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男,15岁少女,35块钱,性关系,法律在这件事上卡bug了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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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一个睿智的灵魂都置顶了毒鸡汤

  作者:毒哥&玉成来源:毒鸡汤(ID:Du-JiTang)

  01

  今天要跟大家聊一个比较离奇的话题,事情起因是这样的:

  最近有网友爆料,一名中年男子在群里散播自己和4名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的视频,本意是炫耀,结果传到了女孩们的学校那边去了,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

  事后了解,这4名少女只有14、15岁,刚好全都过了“14周岁”这条红线,而且该男子还给了其中一名女孩35块钱。

  为什么要给那35块钱?

  因为这样一来,女孩就属于“收钱办事”,在法律层面上是卖淫而不是被性侵,男方哪怕最后真的被抓到,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会轻得多。

  个人觉得这件事有一定的可信度,因为网上的确有相关的视频流传过,只是在我写这篇文章的时候,网传视频已经被删除,只剩下了文字信息。

  而且这毕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几名当事人,包括她们所在的学校都没有出来说话,警方也没有通报,导致这起令人细思极恐的事情,最终沦为一个都市传说,估计没多久又会被人遗忘了。

  而最初曝光这起事件的博主在不久前发帖,说自己在爆料后没多久,就收到了当地警方的删帖要求,还被对方进行了一通普法教育。

  结论是女孩已经超过了“幼女”的年龄,而且收了钱(35块),所以这起事件不能被定性为性侵未成年。

  如果博主所说的内容全是真的,那就意味着这件事大概率不会被警方受理,就算受理,最后定性也很有可能是卖淫和嫖娼,女孩和男子负同等责任,绝不是网友们想得到的结果。

  再退一步想,这种在道德人性上毁尽三观,但在法律上偏偏找不到硬伤的做法,是不是已经在很多不为人知的角落,被很多不怀好意的人实施过了呢?

  我国性教育长期跟不上时代发展,未成年人对于性的认知更是懵懂,虽然法律上有明确的14周岁红线,但实际上14、15岁的女孩和13岁的女孩相比,不一定就知道得更多。

  所以,如果真的有人可以用一杯奶茶钱轻松逃脱法律责任,那我们又如何能指望这只是孤例呢?

  细思极恐的尽头,全是迷惑和悲哀。

  02

  这件事最让人意难平的地方在于,男子用区区35块钱,就能轻松抹平“诱导性侵”和“卖淫”之间的差别。

  那么问题来了:35块钱,究竟能不能算卖淫?法律的判断标准究竟是怎样的?

  这问题不查还好,一查,就让人发现了一个法律上的大bug。

  首先,法律对于卖淫的定义是:“行为人为获取金钱或财物以及其他利益,以性器官达到异性满足的行为。”

  也就是说,想要达到卖淫这个条件,必须先证明女方是以获取金钱或其他利益为目的。

  然而在实际司法中,由于这种事情较为私密,判断难度比较大,各地“行情”差得也比较远,所以惯常做法就是,只要收了财物,不管价值大小,都能被归入卖淫的范畴。

  比如在2014年,人民网就发过一篇报道,河南一名女子涉嫌在某饭店多次卖淫,每次价钱是50-100元,还得被饭店老板抽成20元。

  所以类比一下这次的事件,虽然明眼人都看得出来那35元有猫腻,但很难证明这到底算不算是嫖资,毕竟真的曾有人只拿35块就提供服务。

  那我们能不能从未成年保护的角度下手呢?理论上不是不行,但同样也很难。

  首先如前所述,法律对“幼女”的定义是不足14周岁的女性,和幼女发生关系的话,不管女方是否自愿,都算性侵,在这方面大家还是有共识的。

  但一旦涉及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尤其是14-16岁这个区间,争议就比较大了。

  目前惯例就是,除非有性侵的铁证,或者证实男方利用特殊身份(老师、监护人、医生等)进行诱导,否则14-16岁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发生关系,普遍都被视为自愿或卖淫,而不是被性侵。

  事实上,只要在网上搜索关键字,就会发现近年来未成年人卖淫的案例还真不少,但落实到具体处罚的话,只有组织卖淫的老鸨或皮条客,以及实锤和幼女发生关系的嫖客会获得较重的处罚。

  

  至于其他嫖客,最多获得常规的15天治安拘留,涉嫌卖淫的未成年少女们则会交给监护人“责令整改”,换句话说双方都不会受到太大影响。

  所以归根到底,法律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是没有,但具体落实的时候产生的bug实在太大了。

  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各个角度都不占理,最常见的“解决”方法就是象征性处罚一下,然后当什么事情都没发生过。

  所以我对整件事该如何解决是极不抱信心的,中年男和14、15岁少女发生关系这种事,在我们看来是毁三观,但在警方看来,可能已经司空见惯,啥也不算,更不要说还有“收钱”的情节了。

  即使最后警方因为舆论影响而较真了,落实到男子身上的处罚也会很轻,大概率治安处罚,最多加个传播淫秽物品罪(有实锤传播链的情况下),量刑是2年以下。

  魔幻么,当然魔幻,但你说一时半会能找到什么解决办法么,还真难。

  03

  说到这种事情,最后不得不提的就是未成年人的性同意问题。

  未成年人的定义是18周岁以下,但目前我国法律上的性同意年龄为14周岁,也就是说中间有4年的差距,足以产生相当多的问题和争议。

  14岁的性同意年龄,是否有点太低了?这个问题其实在2020年时就被广泛讨论过,相信很多人还记得那个曾轰动一时的鲍毓明李星星案。

  虽然最后证实是个诈胡(女方与相关媒体联合编造,只有性别是真的),但这个案件的确引起了人们对性同意年龄的反思,因为鲍毓明本人就是个律师,还曾经写过有关嫖宿幼女罪的论文。

  在选择“养女”对象时,他的确精心挑了快满14周岁的,目的就是最大程度满足欲望的同时,还能逃避刑责,只不过最后被李星星一家反将一军,那就是后话了。

  所以在2020年,一度有人大代表提出提高性同意的年龄,从14周岁改为16周岁,也得到了很多网友的赞同。

  然而最后,这个改动还是没能落实,说明要改动法律并不是容易的事情,要考虑的事情实在太多了。

  说到底,我国人口实在太多,各地具体情况差异也太大,14岁的孩子究竟够不够成熟,能不能完全根据自己意愿和人发生性行为,还真不好说。

  不改性同意年龄么?难免就会发生成年人哄骗14、15岁少女发生关系,还能轻松脱罪的情况;

  但要是改了,14岁变成16岁,也会出现问题,14、15岁,正是初中快毕业的年龄,很多早熟的孩子在这个时候已经有“对象”,初尝禁果了,甚至怀孕的也不少。

  当然了,我本人并不建议这样做,但道德、教育问题是一回事,法律又是另一回事,我们真的能因为一个小男生和15岁“女友”发生了关系,就将他抓起来么?

  如果真的将性同意年龄改成16岁,有可能会出现一些年轻男生“强奸”小女生的冤案,尤其可能被女生的家长拿来报复早恋的女儿和其男友。

  所以性同意年龄的问题,别说在我国,放诸全世界,都是一个让人头大的问题,只能说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比如美国有些州有所谓的“罗密欧与朱丽叶法案”,也就是说发生关系的男女年龄相差不大的话,就不算犯罪,否则就算强奸(但是可以“不知道对方年龄”)。但这种伸缩度过大的法条,有巨大操作空间,除了用于敲诈勒索名人时当筹码,实际上毫无用处。

  更麻烦的是,对未成年人的过度保护,本身也是问题。

  近年来越来越多未成年人,仗着自己“正确”的身份作恶,仅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即可轻松脱罪,上热搜的杀人案都好几起了,其他性质“轻微”的更甚。

  再加倍保护,他们会干出什么?同样也令人担忧。

  只能说,现在的人类严重分层了,有些人30岁还是家里的巨婴,有些人13岁已是局子里的常客,一切妄图通过一个具体的“年龄”数字,来约束人行为的条款,恐怕在未来都将出现问题。

  有什么解吗?遗憾的是,起码目前是无解的。

  作者:毒哥&玉成来源:毒鸡汤(ID:Du-JiTang)别怪我毒舌,生活比我的话更刻薄。负能量也是鸡汤,只不过它更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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