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与惩戒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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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热播的网络剧《隐秘的角落》在继《少年的你》后又将未成年人犯罪的讨论推向高潮,同时新闻上类似“陕西2岁半儿子遭父亲酒后抱摔身亡”“3岁女童被喂到70斤当吃播”等对未成年人的伤害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时间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惩戒引发网络热议。

  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等相关法律中。民事上主要规定了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父母抚养教育监护子女的义务等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保护机制;刑事上一方面特别规定了虐待、拐卖、猥亵、性侵儿童等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另一方面对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也给予了一定的保护,如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

  但未成年人也由于心智尚未成熟,更容易受到不良信息、思想等影响,如果一味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就容易放任未成年人犯罪,因此在给予未成年人保护的同时也应完善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惩戒,正如《光明共和国》一书中所写“对孩子而言,世界像一个博物馆,里面的成人管理员大部分时候都很慈爱,但不会因此而不立规矩”。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即便如此,在对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惩戒时也不适用死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的刑罚。而对于犯罪后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也不应成为“隐秘的角落”,而应通过父母管教、收容教养、社区矫治、社会监督等方式进行规训。

  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时,很难将原因只归结到未成年人个体上,而忽视社会、家庭、学校等外界因素的影响。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父母应加强家庭教育,学校和社会也应多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教育,培养正确的辨认、控制能力,让未成年人意识到实施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戒更应着重于让未成年人形成自主道德判断,以尽量避免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可能性。而对于伤害未成年人的行为、父母滥用监护权的行为也应进行监督、修正、惩罚。

  

  延伸案例:

  8月17日,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发生一起悲剧:一名80多岁的老人,毫无防备中,被一只狂奔的大狗身上所系的狗绳绊倒,头部着地,虽经救护人员抢救,仍不幸身亡。这条大狗因狂追一只小狗,已完全脱离的遛狗女孩的控制。对老人的意外去世,大家表示了深深的惋惜,也对遛狗女孩予以强烈谴责。

  因为发生了一名老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先来分析这个事件中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女孩年仅12岁,根据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标准,年满14周岁至16岁,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八项重罪承担刑事责任。而12岁,在法律上属于无刑事责任年龄,尽管因女孩过错,导致了无辜老人的死亡,该女孩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遛狗女孩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但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中对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规定:8周岁以下的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到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个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的划分意味着,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将由其监护人“替代”其承担。

  对这起意外的发生,遛狗女孩仅12岁,尽管其是无意造成此悲剧,然而,因无心给离世老人及其家庭带来的损失和伤害,女孩仍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只不过,这份责任的承担会“转移”到女孩的监护人的身上。具体而言,女孩的家人,将对老人的家人进行赔偿。而赔偿费用,民法已经做了相关的规定。

  小编结语: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个通力合力的过程、是一个体系性的协作过程,不仅需要拓宽未成年保护的领域,也要健全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惩戒与矫治的措施。只有在未成年人保护体制中,实现着力点的平衡、防止顾此失彼,才能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悲剧发生。

  (文章案例来源:知乎王平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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