止向未成年人传教,此类夏令营活动也没有强迫儿童入教,利用学生假期进行宗教活动并不违反宗教不得干涉教育原则等。

  笔者认为,上述论调是对法律规范的误读,宗教团体组织或参与未成年人夏令营活动应属违法违规。

  虽然《宪法》第36条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宗教信仰自由,既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也包括不信仰宗教的自由。而且,宗教信仰自由也是有界限的。这个界限,我国法律规范做了明确规定。

  第一,宗教活动必须在宗教场所内进行。《宗教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条例》第20条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条例》规定非常明确,宗教活动只能在宗教场所进行,法律规范禁止在非宗教场所开展宗教活动。从我国长期的宗教政策来看,这一点也是一贯的、明确的。1982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就明确表示,“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不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

  当然,《条例》也设置了个别例外。《条例》第22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必须按照规定向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前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进行。”

  所以,宗教团体组织或参与的未成年人夏令营活动,如果在宗教场所以外进行,明显违反了法律规范关于宗教活动的场所规定。如果在宗教场所之外组织夏令营,宗教团体至少应当履行完备的审批手续。

  第二,法律禁止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利用宗教妨碍义务教育。首先,我国公民在18岁以前必须接受义务教育。中共中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明确规定,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

  其次,我国的教育与宗教是相分离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规定,国家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允许兴办宗教学校,这类学校可以进行合法的宗教教育。除此之外,宗教活动均不得染指教育领域。《教育法》第8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中进行宗教活动,不允许在学校向学生宣传宗教。”

  在这一点上,有些人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按照《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在学校以外的地方,都可以进行宗教活动,并向学生宣传宗教的。笔者认为,对宗教不得干预教育原则,不能做场所上的反向推论。《教育法》所谓的国家教育,不仅包括学校教育,而且也包括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中小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假期(寒暑假),仍然是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只是不在学校上课而已。所以,虽然学生在进行校外活动,但实质上仍处在教育阶段,当然应适用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近年来,为防止宗教极端主义向未成年人的渗透,我国有些地方陆续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该《条例》第34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的活动。”

  宗教不得干涉教育是我国处理宗教问题的一般准则。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引诱其信仰宗教,也不鼓励未成年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在义务教育阶段,不论未成年人是在校内还是校外,上学或是假期,都应禁止宗教团体利用夏令营等形式进行正规或变相的宗教活动,还教育以纯粹和安静。

  (致谢:感谢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马梽进帮助搜集整理资料)

  责任编辑:

上一篇:小学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总结
下一篇:新《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