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南京一美艳人妻与表哥野外偷情,惨遭邻居偷拍,最终酿悲剧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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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语堂曾说“现代人的毛病就是把爱情当饭吃,把婚姻当点心吃。用爱情的方式过婚姻,没有不失败的。”人如果在婚姻中摇摆不定,不仅会造就婚姻失败,还有可能会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2013年在南京就发生过一起类似的悲剧。(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2013年11月15日早上,南京一个市民早起晨练的时候,在城外护城河散步的时候突然发现河中漂浮着一个人,市民以为是溺水,结果等他走近查看,才发现原来是一具尸体,吓得路人瞬间汗毛直立,惊吓之余立即打电话报案,警方接到报案电话以后火速赶到现场,将尸体打捞了上来。

  警方在死者的身上找到相关证件,依据证件上显示,男子名叫李文,南京本地人,时年32岁,家住在离护城河很远的某高档小区。警方查看他的钱包发现里面的银行卡和现金没有任何的遗失,他的身体上也没有任何的外伤,这就很奇怪,那他是如何掉入这个河里的?是失足落水还是被人谋害呢?

  警方立即联系了的家人,李文的父母和妻子古某一同来到警局。白发人送黑发人,李父李母看着儿子冰冷的尸体伤心欲绝,一边哭泣一边指责一旁的儿媳破口大骂“肯定是你这个害人精,你赔我儿子命!”李母为何会说出这样的话?办案民警的眼神转移到了一旁的古某身上,她的表现确实有些不同寻常,看着突然离世的丈夫没有伤心反而是一脸的惊悚。

  古某的异常以及李母的指责,让警方对古某有所怀疑,难道真的是她害死了自己的丈夫吗?警方虽然也不愿意相信,但毕竟是人命关天的大事,于是办案民警立即对古某进行问话,面对警方的询问,古某虽然表示她没有杀害李文,但回答警方问题的时候眼睛一直在躲闪,而且说话也有些言辞闪烁。

  这加深了警方对她的怀疑,在警方的一再追问下,她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终于将事情的全部说道出来,她确实没有杀害丈夫李文,但李文的死却与她脱不了关系。李文不是他杀,他是自杀,那他为何要走上这条不归路?这一切都源自古某与一个男子的孽缘。据古某交代她与李文结婚之前,曾与自己的表哥王某相爱。

  表兄妹这种不符合伦理道德的感情,家中的长辈自然不会同意,于是古某的父母便站出来棒打鸳鸯,以死相逼,让古某与王某分手,拗不过父母的古某只好答应父母的要求。她不仅跟王某分了手,还在父母的安排下嫁给了家境优越的李文。他们两人虽然是通过相亲认识,但李文对古某宠爱有加,关怀备至。

  人真的是有反骨,如同歌词里唱的那般,得不到的永远在骚动,被偏爱得有恃无恐,古某就是如此,即便李文对她千般好,她还是对旧爱王某念念不忘。再加上王某的主动勾搭,她彻底将自己已婚的身份抛之脑后,背着丈夫李文与王某旧情复燃,厮混到一起。2013年,李文因为工作的原因需要出差半年。

  没有约束的古某彻底放飞自我,不仅将王某叫到自己的家中,还为了刺激与王某在野外温存。令两人都没有想到的是他们在野外春风一度的时候,被一个邻居偶然间撞见,邻居也是一个无聊的人,不仅欣赏了现场,还拿手机拍了一段视频,最主要的是还非常热心地将两人的事情广而告之,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很快他们两人的丑事就搞得人尽皆知。

  李文的父母自然也听到儿媳的风言风语。李母立即打电话给了在外出差的儿子李文,李文一开始还不相信妻子会做出对不起自己的事情,李文回家还未质问古某,没想打古某却先不打自招,但她并不觉得自己有错,反而一脸无所谓的样子,还对李文说了一句让他心态彻底崩溃的话,“其实孩子也是我表哥的,我对你没有感情,我们离婚吧!”

  一般遇到这样的情况,正常人肯定是选择直接,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李文选择离婚会具有很大的优势,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一方与他人同居或者等错误行为导致离婚的,无错方可以向过错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其次就是夫妻财产分配问题,离婚时法院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会适当地照顾无过错方。

  所以如果李文能够向法院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古某有出轨的行为,那古某最终可能会落得一个身无分文的下场,但李文有这么做。不知道他是太爱古某,还是他软弱,他既没有果断地选择离婚,也没有辱骂殴打古某和王某两人一顿来发泄自己内心的怒火,而是选择了最愚蠢的方式来面对这件事情。

  他用这样的方式不仅惩罚不了罪魁祸首的古某和王某,甚至还有可能给两人送上一份大礼,李文在生前也事业有成,那自然会留下不少的家产。虽然古某存在背叛李文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错误行为,但李文在自杀之前并未与之离婚,而且也没有立下任何遗嘱。依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古某及其孩子在法律上都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她跟孩子与李文的父母享受同等的继承权。有人可能觉得不公平,毕竟李文的死古某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李文因夫妻矛盾自杀身亡,其死亡与古某虽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夫妻矛盾导致一方自杀不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李文自杀亦非古某主观上所能预见。因此古某并未丧失继承权,其仍有资格继承李文的遗产。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依据《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古某应该不会这么厚颜无耻吧,但凡她还有点良心,也应该不会再去与李文的父母争夺李文的遗产,他们后续的发展尚未可知。古某为了所谓的“爱情”不仅害死了自己的丈夫,她也基本毁掉了自己的人生,她虽然没有受到法律的惩戒,但相信她逃不过社会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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