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两部: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九种情形应从重处罚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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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义网北京4月23日电(见习记者郭璐璐 单鸽)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行为,《意见》明确,对黑恶势力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者五类人员从重处罚,同时要求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全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

  《意见》的出台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在介绍《意见》的制定背景时,最高检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万春说,从整体上看,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人数总量不大,占同期犯罪比例不高,但数量在逐年增长。更突出的问题是,一些黑恶势力利用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意将未成年人作为发展对象,以此规避刑事处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无论是对社会和谐稳定还是对未成年人成长都危害极大。

  何为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对此,《意见》明确了五种行为。具体包括:胁迫、教唆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拉拢、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招募、吸收、介绍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雇佣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情形。

  《意见》规定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的九种情形。比如,组织、指挥未成年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的;向未成年人传授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方法、技能、经验的;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为逃避法律追究,让未成年人自首、做虚假供述顶罪的;利用留守儿童、在校学生实施犯罪的情形等。

  同时,《意见》还明确对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者五类人员从重处罚。在此基础上,《意见》进一步要求,利用未成年人参加黑恶势力,或者实施黑恶势力犯罪,虽然未成年人并没有加入黑恶势力,或者没有实际参与、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对黑恶势力的首要分子、骨干成员、纠集者、主犯和直接利用的成员,即便有自首、立功、坦白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一般也不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为形成打击合力,《意见》要求在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阶段,全面要体现依法从严惩处。公安机关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及时提请逮捕。检察机关要加强立案监督,符合逮捕条件的坚决逮捕,符合起诉条件的坚决起诉,并提出从严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要严格掌握缓刑、减刑、假释的适用,严格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利用财产刑、资格刑,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等。

  针对黑恶势力犯罪中涉及到的罪错未成年人,《意见》规定,被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利用,偶尔参与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按其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定性,一般不认定为黑恶势力犯罪组织成员。为实现标本兼治,《意见》进一步提出,要完善工作机制,边打边治边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被黑恶势力利用。推动建立未成年人涉黑涉恶预警机制,及时阻断未成年人与黑恶势力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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