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念约瑟夫·拉兹:一份整理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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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号下午我正在翻译拉兹最新出版的文集The Roots of Normativity,工作间隙瞥到了一位友邻发的广播,提到约瑟夫·拉兹刚刚过世。看到这则消息,我先是感到一阵强烈的不真实——很难接受在每天坏消息多过好消息的当下,还会发生这么糟糕的事,之后则是一种怅然若失。拉兹的作品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都是我个人精神堡垒外墙上最坚固的一块装甲板。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座堡垒已经得到了很多加固,拉兹牌的装甲板已经不再是唯一的支撑,但当我看到他最终离去的消息时,还是感到失去了什么。

  坦率地说,我一直对拉兹的作品怀有一种爱恨交加的复杂情感。我和他的缘分开始于2010年,那一年我到北京开始硕士阶段的学习。当时,我受到法大范立波老师的邀请,参加他组织的法理学研讨课,以及周末组织的蓟门法哲学研习会。研讨课和研习会上的讨论,基本都是基于法理学的英文原著,且相当精细严谨。这对我这个地方院校上来的学生而言,带来了颠覆性的冲击。那个时候我就问范老师,我也想开始读原著,拉兹的Practical Reason and Norms是不是合适?范师给予肯定的回答。于是我就生平头一次啃起了英文原著。记得那年春节的时候,我还在看那本要命的书。当然,我最后还是看完了,并且此后不止一遍地看过这本书,但当时我实在无法接受拉兹那种绵密细致的分析。让我纠结的是,当时范老师非常欣赏拉兹,他的课程和讨论往往会借助拉兹的概念框架,并在其中进行推进。我若要理解他的看法,有所进步,则不得不去继续阅读拉兹其他的著作。于是,在我研究生到博士生的这几年,我也硬着头皮读过了拉兹主要的几本著作,并且因为拉兹理论工作在客观上的重要性,我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持续和他纠缠着。

  直到今天我看到他去世的消息,看到朋友圈里很多师友在表达对拉兹的纪念,我才忽然意识到,尽管这几年国内法理学的讨论已经飘向「云」端,但通过包括范老师、景辉老师在内的几位在此领域持续深耕的学者的努力,拉兹的工作早就成为我们这一代学者共享的精神养料,并不会因为表面的喧嚣而被抹去。因此,在这个时刻,我还是决定为拉兹写下这篇文章,一方面向不熟悉拉兹的朋友介绍这位法理学巨擎的基本思想脉络,另一方面也为和我一样手边依旧放着几本拉兹著作的朋友,尝试做一次理论工作上的总结,并为下一步的理论努力寻找共同的方向。

  约瑟夫·拉兹,1939年出生在巴勒斯坦托管区。据拉兹自己的回忆,早年间他的父亲对他的阅读和思考给予了极大的支持。拉兹所要求获得的书籍父亲也都尽量满足。这使得他很早就对历史和哲学等领域的话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之后,拉兹考取了耶路撒冷的希伯来大学,并于1963年获得的法律硕士学位。希伯来大学当时的教务长波兹纳斯基教授推荐拉兹到牛津大学进一步深造,事后来看这对拉兹来说非常关键。在牛津大学,拉兹师从当时颇有影响力的法哲学家哈特。1967年,拉兹进入希伯来大学工作,并在1972年重回牛津,一直工作到2009年。2002年至2019年,拉兹兼任哥伦比亚法学院的教授。2011年之后,他又成为国王学院的教授。

  拉兹一生著述颇丰,在这里简要介绍几本具有阶段性意义的著作。1970年出版了The Concept of Legal System,随后在1975年出版了Practical Reason and Norms,后者于1990年附加“后记”Rethinking Exclusionary Reasons并再版。这两本书较为完整地绘制了拉兹的法理学地图。1979年出版的The Authority of Law是一本论文集,收录了法律权威相关的15篇论文,阶段性地总结了拉兹在这一时期关于法律性质的讨论,并奠定了之后于1986年出版的里程碑著作The Morality of Freedom中对法律权威讨论的基础。这本文集在2009年再版,新加入了两篇文章,The Purity of the Pure Theory以及The Argument from Justice, or How Not to Reply to Legal Positivism,分别讨论了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以及阿列克西对法律实证主义提出的批评。

  1986年出版的The Morality of Freedom是拉兹理论中具有枢纽地位的专论。通过这本专论,拉兹将自己对法律权威的分析,安置在了一个更广阔的实践哲学框架内。在这个框架内,拉兹进一步勾勒了一种与对法律权威分析相契合的公共生活,以及更为基础的伦理道德生活。1994年出版的文集Ethics in Public Domain,则收录了17篇围绕The Morality of Freedom所涉主题的论文。

  1999年出版的文集Engaging Reason进一步展示了拉兹在实践哲学更深层问题上的思索。这本文集收录了13篇论文,涉及「价值、理性和意志之间错综复杂的相互依赖性」。在价值论议题上,拉兹在2001年和2003年分别出版了The Practice of Value与Value, Respect, and Attachment两本小册子。这两本册子是拉兹分别在The Berkeley Tanner Lectures和The John Robert Seeley Lectures上所作的演讲。随着这些价值论著作的发表,拉兹逐渐将目光聚焦于检讨实践哲学更基础的概念和框架,并旨在借助「理由」的概念,对各种名目下的「规范性」做统一说明。「理由与规范性」是拉兹后期工作的核心议题。2011年出版的文集From Normativity to Responsibility以及2022年由Ulrike Heuer编辑出版的文集The Roots of Normativity代表了后期拉兹在规范性议题下的工作。

  总的来说,自1975年的Practical Reason and Norms开始,拉兹在精细考察包括法律在内个别的实践概念的同时,始终在自觉地不断发展一个整体的实践哲学框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辩护梯度的逐渐上升,这个实践哲学的整体框架从对法律性质的思考,逐渐扩展到对整个规范性领域整体性的思考。从某种意义上说,拉兹是从法理学「走出去」的哲学家,这显示出法理学并非只是外部各种道德哲学理论的下游应用领域,相反法律实践本身,作为规范性领域中重要的实践,包含了大量有待解释的现象,这些现象构成了任何主张自身是合理规范性理论的「检验性情形」,而不熟悉法律实践的道德哲学家,往往忽视这些情形的重要性,因而使其理论的解释力受到严重的削弱。也正是在这一点上,拉兹的理论对任何思考规范性议题的学者而言,都具有独特而深刻的价值。

  拉兹在The Authority of Law第二版的前言中提到,尽管1970年出版的The Concept of Legal System同样关注法律的性质,但1975年的Practical Reason and Norms在理论方法论上做了根本性的转换,开启了拉兹之后长达半个世纪聚焦「理由与规范性」的研究。在Practical Reason and Norms中,拉兹主动将法律视为规范性领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尝试在说明规范性的前提下,阐明法律的性质,而对规范性的阐明则明确依赖「理由」的概念。

  在Practical Reason and Norms中处在核心位置的,是拉兹对实践理由所做的一组分类学分析。根据理由在实践推理中发挥的不同功能,可以将理由划分为两种类型,即「一阶理由」和「二阶理由」。一阶理由是直接为行动提供辩护的理由,如「法理学是一门有价值的学问」这个事实,就为「阅读拉兹的著作」这个行动提供了一个一阶理由。二阶理由则是指向一阶理由的理由,其中进一步划分为「积极的二阶理由」与「消极的二阶理由」。积极的二阶理由正面要求行动者只能考虑特定的一阶理由,例如父亲在出差前对孩子说,「在家只能听妈妈的话」,这就为孩子指定了合法的理由范围;消极的二阶理由则主要是以排除的方式拒绝某些一阶理由进入到实践推理之中,如父亲可能会对孩子说,「在家不要听保姆的话」。消极的二阶理由也被称之为「排他性理由」。

  通过引入排他性理由,拉兹拥有了说明法律规则的称手工具。拉兹主张,法律规则作为法律权威主动发布的权威性指令,可以被视为一个「一阶理由+排他性理由」的复合体,这种复合理由也被称之为「受保护理由」。这种理由不仅提供了一个为具体行动辩护的一阶理由,同时也直接排除了与法律规则所要求行动相反的其他一阶理由。这意味着,法律提出的要求,并非是因为其内容上的重要性,而成为行动者最终的理由,而是因为其作为权威性指令这个事实,在通常情况下就能直接成为行动者最终的行动理由。进而,既然权威性指令是以其资格而非内容的重要性来影响行动者最终的行动,那么权威究竟有意图地发布了哪些指令,就变得尤为重要。拉兹从这个问题入手,进一步分析了法律作为一种体系性规则内部的结构,包括授予某些人以公共的规范性权力,使其有资格发布权威性指令;也包括授予私人以规范性权力,自主创设相应的规范性关系等等,并由此阐明了法律的独特性和重要性。最后,拉兹基于法律是一种体系性规则这一主张,阐明了对法律规范性的一种理解,即一个有效的法意味着,「从法律的观点看」,它能够以一个权威性指令的方式发挥作用的规范。但人们是否有理由占有这个「法律的观点」,这依旧需要诉诸更进一步的理由。

  借助上述分析,拉兹在The Authority of Law收录的第一篇文章Legitimate Authority中就对正当权威的概念做了阐明,回应了哲学无政府主义的批评。拉兹认为,哲学无政府主义之所以会认为不可能存在正当权威的概念,是因为他们忽视了二阶理由,特别是排他性理由的存在。如果实践推理中只有一阶理由,那么自然会要求行动者总要通过自行权衡的方式确定终局性的理由。而法律权威主张自己能够诉诸自己的意图,直接确定行动者的终局性理由(即权威say-so,这个事实就要求受众do-so),自然在概念上就是不可能的。但由于存在排他性理由,实践推理的基本原则就不应是「始终通过权衡决定如何行动」,而是分类考虑,在只有一阶理由存在时进行权衡,而在有排他性理由时,直接排除与之相反的一阶理由而行动。这是合理的做法,也因此正当权威的概念是可能的。而权威通过自己的意图为我们创设包含排他性理由的权威性指令,也为社会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这些便利提供的理由是哲学无政府主义理论所无法关切到的。The Authority of Law之后的文章,围绕借助排他性理由而得到阐明的权威的概念,对法律诸多方面的性质作了进一步的分析。

  最后应该承认,在Legitimate Authority中对权威的阐明依旧是高度抽象而有待展开的。作为能够通过有意图的say-so,就能因此让受众do-so的实践装置,权威究竟在何种条件下能具体合理地创设包含排他性理由的权威性指令?如果说权威在日常公共生活中的确扮演着上述角色,那么我们是否能有此进一步反推出对公共生活更全面的理解?最后,与这种公共生活相契合的深层伦理生活又是什么样的?它是足够合理或吸引人的吗?如果在最深层的,拉兹所主张的这种能够通过意图为受众直接创设行动理由的权威,和一个合理的伦理生活之间,存在无法跨越的鸿沟,那么只能承认这种权威的概念依旧是不合理的。

  对上述问题系统的展开说明,构成了1986年出版的里程碑著作The Morality of Freedom的主要部分。在作为导入的第一章The Problem of Political Freedom之后,全书内容被划分为五个部分:(1) The Bounds of Authority; (2) Anti-Perfectionism; (3) Individualistic Freedom: Liberty and Rights; (4) Society and Value; (5) Freedom and Politics.

  在第一部分中,拉兹阐明了一种被称为「服务性权威观」的观念。在这种观念下,如果权威能够扮演行动者和其本身就需要遵循的理由(这些理由被拉兹称之为权威的「依赖性理由」)之间的中介,使得受众在遵循权威指令时,能够更好地遵循他本来就要遵循的这些理由,那么受众就有理由直接将权威的意图视为一项优先的理由,排除相反的行动理由,直接确定最终的行动方案。例如,我想要健身,但我个人没有相关的知识,因此我会聘请一个私教来帮助我确立一个合理有效的健身方案,我直接照着做,这样更容易达到我健身的目标。当然,健身教练主要是因为自身拥有专业知识,所以能够成功扮演中介角色,但这并不是中介角色的唯一基础;权威亦可通过其能够做出合理决定的位置来解决合作难题,来成功扮演中介角色。例如在协调问题中,双方从各自的立场看,都有各自偏好的合理合作方案,但双方同时也有更强的理由达成合作。如果单凭各自对合作方案的权衡,双方只能走上岔路,而只有站在局外的权威,才能注意到这一事实:双方实际上都有更强的理由合作,只是苦于在自己的视野内,无法找到相互匹配的合作方案。此时只有通过权威来发布指令,才可能让双方实现合作,从而实现双方本来就想达成的合作。事实上,在拉兹看来,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最主要的中介角色,就是这种解决协调问题时的中介。

  这种权威的服务观念刻画了权威的一种积极介入、尝试主动帮助人们实现合理行动的一面。这就会和一些流行的政治观念相冲突。其中比较主要的是一种称之为「反至善论」的观念。这种观念主张,权威不可能正当地拥有这种积极角色。这构成了本书第二部分的讨论。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个讨论是过渡性的,因为反至善论对公共权威积极角色的否定,依赖于他们对合理政治生活的正面肯定性主张。这个肯定性主张又主要依赖于关于权利的特定观念。在本书的第三部分,这种权利观念受到了系统性的检讨,并被证明是不合理的。相对来说,拉兹认为对权利的合理理解需要结合个人自主的概念,而个人自主的核心在于行动者主动回应客观价值的要求。这就显示出,个人自主的存在需要预设客观价值的存在,而价值的存在包含了社会性的一面,因此那种纯粹个人化的权利观念是失败的。

  在对流行的权利理论进行批评之后,拉兹转向了对与权利理论对立的后果论式的道德观念的讨论。拉兹主张,既有的后果论同样存在缺陷。这种缺陷主要体现在,后果论没有认真对待道德和个人整全性之间的密切关系。这就会导致非常荒谬的局面。例如,在《比利林恩的中场战事》中,林恩因为战斗中击杀了敌方人员而成为全美国的战争英雄,这在某种粗糙后果论的立场看,显然促进了最大多数人的福利,但事实上林恩个人认为那是他一生中最糟糕的一天,因为他开枪杀人了,他个人的好生活规划受到了非常严重的伤害。拉兹认为,个人的好生活和集体福利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可传递性,个人的整全性是道德必须注意到的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就进一步推动拉兹深入到伦理层面,提出了一种特定的好生活观念。这种观念依赖客观价值的存在,认为好生活就是人们自主将客观上有价值的目标,安置在自己的生活之中,且这些目标呈现出一个有序的嵌套结构。这使得每个人的好生活都形成了一个独特的混合价值。这些混合价值之间存在不可通约和不可比较的特性,不可能存在牺牲某个人的伦理生活所造成的价值损失,可以通过另一些福利的提升而得到完全的弥补。每个人的生活都是完整而独特的,每个人都「各美其美」。任何合理的道德观念,在处理我们之间合理的人际关系时,都必须顾及到这个事实。

  在本书的最后一部分,拉兹回到了与这种伦理生活观念相契合的公共政治观念。一个真正在伦理上自主的人,需要一些基本的条件,包括自主的能力,社会中存在多种有价值的选项,以及一种独立的、将自己视为生活的作者的自我观念。因此拉兹认为,「自主的条件涉及社会各种价值的整体体系的一个核心方面,影响该社会的一般特征」。从个人自主实现的第二个条件可以看出,自主依赖于价值多元论,在这种条件下人们相信「存在着多种最大限度的生活样式」,没有人有可能在生活中穷尽所有合理生活的可能性,总会存在自主创造生活独特性的可能。如果我们承认这种对自主概念的理解是深刻且具有高度吸引力的,就会得出一些重要的结论。一方面积极自由的概念对个人自主而言就具有很高的价值,这也就会要求政府主动地借助法律权威,去构造更多可能的价值实践形式,丰富人们生活中的选项,并以这种方式作为中介,服务于人们本来就持有的个人自主理想的更好实现。另一方面,自主在限制政府干涉个人的限度上,会支持一种宽泛的伤害原则,即如果不是基于防止伤害的理由,政府不得强制干预,从而给个人自主留下充分的可能和空间。

  总的来说,The Morality of Freedom在拉兹的理论脉络发展上,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本著作。通过这本著作,拉兹的理论工作上升了一个台阶,整体性地刻画了与自身对法律性质的理解相契合的公共生活与伦理生活的蓝图。同时,随着这本书将讨论引向深入,更多重要的问题也浮现出来。概言之,拉兹整个伦理生活的观念都依赖于客观价值的存在,以及价值在社会实践中脉络的复杂性所导致的价值之间的不可通约和不可比较。这些主张都是稳固的吗?如果价值的存在依赖于复杂脉络的社会实践,那么是否会导致价值的相对主义?如果道德需要尊重每个人在特定价值实践脉络中所构造的、具有混合价值的伦理生活,那么道德是否会变成特定生活环境下的某种地方性风俗?道德的普遍性又该作何解释?最麻烦的是,上述这一切都依赖客观价值的存在,但是它真的存在吗?我们的理性能力又是如何认识到这些价值的?这种理性的能动性是否可靠?抑或仅仅是某种幻觉?这些问题,构成了拉兹1986年The Morality of Freedom出版之后工作的主要议题。

  对上述问题的初步系统探讨,构成了1999年出版的文集Engaging Reason: On the Theory of Value and Action的主题。从这本书的副标题就能看出,拉兹已经进一步深入到规范性领域中的元伦理学层面展开讨论。对元伦理学的关注还出现在The Practice of Value与Value, Respect, and Attachment两本小册子之中。在这个阶段,拉兹初步发展了一种被他称之为「传统观点」的元伦理学立场。简单来说,这种观点主张,当我们自身的行动受到理性主动的控制时,我们才是自己的主人,而合理意图的构造依赖于,相信所意欲的目标是有价值的,该价值会提供相应的理由为这个意图而辩护。

  不过,在这个阶段中,拉兹着力的要点还是发展和完善该观点中价值论的部分。这种价值论主张,价值的存在总是依赖于特定的社会实践形式和脉络。概言之,即然价值的功能在于,在人们构造合理意图时提供目标,这就要求该目标必须具体。「我想喝桌上的那杯水」、「我想写一篇拉兹理论的整体综述」,这些都是具体的目标,从而能通过意图转化为具体的行动。抽象的价值词语并不足以完成这个任务,例如我无法直接去理解和实现抽象的「美」。我只能通过学习和进入(例如)中国传统国画的美学实践中,具体地获得这种形式的美。在这个意义上说,价值的存在和内容都依赖特定的社会实践形式。但这是否会使价值被还原为某种社会流行意见?答案是否定的。尽管价值的存在总是依赖于特定社会实践形式,但价值同样依赖于人们拥有的理性能动性,也就是说某种价值观念是否正确,并非取决于它是否社会中普遍流行的观念,而还是需要诉诸人作为「价值者」所具有的理解和回应价值的能动性,在特定的价值实践脉络之中进行理性的思考和论辩,确定客观上合理的观念。在这个意义上说,价值的存在固然依赖于社会实践,但同时也依赖于人作为能动的价值者这个普遍的条件。如果没有具有能动性的人,那么也就没有主动构造行动意图的主体了,扮演构造意图中的目标的价值属性,也就没有实际的功能而只能被浪费了。可见人作为价值者的身份,是价值生活得以可能的重要的普遍条件,拉兹也就是将道德的普遍性安置在这里,亦即对人作为价值者这种普遍身份的尊重和关切。

  (这里可以补充说明的是,前一段时间国内有青年学者讨论的关于一般性法理学是否可能的问题,在拉兹的理论框架下,实际上是一个关于人们是否能获得依赖社会实践脉络的价值的客观知识这一问题。法理论就是人们理解法律这种特定的、依赖社会实践脉络的合法性价值实践的产物。而被视为拉兹在其中对一般性法理论给予辩护的Can There Be a Theory of Law? ,实际上只是拉兹收录于Engaging Reason中的Notes on Value and Objectivity一文的基本观点在法理论上的具体展开。)

  随着价值的理论的逐步充实,讨论的脉络显示出,进一步需要关注的问题,就集中在人作为价值者所拥有的普遍的理性能动性。这构成了拉兹后期理论的工作的核心,即通过「理由」的概念阐明这种能动性,并以此进一步对出现在不同名目下出现的规范性现象给予整体性的说明。这部分的工作主要收录在From Normativity to Responsibility以及最后的文集The Roots of Normativity之中。但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工作以文集的形式呈现出来,就已经显示出这些工作稍欠系统性。拉兹在From Normativity to Responsibility中的导论开篇就提到,这本书并非他真正有意图撰写的书,而他真正试图撰写的书会蔓延到很多方面,且篇幅会很长。(This is not the book I intended to write. It is part of that intention. As I came to realize what the intended book requires I saw that it would be too sprawling and too long in the writing. )

  无论如何,这两本文集依旧显示了拉兹所持有的一种接近实在论的理由概念,但这种概念又有别于帕菲特等其他实在论者辩护的概念。其中有两个重要的点值得一提。第一,拉兹拒绝在认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之间建立类比关系,而帕菲特在阐明实践理由以及人们在实践中的能动性时,则高度依赖这种类比关系。拉兹认为实践理性指向的是价值,认识论理性则指向的是世界如其所是的状态,价值的存在明显具有独特的复杂结构,而这种类比将会掩盖这些复杂性。其中就包括之前提到的价值间不可通约/不可比较的特性。第二,更重要的是,拉兹主张,人们拥有做某事的理由,必然是因为该事具有价值,但该事具有价值可能并不会对人们提供理由。我可以明白绘画是一种有价值的活动,并且因此我也能理解他人进行绘画的意图,但这都不意味着我也必然要形成这样一个意图。面对有价值的对象,我们需要某些理由选择和参与其中,只有我选择和参与其中的价值实践,才会给予我形成某种意图去做某件事的特定理由。但帕菲特的理由论中,这一区分并不突出,因此价值就被定义为一种标记,标示出那些能够提供理由的事实而已。

  总之,尽管拉兹在From Normativity to Responsibility开篇主张,这本书并没有实现他全部的写作意图,但它和之后的文集The Roots of Normativity依旧为我们理解规范性提供了非常丰富的材料和极具洞察力的观点。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规范性领域的全部工作都已经完成。沿着拉兹的理论线索,我们会注意到有两个非常重要的理论问题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回答。

  首先,关于意图在实践推理中的意义。在拉兹理由的实在论框架下,意图被视为人们导向行动的一个阶段,而人们形成一个意图则是因为相信所意图的对象中包含着价值。拉兹明确提到,这里讲的价值是意图对象中的价值,而不是意图本身的价值。如果意图本身不包含价值,那么它本身也就无法给出任何独立的理由,它是一个相对被动的装置。但这就会和另一些拉兹已经注意到的规范性现象相冲突。例如,法律就是官员有意确定的,并且官员有意制定的规则将会直接构成受众的行动理由。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就是意图和交流的产物。又比方说承诺,这同样是做出承诺的人,通过自己的意图,有意给自己施加的约束。在这两个情形下,意图的角色相当主动。这该如何解释?事实上,正因为这里存在一个关于意图在实践推理中功能上的含混,才会导致诸如「取消主义」这种明显失当的观点的滋生。我们需要一个相对完整的理论框架,分别合理安置客观价值和人们诉诸能动性所形成的意图。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实践哲学最基本的「价值、理性和意志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

  其次,关于价值间的可比较性。如果上述问题是从解释法律权威何以可能出发而注意到的问题,那么价值之间的可比较性则来自价值论较为一般的层面。按照拉兹的主张,价值的存在依赖于复杂的社会实践脉络,因此不同类型的价值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可通约性。借助价值的这个特性,拉兹在伦理学上避免了传统的后果主义伦理学所面临的麻烦。但问题是,对价值之间不可通约的强调,也会严重限制价值之间的权衡比较,而这一点又是我们在实践推理中最基本的推理方式。即便存在两种类型不同的价值,似乎我们依旧能够做出比较,尽管这种比较是严重不精确的,但却并非是不可理解的。例如,讨论莎士比亚和曹雪芹,谁是更伟大的文学家,这或许依旧是一个可理解的比较。那么,价值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什么?我们在多大范围内能够合法地对不同的价值进行比较?拉兹通过不可通约/不可比较所注意到的价值比较关系中的这种非线性的复杂性,又该如何理解?这些复杂的问题,都有待进一步的讨论。(值得注意的是,现今执掌牛津法理学教席的张美露,就在着重关注这个问题)。

  最后,拉兹是否承认存在某些超越具体实践脉络和形式的「真正重要之事」,这一点也令人疑惑。按照拉兹的主张,价值总是依赖于特定的社会实践形式而存在,因此拉兹笔下的价值总是相对于处在这种形式之中的价值者而言的。但如果是这样,这种类型的价值很难回答,我们为何会给予彼此平等相互承认和尊重。很可能A会认为B的价值生活其实毫无价值,反之亦然。拉兹可能的回答是,这种批评是外在的,如果A进入到B价值生活的脉络中,就会看到B的生活其实是有价值的,而这就构成了A承认和尊重B的生活的基础。但这个看法会导致误解。例如如果我穿梭时空回到1950年代的美国,可能我就会接受一套受到种族主义扭曲的价值观念,如果我身处其中,我也会承认某些种族主义主张也有道理。但这个主张明显是错误的,种族主义客观上是错误的观念。即便在那个时代和生活脉络中获得了人们普遍的接受,这个事实也不会让其变得正确。因此,即便从实在论的立场看,道德生活所要求的彼此的相互承认和尊重,也需要依赖某些超越具体价值实践脉络和形式的普遍理由为标准。但如果拉兹始终坚持理由是价值所给予的,而价值的存在始终需要依赖特定的社会实践形式,那么我无法确定拉兹是否会承认这种普遍理由的存在。

  在Value, Respect, and Attachment中,拉兹部分讨论了人作为价值者这个普遍身份,可能作为相互承认和尊重的基础。任何价值的促进或者实现,都需要价值者的参与,否则价值就只能被浪费掉了。价值者可被视为任何价值实践活动的必要条件和链条的最终环节。但从实在论的逻辑,一个人是否成功扮演价值者的角色,这依旧取决于他是否能回应客观的合理性要求,如果他未能做到这一点,我们就会批评他是「不理性的」,他的生活依旧会被视为需要纠正而不是承认的。而如果不存在超越脉络的普遍实质理由,在合理性评价上的相互对立和冲突将是无法止息的。

  拉兹的可能回答是,尊重人所尊重的是人所具有的能动性本身,即人能够和价值之间形成适当的依系关系的能力,这个能力本身是有价值的。此时,即便我认为1950年代的美国人充满了种族主义偏见,但我依旧会因为他们都是具有能动性的人这个事实本身尊重他们。但这令我怀疑,「尊重人」究竟是什么意思?如果我们接受拉兹那种对价值生活颇为「具体」的理解,那么在实践哲学上所谓一个「人」,就是由他所选择和依系的各种具体价值实践所塑造的那个「人」,这些选择和依系就是他能动性的具体展开。如果我们将他在具体脉络中所建立的这些依系关系都剥离掉,尊重一个拥有抽象意义上能动性的「人」,这就很难说是在尊重「这个人」了。因此,从实在论的逻辑出发,对拥有能动性的人的尊重,似乎也要求我们承认存在某些超越脉络的普遍实质理由,这些理由成为有能动性的人在其生活中都必须加以回应的理由,也构成了尊重每个具体的人的基础。然而,这些理由真的是存在的吗?如果这些理由只能以一种近乎独断的方式存在,我们或许应该重新考虑理由的实在论这个立场本身,尊重的普遍基础,可能并不在于任何实质理由,而在于能动性本身所要求的某种客观法则。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以上这些内容,看上去是对拉兹理论脉络的简单整理,但于我个人而言,更像是一页一页翻看旧相册,怀念逝去的老朋友。在上面这些抽象而复杂的论证中,有过去12年中我个人很多珍贵的记忆。包括和范老师、陈老师在研习会上以及其他学术会议上的讨论;去范老师家拜访时,和他以及研习会其他成员的无数次交谈;在法大昌平校区本科课堂上、教师休息室里、食堂和拓荒牛边上的小花园里无数次的讨论。这也算是这位遥远的英国法学家给我带来的奇妙而有价值的体验。在这个意义上,我也会长久地怀念他。

  当然,就像范老师之前对我说的,对一位重要学者最好的纪念,就是继续阅读他的书,思考他提出的重要问题,沿着他所开辟的路走下去。拉兹理论所引发的讨论会在我的生命中继续下去。这不是为了领先或者压倒任何外在的对象,我也从来不相信拉兹会认为自己的理由具有这种帝国主义式的特性。相反,拉兹在Can There Be a Theory of Law开篇就提到,他并不排斥对法律研究的其他方式。拉兹对我的意义,无非是他提出了一些我感兴趣的话题,这些话题吸引了我,也成为了我的话题,让我想知道他是怎么将这些话题思考下去的。这类似于一个朋友分享了一些有趣的经历和思考,「吸引」了我的注意。而如今,我将拉兹的困惑和思考,以及我对这些困惑和思考的体会,分享给更多的人,希望他们也能感到有趣,并因此和我一起走过一段探索的路,这就足够了。也许有些学者对这些话题不感兴趣,更喜欢研究经验问题等其他问题,那无非是缘分不够。他们大可以直接去研究经验问题,不必在拉兹这里浪费时间,更不必在简单粗暴地对待拉兹之后,宣布一种廉价的胜利。

  从某种意义上说,我觉得最糟糕的并不是自己没有分享和拉兹同样的困惑,而是在做理论的过程中根本没有困惑,只是一味地求新求变,要领先这些、要压倒那些。但这些理论说到底是没有根基的,只会逐渐走向盲目和琐碎,最后也就无疾而终。在这个意义上,拉兹作为历经了半个世纪,依旧处在实践哲学前沿的学者,已经向我们充分展示了一种有根基的、有持续生命力的学问究竟是什么样的。在这一点上,我们能从拉兹这里学到的还有很多。

  怀念我心中的法理学英雄,约瑟夫·拉兹。

  (感谢广富林法哲学研习会的部分成员对本文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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