艳照门范文10篇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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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艳照门范文篇1

  “艳照门”因一个男人而起,却以对一群女人的喧嚣结束,本文绕开道德、隐私层面的争论,用网络媒介报道为文本,以女性主义角度关照整个事件,从报道角度和文本叙述两方面入手,试图呈现男权思想控制下的媒介在整个事件报道中所塑造的女性形象。认为在现代社会,即使貌似事业成功、地位独立的女星,也依然被传统忠贞观念束缚,其终极最大价值仍附着于家庭之中。

  关键词:艳照门网络媒介男权主义女性主义女性形象

  具有巨大娱乐效能的“艳照门”事件显然已经落潮,作为2008年初最具“震撼力”的“网络事件”,其从最初爆发极致的能量到现在的式微,让人不禁感叹,在一个“娱乐至死”时代,无论何种劲爆的新闻都显得“后劲不足”。当抛开“艳照门”的轰动效应和娱乐因子,仔细反思网络媒介的立场就会发现,整个事件的报道完全笼罩在男权社会的语境下。

  一般认为,女性被视为附属是在所谓的“前现代”社会,女性的价值和出路最终体现在家庭。与此相伴,“贞操至上”是对女性的基本道德要求,而一旦“失贞”也就失去了全部。但作为两性的另一极,男性根本没有所谓“忠贞”的顾虑。确切说,“忠贞”本来就是为女性量身定做的。艳照门的主角陈冠希又一次成为此观点的最佳注脚,其仅以一个“真诚”的道歉就轻松抽身而去,相反,那些身陷其中众多女星却久久不能脱身。

  众所周知,艳照门所涉及的女星几乎都事业有成,但在媒体的话语体系里却完全被剥夺了作为职业女性应有的独立性和思想的自主性。“实际上,这是一个惊人的证明,即性别结构异乎寻常地独立于经济结构。”[1]女星们即使事业如何成功,也不足以使她们的形象避免在整个社会“男性中心”无意识心理下的扭曲和变形。

  那么,媒体是如何一步步建构了这样的舆论场?本文以标榜最具平等性的网络为目标,从主流媒介报道此事件的角度及文本内容分析两方面入手,试图从媒介“塑造”的女性形象揭示男权社会心理结构下媒介语境话语体系的“平等”本质。

  对媒体报道角度的分析

  应该承认,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当下,网络已经形成某种话语霸权,“大众媒介又具有建构社会性别意义或模式的功能,媒介对社会规范、角色、等级和制约的种种描述,常常会内化为受众的一种社会期待,最终会影响受众的性别意识和行为。”[2]而“议程设置的基本内涵是大众传媒对某些问题(议题)的特别报道倾向和力度(显著性和重要性)将影响人们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和认知。”[3]毫无疑问,网络媒介对艳照门事件的“议程设置”也影响着受众对整个事件的把握。媒介在对不同主角报道的语言建构方面无不渗透着“男性中心”无意识,而这些潜意识无形中深刻而明显地影响着受众接受信息、思考问题的方式和取向。

  以下是笔者在4月1日对网易娱乐资料酷“艳照门最新新闻”的统计:[4]有关张柏芝的报道共18篇,除三篇谈到张的工作(其中一篇还涉及谢霆锋),其余15篇均为张柏芝家庭和婚姻的报道,但在涉及陈冠希的38篇报道中,除直接关涉与艳照门事件外,有关其感情生活的只有两篇。从统计不难看出,媒体关注男女艳照主角的侧重点很不相同,陈冠希需要负责的仅仅只是艳照本身,诸如到警察局录口供之类,而张柏芝被关注的重点却是她朝不保夕的丈夫和家庭。也就是说,媒介关心的并非是艳照事件对张柏芝可能造成的伤害,而是将重心放在她失去或即将失去在家庭中的“地位”。

  当网易调查“谁是此次不雅照事件最大的受害者?”时,艳照门的绝对主角陈冠希“意外”被“边缘化”,关注率仅为12.0%。而张柏芝和钟欣桐却分列风头浪尖的一二位,分别为35.0%和25.0%。陈备受责难的原因集中在其行为对整个社会尤其是青少年的不良影响上,也就是说,媒体对他批评的落脚点是在道德层面,而这恰恰反证了男性对公众的影响力。相反,对于女性来说,除了“伤风败俗”,她们“暂时”还没有资格影响大众。或者说,大众对女星的“愤怒”更多集中在所谓的“受骗”感觉上。

  对此,媒体重点选择了张柏芝的婚姻生活进行报道。有意无意间,众多媒体将其塑造成一个应为自己“不检点”行为承担付出应有代价的不忠的妻子,一个被夫家嫌弃、唾弃、并即将被抛弃的可怜女人,似乎她应该做的只有努力博得丈夫和婆家的原谅。对于张柏芝作为女人因此遭到的伤害、承受的痛苦,媒体却极少提及。在如此语境下,似乎张柏芝的首要问题就是应当竭尽全力去维持家庭,她根本没有资格为自己痛苦,就算有也只能是因此给家人造成伤害而痛苦,如果张柏芝此时还考虑自己的事业,那就显得“奢侈”和“让人不能理解”。

  媒体在塑造了一个“不忠的”妻子和“受害的”丈夫后,自然对张柏芝和谢霆锋的婚姻开始“说三道四”。从来自新浪的《谢霆锋和张柏芝离婚的三大理由》等新闻可以看出,就算当事人表现出两情相悦及感情和睦,媒体也是以一种“意外的”口气来表达,力图在“不动声色”中透露当事人之间岌岌可危的关系。

  媒体更通过“回放”女星恋爱史的手法,用或明或暗的态度表达她们今天的“下场”事出有因。媒体在一一列举张柏芝婚前交往过的男子,目的就是要将谢张“金童玉女”婚姻的破产归于张柏芝。而《谢霆锋和张柏芝离婚的三大理由》、《传麦浚龙父亲反对阿娇入门》等报道标题表明,[5]女星们失去了“贞节”,也就失去了嫁入豪门的“天然”权力。与此形成对比,《陈冠希绯闻女友身材PK战》等报道在细细列举陈冠希众多“绯闻女友”的同时,却津津乐道的是她们身体各个部位的比较。[6]这种赤裸裸的评说无疑是握有话语权的媒体所隐含的男权思想的一次大暴露。

  由上表可以看出,无论是从事件的肇始、中间的“核弹效应”、还是到四月中旬新闻价值的衰退,媒体的报道都是一个思路,即对男女两性采用完全不同的叙述向度。媒体对陈冠希除一些事实报道外(艳照的不断升级绕不过男主角陈冠希),更多的还是对其行踪的跟踪及对陈今后事业的发展的猜测,诸如连篇累牍的有关陈冠希“进军好莱坞”的消息不断暗示陈“换个地方仍是好汉一条”。至少从报道的语境来看,事件本身的“桃色”特征对陈冠希感情生活影响甚微。可以看出:艳照对陈冠希的影响大不了是退出香港娱乐圈、进军好莱坞而已。但对于涉及艳照门的女性来说则远没有如此幸运,在媒体形成的舆论场里,深陷丑闻的女星们尽数“折戟沉沙”,无论在事业还是生活都遭遇重大挫折。

  由此不难得出一个结论,男性可以利用“隐性”的性别优势“成功”转移公众的关注焦点,而女性则要用婚姻等方式确定自己在社会、世俗和公众中的形象,从而才能获得社会公认的“价值”。

  叙述文本内容的分析

  对艳照门事件的报道,媒体的男权性别结构意识不仅表现在报道角度方面,还鲜明地表现在报道文本上。

  纵览2月1日到2月13日媒体报道标题:《传谢霆锋张柏芝闹婚变》(2月1日);《港媒爆柏芝再度怀孕留住婚姻》(2月3日);《传张柏芝婚变情绪崩溃谢霆锋已摘除婚戒》(2月5日);《传谢霆锋怒扔婚戒张柏芝跪求原谅》(2月11日);《港媒爆张柏芝搬家避风头锋芝签署分局协议》(2月13日)等等,[8]标题中相隔出现的“传”和“爆”透露出新闻真实性的暧昧性。媒体在巧妙推卸道听途说责任的同时,为吸引眼球不惜用传言架构已经预设的事件取向。

  更重要的,谢霆锋被媒体塑造成为一个受到“侮辱”的丈夫,而对于处于同样地位的陈冠希女友杨永晴来说,报道的价值取向耐人寻味。笔者选取2月14日、15日两天的报道标题,其对比之下的用心一目了然:

  2月14日《新快报》:《陈冠希与女友波士顿逛街》、《传谢霆锋张柏芝签分居书》。[9]

  2月15日《新快报》:《陈冠希与女友齐度"情人劫"》、《传柏芝被逐出谢家》。

  通过媒体,受众明显可以感到,陈冠希与其女友的感情基本没有受到事件的冲击,甚至事发后俩人还更加团结。陈冠希和杨永晴的“相拥而泣”似乎让艳照门事件演变成他们二人爱情的“试金石”,相对而言,张柏芝在媒体的叙述中显得狼狈不堪:“柏芝哭捡婚戒跪求”寥寥数字的副标题暗示出张柏芝为保婚姻丢去自尊的落魄形象,勾勒出张的处境,表露出媒体对谢家往后“动向”的强烈期待。真是相同的事件,不同的境遇。

  我们在对陈冠希和钟欣桐道歉文本的解读中更可以发现男权思想的广泛影响。

  对于陈冠希的道歉,媒体从现场氛围、服饰、时机、疲惫神态的描述,透露出对一个“弱者”的同情、表现出明显不过的体谅、理解甚至呵护倾向,大多数报道认为陈冠希因“真诚”得到了大众的原谅。其实,陈冠希得到“谅解”到底是因为“真诚”还是媒体的“偏爱”?很值得探讨。“男性秩序的力量体现在它无需为自己辩解这一事实上:男性中心观念被当成中性的东西接受下来,无需诉诸话语使自己合法化。社会秩序像一架巨大的象征机器一样运转着,它有认可男性统治的趋向,因为它就是建立在男性统治的基础之上的。”[10]由此看出,陈冠希并不需要说什么,只要他稍作表态,大众就“乐于”很快原谅了他。从根本上说,陈冠希的“被原谅”其实是大部分人心中传统价值观在起作用,即不能因一个男人的“花花草草”而对其“赶尽杀绝”。用某位“大哥级”明星的话:这不过是每个男人都可能犯的错。尽管陈的错不是任何男人都可能“犯”得起的,但这并不会阻碍男人们很快原谅他,其实,只要男人原谅了陈冠希,也就是这个社会原谅了陈冠希。

  新快报2月24日甚至引用网友的话作为总结“陈冠希大获全胜,成功挽回舆论,实为成功的危机公关教材;相反,阿娇惨当炮灰,失去同情分。”事实也如此,据某门户网站的调查,将近60%的网友接受陈冠希的道歉,而阿娇(钟欣桐)却被更多网友痛骂为“虚伪”。

  相反,钟欣桐“很傻很天真”的道歉惨遭媒体和网友的“修理”,表面上阿娇遭到“痛斥”的原因是犯了一个技术层面上的应对危机的公关错误,但问题真有如此简单吗?“统治是平稳的、弥漫的深深的作用于人的身体和灵魂,以至实施统治的人(男人)或遭受统治的人(女人)都浑然不觉,‘男性中心无意识’让人无一幸免,甚至连反对它的人也不例外”[11]作为一直以“玉女”形象示人的钟欣桐只不过想用这样的词语保护自己而已,希望还能用“玉女”式的语言替自己辩护。“女孩应是听话、顺从、纯洁、文雅、拘谨的,她们应该玩一些温和的游戏并喜欢室内活动,相反,男孩在性别上应该是主动的,易于炫耀其体力,要培养其对领导权的与生俱来的感觉。”[12]钟欣桐用“很傻很天真”表明自己没有达到“听话、顺从、纯洁、文雅、拘谨”的要求,她把自己的行为归为“无知”的潜台词是,如果当时不是“无知”,她就可以做一个“听话、顺从、纯洁、文雅、拘谨的”的女孩,从而也就能顺应大众和世俗的要求。但不幸的是,曝光的照片早已超越了世俗对“良家女”要求的底线,更不用说所谓的“玉女”了,即便是她服饰、言语、神态契合所谓“真诚道歉”的氛围,世俗对女性的偏见和苛刻都已使她回天乏力。

  “女人被视为一个否定性的实体,仅仅由缺陷来确定,其特征本身只能通过一种双重否定得到确认,表现为受到否定或被战胜的罪恶或微小的邪恶。因此,一切社会化作用倾向于对女人实行限制,这些限制全都与被视为神圣的身体有关,应被纳入身体的配置之中。因此,年轻女子将女性的生活艺术以及精神与身体密不可分的端庄举止的基本原则内心化。”[13]也就是说,大众的玉女情结由来已久,“‘玉女’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男性量身定做的虚拟形象,只要男人存在,这个虚拟形象就有市场,但艰难维持这个形象的结果是最终崩盘,‘玉女之死’成为逃不开的无奈结局”。[14]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在“娱乐至死”的时代,大众的“感觉”不仅不能得罪,更不能欺骗,当以前的“玉女”变成了“欲女”、当“清纯”的外衣下居然是肆无忌惮的“玉体横陈”,那么“愤怒”的大众和媒体就会毫不犹豫地用“撒谎、虚伪”的词语将其“逐出”百般呵护的乐园。表面上看,激怒大众的是“虚伪的玉女”,其实,大众无意识中维护的是陈腐的道德。钟欣桐从来没有说过自己不食人间烟火,“冰清玉洁的玉女”压根就是很多人一厢情愿的臆想,而一向我行我素的张柏芝也被媒体用“休妻”这一明显暗示婚姻不平等的词语打入道德“地狱”。也就是说,无论你是“青春玉女”抑或“街头太妹”,如果“红杏出墙”就会“万劫不复”。

  结语

  通过以上两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男女之间的统治关系建立在整个社会空间和次空间中。”[15]而这个“次空间”包括被认为是标志“一个民主与平等时代到来”的网络,仅从此事看,网络并没有如想象的那样,真正给女性带来一个平等的舞台。

  可见,不论标榜多么平等的媒体都不能避免“男权中心无意识”思想的控制,媒介中的女性形象一直被潜在的传统忠贞观表述和塑造着。女性作为父权制社会的产物,其自身的觉醒、批判与自我批判意识的缺乏的确值得深思。

  [注释]

  [1]《男性统治》(法)皮埃尔•布尔迪厄著,刘晖译,海天出版社2005年5月第一版,第113页。

  [2]郭培筠,《大众传媒中的女性形象》,《内蒙古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12卷,第1期,第80页。

  [3]李莉张咏华,《框架建构、议程设置和启动效应研究新视野》,《国际新闻界》2008年第3期,第6页。

  [4]4月1日以前的有关新闻,此段时间艳照门事件处于回光返照之际。

  [5]新快网,《八卦阵/金钱豹•福彩》2008-03-07。

  [6]网易娱乐频道2008-01-3120:01:14。

  [7].腾讯娱乐2008年4月7日-4月17日

  [8]辽一网《张柏芝谢霆锋“艳照门”事件发生至今全纪录》2008年05月17日15:43

  [9]新快网《新娱乐•焦点》2008-02-14

  [10]《男性统治》,(法)皮埃尔•布尔迪厄著,刘晖译,海天出版社,2005年5月第一版,第8页。

  [11]《男性统治》,(法)皮埃尔•布尔迪厄著,刘晖译,海天出版社2005年5月第一版第244页。此句出自书中收录的克里斯蒂安•戈丹评论此书的文章《当他让妇女摆脱束缚时!》(法国《玛丽安娜》杂志,1998年8月31日),他引用了布尔迪厄先师关于“统治”的论述。

  [12]《媒介研究的进路—经典文献读本》(英)奥利弗•博伊德—巴雷特、克里斯•纽博尔德编,汪凯、刘晓红译。米歇尔•马特拉斯:《女性与文化工业》新华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第509页。

  [13]《男性统治》(法)皮埃尔•布尔迪厄著,刘晖译,海天出版社2005年5月第一版第34页。

  艳照门范文篇2

  内容提要:香港“艳照门”事件涉及到明星的隐私保护、商业化利用、信息自由等问题。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明星们对其隐私的商业化开发和利用,符合帕累托最优的标准;而问责互联网上大规模的窥私行为,执法成本过高,不利于信息的自由流动。法经济学的观点有助于社会财富增长,但应兼顾隐私权的特殊性,在人格尊严和经济效率之间寻求平衡。

  2008年香港明星“艳照门”事件招谤惹讼,沸沸扬扬,又一次把隐私权话题推上前台。“艳照门”事件中,撇开道德和意识形态色彩,如何看待明星等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和商业化利用问题,如何规制互联网上发生的大规模窥私行为,如何协调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自由流动之间的矛盾?对“隐私”和“窥私”这种社会现象,法经济学可以为我们提供观察问题的不同视角。

  一、隐私有价?

  法律经济分析(economicanalysisoflaw),亦称法律经济学(lawandeconomics),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称微观经济学),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2]作为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在美国法学界出现的理论思潮,现在已经成为美国法学界影响最大的法学流派。经济分析方法采用“理性人”假设、效率最大化原则、交易费用、社会成本、博弈理论等范畴作为分析工具,考察法律规范和法律问题,在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刑法、公司法、反托拉斯法等法律领域发挥了重要影响。因将经济分析方法推广到人类其他行为领域而获得诺贝尔奖的贝克尔认为:“经济分析为理解全部人类行为提供了一个有用的框架……虽然我知道。其他非经济变量及其他领域的经济分析手段对于发现理解人类行为也有重大建树,但是经济分析提供了理解全部人类行为的可贵的统一的方法。”[3]传统法律观念一般不计法律执行的成本和后果,旨在为了维护抽象的正义,例如,民法的“契约必须严守”原则,不考虑当事人双方的成本与收益以及资源配置的经济合理性。但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此提出挑战。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经济学对传统隐私权理论批判道,隐私权问题的讨论往往充斥着伪善、口号、情绪和松散的思维,[4]因此需要运用经济分析这柄“奥卡姆剃刀”(如无必要,勿增实体)予以简化和精确化。

  作为个人隐私的信息是有价值的。信息经济学将作为隐私的秘密信息作为一项产权的标的。隐私的作用在于,社会交往会出现蒙人(misrepresentation)造成的一些利用被利用的机会。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隐瞒自己的收入、前途、观点以及其他,为的是操纵其他人对自己的看法。[5]“隐私”(privacy)与“窥私”(prying)可以被视为两个经济产品,就像经济学上通常对萝卜和啤酒的看法一样,我们可以将“隐私”和“窥私”视为纯粹的消费品。并且将两者作为工具性价值(instrumentalvalues),而非终极价值(ultimatevalues),这意味着作为一种手段,“隐私”负担效用最大化的使命。[6]

  据此,信息应当配置给那些为该信息投入成本而获取更高价值的人,其信息秘密应当受到隐私权的合理保护。按照法经济学的观点,明星们对其信息隐私享有产权,因为这是他们最有价值的资产之一。明星对其隐私的商业化开发和利用,制造出层出不穷的“绯闻”、“丑闻”、“秘闻”,借以提升人气,抬高身价,无可厚非。这符合帕累托最优的标准,满足了公众的“窥私”需求,为社会增加了福利,而没有真正的受损者。事实上,正是明星们造就了以窥私为业的“狗仔队”,而非“狗仔队”制造了明星。难怪“艳照门”爆发之初,“审美疲劳”的公众普遍认为只不过是又一次炒作而已。关于隐匿信息可能导致虚伪、欺诈和控制他人,[7]笔者认为,这属于行为人的动机,而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一般不考虑当事人的动机差异,因为动机属于隐藏在人类行为深处的内心活动,其类型千差万别,无法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事实上,行为人既有可能抱有欺骗、伪装等不良动机,也有可能基于捍卫人类尊严的高尚动机,这不是在确定法律保护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虽然生活中不乏利用对信息的隐瞒操控人际关系的现象,但也应当注意,第三人的窥私行为反过来也可能导致对隐私占有者的控制和操纵,从这个角度而言,无论隐私的保护与否,对信息的控制就意味着在人际交往中占据优势地位,该优势地位赋予保密者还是窥私者,并没有本质不同。

  二、窥私无罪?

  当“艳照门”演化为恶性侵权乃至犯罪事件时,当众明星发现日益滋长的公众窥私欲突然变成了吞噬一切的洪水猛兽时,“艳照门”这扇“门”就打开容易关上难了。对于网上艳照流传、公众窥私的集体违法现象,主张道德抵制者有之,主张清洁网络者有之。根据1997年公安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33号令)第五条第六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信息。吉林省公安厅曾援引该条提示网民,遭受一片质疑和谩骂。笔者认为,该条款在社会效果上未免有法不责众之嫌,在法理逻辑上,也不无问题,因为在浏览之前,不可能准确判断该信息是否淫秽,而浏览之后,即便当时警觉也已构成违法。浏览即违法,实则不教而诛,值得商榷。

  就法经济学而言,一般认为,信息流通是社会知识和财富增加的必要条件之一,丰裕繁荣的现代社会是建立在信息自由流动之上的,人们可以充分地利用这些信息做出对自己有利并可能对社会也由利的决策,而以牺牲信息的自由流动和累积为代价过度的保护隐私,将导致交易成本过高和遏制社会知识创新的不良后果。[8]信息作为一种产权,在可以自由流动时可能发挥最大的效用。在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配置给谁?美国学者波斯纳认为应当考虑两个因素:(1)信息的本质和来源;(2)交易成本。[9]例如一家杂志未经订户同意而将订户名单出卖给另一家杂志,法律是否应当允许?其认为,订户名单对于购买者的价值,一般高于订户为推脱可能是不合己意的购买请求所花费的成本,因此应当将信息中的财产性权利分配给杂志,而法律正是这样做的。[10]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公安部33号令问责于无数的艳照浏览者,通过正式的制度保护隐私,未免执法成本过高,并且确认侵权和侵权范围的难度太大。事实上,一个过度干净的互联网,是以阻碍信息自由流动为代价的,这势必导致互联网趋于萎缩乃至死亡。

  三、法经济学的反思

  隐私权的经济分析揭示了隐私权对于社会信息和财富增长的意义,划分了合理保护的范围,并且警告立法者避免过度保护而导致人们获取信息、利用信息能力的降低。但经济分析学派从纯粹功利角度对隐私权的做法,受到了隐私权支持者的强烈反对和批驳。笔者认为,经济分析方法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未免有以偏概全之处。

  首先,隐私权经济分析的反对者批评了法经济学的四个理论假设,即:(1)经济学的“有限资源”前提,在隐私权领域不适用,因为基于独立人格和个性而具有的自豪感和自尊心,就不是那种“相对于人类欲望而言是有限”的资源。(2)趋利避害的理性人假设有争议,“用一个市场中成本与需求之间的直接关系,来类推证明制裁的严厉性与威慑效果之间的直接关系是牵强附会的”。(3)外部成本和收益概念的不确定性无法为经济分析提供坚实基础,而只是表达了学者市场模型之外的立场。(4)经济分析的局限性被忽视,其适用范围被无限夸大。事实上,经济分析方法对其分析对象隐私权的界定仅限于私人信息,而对于秘密信息的权利只是隐私权的一部分。信息经济学的分析完全无视了美国最高法院在格里斯伍德诉康涅狄格州案、罗伊诉韦德案对隐私权的发展,避开讨论了

  “隐私是抵制政治迫害的防护器”的问题。[11]

  其次,将隐私权等同于财产权,忽视了其人格性的要素。这也决定了经济分析的方法不能区分自然人的隐私权和法人的无形财产权,不适当地将隐私权的主体扩大至法人等社会组织。其根源在于,将隐私权单纯地作为一种工具性价值,拒绝讨论终极意义上的隐私权问题。隐私权的功能不限于对获取信息、发现知识的鼓励等功利性目的,还具有保障个性人格发展、维护正常人际关系、醇化道德风尚等工具性价值。价值的判断具有主观性,单纯的从经济角度定义隐私并不完善,不能以苍白的、抽象的“理性人”标准代替个性人的多元价值选择。例如西迪斯诉F-R出版公司案(Sidisv.F-RPublishingCorp.)[12],受害人认为有价值的是其隐逸生活的安宁状态,虽然不具有任何经济价值,但满足了受害者个人的主观需要。实际上,不具有任何经济价值的隐私也应受到保护。如同性恋问题,属于个人性取向的选择,完全归于个人隐私范畴,该事务不具有任何现实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对其施加干预的侵害行为也不会给第三人或社会带来利益。但法律不能据此拒绝保护该种隐私,任由他人侵犯。总之,效率不是社会的终极价值,个人的私生活自由和人格尊严才是隐私权的终极追求。

  最后,从经济分析角度出发完全可以获得相反的结论。信息不对称永远存在,信息和知识的分布不是集中的,而是星罗棋布的分散在人群之中,这也是自由和创新的保证。根据市场的模式,如果法律确认个人对其隐私享有独占的产权,则披露隐私、获得信息意味着对该权利的让渡,则可能通过自由交易的市场化方法保护个人隐私。私人信息的自愿交换过程,会确保“用整个消费者群体支付花费的意愿衡量出来的人们满意度,是最大化的”。而波斯纳在此没有彻底贯彻其市场理论,而是主张人们“不应当有权隐匿有关其自身的重要事实”。[13]赋予隐私以产权不会降低信息流转和自由竞争的程度,因为只有赋予其产权才能更有效的保护隐私,鼓励信息的获取、积累和流通。只不过是该隐私因市场化所带来的价值归属于信息所有者,而非第三人。既然对隐私权人予以保护也不妨害信息市场化流通机制的建构,那么武断地将该利益配置给第三人,而使隐私占有人承担损害,通过降低隐私权的保护程度促进信息流动,其正当性和公正性缺乏有力的支撑。

  综上所述,虽然隐私炒作未尝不可,但明星“艳照”涉及阴私,属于纯粹的私生活领域,其隐私权应当受到必要的尊重和保护。这种底线的尊严是人的终极价值所在,而社会效率只是工具性价值,所以,网民浏览、保存艳照可能不被追究,但散布、传播、销售艳照的行为,尤其是始作俑者“奇拿”无疑应被判定违法。特别在互联网络的环境下,“艳照门”这种侵害是不可逆的,甚至是不可控的。之所以不可逆,是因为一旦个人隐私被公开,便永远不能恢复原状,消除公众知晓的事实;之所以不可控,是因为互联网络的开放性、交互性和匿名性,使窥私行为得以迅速“大众化”、“普遍化”。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律的制裁和损害赔偿救济功能有限,保护隐私权更为有效的手段是事前的预防性救济,即消除危险的人格权请求权(香港地区有英美法上的禁令),以防止侵权行为蔓延为大规模的窥私事件,从而在人格尊严保障和信息自由流动之间寻求某种平衡。

  注释:

  [1]本文为20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社会中的隐私权保护”(07CFX040)阶段性研究成果。

  [2][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中文版译者序言,第3—4页。

  [3][美]加里S•贝克尔著,王业宇、陈琪译:《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9页。

  [4]RichardG.Turkington&AnitaL.Allen,PrivacyLaw:CasesandMaterials,2nded,St.Paul:WestGroup,2002,p317.

  [5][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苏力译:《正义/司法的经济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241页。

  [6][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常鹏翱译:《论隐私权》,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1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47页。

  [7]例如“艳照门”事件中,被艳照激怒的“粉丝”指责阿娇等偶像“虚伪”、“扮清纯”,形成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其实,“玉女”只是明星的职业形象,是演艺公司的市场化包装,并非其人格评价。

  [8]例如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市场失败问题。该问题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阿克洛夫(Akerlof)在分析“柠檬”市场的基础上提出。“柠檬”意指二手车市场上质量差的车。最初的二手车市场上也会有质量好的车,但二手车的质量信息只有卖车人知道,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买车人信息短缺,想防止上当,只愿意支付一般价格,即便遇到好车也不愿出高价;卖方若有好车,也不愿低价出售。结果是好车被淘汰出局,而坏车充斥市场,成为“柠檬”市场。人们在“柠檬”市场上无法买到好车,也就没有积极性再进入市场,“柠檬”市场因此失败。

  [9][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常鹏翱译:《论隐私权》,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1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50页。

  [10]Schibleyv.TimesInc.,45OhioApp.2d69,341N.E.2d337(1975).

  [11][美]爱德华•J•布鲁斯通著,常鹏翱译:《隐私无价》,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1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84—389页、第391页。

  艳照门范文篇3

  为什么“艳照门”事件能迅速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在社会中产生如此大的轰动。本文试图从传播学的角度从这一事件的形成原因入手,站在人格权的保护的角度来进行解读媒体的侵权行为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艳照门”事件扩散原因分析

  2008年1月28号,艺人陈冠希,钟欣桐,陈文媛及张柏芝等淫移照片开始在网上流传至今,传播速度之快,涉及人数之多,实在惊人。这其中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新闻产品消费者的需求(受众人的心理角度);二是新闻产品者的欲求(市场角度)。

  (一)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受众,又称新闻产品消费者,是对大众媒介信息接受者的总称,具体可以包括读者、听众、观众等,他们能够决定一条传播内容,一个传播媒介甚至是传播者本身的发展前途,“艳照门”事件之所以在这么短事件形成了轰动效应,就是因为它满足了受众对公众人物的好奇和窥私心理。

  公众人物(PubilcFiguve)是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名人,比如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等。由于公众人物言行举止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一个受关注的人物,他的行为已经不是个人行为,而可能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艳照门”事件前后涉及陈冠希、张柏芝等人是娱乐圈及受关注的明星,且涉及到的又是隐私权利中最隐私的性话题,如此一来极大满足受众的好奇和窥私心理。

  2000年后是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的时代,改革开放加速了市场经济进程的加速。同时也刺激了人们长期被压抑的物质享受欲望和消费冲动,“渴饱而后思淫逸”,这样的情境易使人去理性。人们要求每件事情都能尽可能使自己满意,所以也要求精神生活方面尽可能快乐,而“艳照门”事件就很好满足了人们这一要求。另外从文化角度上看,在社会转型期间,大众文化也风靡于世:将市民大众作为主要消费者,以大众媒介为主要传播手段。人们有一定闲暇和经济条件去满足文化要求,他们更多的是关注细腻生活、市井杂谈,关注离奇事件和琐碎新闻。在这样的过程中可以极好放松自己的心态,缓解身上的重负和压力,于是“艳照门”为代表的娱乐新闻便有了它广阔的是市场。特别是08年年初的时候一场百年难遇的冰冻袭击中国大地,人们被一种沉重的气氛压抑着,同时人们有大把的空暇时间来关注此事,以至于把“艳照门”事件推向了高潮。

  (二)媒体的报道大力炒作

  “艳照门”事件能成为一个轰动社会的娱乐新闻,关键在于事件的特殊性使得媒体加大了对该事件的关注和抄作。这个中原因表现在:

  第一,“艳照门”事件涉及的人物的特殊性吸引了媒体的注意。此事件涉及的人物是娱乐界和影视圈的知名人物,陈冠希,钟欣桐,陈文媛及张柏芝等人的生活状况是媒体经常报道的话题。“艳照门”事件所曝光的是娱乐界的明星最难以启齿的性丑闻,这就适合新时期媒体制造轰动,吸引眼球的需要。

  第二,“艳照门”事件本身的新奇性。以往的娱乐界的种种丑闻中,大多都是明星的自我抄作,在加上媒体的捕风捉影、添油加醋的报道。但是在这件事情中,网络上传的照片是某网友从捡到的手机上的,并且警方证实照片不是合成,照片来源清楚、真实可靠。在性观念依旧保守的今天,400多张淫秽真实的“艳照”对社会的确是一个巨大的冲击。“艳照门”事件满足了受众了心理需求,为媒体报道提供了新闻材料和抄作素材,娱乐圈又一直是人们休闲娱乐时关注的焦点,再加媒体对此事件不合理的引导,撩骚受众的欲望,吸引眼球,为的是在抄作中大赚一把广告收入。由于这些因素使得“艳照门”事件在短时间内迅速形成了轰动效应。

  二、人格权及侵权表现分析

  随着媒介竞争压力加大,各大媒体为了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增加发行量、点击率,千方百计寻找卖点,不惜添油加醋、捕风捉影报道明星或公众人物的隐私生活,消费者对明星隐私绯闻的窥视欲也使娱乐报道不时逾越道德与伦理的底线,“艳照门”事件凸出了娱乐新闻报道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人格权的问题。

  (一)什么是人格权

  人格权是公民和法人作为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或妨碍其权利或权利的行使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文中,主要涉及的是“艳照门”事件名誉权与隐私权两方面的内容。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应有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保护自己的社会良好评价或改善、改变不好评价的权利和维护名誉权不受侵害的权利。名誉权是公民不可侵犯和维持其名誉进行客观公平评价的一种人格权。明星虽然是公众人物,在法律面前同普通人一样享有名誉权。在“艳照门”事件发生后,许多人在不断下载上传相关的照片,甚至在论坛中有的人还在讨论用哪张照片做电脑屏保。侵害名誉权的主要违法行为有新闻诽谤、新闻报道的严重失实、不当评论。

  隐私是指公民的私生活中不愿让他人知道的或不便于公开的个人秘密,包括生活习惯、健康情况,财产收入等。但是明星作为一个公众人物的群体的形象出现,他们的隐私又有其特殊的特点:

  1、公众的兴趣性。明星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其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人们的关注和兴趣。

  2、法律保护限制性。有权利就有义务,有义务就有限制。明星作为社会的特殊群体,在权利行使上同样受到限制,在隐私保护方面受到法律保护的范围就相对小一些。

  3、知情权的冲突性。知情权(therighttoknown)是指公民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隐私权重在保护个人的信息封闭控制,知情权重在公开了解各种社会信息。二者就要天然的对抗性,而且这种冲突反应在明星的身上据更加明显。“艳照门”事件中“你要隐私,我想知情”的现象严重。个别公众为了得到照片在博客上或各大网站上“跪求哭泣”相关的照片的信息。

  (二)重点分析“艳照门”事件媒体对此次报道侵犯人格权表现

  “艳照门”事件爆发的短短的几天,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各大媒体的纷纷用大量的版面或频道进行报道,甚至炒作。这些报道中有许多报道涉及了新闻侵权。

  1、新闻诽谤

  所谓诽谤,是一可能使某人受到憎恨、侮辱、藐视或耻辱的言行,或向思维正常的人的头脑里灌输对某人的中伤并令人此人失去这些人的行人的言辞,进而诋毁他人的名誉的行为。诽谤的主要的两种形式:一是口头诽谤,即通过口头语言捏造事实说人坏话毁人名誉;二是书面诽谤,即一印刷或电子媒介的形式通过捏造事实中伤和破环他人名誉。新闻诽谤违反了新闻的真实性原则,侵害了公民的名誉,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

  “艳照门”事件发生后,各大媒体对张柏芝与谢霆锋的婚姻相当的“感兴趣”。《网易》2008年2月26日就曾报道:“谢霆锋严重质疑张柏芝的忠诚度,带着爱儿LUCAS到香港维多利亚玛丽医院做了DNA的亲子鉴定”;2008年2月16日广东电视台珠江频道《630新闻》栏目报道钟欣桐(每月却得为名下价值1.12亿台币的豪宅月付80万新台币房贷,另写到其男友父亲又反对他们的婚事,让她经济顿时陷入困境。所谓的亲子鉴定是子无须有的,谢霆锋在二月中旬的各大媒体新闻中公开发表对自己妻子的信任;而事实也证明钟欣桐积极筹备“东洋之花”的广告拍摄,其男友也公开支持她。这些报道利用报道的方式对“艳照门”事件的主人公诽谤所谓的亲子鉴定是子无须有的,这些报道利用报道的方式对“艳照门”事件的主人公诽谤违反了新闻的真实性原则,侵害了公民的名誉,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

  2、披露当事人隐私

  新闻披露隐私,是指新闻媒体刺探他人隐私或收集他人隐私后披露,或经当事人同意后获悉当事人的信息,但未经当事人的同意擅自披露,也有的属于披露内容超过当事人的同意范围,明星在娱乐界属于一个特殊群体,在特殊必要的情况下必须丧失部分权益保护,将个人信息公之于众,但是在这同时新闻媒体为了在竞争中寻找各种具有“轰动效益”的卖点,对明星私生活的新闻追踪“情有独钟”、“死缠烂打”,不惜一切去迎合公众的兴趣。

  “艳照门”事件出现后,众多媒体一显著的位置进行报道,并配发了相关的新闻、图片对公众进行细致的解释和热情的引导。像有的媒体就配发了“盘点坏小子陈冠希的十大绯闻女友”,“陈冠希一贯言行出位”等新闻并附图片。而警方项目组在1月30日已掌握超过3个淫照的IP地址,要求网络供货商、网站及讨论区管理公司交出数据,但是网上还是大量流出新的淫照。越传越多的照片是不是媒体的放纵?“艳照门”事件中一些媒体对隐私曝光的明星照片进行联接,进行对比,名为谴责,实际是“醉翁之意不在酒”的刻意渲染,大量披露明星的隐私。

  3、新闻报道失实

  《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规定:“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新闻工作者要坚持发扬实事求是的作风,报实情、讲真话、不得为追求轰动效益而捏造事歪曲实”。新闻失实实,是指没有原原本本的反映事实,或歪曲了事实,或由于采访不深入等原因导致新闻内容的基本失实。而在这个社会中,为了发行量、广告量、点击率,新闻媒体想尽一切办法迎合公众的心理,报道社会热点,传递奇闻趣事,而新闻编辑往往因诸多因素思想松懈,把关不力,因此造成一些新闻内容失实。

  娱乐媒体为了吸引眼球,提高市场占有率,获得较高的广告的效益,什么内容都刊登。中国娱乐网3月14日报道:道歉后匆匆离港的陈冠希至今已近一个月没有露面,近日圈内忽传其“死讯”!类似这样的传闻在圈内疯传,娱乐媒体记者都在四处打听消息寻找真相,更有报道称香港记者向中国娱乐网爆料称,这批艳照居然还涉及叱咤港澳地区某江湖大佬的女眷,令对方十分愤怒,估计是被他派人暗杀了。

  “陈冠希已死”的消息未经证实,香港记者甚至摆出了“暗杀”的说法,这明显歪曲现实,造成报道失实。可是还有很多媒体转载刊登了此条新闻。

  4、不公平的评论

  新闻媒体根据自己手机的材料的内容的出自己的评论,不受他人的干涉,一旦讲这种言论发表就成为了评论。不公平的评论通常是指作者但方面的推测或根据自己的喜恶对某一问题做出评判。判断是否构成不公平的评论要解决的问题不时事实是否存在,而是对事实的理解公开是否适当,是否因这种评论影响社会对某人的评价,造成不好的影响。

  在此次艳照门事件,成就了两大中文网站,即南高登,北天涯。在贴吧里,一个转帖创造了2000多万的有效点击,回复超过10万个,达660多页娱乐,被称为八卦第一高楼。在这个“高楼”里,谩骂之声不绝入耳。再来看报纸杂志方面,2月10日的《东方日报》的标题是“一日460张欲照决堤”,《太阳报》的标题是“阿娇柏芝B0B0床照不止460张连环播淫亵升级”。无一例外,两份报纸均刊出大幅图片。可以说“艳照门”事件的发生不是当事人愿意看见的,媒体在事情发生时不但不阻止,及时报案,反任起发展,公开发表刊登不公平评论,刘墉对艳照门事件的评论中就说:鲁迅说“吃人的礼教、吃人的社会!”①一点都没有错。多少夫妻、亲子出问题,都是外人害的。他就将事情的源头锁在“”上,他欣赏这种行为,对媒体及公众的“穷追猛打”有些不耻。这是他依照自己的思想单方面对此事情的思考,对事情理解有失恰当,容易引起公众的误会。

  三、完善娱乐新闻传播的体系的建议

  20世纪90年代后期,娱乐界出现一片欣欣向荣的景象:越来越多的专业娱乐媒体涌现出来,综合性的媒体中娱乐板块更是层出不穷。“艳照门”事件的发生更是显现了新闻媒体的快速发展。随着媒体产业化、市场进程化进程日益加快,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媒体罔闻新闻道德、新闻伦理、社会责任现象出现端倪,我们必须呼吁净化舆论环境,防止下一个“艳照门”事件的发生。

  (一)明确娱乐界中明星报道的底线

  新闻学认为:寻求公众知情权和保护明星适度隐私权的平衡就是明星报道应有的界限。尽管公众拥有对明星事务的知情权,明星拥有的隐私权受到限制,这并不意味着公众知情权可以无限膨胀,明星隐私可以无限透明,更不是“公众人物无隐私”错误论断风行的借口。这就要求娱乐界正确认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以保护明星适度的隐私权。

  作为公众人物的明星享受了成名权,就必须牺牲一部分隐私权,但法律仍对属于他们纯粹的个人秘密与生活安宁予以保护,如其私生活不受监视;保障其通信秘密与自由;夫妻间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和调查。“艳照门”事件说到底是一件性丑闻事件,各大媒体的大肆报道披露中除了对事件本身作了大量的陈述,更多的是对陈冠希等人的个人私密性隐私过多的挖取,这是不公平的,也是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不利于娱乐界的正常健康发展。

  (二)加强对娱乐记者的素质培养,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第一,.娱乐记者要有人文关怀意识。建立与明星相处的平等意识是重要的。娱乐记者主要是与明星打交道,因此在服务受众的同时,不可忽略对明星的人文关怀:在追求娱乐新闻的价值的同时,不能忽略对人的最基本的同情以及名誉权、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对于在娱乐报道中经常出现的明星应该更多的从艺术进步、人生感受、事业追求等方面入手来进行客观报道,改善与明星及娱乐界之间的关系,让明星愿意接受采访,娱乐记者也不再需要旁敲侧击或者偷偷摸摸,读者自然能够从媒介上享受娱乐新闻。

  第二,加强对采访记者的专业培训,提高新闻基本素质。同时也要加强对媒体编辑记者的教育,提高其思想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使之具备正确的新闻价值判断能力,坚决抵制低俗抄作,哗众取宠的材料;要教育编辑记者加强对材料来源的真实性进行把关,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不以讹传讹。“艳照门”事件中的有关报道根本就有违事实,把什么“陈冠希已死”,什么“DNA检测”的消息都刊登出来,以此来换取自身的效益,这折射出来的就是采访记者人员素质不高,编辑记者把关不严等问题,改善这种状况已经刻不容缓。

  (三)关于构建我国新闻立法的思考

  第一,加快新闻立法的步伐。随着法治进程的加快,必然要求健全的新闻立法。将新闻舆论监督权的保护、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公众人物隐私权与限制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这也是新闻事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

  第二,把隐私权作为一现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我国《民法通则》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的方式对隐私权实行间接保护。当隐私权作为法律规定下来了,公众人物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人格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艳照门范文篇4

  论文关键词:艳照门网络社会网络社会道德

  刚刚进人鼠年大门的香港演艺圈明星们,因为某些明星的道德失范与隐私泄密而一片哗然。本次事件的曝光牵扯演艺圈明星之多是香港有史以来最多的一次且案件仍在审理中,香港警方透露可能会牵扯到更多的明星。事件中网络媒体的大肆报道与炒作,使得网络社会道德问题再次引起激烈争论,笔者就此提出几点有关网络社会道德构建的设想,期待商榷。

  1网络社会概念及其特征

  作为第三次工业革命兴起的主要标志,电子计算机的诞生推动了计算机网络世界出现,颠覆了传统社会结构形态,世界被编织成一个“网络社会”。1984年,美国科幻作家吉布森发表了赛博朋克小说《神经流浪者》)(Neuromacer),文中指出:“网络空间是成千上万接人网络的人产生的交感幻像……这些幻像是来自每个计算机数据库的数据在人体中再现的结果。这里,吉布森从科幻的视角第一次使用了“网络”这个名词。网络社会是指社会化的赛博空间(cyberspace),是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与现实社会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人的第二生存空间,即所谓的“虚拟社会”。“人们在这个社会中所面对的世界不是一个由原子所构成的物理世界,而是没有颜色、重量、长度的比特(bit信息最小单位)所组成的世界。现时代的人既生存在一个现实的社会中,同样不可避免地也要生存于网络社会之中。这两种社会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网络社会作为一个崭新的社会形态与以往传统社会有明显的区别。首先,网络社会以高精尖端技术作为建立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作为载体实现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与协作。传统社会中的权威在网络社会中被阻隔,网络社会成为一个没有中心的社会。其次,网络社会是一个自由、开放、没有疆界的空间。网民间松散的联系与流动性,决定了现实社会的种种束缚制约在此被搁置。再次,网络社会是一个虚拟世界,网民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社会身份被打破重组,取而代之的是各种虚拟名称,为网络社会道德构建设置了障碍。

  2网络社会道德失范与困境

  艳照门事件发生后,各种媒体纷纷予以大篇幅报道、转载。作为信息传递最为迅速的网络媒体自不甘落后在各自网页醒目位置刊登出相关报道及所谓“证据照片”,一时间各大网站的浏览量、点击率迅速攀升。该事件也成为香港演艺界有史以来最受关注的事件。对该事件,我们是否该冷静思考呢?仅仅是责备照片中公众人物的道德失范吗?是不是也应该思考网络中行为主体的道德失范行为呢?

  2.1网络信息提供者与浏览者的道德失范

  在该事件中有两类网民群体值得关注,一是艳照门事件中的主角们没有对自己的隐私很好的保护,才使得艳照流传出来,成为此次道德失范事件的导火索;另一群体就是艳照门事件的助推者—广大普通网民。在网络社会中,网络行为主体广大网民存在着一方面希望通过网络信息共享的特点了解与分享心目中偶像、精英们的隐私,另一方面却又极力主张保护个人隐私的矛盾心理。从道德伦理角度来说,要考虑个人隐私权保护的网络道德基础。在现今的网络世界中,各种免费、简单、便于操作的偷窥软件横行网上,网民可以运用这些软件偷窥别人电脑中的信息。艳照门事件出来后,网民们争先恐后地通过各种搜索引擎,下载、欣赏这些照片,甚至与自己的朋友一起分享明星的隐私,这给艳照门的主角们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

  首先,由于网络是个虚拟世界,存在无政府主义、监管不力等问题,因而上网者敢于自我降低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要求,在网上做出与现实社会道德相悖的行为。在社会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极为珍惜,不希望自己变成一个透明人呈现在世人面前。但在网络中由于虚拟身份的掩饰,专门以揭露他人私生活为乐趣的帖子在各种论坛中屡见不鲜。而这些信息的源头传播者往往是网络世界中的高手,他们对道德规范的漠视导致网民集体道德沉沦出现。

  其次,现代化通讯手段的出现,缩短了彼此间的距离。网络出现后,通过几根光缆把几大洲都被囊括进一个小小的地球村,彻底改变了时空的界限。全球任何一个角落的重大事件都能够迅速地在网络上得以报道,网络信息的传递者和浏览者跨越了地域界限、民族习惯、宗教信仰的隔阂融入到由网络构成的全新社会形态中。而目前世界上除了一些基本道德伦理外还并未形成具体、详细、统一的普世道德观,因此上线网民在网络社会中的道德底线就是本民族的道德底线。可是由于网络社会的无疆界性,本民族的某些风俗习惯也许在其他国家、其他民族网民眼中就是不道德的而遭到批评和攻击。

  再次,一些别有用心者利用网络的自由、开放、监管失控这些特点,在网络上恶意一些失真的言论和别人的隐私信息,以达到低毁、污蔑他人的目的。广大网民往往没有弄清是非真相,就受好奇心驱使争相浏览转载这些信息,这就使幕后黑手得以顺利达到自己的目的。

  2.2网络媒体经营者社会责任意识缺乏

  首先,网络社会是以网络技术作为存在基础,以网络为信息交换媒介,以网民为社会分子的。网民具有极大的流动性与不稳定性,而且大多极度反感强权管理。现实社会中的权威无法直接移植到网络社会中,致使在网络社会币难以形成健全的权威管理机制。在这种背景下,网络中具有较高网络技术和群体号召力与组织能力的网民就临时充当起群体管理员,承担维护群体上线时的社群稳定的责任。这些群体管理员就对群体网民道德产生巨大的影响与支配力。其路径可以简单地描述为:网络管理员道德~影响上线网民道德~形成群体上线网民道德~新网络事件出现~形成新网络道德。

  其次,网络社会中主要信息承载者—网站,为了获得高额的广告浏览量,而对网民的言论、行为疏于管理,有时甚至不惜“以讹传讹”和“涉黄”来吸引网民的眼球。“艳照门事件”中,国内某些大型网站迅速刊登转载一些“证据照片”而获得了高额的点击率,甚至有的网站开辟专栏专追踪报道,对事件的发展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通过Google搜索引擎,输人“艳照门照片”就会轻而易举得到约有560000项符合艳照门照片的查询结果,而再通过这些网页下面的相关链接就会找到一些“证据照片”。在这里可以看到,网络经营商在艳照门事件中获取了高额利润,但他们却忽视了作为媒体的社会责任。

  3网络社会道德的重新构建

  虚拟网络生活游离现实社会,以自我为中心,成了一个公共电子牧场。人们在其中漫无目的地搜寻着自己感兴趣的讯息,卸下现实社会中的道德包袱,享受着超脱自我的愉悦。但网络社会作为现实社会的延伸,必将需要道德规范制约,这种制约机制应该根据网络行为主体的不同应加以区别对待,而不是如同其他学者所言对网民也应该加强管理。

  3.1网络社会道德失范源头监控

  在网络信息社会中,网民之间关系的维系不再是现实社会中的血缘、家庭、宗教信仰等,而是由于网民对某一网络讯息的关注而暂时聚集到一起,网络媒体经营商在其中发挥了纽带作用,因此网络媒体经营商就成为网络群体形成的源头。古人曾云“问渠哪得清如许,唯有源头活水来”,所以净化网络社会道德氛围首先应该对网络媒体经营商实施张弛有度的管理,既不能损害公众的信息知情权,也不能让网络社会道德失范行为泛滥。对此可以从法律与技术层面来监控。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相关计算机犯罪法律制定起步晚,而美国在1987年就正式颁布了美国联邦计算机犯罪法,之后几乎每隔1--2年就修改一次;日本士1987年对刑法中36项进行了修改,主要补充了利用网络进行犯罪的制裁措施与量刑标准。我国虽在计算机网络运行安全方面颁布了不少法规,但多是以草案、要求等形式出现,权威性降低,执行起来困难。互联网在飞速发展而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滞后,这使国家的信息安全也受到威胁。曾指出:“互联网是开放的,信息是庞杂多样的,既有大量进步、健康、有益的信息,也有不少反动、迷信、黄色的内容。互联网已成为思想政治工作一个新的重要阵地,国内外敌对势力正竭力利用它同我们党和政府争夺群众,争夺青年。我们要研究其特点,采取有力的措施应对这种挑战。”闭因此,应学习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网络管理经验,组织法学专家整理、制定新的网络安全法律,并开展国际间交流与合作,打击恐怖势力的网络渗透。

  从技术层面上看,网络社会建立的技术基础主要有:TCP/IP协议(传输控制协议和网际协议),WWW(万维网)、Telnet(远程登录协议),FI''''P(文本传输协议)等等,正因此可以综合运用各种网络技术净化网络环境,屏蔽不良信息网站,审查网络媒体的内容,保护私人信息安全,对某些网站实施登陆身份认证,避免遭到黑客攻击。新加坡是全球上网率最高的国家,其对于网络不良信息治理经验值得借鉴。新加坡政府为了杜绝不良信息对国民的道德产生负面影响,一方面实施互联网络管制分类许可证制度,网络信息提供者与传播者都必须通过政府的电脑控制中心进行信息中转传输,以达到过滤不良内容的目的;另一方面,国家鼓励开发各种不良信息过滤软件,并免费为公共场所用户和家庭用户安装。

  3.2网络社群自我治理

  艳照门范文篇5

  新闻炒作不同于新闻策划,这本来是一个毫无疑义的命题,可在当下这样一个价值迷茫的时代,两者的区别却如此模糊,因而我们有必要指出:相对于新闻策划,新闻炒作存在着本质性的价值缺失,新闻炒作说到底是一种根本违背新闻规律与专业精神的行为。考察一个完整的传播链条,我们不难发现,从传播者的角色定位到信息的选择、开掘,再到受众的接受效果,新闻炒作都存在一系列的价值缺失。一、有价值的传播者角色的缺失

  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媒体和记者。作为传播活动的发起人、传播内容的发出者,当然有着重要的社会价值,有着理想的角色功能。人们把他们描述成信息的传播者、社会的守望者、历史的记录者、群众的代言人等等。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新闻炒作中的媒体和记者早已不完全是这样了,他们陷入了角色的错位和价值的缺失之中。在此起彼伏的炒作事件中,这些信息的传播者,变成了信息的制造者,既能制造空穴来风的假新闻,也能利用某些事实基础,变态地制造出“新事件”。这些公众利益的“守护神”,社会舆论的“导向人”最终变成了大众的愚弄者,社会舆论的误导者。

  以轰动一时的“杨丽娟”事件为例,当一位67岁的老人为满足星迷女儿的愿望而卖肾的信息公之于众时,媒体想到的不是如何借助自己的力量对这个偏执的家庭及他们偏执的孩子进行正确疏导,相反,却以一种及其兴奋乃至癫狂的姿态在“13年”、“买房”、“卖肾”等字眼上大做文章。北京某电视节目制作公司甚至三次到兰州商谈“业务”。而某电视台记者也对杨家做出承诺:“我们台有实力,能联系到刘德华,见是肯定的”。媒体到后期甚至还参与策划了“明星捐款”等事件。本该发挥舆论引导功能的媒体将这个病态家庭作为道具,自编、自导、自演、自播了一出追星悲剧。

  2006年3月23日《兰州晨报》的相关报道曾这样写道:“虽然林鹃(化名)的父母一时无法凑足费用让她第三次去香港,使她受到了不小的打击,但除了本报和央视《社会与法》频道记者的关注和重视外,《南方都市报》、东方卫视以及央视《共同关注》栏目组记者也将于24日抵达兰州,对林鹃痴迷和寻找刘德华所付出的代价及遭遇进行关注。与此同时,全国绝大多数城市强势媒体也将在24日联合本报一起刊发林鹃父母写给刘德华的‘请愿书’。希望刘德华得知此事后能够安排时间和林鹃见面。此外,全国绝大多数城市强势媒体都已转载了本报对痴狂‘追星女’的连续报道,并对本报长期以来对弱势群体的爱心和帮助给予了肯定和赞扬。”面对这样的报道我们不禁要问:“星迷”林鹃值得媒体如此关注吗?媒体不遗余力倾注如此热情的动因是什么?《兰州晨报》在这段文字最后借他者之口往自己脸上贴金的表述以及那些“唯恐影响不够大”的描述无疑给出了答案。正如法国著名社会学家布尔迪厄所言:新闻炒作的第一个目的,也就是最直观的目的就是“引起轰动”,而最终的目的是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媒体要为杨丽娟“圆梦”,最终要圆的是自己的利益之梦。当杨丽娟疲惫地返回兰州,接受媒体采访时,曾情绪激动地说道:“媒体太残酷了,他们只关心自己的事,之后扔下我们就不管了。”是的,“在杨丽娟事件狂轰滥炸的报道中,我们看到了一种难以名状的残忍,杨丽娟事件分明变成了一场媒体的盛宴,舆论的狂欢!”。娱乐变成了愚弄,受众的尊严被肆意嘲弄,新闻的专业精神受到了极大的损伤。

  二、有价值的传播信息的缺失

  “拍到王菲生子,等于事业成功”,这是娱乐记者们在2006年时的口号。为何是这样?圈内有名的娱乐记者王小鱼在回答《南方周末》、凤凰卫视等诸多媒体采访时说:“拍到目前华语娱乐界地位最高的天后王菲和最具争议的影星李亚鹏孩子的第一张照片,和当年德国人在美国拍到麦当娜孩子第一张照片,从新闻含量上来说是一样的。”“如果哪个娱乐记者说:王菲生孩子与我没关系,我想,他一定疯了。”而当央视主持人和晶问偷拍到菲鹏恋的意义时,娱乐记者卓伟的一段表白更可称作新闻炒作的价值宣言:“这个照片它本身的新闻性大过了它的艺术性。这个照片没有什么艺术的价值,但是它有新闻的价值,它的新闻价值就在于它是第一次拍到王菲跟李亚鹏在一起的照片,证实了王菲跟李亚鹏两个人确实在谈恋爱。”

  菲鹏恋爱、王菲生子或许确有一定的娱乐价值,但肯定不具有什么重要的社会价值,因而不具有真正的新闻价值。新闻媒体大张旗鼓地渲染此类鸡毛蒜皮的小事正是典型的炒作。于是,有价值的传播信息消失了,轻、浅、杂、碎的新闻炒作到处出现了:“庾澄庆与伊能静的婚姻危机”、“周正龙将被聘为深圳某动物园的名誉园长”、“陈冠希准备向好莱坞进军”,这些“五花八门的男欢女爱,生生不息的恩怨情仇”,毫无社会价值可言。而即便是可以从中挖掘社会价值的信息,一旦受到炒作的观念支配,便会统统滑向肤浅的泥塘。笔者有意收集了2008年“艳照门”事件发生后《重庆晨报》自1月30日开始的相关报道,在几十天的报道中,节选以下几个连续报道的标题:

  1月30日:《陈冠希阿娇张拍芝艳照网上流传》(配有陈冠希、张柏芝,阿娇三人艳照):

  1月31日:《陈冠希离港避风头下一个蔡依林?》(配有张柏芝一张目光迷乱的艳照):

  2月1日:《容祖儿卷入艳照门香港警方拘捕涉案男子初步认定照片并非PS,不排除是手机拍摄》(配容祖儿等人艳照);

  2月2日:《陈冠希新博客贴半稞照张柏芝传与谢霆锋闹离婚》

  2月3日:《陈冠希博客回应媒体“这不是游戏,是我的人生”》(配张柏芝代言的寝饰广告1张)《张柏芝谢霆锋家中闭关打电玩,众艺人身价不降反升》

  2月4日:《港媒报张柏芝再度怀孕保住婚姻》(配张柏芝与谢霆锋与婆婆拉姑亲密照片)

  从这些标题中我们不难看出,媒体从一开始就放弃对“艳照门”事件中具有深层价值和意义的“道德危机”问题的探讨,而是嗅着事件的新鲜和刺激味,一味进行猎奇式实录报道,唯恐有闻不报,报有所漏,沉溺于浅薄与无聊中不能自拔。

  新闻娱乐化,更进而炒作化,原本只是媒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下对受众的迎合之举,但受众真的只愿看这些鸡毛蒜皮、鸡鸣狗盗的事?恐怕也不尽然。但从卓伟等娱记们自以为是的表述中(“这个照片没有什么艺术的价值,但是它有新闻的价值”),炒作者当是久居鲍肆不闻其臭,更闻其香了,他们或许真的以为在传播很有“新闻价值”的东西。对此,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杜骏飞教授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媒体对于‘王菲生子’的围追堵截,本质上是圈子里的自恋行为,媒体是以这种高度“敬业”的表演来表达对自己的敬意。”

  三、有价值的传播效果的缺失

  传播效果通常分为三个层面:认知层面、态度层面、行动层面。依此而言,正面的有价值的新闻传播效果应当是:(一)达成受众对周围环境全面客观地了解和认知;(二)通过舆论引导和监督在受众中形成某些共识,促进社会的正常有序发展,并由此进一步树立媒体的公信力;(三)在受众中形成正确的价值导向,带动受众行动层面上的良性变化。然而。解析新闻炒作,我们不得不承认,无论从哪一个层面上看,其所带来的效果大多都走向了反面。

  从认知层面上看,新闻炒作以持续和遍在的方式,制造了事件重要的虚拟现实,而对于视野有限的一般大众而言,就误将这个虚拟的现实当做真实的现实来把握了。再加上炒作带有的刺激性和趣味性,在相当的一段时间内,这些炒作的信息便会不同程度地影响受众对客观现实的理解和把握,造成注意力的局限。有研究者对2008年初“艳照门”事件和南方特大雪灾两个事件的网络受众关注度做过分析,得出下面的一组数据:

  两个事件在时间上有重合,但受众的关注度却明显同它们的社会价值成反比。除了受众窥私欲的干扰,我们说,媒体的大肆炒作是造成受众这种盲视的重要原因。

  从态度层面上看,新闻炒作中诸多的故弄玄虚、虚张声势、无中生有、弄虚作假等等,最终加剧了受众对炒作新闻本身的逆反以及对媒体公信力的质疑甚至否定。从20世纪90年代的陈健康事件、白晓燕被绑架事件,到近在眼前的纸陷包子事件、艳照门事件等,每一次“重大”事件都以媒体的集体狂欢开场,而又都以民众对媒体操守的千夫所指了结。

  行动层面上看,失范的新闻炒作行为能够如此长久普遍地存在,本身就给受众提供了一种负面价值坐标。久而久之,受众不仅会对无良的炒作现象习以为常,更进一步,还会在其暗示下,模仿和发挥炒作的内容。如香港的部分中小学生就在艳照门事件之后就掀起了自拍艳照公开上传的热潮。

  综上所述,我们不得不再次重申,炒作不是策划,炒作就是炒作,它是一种丧失了新闻价值观的严重违背新闻专业精神与规范的不良行为。我们应该在学理上明确地坚持这个看法,这样也才能在实践上有效地反对新闻炒作。

  艳照门范文篇6

  内容提要:香港“艳照门”事件涉及到明星的隐私保护、商业化利用、信息自由等问题。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明星们对其隐私的商业化开发和利用,符合帕累托最优的标准;而问责互联网上大规模的窥私行为,执法成本过高,不利于信息的自由流动。法经济学的观点有助于社会财富增长,但应兼顾隐私权的特殊性,在人格尊严和经济效率之间寻求平衡。

  2008年香港明星“艳照门”事件招谤惹讼,沸沸扬扬,又一次把隐私权话题推上前台。“艳照门”事件中,撇开道德和意识形态色彩,如何看待明星等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和商业化利用问题,如何规制互联网上发生的大规模窥私行为,如何协调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自由流动之间的矛盾?对“隐私”和“窥私”这种社会现象,法经济学可以为我们提供观察问题的不同视角。

  一、隐私有价?

  法律经济分析(economicanalysisoflaw),亦称法律经济学(lawandeconomics),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或称微观经济学),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及未来发展的学科。[2]作为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在美国法学界出现的理论思潮,现在已经成为美国法学界影响最大的法学流派。经济分析方法采用“理性人”假设、效率最大化原则、交易费用、社会成本、博弈理论等范畴作为分析工具,考察法律规范和法律问题,在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刑法、公司法、反托拉斯法等法律领域发挥了重要影响。因将经济分析方法推广到人类其他行为领域而获得诺贝尔奖的贝克尔认为:“经济分析为理解全部人类行为提供了一个有用的框架……虽然我知道。其他非经济变量及其他领域的经济分析手段对于发现理解人类行为也有重大建树,但是经济分析提供了理解全部人类行为的可贵的统一的方法。”[3]传统法律观念一般不计法律执行的成本和后果,旨在为了维护抽象的正义,例如,民法的“契约必须严守”原则,不考虑当事人双方的成本与收益以及资源配置的经济合理性。但经济分析的方法对此提出挑战。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经济学对传统隐私权理论批判道,隐私权问题的讨论往往充斥着伪善、口号、情绪和松散的思维,[4]因此需要运用经济分析这柄“奥卡姆剃刀”(如无必要,勿增实体)予以简化和精确化。

  作为个人隐私的信息是有价值的。信息经济学将作为隐私的秘密信息作为一项产权的标的。隐私的作用在于,社会交往会出现蒙人(misrepresentation)造成的一些利用被利用的机会。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隐瞒自己的收入、前途、观点以及其他,为的是操纵其他人对自己的看法。[5]“隐私”(privacy)与“窥私”(prying)可以被视为两个经济产品,就像经济学上通常对萝卜和啤酒的看法一样,我们可以将“隐私”和“窥私”视为纯粹的消费品。并且将两者作为工具性价值(instrumentalvalues),而非终极价值(ultimatevalues),这意味着作为一种手段,“隐私”负担效用最大化的使命。[6]

  据此,信息应当配置给那些为该信息投入成本而获取更高价值的人,其信息秘密应当受到隐私权的合理保护。按照法经济学的观点,明星们对其信息隐私享有产权,因为这是他们最有价值的资产之一。明星对其隐私的商业化开发和利用,制造出层出不穷的“绯闻”、“丑闻”、“秘闻”,借以提升人气,抬高身价,无可厚非。这符合帕累托最优的标准,满足了公众的“窥私”需求,为社会增加了福利,而没有真正的受损者。事实上,正是明星们造就了以窥私为业的“狗仔队”,而非“狗仔队”制造了明星。难怪“艳照门”爆发之初,“审美疲劳”的公众普遍认为只不过是又一次炒作而已。关于隐匿信息可能导致虚伪、欺诈和控制他人,[7]笔者认为,这属于行为人的动机,而法律作为行为规范一般不考虑当事人的动机差异,因为动机属于隐藏在人类行为深处的内心活动,其类型千差万别,无法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事实上,行为人既有可能抱有欺骗、伪装等不良动机,也有可能基于捍卫人类尊严的高尚动机,这不是在确定法律保护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虽然生活中不乏利用对信息的隐瞒操控人际关系的现象,但也应当注意,第三人的窥私行为反过来也可能导致对隐私占有者的控制和操纵,从这个角度而言,无论隐私的保护与否,对信息的控制就意味着在人际交往中占据优势地位,该优势地位赋予保密者还是窥私者,并没有本质不同。

  二、窥私无罪?

  当“艳照门”演化为恶性侵权乃至犯罪事件时,当众明星发现日益滋长的公众窥私欲突然变成了吞噬一切的洪水猛兽时,“艳照门”这扇“门”就打开容易关上难了。对于网上艳照流传、公众窥私的集体违法现象,主张道德抵制者有之,主张清洁网络者有之。根据1997年公安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33号令)第五条第六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淫秽信息。吉林省公安厅曾援引该条提示网民,遭受一片质疑和谩骂。笔者认为,该条款在社会效果上未免有法不责众之嫌,在法理逻辑上,也不无问题,因为在浏览之前,不可能准确判断该信息是否淫秽,而浏览之后,即便当时警觉也已构成违法。浏览即违法,实则不教而诛,值得商榷。

  就法经济学而言,一般认为,信息流通是社会知识和财富增加的必要条件之一,丰裕繁荣的现代社会是建立在信息自由流动之上的,人们可以充分地利用这些信息做出对自己有利并可能对社会也由利的决策,而以牺牲信息的自由流动和累积为代价过度的保护隐私,将导致交易成本过高和遏制社会知识创新的不良后果。[8]信息作为一种产权,在可以自由流动时可能发挥最大的效用。在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配置给谁?美国学者波斯纳认为应当考虑两个因素:(1)信息的本质和来源;(2)交易成本。[9]例如一家杂志未经订户同意而将订户名单出卖给另一家杂志,法律是否应当允许?其认为,订户名单对于购买者的价值,一般高于订户为推脱可能是不合己意的购买请求所花费的成本,因此应当将信息中的财产性权利分配给杂志,而法律正是这样做的。[10]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公安部33号令问责于无数的艳照浏览者,通过正式的制度保护隐私,未免执法成本过高,并且确认侵权和侵权范围的难度太大。事实上,一个过度干净的互联网,是以阻碍信息自由流动为代价的,这势必导致互联网趋于萎缩乃至死亡。

  三、法经济学的反思

  隐私权的经济分析揭示了隐私权对于社会信息和财富增长的意义,划分了合理保护的范围,并且警告立法者避免过度保护而导致人们获取信息、利用信息能力的降低。但经济分析学派从纯粹功利角度对隐私权的做法,受到了隐私权支持者的强烈反对和批驳。笔者认为,经济分析方法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未免有以偏概全之处。

  首先,隐私权经济分析的反对者批评了法经济学的四个理论假设,即:(1)经济学的“有限资源”前提,在隐私权领域不适用,因为基于独立人格和个性而具有的自豪感和自尊心,就不是那种“相对于人类欲望而言是有限”的资源。(2)趋利避害的理性人假设有争议,“用一个市场中成本与需求之间的直接关系,来类推证明制裁的严厉性与威慑效果之间的直接关系是牵强附会的”。(3)外部成本和收益概念的不确定性无法为经济分析提供坚实基础,而只是表达了学者市场模型之外的立场。(4)经济分析的局限性被忽视,其适用范围被无限夸大。事实上,经济分析方法对其分析对象隐私权的界定仅限于私人信息,而对于秘密信息的权利只是隐私权的一部分。信息经济学的分析完全无视了美国最高法院在格里斯伍德诉康涅狄格州案、罗伊诉韦德案对隐私权的发展,避开讨论了

  隐私是抵制政治迫害的防护器”的问题。[11]

  其次,将隐私权等同于财产权,忽视了其人格性的要素。这也决定了经济分析的方法不能区分自然人的隐私权和法人的无形财产权,不适当地将隐私权的主体扩大至法人等社会组织。其根源在于,将隐私权单纯地作为一种工具性价值,拒绝讨论终极意义上的隐私权问题。隐私权的功能不限于对获取信息、发现知识的鼓励等功利性目的,还具有保障个性人格发展、维护正常人际关系、醇化道德风尚等工具性价值。价值的判断具有主观性,单纯的从经济角度定义隐私并不完善,不能以苍白的、抽象的“理性人”标准代替个性人的多元价值选择。例如西迪斯诉F-R出版公司案(Sidisv.F-RPublishingCorp.)[12],受害人认为有价值的是其隐逸生活的安宁状态,虽然不具有任何经济价值,但满足了受害者个人的主观需要。实际上,不具有任何经济价值的隐私也应受到保护。如同性恋问题,属于个人性取向的选择,完全归于个人隐私范畴,该事务不具有任何现实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对其施加干预的侵害行为也不会给第三人或社会带来利益。但法律不能据此拒绝保护该种隐私,任由他人侵犯。总之,效率不是社会的终极价值,个人的私生活自由和人格尊严才是隐私权的终极追求。

  最后,从经济分析角度出发完全可以获得相反的结论。信息不对称永远存在,信息和知识的分布不是集中的,而是星罗棋布的分散在人群之中,这也是自由和创新的保证。根据市场的模式,如果法律确认个人对其隐私享有独占的产权,则披露隐私、获得信息意味着对该权利的让渡,则可能通过自由交易的市场化方法保护个人隐私。私人信息的自愿交换过程,会确保“用整个消费者群体支付花费的意愿衡量出来的人们满意度,是最大化的”。而波斯纳在此没有彻底贯彻其市场理论,而是主张人们“不应当有权隐匿有关其自身的重要事实”。[13]赋予隐私以产权不会降低信息流转和自由竞争的程度,因为只有赋予其产权才能更有效的保护隐私,鼓励信息的获取、积累和流通。只不过是该隐私因市场化所带来的价值归属于信息所有者,而非第三人。既然对隐私权人予以保护也不妨害信息市场化流通机制的建构,那么武断地将该利益配置给第三人,而使隐私占有人承担损害,通过降低隐私权的保护程度促进信息流动,其正当性和公正性缺乏有力的支撑。

  综上所述,虽然隐私炒作未尝不可,但明星“艳照”涉及阴私,属于纯粹的私生活领域,其隐私权应当受到必要的尊重和保护。这种底线的尊严是人的终极价值所在,而社会效率只是工具性价值,所以,网民浏览、保存艳照可能不被追究,但散布、传播、销售艳照的行为,尤其是始作俑者“奇拿”无疑应被判定违法。特别在互联网络的环境下,“艳照门”这种侵害是不可逆的,甚至是不可控的。之所以不可逆,是因为一旦个人隐私被公开,便永远不能恢复原状,消除公众知晓的事实;之所以不可控,是因为互联网络的开放性、交互性和匿名性,使窥私行为得以迅速“大众化”、“普遍化”。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律的制裁和损害赔偿救济功能有限,保护隐私权更为有效的手段是事前的预防性救济,即消除危险的人格权请求权(香港地区有英美法上的禁令),以防止侵权行为蔓延为大规模的窥私事件,从而在人格尊严保障和信息自由流动之间寻求某种平衡。

  注释:

  [1]本文为20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社会中的隐私权保护”(07CFX040)阶段性研究成果。

  [2][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中文版译者序言,第3—4页。

  [3][美]加里S•贝克尔著,王业宇、陈琪译:《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9页。

  [4]RichardG.Turkington&AnitaL.Allen,PrivacyLaw:CasesandMaterials,2nded,St.Paul:WestGroup,2002,p317.

  [5][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苏力译:《正义/司法的经济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241页。

  [6][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常鹏翱译:《论隐私权》,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1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47页。

  [7]例如“艳照门”事件中,被艳照激怒的“粉丝”指责阿娇等偶像“虚伪”、“扮清纯”,形成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其实,“玉女”只是明星的职业形象,是演艺公司的市场化包装,并非其人格评价。

  [8]例如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市场失败问题。该问题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阿克洛夫(Akerlof)在分析“柠檬”市场的基础上提出。“柠檬”意指二手车市场上质量差的车。最初的二手车市场上也会有质量好的车,但二手车的质量信息只有卖车人知道,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买车人信息短缺,想防止上当,只愿意支付一般价格,即便遇到好车也不愿出高价;卖方若有好车,也不愿低价出售。结果是好车被淘汰出局,而坏车充斥市场,成为“柠檬”市场。人们在“柠檬”市场上无法买到好车,也就没有积极性再进入市场,“柠檬”市场因此失败。

  [9][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常鹏翱译:《论隐私权》,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1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50页。

  [10]Schibleyv.TimesInc.,45OhioApp.2d69,341N.E.2d337(1975).

  [11][美]爱德华•J•布鲁斯通著,常鹏翱译:《隐私无价》,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1卷),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1年版,第384—389页、第391页。

  艳照门范文篇7

  道德失范现象

  1.追逐黄色新闻报道2010年伊始,“中国第一车模”兽兽就用三段不雅视频给娱乐圈扔了颗重磅炸弹,各大网站、知名论坛瞬间重现了两年前“艳照门”的传播盛景。一位名叫翟凌(昵称兽兽)的车模热恋时与前男友拍下亲密视频,前男友将两人的“艳照”和视频上传于网络,引起网民的广泛关注,此事件称为“兽兽门”.

  当事件曝光后,很多网络媒体在其页面显著位置进行大篇幅报道,并随之配发大量图片进行解释说明。这些照片即使在关键部位做了技术处理,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吊起了广大网友的好奇心,网友纷纷在网络上搜索艳照及视频,导致了事态的蔓延.

  显然,这些媒体在刊发新闻时,没有履行自己的审查职责,也没有对这一事件曝光后所产生的恶劣后果进行充分估计。此后还有类似工行女“艳照门”、上海大学“校鸡门”以及最近如火如荼的《非诚勿扰》女嘉宾闫凤娇“厕所门”等事件,都成了网络媒体第一时间追逐的报道对象,其报道尺度之宽令人咋舌.

  2.虚假新闻泛滥目前,我们可以看到,各大网站、论坛、博客中充斥了大量未经证实的虚假新闻。2009年下半年在网络上热炒的“艾滋女”事件,就是虚假网络新闻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的典型。一名女子在某博客网站上公布了曾与自己发生过性关系的279名男性的手机号码,声称本人感染艾滋病,这样做是为了报复社会,同时还曝光了大量不雅照片。这一消息立即在网上掀起了轩然大波,广大网友纷纷对“艾滋女”表示愤慨,发动网友人肉搜索,辱骂侮辱的声音喧嚣不停.

  某些记者自然不会放过如此具有爆炸性的新闻,一时间各大网站、论坛纷纷转载博客内容。真相大白之后,媒体又纷纷出来为这名女子澄清,然而那些曾经像箭一样的流言蜚语带给一个无辜人的伤害恐怕是任何“澄清”都无法弥补的.

  3.过度娱乐化网络时代催生了众多网络红人,以“犀利哥”为例,他本是一个身世坎坷的流浪汉,但无意间一组照片展示了其“极品帅哥”的不羁气质,瞬间走红网络.

  在网络新闻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下,网民疯狂地在网络上转载其照片并进行评论,却没有人想真正了解“犀利哥”背后的故事,而实际上他只是一个需要帮助的可怜人而已.

  应对之策面对网络新闻报道中的各种道德失范现象,如何在规范网络新闻环境的同时,更快捷准确地传达新闻事实,让网络新闻环境更为健康有序地发展下去?

  1.加强对网络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现在许多网站的新闻从业人员大部分都只可称为“传媒工作者”,受过正统新闻教育的“新闻人”并不多,这就导致了某些从业人员对新闻职业道德认识上的模糊性,从而影响了其对新闻事件的选择和把关。通过对网络新闻从业人员进行新闻道德教育,可以使网络从业人员实现新闻自律,增强新闻道德意识,面对新闻热点时能够坚持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考虑,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网络新闻环境的净化发挥积极作用.

  2.加强网络新闻监督,健全网络新闻法规首先应该向传统媒体学习,新闻管理部门要对网络新闻内容进行审查。要保证网络新闻的真实性,就要求有关部门一方面核查新闻源、新闻线索的可靠性,另一方面还要通过网络求证相关当事人,确认新闻事实的细节,避免类似“艾滋女”事件的再次发生。有时单靠媒体的自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未必能真正净化网络新闻环境,真正釜底抽薪的方法是要求国家相关部门出台切实可行的法律政策来约束网络新闻道德失范行为.

  3.建立完善的网站管理机制,净化网络新闻环境在网络环境中,外界无法干预任何一个发言人的思想,然而对于一些重大新闻的控制却可以通过网站的技术管理来实现。对于具有争议性的热门话题,在不危害国家利益的大前提下,将其置顶。同时对于一些危害社会、容易对公众造成错误引导的言论可以让版主或管理员删除,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议程设置功能.

  艳照门范文篇8

  (一)网络舆论的突发性挑战廉政政策决策的渐进性

  廉政政策决策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它是廉政决策主体围绕政策方案的达成,相互之间所作的讨价还价、谈判与妥协的互动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涉及众多的利益主体,众多的人员,所以常常要面临“众口难调”的尴尬,因为每一个参加者都寻求得到最大的收获,并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一旦决策失误,其负面影响和破坏力极强,损失无法估量,因此也就决定了廉政政策决策是一个渐进性的、非常慎重的过程。而网络舆论则全然不同,其往往具有突发性和迅速性。尤其是关于官员腐败的舆论,更是能一石激起千层浪。例如,安徽庐江“艳照门”事件,照片主角直指庐江县委书记和副县长,一经报道就成了各大网站的热点,出现了大量跟帖和评论。虽然最后经调查是一起彻底的乌龙事件,但是庐江官方在应对突发的网络舆论时处理不够慎重,几次前后不一的回应,不仅引起了网民的“习惯性质疑”,还加剧了网民的猜测,有的认为背后还有官场内斗、贪腐事件,即便在揪出照片真实人物后网民们还认为是官方使出了“丢卒保车”策略。可见,网络彰显出其巨大的舆论聚集功能,往往让决策者们措手不及。

  (二)网络舆论的主动性挑战廉政政策决策主体的公信力

  廉政政策决策属于精英决策,是一个自上而下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具有廉政决策权力的是决策者,对廉政决策权力有影响力的人是决策参与者,由决策者和决策参与者共同构成决策主体”,决策主体掌握着决策的主动权,及时发现问题进而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或者在问题暴露出来之后主动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网络舆论的出现对廉政政策决策的这种主动权和主动性提出了挑战。网络事件往往是经过网民的热切关注之后才进入决策者们的视野中的,要么条件反射式的立即辟谣否认,要么迫于舆论压力才做出回应,无论哪种都不是网民满意的结果。这样一种被动的补救性的措施给政府形象及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例如,昆明“艳照门”事件,事件一经传播立即得到官方的关注,但是在“艳照主人公是否是发改委官员”的问题上,昆明官方多次改口。昆明发改委就艳照当事人问题经历了“否认—承认—再否认—再承认”的过程,可谓上演了一场“变脸”绝活。尽管最终以“犯罪嫌疑人被控制”与“艳照当事人被调查”告终,但是同时政府的公信力也丧失殆尽。接连不断的官员丑闻事件的揭露,虽然惩罚了一部分问题官员,但也同时让作为廉政政策决策主体的其他官员的威信大打折扣。

  (三)网络舆论的非理性化挑战廉政政策决策的理性化

  廉政政策是“公共权力机关特别是反腐倡廉部门为制约公共权力拥有者、治理腐败现象,经由政治过程而制定的实现廉洁政治的行为准则和行动方向及其过程,它是一系列反腐倡廉的战略、策略、法令、决定、条例、计划、措施、方案等的总称”。作为反腐倡廉的战略策略,实现廉洁政治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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