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四幼◇普法宣传】法律护航 关爱成长——都匀市第四幼儿园《未成年人保护法》宣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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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护航  关爱成长

  

  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了给未成年人创设一个更安全、健康、温馨的成长环境,促进其良好发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最早颁布于1991年,中间经过了2006年、2020年的两次修订。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分为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132条。幼儿园在此呼吁家长朋友们共同来学习相关内容,携手为孩子打造安全、温馨的生活学习环境,为他们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未成年保护法几大亮点

  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诸多新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大幅系统修订从原有的72条增加至132条,切实回应现实问题,全力弥补制度短板,新法中有哪些制度亮点?我们一起看看法官是怎么解读的吧。亮点1: 细化监护人监护职责

  新法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作出全面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等。

  

  针对留守儿童,新法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要求其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照护。在确定被委托人时要“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且被委托人不得具有法律禁止的情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和交流一次,了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心理等情况,并给予未成年人亲情关爱。亮点2: 父母外出要找“代家长”在偏远农村,很多家长双双外出打工,将孩子留在家里,情况好一点的,有年迈的外公外婆或爷爷奶奶照顾。情况差一点的,只有大一点的孩子照顾。为了防止父母对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亮点3: 父母不得用“棍棒教育”有的家长总是相信“棍棒教育”,认为“自己的孩子,想打就打,别人管不着”。为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新规定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因监护人外出务工等原因导致监护实际缺位的问题,着力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健康、教育。亮点4: 专门增设“网络保护”一章面对日新月异的互联网发展,为保障和引导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针对未成年人面临的网络安全风险、网络沉迷、网络欺凌、网络色情等问题,新法筑牢“防火墙”。

  针对沉迷网络问题,新法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在网络欺凌方面,新法规定,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亮点5: 不得向小孩传播暴力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网络信息等。从政府、学校、家庭、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同主体出发,对网络素养教育、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预防和网络欺凌防治等内容作的规定,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亮点6: 筑牢学校防线

  新法明确,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在预防和处置性侵或者欺凌等问题上,新法特别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在制止和处置欺凌行为时,应及时对未成年学生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同时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引导。学校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新法还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通过上述规定,在面对校园欺凌或性侵事件时,学校能够最大程度地及时发现问题、处置问题,将侵害事件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及时降到最低。亮点7: 强化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报告义务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但未成年人往往出于恐惧等原因而选择沉默。

  新法明确了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报告义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从强制报告的角度,进一步解决“发现难”的问题。同时,强化了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以及营业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营业场所等主体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进一步细化社会主体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责。

  除此之外,更为重要的是面对非法侵害的未成年人本人,平时要与同学互助互爱,营造良好的同学关系。学会理性处理他人侵害,巧妙应对,不要以暴制暴,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学会积极沟通,提升自己化解矛盾的能力,将自己遭受侵害的事实及时报告给家长、老师,学会向不法行为人说“不”,不做沉默的羔羊。亮点8;食品等不得对小孩有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需要标明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亮点9;娱乐场所不得放行小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亮点10;烟酒不得出售给未成年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亮点11;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针对当前一些父母抛弃、虐待孩子以及其他不履行监护义务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九张图带你看懂

  

  

  

  

  

  

  

  

  

  

  保护未成年人 我们共同的责任

  未成年人代表着明天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新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政府和网络六大方面全面提升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水平。关爱未成年人,家园携手,呵护祖国花朵是我们共同的责任,让我们一起保护未成年人 ,让未成年人在法律这片一片蓝天里健康快乐的成长!

  图文来源于网络

  都匀市第四幼儿园

  202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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