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为涉罪未成年人点亮“心灯”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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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1月12日,尖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时,通过促成刑事和解、举行不公开宣告仪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等手段,实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2021年12月,被不起诉人小树因兄弟义气逞一时之强而参与聚众斗殴。办案期间,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小树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犯罪时系未成年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悔罪态度良好。

  本着“惩罚为辅,教育挽救为主”的原则,承办检察官决定对小树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设置为期6个月的考察期,要求小树定期上交思想汇报。不公开宣告仪式上,检察官宣读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向小树详细阐明了不起诉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对其今后的人生道路提出指引和希冀。

  6个月的考察期即将开始,小树将继续接受考验。他向检察官表示自己非常后悔,不应为了一时口角和兄弟义气斗殴闹事,并承诺今后一定规范好自己的言行,顺利通过考察期,尽早找到一份工作回归社会。

  【普法链接】

  01/什么是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的一项特殊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02/被附条件不起诉之后就没事了吗?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02/考验期满后是不是就没事了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文 字|于   洋

  编 辑|陈星宇

  审 核 | 蔡璐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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