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实证分析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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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时间:2018-12-20 15:26 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实证分析——以安徽省某县人民检察院案件办理情况为例

  ■文/陈坤、耿新春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问题一直是整个社会所关注的焦点。作为检察机关,正确引导未成年人,防控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态势的前提,是立足于对未成年犯罪人特点有着最为直接且客观的把握。近些年来,本院干警在办理案件中发现,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犯罪案件有些许上升的迹象。笔者立足某县人民检察院实际案件办理特点,探索该类型案件背后的成因条件,从而为下一步某县人民检察院如何开展未成年工作提供可行性的思路与方向。

         一、聚众斗殴案件办理情况分析

         某县人民检察院近三年共办理聚众斗殴案件共计45起109人,其中未成年人案件共计18起46人,占案件起诉比例40%、起诉人数比例42.2%。具体来说,2016年起诉7件23人,未成年人案件5件20人;2017年起诉11件26人,未成年人案件3件7人;2018年起诉27件60人,未成年人案件10件19人。

         2018年聚众斗殴案件数及涉案人数均已超过2016、2017两年总和,案件起诉数量上有小幅度上升。其中未成年人

         案件数及人数所占比例已达到四成以上,尤其需要关注。

         二、案件办理中呈现的类型化特点

         聚众斗殴案件特征较为明显,常见的特征一般表现为:涉案人数多;斗殴规模变大;持械、暴力程度增强;犯罪主体以男性为主;多以共同犯罪的外在形式表现等。但受不同的地域特征、社会发展等因素影响,还表现出很多不同的特点。

         (一)留守未成年人犯罪率较高,地域性特征明显

         某县位于安徽省西北部,淮河上中游结合部北岸,辖区人口169.7万,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每年都有大量的劳务输出,农村留守儿童人数在2017年达到51844人,留守未成年人人口数量庞大,健康、安全、教育、饮食等问题一直是政府亟待正视及解决的问题。受其成长环境的影响,这些留未成年人因缺少父母的引导,极易沾染不良社会风气,走入歧途。根据数据分析,2016-2018年期间,聚众斗殴类犯罪农村地区人数比例占至总数的81.62%,其中父母在外务工的留守未成年人人数比例占农村地区人数的85%。如2018年上半年,F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在办理李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件中,9名犯罪嫌疑人中7名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特点较为明显。

         (二)犯罪主体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法制观念薄弱

         根据2016-2018年统计数据显示,办理的聚众斗殴案中涉案未成年人中小学文化有17人,初中文化有18人,高中文化有6人,其中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人数占比达到85.4%,鲜有高中毕业的学生。整体文化水平较低,这一方面和我们分析的群体类型有关系,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聚众斗殴类案件主体文化水平特点。很多未成年人因为受教育文化水平不高,接受的知识面狭窄有限,直接导致个人文化素养及法制观念较差,不能很好的判断控制自身行为,受自身情绪影响大,往往因为“口角”、“面子”、“异性感情”、“哥们义气”等因素激情犯罪。

         (三)主体相对固定化,形成“圈子文化”

         正如聚众斗殴案件的特征属性一样,“聚众”在很多案件中都有体现,具体到案件中,三人以上固定的有组织和计划的“青少年团伙犯罪”特征较为明显,因其犯罪主体相对固定,形成了特有的“圈子文化”。日常很多未成年人无所事事,又无经济来源,厮混在一起,依靠帮助朋友“撑场面”、“站场子”、“出头”等方式维持生计,很多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多次出现在同类案件中(同案犯或者证人等),以犯罪份子张某为例,其在不满14周岁时已经多次参与打架斗殴,因受刑法中刑事责任分年龄的界定而未追究法律责任。虽然经过公检法部门的多次教育,但是仍然我行我素,不听劝诫,长期与多名社会人士厮混,参与多起聚众斗殴、故意伤害案件,直至满刑事责任年龄,因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类案件多发原因分析

         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和犯罪特点司法数据分析报告显示,2009 年至 2017 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续 9 年持续下降,创造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奇迹。其中,近 5 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下降幅度较大,平均降幅超过 12%。 相较于全国大环境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开展形式,某县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形势依然严峻,笔者认为应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家庭监管缺失

         在F县大多数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年后都远赴外地打工谋生,只有年迈的老人和年幼的孩子留在家中或者在县城租房上学,这些留守孩子的监护自然就交由这些老人代为履行。然而受身体疾病、知识层次、家庭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很多老人都不能真正的履行监护职责,不知道该如何管理引导孩子,甚至一些年老体弱者,需要年幼的孩子“逆向监护”。很多孩子因为长期缺失关爱,在身心受到伤害时得不到及时的引导,产生错误的认知而放弃自己。更有甚者,希望通过逃学、对抗、甚至自残等方式,来引起父母的关注。长期的家庭监管缺失使得留守孩子极易受到社会不良人员的诱导,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自身分析判断能力较差

         未成年人受身份特殊性影响,其思维方式及行为方式均有别于成年人。由于文化水平较低,缺乏正确的教育引导,社会实践机会少,社会阅历较差,加之心理结构的不稳定性,极易受到外界的影响。面对复杂的社会形势,缺乏冷静的思考与正确的分析,仅凭感性的判断与盲目的直觉作出轻率的选择,再加上日益觉醒的“独立意识”及强烈好胜心的影响,很多孩子着眼于“天性的释放”与“个性的展现”,思想和行为容易陷入“死胡同”,甚至一意孤行,最终走上不法之路。

         (三)不良文化影响,缺乏有效规制

         随着社会科技的发展与进步,信息传播的渠道也是日益繁多。尤其是当前网络文化的兴起,充斥着虚假、低俗、暴力、淫秽等不良信息及腐朽文化扑面而来。一些网站的运营商、平台发布者、“职业撰稿人”、网络推手等丧失基本的道德底线和职业操守,肆意的在网上发布有害信息,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心理建设,尤其是在我国当前手机使用率及普及率如此之高的情况下,更是影响巨大。虽然近些年国家开始出台相关法律对网络环境进行治理,但是目前仍然缺乏有效的规制。

         (四)法制道德宣传工作滞后

         受传统教育思想影响,学校对于在校未成年人培养的着眼点依然是应试教育。对于中小学的法制教育及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力度不够,很多工作没有落到实处,偶尔一些与检法部门联合的法制宣传活动也多流于形式,宣传督促、交流极少,不能真正意义上让孩子知法、懂法、守法。

         四、预防对策

         (一)强化政府责任担当,关注留守儿童成长教育

         受地域现实所制,某县面临着艰巨的问题——如何妥善解决留守未成年人安全成长。这一社会问题,首先必须是政府强化责任担当。一方面完善教育机制,通过投入大量的教育资金,发展教育服务项目,让更多的适龄孩子有学上,建设更多可以食宿一体的学校,快速解决“走读”租房现象及不规范的“寄宿制”现象,严格规范“代监护”运转。另一方面,综合县内资源,联合多部门同时行动,号召社会各界力量,加大法制宣传,对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固定走访”(固定人员、时间),加强心理疏导。其次,政府应该更多实施惠民政策,鼓励在家门口创业、就业,让更多的外出打工的人可以有机会留在家乡发展的同时陪伴孩子。同时,净化县区人文环境,倡导文明城市建设,特别是加强学校自身“校园文化”培养及校区外“网络环境”的监督。最大限度的预防校园暴力的发生,减少接触“网络暴力”的机率,让孩子在一个安全、阳光的环境中成长。

         (二)重视家庭教育,引导规范行为

         父母是孩子先天导师,语言表达及行为方式时刻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如何行使好监护权?怎样培养孩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是父母须认真思考的。传统的教育方式中很多家长关注孩子的吃、住,认为满足孩子的物质需要就是“养好了”,甚至连教育责任都认为应该由学校承担。而今的社会,纷繁的世界,作为父母不仅仅应该满足孩子的物质需要,更应该关注孩子的心理建设,教会孩子坚强、敬畏、守规则、热爱生命。最重要的是,不放弃犯错误的孩子,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发挥家庭的帮教作用,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

         (三)开展法制宣传,增强法制意识

          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是提高法制意识的直接且有效手段。笔者认为在这方面,学校可以与司法行政部门联系,开展法制进校园、设立“青少年维权岗”的形式,给青少年提供更多接触法律的机会。如:2017年F县人民检察院为更好的守护好农村留守女童安全成长,以女子检察官协会为基础,成立青年志愿者协会,与某县王家坝小学、某县第二小学、某县第五小学等学校联合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检察官志愿者以案件为基础,制作PPT课件,编写《女童安全防护手册》、《家庭监护手册》并予以发放到未成年手中,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手段,让未成年孩子知法懂法,真真切切的从思想上去塑造法制意识。

         (四)做好预防和惩处,加强公检法联动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来说,“惩处”并不是目的。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工作也是执行“教育、感化、挽救、保护”的指导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是这并不等同于纵容未成年人犯罪,对于一些造成严重后果、恶劣社会影响且主观恶性大、认罪悔罪态度差的涉案未成年人,依然要依法严肃处理。尤其是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校园凌辱、伤害案件,要做好公检法三机关联动。从最初公安机关侦查,直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每一环节证据都严格把关,切实维护好未成年人权益。

         作为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在开展未成年人工作的时候,一方面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检察工作创新与机制研究,努力提高自身帮扶能力,像“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的方向前进。另一方面,要认真学习当前有关未成年人刑事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学习运用好好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附条件不起诉等制度,从而更好地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的帮扶和教育工作。如,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办理一起聚众斗殴案件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是一名在校高三学生。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王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悔罪认罚。但是想到不久的高考,看到往昔一起学习的同学都在教室里为自己的理想奋斗拼搏的时候,王某情绪尤为悲观消沉。鉴于此,承办检察官反复分析案情,走访王某的家庭及生活的村庄、就读的学校,对其成长经历、日常表现、犯罪起因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了解,帮助其与被害人充分沟通达成和解,最终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察期为六个月。同时,为了帮助王某放心思想包袱,全力复习迎战高考,承办检察官多次对其回访,及时了解思想动态,简洁准确的释法谈心,帮助他放下心中的顾虑,做好心理的疏导。最终,王某如愿收到理想大学的通知书。

         近年来,某县人民检察院为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依法对十余名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对于聚众斗殴案件办理出现的特点及发展的态势,下一步F县人民检察院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重点解决,积极履行检察职责,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作者单们系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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