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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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权名称

  对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当事人接受处理起24小时内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当事人接受处理起24小时内

  实施机关

  榆林市公安局

  咨询电话

  0912—3285367

  责任科室

  交警支队

  监督投诉电话

  0912—3260122(3285041)

  办事对象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

  办理地点、时间

  支队违法处理中心、各大队违法处理窗口,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无

  办理材料

  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

  办理流程图

  附件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责任事项

  1.受案阶段责任:对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受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调查、收集证据。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实施强制措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履行回避义务,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辩解,保守工作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核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履行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事项编码

  61080000011CF3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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