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申请博士学位有关规定(2013级以前参考标准)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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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撰写、评审及答辩的有关规定

  (二)学位申请人必须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相应的学术水平;

  (三)学位申请人在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时,必须按各培养单位制定的培养方案修满本学科、专业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数,且所有成绩全部合格;

  (四)科研成果要求:

  1.理、工、医学学科(临床医学除外)必须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发表在SCI、EI、MEDLINE源刊上的学术论文;

  2.临床医学学科必须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发表在SCI、MEDLINE源刊上的学术论文或至少有两篇发表在指定核心期刊上的学术论文;

  3.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必须至少有一篇以第一作者发表在SSCI、A&HCI源刊上或在权威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或至少有两篇发表在核心刊物上的学术论文;

  4.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也可视为博士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

  5.发表的学术论文内容必须与其申请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相关(含跨学科、专业),且发表的学术论文作者单位第一署名应为“武汉大学”或“武汉大学XX培养单位”;

  6.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备案,可不发表学术论文:

  ① 参与国家秘密科研项目者;

  ② 项目获得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并排名前5名的科研成果获奖者;

  ③ 参与863、973、国家支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并做出重要贡献者;

  ④ 取得授权的发明专利且为第一发明人,或取得软件著作权且为第一完成人等。

  7.各学科期刊目录见学院具体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应体现出作者已在本学科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对所研究的内容有创造性见解,并能反映作者具有较强的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数据和过程要真实,严禁造假和抄袭他人成果;

  (三)博士学位论文必须符合学术规范要求。引用的材料,必须注明出处;采用合作者的思想和研究成果,要加附注;

  (四)博士学位论文应用中文撰写(外语专业学生除外);留学生如要使用非中文(英文)撰写学位论文,必须事先报培养单位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批准,并在论文中附详细的中文摘要(不少于5000字);

  (五)理、工、医学学科博士学位论文字数宜控制在4—10万字,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博士学位论文字数宜控制在10—15万字;

  (六)博士学位论文必须使用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研制的学位论文检测系统进行检测;对于重复率偏高的论文,由指导教师或同行专家甄别,决定该生是否进入论文答辩。

  (七)博士学位申请人不得用“涉密资料”撰写学位论文。若指导教师的涉密项目需要,博士学位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至少半年(180天)办理涉密审批备案手续。

  (一)博士学位论文完成后,经指导教师、教研室(研究室)或指导小组审查通过后,进行“双盲”评审。2014年,理学部各学院的所有学位论文及其它培养单位一定比例的抽选学位论文参加教育部学位中心的“学位论文网上评议开放平台”进行评审,其余学位论文由培养单位确定聘请论文评阅人;

  (二)博士论文评阅人为3人(一般为省外专家)。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有一定学术造诣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一般应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三)博士学位论文评阅应于论文答辩前40天进行,由培养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将学位论文传递给论文评阅人。为了保证博士学位论文质量,博士学位论文必须进行“双盲”评阅。“双盲”评阅论文,是隐去学位论文作者、指导教师和被聘评阅专家姓名等相关信息的一种论文评阅方式。具体方法和程序如下:

  1.博士学位论文评阅须在培养单位分委员会领导下,由负责研究生工作的院长(主任)、教学秘书具体实施,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负责指导监督;网评论文由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送审,并将评审结果反馈培养单位。

  2.论文评阅的送审时间由培养单位确定。上半年申请学位人员的论文送审于4月底完成,下半年于10月底完成;网评论文要尽早送审。

  3.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完成后,到本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处领取答辩材料,并按规定填写有关表格,然后将资格审查表1份 、成绩单2份 、科研成果原件 、学位论文1份 、网上提交的学位申请打印纸质1份,交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再将隐去学位论文作者、导师姓名及相关信息的学位论文3份交给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验收;

  4.培养单位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阅专家3人(一般为省外专家)作为评阅人;

  5.培养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将学位论文、评阅书、评阅人聘书、保密信封,通过邮寄(挂号、特快专递)在其论文答辩前40天将论文寄送到评阅人手中,以保证评阅人有足够的时间评阅论文;

  6.论文评阅意见返回后,由培养单位指派专人拆封,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填充完整,并将评阅书中有关评阅人的信息页撕下作保密处理(此页在答辩结束后归档),以保证评阅人的隐名权益;

  7.培养单位根据评阅意见通知申请人是否进行论文答辩。能举行论文答辩的,则将博士学位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研究生教学秘书,报培养单位分委员会审批。评阅书只有经过保密处理后才能提供给答辩委员会。

  (四)博士论文评阅人须对论文写出详细的评语,其评语应包括:

  1.对论文选题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及综述的评价;

  2.对论文学术水平的评价,包括对论文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以及新见解或创造性成果的评价,并指出论文的创新点;

  3.对科研能力及写作水平的评价;

  4.指出论文中不足或应加强的方面,并提出建议;

  5.对论文是否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能否举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写出明确意见,并以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论文进行评定。

  (五)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1.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有一位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则由培养单位分委员会和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协商另行聘请一位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申请人需延期半年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2.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有两位专家认为不合格的,申请人需延期至少一年修改论文,重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六)培养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实施办法,报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备案。

  (一)3月下旬,申请人员到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处领取申请学位的答辩材料。

  (二)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以及论文评阅送审时间于上半年4月底或下半年10月底完成。

  (三)学位论文答辩须于上半年5月底或下半年11月底完成。

  (四)各培养单位应于上半年6月10日或下半年12月10日前将分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以下材料分别加盖公章后,交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审核:

  1.学院提交如下材料:

  ①分委员会学位授予会议纪要;

  ②申请博士人员基本信息汇总表;

  ③分委员会授予博士学位表决汇总表;

  ④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⑤纸质版中、英文论文摘要简况表;

  ⑥纸质版论文使用授权书一份(格式和要求见附页三);

  ⑦电子版博士学位论文(PDF格式,不加密,论文必须是修改后的最终版本)。

  以上①、②、③、④项必须盖有学院公章。

  2.学部提交如下材料:

  ①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A3纸印);

  ②学部会议纪要(A4纸印);

  ③学部投票表决结果汇总票(A4纸印)。

  以上3项必须有学部召集人和学部秘书的签名。

  (五)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名单由教研室(研究室)和指导教师共同提出,经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答辩委员会组成方为有效。

  (六)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或7人组成(校外专家至少2人)。主席必须是教授,委员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可以参加其研究生的论文答辩,但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聘请的答辩委员会委员含论文评阅人最多1人。

  (七)答辩委员会委员聘请秘书1人,负责在答辩前一周将学位论文及聘书送交各位委员,以便委员作好参加论文答辩会的准备工作。并承担答辩会议记录,答辩材料整理、归档。

  答辩委员会秘书工作职责:

  1.填写“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审核表”,经审批后向论文答辩委员会发聘书、寄送博士学位论文;

  2.协助教研室(研究室)或指导小组安排博士生答辩时间、地点,出布告,联系派车接送校外专家;

  3.将整理好的博士学位档案递交答辩委员会供会议参考。其材料应有:

  (1)博士学位申请表1本(含以下内容)

  ①博士学位基本情况表;

  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

  ③论文评阅书3份;

  ④答辩委员会表决票5—7张;

  ⑤报送博士学位简况表(中英文各1份);

  (2)开题报告一份;

  (3)学位课综合考试表一份;

  (4)博士研究生成绩单二份;

  (5)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复印件(A4纸印)装订成册一套(装订时不用钉书针,用胶水粘贴)、(答辩结束后交培养单位存档);

  (6)博士学位论文全文电子版1份和纸本论文3份(答辩结束后答辩者自己将电子版论文和一份纸本论文交校图书馆;将一份纸本论文放学位档案袋中;将附有“中、英文论文摘要简况表” 和知网“论文使用授权书”的一份纸本论文交学院教学秘书处);

  (7)博士学位论文若干份(依照学院要求)。

  4.做好答辩记录,发表决票(加盖学院公章有效,事先填报博士生姓名、答辩日期),并负责监票;

  5.完成答辩有关材料(协助答辩委员会起草决议,请答辩委员会主席在决议上签名等);

  6.发答辩酬金;

  7.答辩结束后,按学位档案目录的顺序排列整理学位档案材料,将其《博士学位申请表》中(1,4)(3,8)页用B4纸复印17份,装订好连同学位档案一并交学院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统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分委员会和学部学位工作小组评审。

  (八)申请人在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时一般不少于40分钟。

  (九)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在武汉大学校内举行,须张贴海报,公开答辩;若有特殊情况,需在异地组织答辩,必须事先经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批准。

  答辩环境要求:

  1.答辩场所应宽敞、明亮,有学术氛围;

  2.答辩场所内禁止吸烟、使用手机;

  3.答辩场所内不提倡摆放水果、副食(水果、副食可摆放在休息场所);

  4.提倡讲普通话。

  (十)同一专业的博士生安排在同一天答辩时,不应超过4人。

  (十一)博士论文答辩不合格的处理办法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2.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如申请人未曾获得过该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十二)学位论文答辩会议的一般程序(作为参考):

  1.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主席或秘书);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

  3.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开始,提出答辩基本要求;

  4.学位申请人以PPT形式报告论文主要内容(约30-40分钟);

  5.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约30分钟);

  6.休会,研究生和列席会议人员退席;

  7.指导教师简要介绍申请人论文研究及学习、科研情况;

  8.宣读论文评阅意见和导师的学术评语(主席或秘书);

  9.答辩委员会对论文及论文答辩进行评议,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含以下内容:

  (1)对学位论文水平的综合评述;

  (2)对申请人答辩的评价;

  (3)论文是否通过;

  (4)论文的成绩;

  (5)授予何种学位的建议;

  (6)其它意见。

  10.不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11.讨论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主席和委员在决议上签名;

  12.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复会,并宣布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13.会议结束。

  五、博士学位档案移交的基本要求

  (一)归档的学位文件材料应参照档案馆制订的相应类型的卷内目录所列的条目和顺序收集齐全、排列有序;

  (二)卷内目录反映本案卷的实际内容,如所列条目有缺,请在备注栏内注明“缺”字样;归档的学位文件材料原则上要求归原件,若原件缺失,则可归一份复印件,但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复印件”字样;

  (三)学位文件材料的形成时间(年、月、日)、签字、盖章等手续必须齐全;

  (四)卷内每件材料单独装订成册,文件材料上的金属物应去掉,做到整齐、结实、美观。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档案,方便学位评审和材料归档工作,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意见,对《博士学位申请表》中”研究成果”部分的填写除表中已有要求外,另作如下规定:

  一、“研究成果”必须是攻博期间已发表的,攻博以前发表的研究成果一律不填入。

  二、对虽未正式发表,但已被报刊、出版单位录用的成果,可列在正式发表成果后作为参考,并出具报刊编辑部或出版单位录用的证明函件,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否则不予填写。

  三、学术会议论文如被认为等同权威、核心期刊的,可列入。

  四、表中第1页“科研成果总数、论文数、著作数、获奖数、获专利数”栏目是填攻博期间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所研究并已正式发表的论文的实际数。1篇(项)科研成果,只能在表中填写1次,不能重复填写和计算。

  五、发表研究成果较多的,不一定全部罗列,可选择8项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填入本表,同时另附详细成果清单。获奖、获专利的研究成果,国际检索刊物源刊或收录的论文须标注,例[SCI源刊],[EI收录)。

  六、原则上应将权威,核心刊物上发表的属于本人攻博学科专业或与博士学位论文工作关系密切的研究成果排列在前;其它重要的科研成果排在其后;攻博期间虽未正式发表(或出版)但已有接收函的沦文(或著作)排在最后。

   

   

   

   

   

   

   

  国务院学位办文件规定: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和编印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局统一编制格式,并将博士学位论文提交北京图书馆和北京科技信息研究所收入国家级图书编目,以便及时向社会提供查阅,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位论文归档的要求,对我校博士学位论文印制规格作出如下规定:

  (一)封面(格式和要求见附页一)

  (二)论文英文题目(专用—页纸,上方为题目用宋体2号字,下方为研究生姓名宋体4号字、外文专业应有中文题目)

  (三)论文原创性声明(格式和要求见附页二)

  (四)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格式和要求见附页三)

  (五)博士生自认为的论文创新点

  (六)目录(格式和要求见附页四)

  (七)中文摘要

  (八)英文摘要

  (九)引言

  (十)正文(格式和要求见附页五)

  (十一)中外文参考文献(格式和要求见附页六)

  (十二)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格式参见附页六:参考文献排列格式)

  (十三)后记/致谢

  (一)论文用A4张(210×2976mm)标准大小的白纸打印;正文部分双面印制。

  (二)论文在打印时,纸张四周留足空白边缘,每页上方(天头)和左侧(订口)应分别留边25mm以上,下方(地脚)和右侧(切口)分别留边25mm以上。

  三、论文封面格式

  (一)分类号。必须在封面左上角注明分类号,一般应注明《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的类号,同时尽可能注明《国际十进分类法UDC》的类号。

  (二)密级。论文必须按国家规定的保密条例在右上角注明密级(如系公开型论文则可不注明密级)。

  (三)编号。武汉大学编号为10486,标准在封面右上角。

  (四)论文题目。题目必须用楷体标准一号字标注于明显的位置,应是集中概括论文最重要的内容,一般不超过20个字,以有助于选定关键词和编制题录。题目不能用缩略词,首字母缩写字、字符、代号和公式等,题目语意未尽,可用副标题补充说明。外语专业的论文题目一般采用英文,英文题目不宜超过10个实词。

  (五)论文作者姓名。

  (六)论文指导教师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必须是填写当年被学校批准招收博士生的教师。

  (七)专业名称。专业名称必须是我校已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并按国家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中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名称印制。

  (八)书脊(专指博士学位论文)。书脊上应用仿宋体四号字于上方标明论文题目,下方注明研究生姓名。

  (九)论文封面统一用120克铜版纸,封面底色为白色。

  (十)论文封面格式要求详见附三页。

  四、论文英文题目

  论文英文题目专用一页纸,“英文题目”用Times new Roman字体二号字,其下“研究生姓名”用Times new Roman字体四号字;外语专业应为中文题目。

  五、论文原创性声明

  “论文原创性声明”用黑体小二号字,内容用宋体四号字,具体内容见附页2。

  六、中文摘要

  “中文摘要”用黑体小二号字,内容用宋体小四号字,页码用罗马数字单独编排,并标注在每页页脚中部。

  七、英文摘要

  “英文摘要”用加粗Times New Roman小二号字,内容用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页码续接中文摘要的页码。

  八、论文关键词

  每篇论文必须选取3-5个以上中、英文关键词,排在其论文摘要的左下方,用黑体小四号字。

  九、目录

  目录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排列顺序是:1、中文摘要 2、英文摘要 3、引言 4、正文章节 5、中外文参考文献 6、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7、后记(可不要此项)。并对每项标明页码。

  十、引言(绪论)

  论文的页码由引言(绪论)的首页开始,作为第1页,并为右页,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排页码,必须统一标注在每页页脚中部。

  十一、正文

  正文是学位论文的核心部分,必须由另页开始,一级标题之间换页,二级标题之间空行;内容一律用宋体小四号字,字间距设置为标准字间距,行间距设置为最小值20磅,各章、节应有序号。

  十二、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用黑体四号字,内容用宋体五号字。

  十三、学位论文印刷份数

  由培养单位根据需要决定印刷份数。在学位论文定稿后,可先印刷数份给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然后根据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对论文的意见进行修改后,才能正式印刷,提交学校存档。

  页眉从中文摘要开始至论文末,偶数页码内容为: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奇数页码内容为学位论文题目。

  分类号                      密级           

  U D C                       编号  10486     

  (此外间隔20毫米)        (以上四项用仿宋标4号)

   

  武 汉 大 学

  博 士 学 位 论 文

   

  (论文题目与上一行间隔为25毫米)     (以上二行用宋体标2号字)

   

  论  文  题  目

  (题目用楷体标1号字)

   

   

  研  究  生  姓  名:

  指导教师姓名、职称:

             专   业    名   称:

  研   究    方   向:

  (以上四项用宋体标4号字)

  (此处间隔为25毫米)

   

  年    月    日(黑体标3号字)

  (地脚留出25毫米空白边缘)

   

  论文原创性声明

  (黑体小二号字)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研究成果。除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用宋体四号字)

  目  录

  (黑体小二号字)

  摘要………………………………………………………Ⅰ

  ABSTRACT …………………………………………………Ⅱ

  1  引言(或:文献综述)…………………………………1

   1.1 研究问题的背景………………………………3

   1.2 研究动机与目的………………………………4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5

   1.4 研究的内容与方法……………………………6

  2  正文 …………………………………………10

  ……………

  ……………

  3   中外文参考文献……………………………………25

  ……………

  ……………

  4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40

  ……………

   

  参考文献排列格式

  (用黑体四号字加粗)

  参考文献参照GB/T 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执行。推荐使用著者-出版年制,即在正文引用文献处标注著者姓名与出版年份,在文后的参考文献表中标注参考文献的详细信息。

  正文中的标注方式分两种:其一,正文里已出现著作者姓名的,在其后用圆括号附上出版年份即可;其二,正文里仅提及有关的资料内容而未提到著作者,则在相应文句处用圆括号标注著作者姓名和出版年份,两者之间加逗号。

  例如:

  Park et al.(1995)根据Laurentia西缘放射状基性岩墙的研究以及与地幔柱有关的澳大利亚Gairdner岩墙群的研究,首次提出约780Ma地幔柱导致Rodinia超大陆的裂解。

  其中关于成冰系顶底界时限和冰川活动年龄、超大陆裂解的起始时间和持续时间……是当前中国地球科学界十分活跃并得到迅速发展的研究领域(王平,2003)。

  引用同一著者在同一年份出版的多篇文献时,在出版年份之后用英文小写字母a、b、c……区别。如:(王平,2005a);(王平,2005b)

  引用多位著者的文献时,对欧美著者只需标注第一个著者的姓,其后附“et al.”或“等”,仅两位作者的也可全部注出,中间用“and”或“和”;对中国著者应该标注第一著者的姓名,其后附“等”字,例如:……(王平等,2005) ……。

  同一处引用多篇文献时,按出版年份由早期到近期依次标注,中间用分号分开。

  参考文献表加居中标题——“参考文献”,并列入全书目录。

  凡正文里括注了著者姓名和年份的,其文献都必须列入参考文献表。

  参考文献表中的条目(不排序号),先按语种分类排列,语种顺序是:中文、日文、英文、俄文、其他文种。然后,中文和日文按第一著者的姓氏笔画排序,中文也可按汉语拼音字母顺序排列,西文和俄文按第一著者姓氏首字母顺序排列。

  在参考文献中,当一个著者有多篇文献并为第一著作者时,他单独署名的文献排在前面(并按出版年份的先后排列),接着排他与其他人合写的文献。

  著录项目与GB/T 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中规定的顺序编码制基本相同,不同的仅为出版年份排于编著者之后。

  编著者姓名,一律姓在前、名字在后。西文和俄文的姓全部著录,名字可用大写首字母(不加缩写点);如果姓和名的首字母相同,便要用全名。

  以机构和团体署名的文献,此机构或团体可作为编著者,但要用全称,而不用简称或缩写。

  编著者不明的文献,编著者一项应注明“佚名”,或用其他与之相应的词。

  编著者为3人以下时全部著录,用逗号分隔,3人以上可以全部著录,也可只著录前3人,后加“,等”,外文用“,et al.”,“et al.”不必用斜体。

  外文文献大写字母的使用要符合文种本身的习惯用法。

  外文期刊刊名可列出全名,也可列惯用缩写刊名(缩写点可加,也可不加,但全文要统一)。只有一个词的刊名不能缩写。期刊名排正体。

  期刊只列出卷号,不必标“卷”或“Vol”等;如果是分卷图书,则应加“卷”或“册”或“Vol”或其他语种相应的词(外文缩写词不加缩写点,首字母大小写应全文统一)。

  参考文献的版次、卷、期、页码等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版次中中文版次著录为“第2版”、“第3版”……(第1版不必列出),西文文献的版次著录为“2nd ed”、“3rd ed”或其他语种相应的词 。

  日文文献中的汉字要用日文汉字。

  参考文献中使用的标点符号:

  ,用于多著者姓名之间,出版者和年或卷(期)之间,期刊名和年或卷之间,“等”或“译”字、专利号等之前。

  ()用于期号、报纸的版次、电子文献更新或修改日期以及非公元纪年。

  [] 用于序号、文献类型、电子文献的引用日期以及自拟的的信息。

  ∥用于专著中的析出文献的出处项前。

  - 用于起讫序号和起讫页码间。

  . 用于其余各项目之后。

  几种主要参考文献著录表的格式为:

   

   

   

       

   

   

   

   

   

   

   

   

   

   

   

   

   

   

   

   

   

   

   

   

   

   

  1-6若为电子文献仍按上述注录格式注录,除此之外的电子文献根据7的规则处理。

  具体示例如下:

  

  

   

   

   

   

   

   

   

   

   

   

   

   

   

   

  若信息不全,请先补全个人信息后点击“提交”

  

  选择“学位申请”模块

  

  

  注:提交博士学位申请后,在教学秘书未审核之前可以对提交的硕士学位申请信息进行查看、修改和撤销。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

  (摘  抄)

  1 基本概念

  1.1 人文社会科学

  人文社会科学包括人文学科和社会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研究是学术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术研究指在实证精神和理性精神指引下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探索、求知,以获得新的知识、理论以及对新知识、新理论应用的行为。更概括地说,它是人类和科学家群体也就是学术共同体对客观世界规律性的认识活动。它来源于实践,指导人类进行新一轮的实践并接受实践的检验。它的成果是一种理论化、系统化的知识体系。

  人文学科是以人的观念、精神、情感和价值,即以人的主观精神世界及其所沉淀的精神文化为研究对象的领域。社会科学是以外在于具体的个人及其主观世界的人类社会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由于“人”与“社会”在本质上的一致性和不可分割性,尽管在理论上可以将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区别开来,而在实际中,不可能对它们作出本质上的分别。所谓的社会现象,主要取决于人的一切特征,而脱离社会的人是没有的,人文学科必然具有社会性,因而在实际的研究中,人们往往将二者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讨论。

  人文学科,例如文学、历史学、哲学、艺术学等,社会科学,例如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有其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特点:这些学科不仅要寻求普遍的、共同的规律,也要研究偶然性和特殊性,有些学科还要特别关注个性;它们既是事实科学又是价值科学,是客观和主观、真理和价值、事实和规律相汇通、相统一的科学。

  1.2 学术共同体

  学术指系统专门的学问,通常以学科与领域来划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的发展,学科领域会不断产生新的生长点,从而延伸出新学科。

  学术共同体是有共同价值追求和利益取向的学术研究群体,是一个以民主的、合作的方式探索真理、自我纠错的群体,也是以诚信为基础、以自律与他律为保障的科学活动群体。

  学术共同体包含不同学科的学者群体。在高校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工作者,通常被称为某一或某些学科的学者、专家或专业人员。

  1.3 学术规范

  学术规范是根据学术发展规律制定的有关学术活动的基本准则,反映了学术活动长期积累的经验。学术共同体成员应自觉遵守。

  学术规范是为了防范学术研究中可能出现的失误与偏差,为学术研究创造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环境,保障和推动学术研究持续、文明、健康的发展,增强学术共同体的凝聚力,保障学术共同体的和谐。

  1.4 学术伦理

  学术伦理是指学术共同体成员应该遵守的基本学术道德规范和在从事学术活动中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以及对这些道德规范进行理论探讨后得出的理性认识。

  1.5 学风

  学风是学术风气的简称,是学术共同体及其成员在学术研究中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风气。

  学风不正指以下现象:学术研究中片面追求数量和速度、哗众取宠、急功近利的浮躁风气;思想僵化、墨守成规的教条主义作风和理论脱离实际的作风;在学术批评中互相吹捧或互相攻讦的庸俗作风。这些风气不仅表现为个体行为,而且整体性地存在于某些单位、领域和时段,成为社会不正之风的一部分。端正学风、开展学风建设是学术共同体的重要任务。

  1.6 学术失范

  学术失范指技术层面违背规范的行为,或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识而违背行为准则的做法。如:数据核实不足、文献引用出处注释不全等,其动机与情节较学术不端行为为轻。

  1.7 学术不端

  学术不端行为也称不正当的研究行为,指学术共同体成员违反学术准则、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例如:(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3)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4)伪造注释;(5)没有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6)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7)违反正当程序或者放弃学术标准,进行不当学术评价;(8)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等。

  1.8 学术腐败

  学术腐败是一种极端的学术不端行为,指学术权力的行使者滥用学术权力的行为。例如:利用学术权力不正当获取名利,不正当地获取学术资源、侵占或剥夺他人的学术资源,对学术批评者进行压制、打击或者报复。

  2 学术伦理

  2.1 求真务实

  求真务实是基本的科学精神。科学精神源于人类的求知、求真精神和理性、实证的传统。科学精神的本质是不懈地追求真理和捍卫真理。科学精神体现为严谨缜密的方法。每一个论断都必须经过严密的逻辑论证和客观验证才能被学术共同体最终承认。任何人的研究工作都应无一例外地接受检验。只有经过公开实践的证实,以及经过各种不同观点论争考验的成果,才能在学术上被承认和具有效力。

  2.2 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是保障学术成果可靠性的前提,从事学术研究的人不应有任何不诚实的行为。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在学术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坚持实事求是,一旦发现研究成果中的错误和失误,应及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在自我评价和评议评价他人时,态度严谨、客观公正、真实准确,避免主观臆断,不可掺杂非学术因素。

  2.3 继承创新

  人文社会科学是积累性极强的科学,认识人类自身和认识社会发展不是几个人和几代人所能完成的,必须吸取前人的智慧和经验才能在新的起点上总结规律、提炼理论,使研究逐步接近真理。必须对前人所作的经过历史检验的研究成果给予信任、加以继承,在前人的终点上寻找自己的起点。继承和质疑并不矛盾。质疑原则要求研究者始终保持对科研中可能出现错误的警惕,并相信对人类世界与社会的认识是要与时俱进的。科学尊重首创和优先权,鼓励发现和创造新的知识,鼓励知识的创造性应用。研究需要创新,没有创新,就不能推进社会的进步。基础研究是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的先导和源泉,是核心竞争力和学术制高点,更需要原创性的成果。但是,创新不是凭一时的灵感能够做到的,它需要长期积累、深入思考、反复实验,然后厚积薄发,最终爆发出潜力。

  2.4 恪守职责

  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必须具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要承担学术引领社会进步和发展的责任,决心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无愧于历史的贡献,不能片面追求个人名利、违背学术责任。同时要珍惜自己的职业荣誉,正当行使学术权力,避免对科学知识的不恰当运用以及对学术资源的浪费和滥用。在学术活动中,研究者应当热爱学术,敬畏真理。不能把学术当成是谋取不当利益的工具,而应当把研究作为探索真理、追求真理的志向和事业,正确对待研究成果的学术荣誉,勇于承担学术责任与学术义务,贡献出博大精深、嘉惠今人、传之久远的学术力作。创新需要学术自由,需要宽容失败,需要坚持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需要有创新的勇气和自信心。

  2.5 以人为本

  人文社会科学应将体现人性、尊重人格、保障人权作为基本的价值取向,将增进全社会和每个社会成员的进步和幸福作为终极目标。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既要考虑全社会的整体利益,又要尊重人的个性发展。

  学术共同体成员要相互尊重。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通过引证承认和尊重他人的研究成果和优先权;尊重他人对自己科研假说的证实和辩驳,对他人的质疑采取开诚布公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尊重合作者的能力、贡献和价值取向。

  2.6 自律与他律

  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应该从维护学术声誉和自身尊严的高度,修身正己,自我约束,讲求诚信,把遵守学术规范贯穿在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以取信于民,使自己的研究成果在建设祖国、改造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在自己从事教学与研究的学科领域里,既对本门学科的学术发展负有责任;也应爱护和促进新学科的丰富完善,顾全科学发展的全局,随时调整本门学科在学术整体中的地位;但不能为了个人名利随意跨越到自己不熟悉的领域里轻率表态,干扰其他专业学术的正常发展。

  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要通过履行学术规范,逐步确立学术创新的高标准,养成主动遵守学术规范的习惯,把规范变成自觉的行为,达到自由的境地。

  遵守学术规范、接受社会监督是学者的责任,他律是学者自律的保障,自律和他律是相互促进的,必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他律的主要形式包括规约的制定、舆论的监督、学术批评、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戒等。

  3 选题与资料规范

  3.1 选题的基本要求

  3.1.1 充分酝酿

  选题指的是确定研究范围、对象和主题的过程,有时,选题还包括拟定一个能够准确表达研究内容的标题。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过程中,选题是研究活动正式展开之前非常重要的环节。它对研究活动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选题一定要经过充分酝酿。

  在选题阶段,研究者应当对相关领域的研究现状、社会发展和学科本身发展的需要等进行充分了解,并根据这些背景对准备选定课题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包括其可行性等进行评判,做出深入细致的论证。

  在选题论证过程中,研究者应当以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学科进步为宗旨,选取那些真正有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的课题,避免选取形式翻新而内容空泛的虚假命题。同时,一定要尊重已有的研究成果,避免选题低水平重复。

  选题还要考虑研究活动本身的目的和研究者的学力和专业层次。在高等学校中,有些研究活动是为了发现新知,这类研究的选题要注重前沿性和创新性;还有些研究活动是为了对学生进行相关的学术训练,这类研究活动的选题除了适当注意前沿性和创新性外,还应在适合学生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学生能否通过该课题的研究学会对某些科学原理、研究方法和研究手段的运用,有利于其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提高。

  3.1.2 注重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

  选题要注重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判定选题的学术价值,要看该选题是否针对前人研究没有解决的问题,是否可能在前人的基础上推进学科的发展;判定选题的社会价值,要看该选题是否能够解决人们在社会实践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或对社会发展做出前瞻性的预测,以满足社会需要。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选题要特别注意避免主观臆断和闭门造车,而应充分了解相关领域已有研究成果和前沿问题,了解现实社会中的实际问题。更应注重发现对科学发展或社会进步起到一定促进作用的研究课题。

  3.1.3 了解和尊重既有研究成果

  对研究状况的了解是学术研究活动过程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任何学术研究、学术创新都是在前人基础上向前推进的,不了解前人的研究成果,就不可能找到自己研究的起点和方向,也无从判断自己研究的价值。

  要运用一切检索手段,尽可能全面地了解与研究课题有关的一切研究成果。诸如在已选定的课题上,已经有了哪些相关研究,既有的研究达到什么样的广度和深度,提出了什么样的学术观点;以什么样的理论为指导,使用了什么样的研究方法;占有了哪些研究资料,在研究资料的挖掘上是否全面,在材料的甄别方面做了哪些工作;还存在哪些问题,理论是否正确,方法是否适合,结论是否可靠,还有哪些需要研究的方面没有引起重视和注意,哪些结论还需要有新的论证或深化,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应作为选题的基础。

  在充分了解既有的研究成果之后,不仅应据此为自己的研究定位,找到可靠的起点,而且更应尊重既有的研究成果。从选题阶段开始就要避免忽视、曲解或篡改既有的研究成果。

  3.1.4 避免低水平重复

  学术研究就是要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发现新知,以满足社会需要,促进学科发展。因此,选题应当避免低水平重复前人的研究,即便是研究相同的问题,亦当务求有新的发现。

  充分了解已有研究成果的目的之一也在于力图避免低水平重复前人的学术研究,以保障研究成果的创新性。这不仅是尊重已有研究成果的需要,也是尊重成果应用者和学术同行的必然要求。

  选题避免低水平重复,关键在于要确有可能得出新的发现,或确有可能解决实践中的新问题。即便是与前人研究同样的问题,只要发现了前人未发现的新知,或者能够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就不能说是低水平重复。那些看似新问题、新方法、新手段的研究,如果其成果只是以新的形式表述或综合前人的发现,或者运用前人的成果解决实践中的老问题,其自身并无实质性的发现和创新,那它也只能是低水平重复。

  为了避免低水平重复,确保选题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还应该通过各种数据库与信息的检索和查重来核实本课题是否已有研究,别人研究到了什么水平,进而确定本课题是否值得进一步去做以及朝什么方向努力。一些与社会现实问题密切相关的课题,还可以通过开展初步的社会调查,了解社会的实际需要,增强选题的针对性,对选题的社会价值进行核证。

  3.1.5 注重立意与主题的择定

  选题的内涵不只包括一个简单的范围和一般性的问题,还应包括立意与主题。立意是指在研究题目下提出自己论证的主要方向,主题指在研究题目下择定问题的焦点。

  研究者切忌在粗略浏览材料甚至没有认真准备第一手材料的情况下,只选定了一个范围就急于定题,以致选题空泛。在搜集参考文献、开展前期调查或前期研讨等过程中,逐步明确所要研究的问题,确定主要研究方向和研究重点。在确定立意和主题时,要注意在研究条件、研究规模和研究力量等方面的可行性。有些选题适合大型集体攻关,有些选题适合少数研究者合作研究,有些则适合研究者个人独自研究。要根据这些方面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选题,确定该项研究的主要方向和研究重点。

  3.2 搜集资料的基本要求

  3.2.1 充分占有资料

  搜集资料要充分。为了充分占有资料,研究者应当根据选题需要注意搜集以下几类与选题相关的资料:第一手文献、研究性著作、重要研究论文、统计资料和数据库等。资料目录的制订要尽可能全面,避免遗漏重要的文献或实物资料。获得资料之后,还要根据需要对资料进行阅读,充分了解重要信息。只有把握了资料中的重要信息,才能说是占有了该资料,获得了研究的基础。

  3.2.2 审慎选取资料

  选取材料是搜集资料的重要环节。对研究资料进行区分和甄别是研究者的重要责任,研究者不应对所有资料都不加区分地予以运用,或者只选取那些能够佐证自己的先验假设的资料,而有意忽视那些不利于证明自己的先验假设的资料。

  在资料选取过程中,研究者应当注意分清原创的与模仿的,分清充足的与残缺的,分清深刻的与浅薄的,分清历史资料与现实数据的真伪。对文献资料,要尽量通过不同资料的相互印证来进行甄别;对前人通过调查获得的实证数据,要注意其获取数据的手段是否科学,其获取数据的社会背景与本选题社会背景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在对资料进行甄别的同时,研究者还应注意判断哪些资料可以作为研究的主要依据,哪些资料需要进一步更细致的阅读,哪些资料需要进行重新验证等。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者应当了解自己对因资料选取不当造成研究结论不科学负有责任,不能把所有责任都归咎于资料失实本身。为了提高自身甄别和选取资料的水平,研究者平时就应当注意在学习和研究过程中培养自己的学术眼光。

  3.2.3 综合和诠释资料

  对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和诠释,是在选取和积累了大量资料之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保障研究结论的科学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研究者应当避免在综合和诠释过程中随意采用资料或对资料做出主观臆断。

  在综合和诠释资料的过程中,研究者要注意运用科学的理论和科学的分析方法,准确地归纳相关资料的理论论点与论据,分辨不同观点的差异,从资料总体和全部事实及其相互联系出发掌握资料,在不同文献资料和事实资料的相互印证中掌握资料,防止在综合和诠释过程中因为自己的疏忽、误读、主观想象等造成资料的遗漏和误解,从而尽量保障资料综合和诠释的科学性。

  3.2.4 不断补充和及时甄选资料

  在选题过程中,研究者一般都会对所要研究的问题形成一定的假设。研究者应当注意,这种假设有可能对确定立意和主题、研究方法设计、资料搜集和数据采集等,造成一定的预设性影响。

  假设不仅需要在研究和实验过程中进行检验,而且也应在研究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加以修正。研究者应及时地发现和补充资料,尽量防止对先行假设的偏好,避免先入为主的假设对研究工作的消极影响,保证研究过程及其结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在研究过程中,研究者还有可能遇到新问题,有些问题也会需要搜集补充新的资料。随着研究工作的深入,研究者还应根据新掌握的情况对资料的真伪和优劣进行重新甄别和筛选。

  研究者在确定选题和整个研究过程中都应当重视资料的发现、补充和甄选工作,以确保选题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并保障研究过程与结论的科学可靠。

  4 引用与注释规范

  4.1 学术引用的作用

  4.1.1 学术引用有利于将成果放在相关学术史的适当位置

  学术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学术问题的展开是一个前后相继的过程。每一个时代都在倡导创造性,但每个人在实际的写作中都难免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采用前人的成果。对于科学来说,“新”总是在“旧”的事物中生发出来的,所以,在学术研究中,引用是不可缺少的。对于每一代的学术工作者而言,判断每一项研究成果的创新价值是正确地分配荣誉乃至利益的重要前提。学术引用有助于人们判断这项成果的创新程度和学术价值,确立这项成果在学术史上的位置和意义。

  4.1.2 学术引用是学术评价的重要指标

  从学术史上观察,一项成果是否具有原创价值,它在学术史上的价值如何,跟它后来被引用的频率有着密切关系。因此,在世界范围内,人们普遍把一个学者作品被正面引用的频率作为衡量该学者地位与价值的一个重要尺度。尽管在某些特定时代,影响引用率的还有学术之外的一些因素,但从长时段的历史观察,一般能够通过引用率的统计得到对于学者及思想家价值的较为公允的评价。

  4.1.3 学术引用的伦理状况是学术职业化程度的衡量尺度

  学术职业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在学术界能否形成多数人认可和自觉执行的学者职业伦理,引用伦理正是这种职业伦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合理的学术引用体现了学术界对于前人和同时代人研究成果的尊重,将有效地减少自我作古、无视前贤的无知霸气,形成严谨与谦逊的学术风气。

  4.2 学术引用的规则

  4.2.1 引用应尊重原意,不可断章取义

  无论是作为正面立论的依据还是作为反面批评的对象,引用都应当将能够说明作者原意的全部语句与段落引全,不可为了以逞已意而曲解引文,移的就矢,断章取义。为了节省篇幅或使意思明确,引用者可以对引文作一定限度的增删。增加的内容可以夹注的方式注明,或加括号表示;删节处通常使用省略号。被省略号连接的部分一般应在同一段落中,超过同一段落应分两段引用。增加和删节均不能影响对作者思想的正确了解。

  4.2.2 引用应以论证自己观点的必要性为限

  引用是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因此,他人文字与作者本人文字之间应当保持合理的平衡,要避免过度引用,尤其是避免过度引用某一个特定作者的论著。过度引用指的是引用他人文字超过自己的论证,或主要观点和论据以引用为主。

  4.2.3 引注观点应尽可能追溯到相关论说的原创者

  建立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的新作,需要对于此前研究尤其是一些主要观点的发轫、重述或修正过程有清晰的把握。除非万不得已,一般不要采用转引,尽量不要引用非原创的第二手材料,引用译文与古籍应当核对原文。这样做,一方面避免歪曲学术史的本来面目,另一方面也避免相关思想学说在辗转引用中受到歪曲。对于思想或学术体系的认真梳理,清楚地区别原创与转述,是一个研究者应具备的基本功。

  4.2.4 引用未发表作品应征得作者同意并保障作者权益

  学术研究中经常需要引用尚未公开发表的手稿、学位论文、书信等。除非只是提供相关文献的标题、作者等技术信息,否则,对于正文文字的引用,需征得作者或著作权人的同意,尊重作者对于某些不希望披露信息的保留权利,引用书信、日记应保证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引用未发表作品更要防止过度引用或大量引用,防止损害被引用作品发表的价值。

  4.2.5 引用未成文的口语实录应将整理稿交作者审核并征得同意

  引用未成文的口语实录,包括口头演讲、课堂教学实录、采访记录等,应将整理稿交作者审核、修订。整理稿不能将不同时间多次的口语实录自行综合,避免因理解有误在综合时出错,同一作者不同时间、场合的口头发言应分别注明出处。

  4.2.6 学生采用导师未写成著作的思想应集中阐释并明确说明

  导师在课堂教学、个别辅导以及作业批改时,会阐发自己尚未写成著作的有系统的学术理念和独特方法,学生在论文中采用这些内容时,应选择适合的章节,例如“绪论”或相关章节,对导师的思想客观地集中复述。复述应不加入学生本人的任何个人意见,并通过注释说明来源。学生不能把导师的口语实录和思想未加集中说明而淹没在自己的论文各处随意使用,引起知识产权归属的混乱,也不宜将导师在课堂上的只言片语断章取义割裂引述。

  4.2.7 引用应伴以明显的标识,以避免读者误会

  通常的引用有直接引用与间接引用,直接引用需使用引号,间接引用应当在正文或注释行文时明确向读者显示其为引用。引用多人观点时,应避免笼统,使读者清楚区分不同作者之间的异同。直接引文如果超过一定数量,应当在排版时通过技术方式(例如另起一段、改换字体等)更为清晰地加以显示。

  4.2.8 凡引用均须标明真实出处,提供与引文相关的准确信息

  不少文献存在着不同版本,不同版本之间在页码标注甚至卷册划分上并不一致。因此,引用者必须将所引文字或观点的出处给出清晰的标示,便于读者核对原文。在标注引文出处时,不得作伪。掩盖转引,将转引标注为直接引用,引用译著中文版却标注原文版,均属伪注。伪注属于学术不端行为,不仅是对被转引作品作者以及译者劳动的不尊重,而且也是学术态度不诚实的表现。

  4.3 引用与注释的内容与格式

  4.3.1 中文引文注释的必要内容

  著作需注明:作者/著作名/出版者/出版时间/章节及页码;

  文集析出文献需注明:作者/析出著名/文集题名/文集编者/出版者/出版年月/页码;

  古籍需注明:原作者/书名/部类名/卷次或篇名/版本;

  期刊需注明:作者/篇名/期刊名/年期;

  报纸需按顺序标注:作者/篇名/报纸名称/出版年月日

  未刊文献需注明:文献标题(用双引号,引用者自拟标题不用引号)/时间/藏所/编号;

  网络文献需按顺序标注:作者/文献名/网址/网上发布时间/访问时间。

  4.3.2 外文引文注释的必要内容

  引用外文文献专著、编著需注明:作者/书名/出版地点及出版机构/出版时间/页码;

  外文引文译著需注明:作者/译者/原著书名/译著书名/出版地点及出版机构/出版时间/页码;

  引用外文文献期刊中的析出文献需注明:作者/文章名/刊物名/卷期号/出版时间/页码;

  引用外文文集中的析出文献需按顺序标明:作者/文章名/编者/文集名(要求特殊字体)/出版地点、机构及时间/页码。

  4.4 参考文献

  4.4.1 著录项目俱全

  附在论文和专著后面的参考文献是论著写作时确实参考过的文献目录,这些文献应包括在文内注释中引用过的和未引用过的。其规范的要点是:论文应含作者名、题名、期刊名、出版年、期次、起止页码;专著应含作者名、书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版次;网络文献应含作者名、文献名、网址、网上发布时间、访问时间。

  4.4.2 编排符合规范

  编排格式原则上按照国家标准局制定的《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实行,人文学科可从汉语的特点出发、根据论文的性质选择两种编排方法:(1)将同一作者集中在一起,再按作品发表年代编排;不同作者按姓氏汉语拼音顺序或以汉字笔画多少为序排列。(2)分类并按年代编排。需要注意的是,按年代编排有利于看出文献产生的时间先后,以便整理作品的渊源递承关系,突出最早的原创者。这对于现代发表的论文和出版的书籍比较合适,对于古籍,必须考虑作品产生的朝代而不是今天整理出版的年代。社会科学需要与国际对话的,可采用国际惯例编排。期刊投稿可按编者要求实行。

  4.4.3 避免多杂和遗漏

  参考文献应搜集广泛,但没有必要凡是论著都列入,而是要列入确实有参考价值又已经在不同程度上参考过的文献,对不符合学术规范或公认品质低下的论著,除非出于批评的目的,一般不应引用,但不能遗漏重要流派的代表作和影响深远的力作。

  4.4.4 不可故意回避

  也有些学风不正的人明明采用了他人的观点或资料,为了掩盖事实,冒充首创,故意把最应当列入参考资料的文献删除,对应当作直接引文或间接引文的文献有意回避,不作标志,也不出现注释,只列在附后的文献目录中,这属于有意遗漏。如果故意回避的资料数量较大,或是涉及论文的主要观点、方法、证据,则实际上已经形成抄袭,构成侵权。

  5 成果呈现规范

  5.1 成果的构成项目

  5.1.1 标题

  成果的呈现形态多种多样,例如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所有学术成果都应有恰当的标题。标题是以简明的词语反映学术成果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是成果内容集中、高度的概括。标题的基本要求是:(1)文题相符,从标题中不但应当看到选题的范围,还应看到论证的主题也就是问题的焦点;(2)显示类型,例如:理论论文(立论或驳论)、学术综述、调查报告……最好在标题中有一定的显示;(3)语句平易,结构清晰;(4)双重重点或附带内容可加副标题。

  5.1.2  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也称提要,是学术成果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其写作目的,是使读者不看全文即可尽快地了解论文的大致内容,也便于二次文献的编制,促进信息的交流与传播。硕士、博士学位论文的内容提要有两种:一种是单独印发给学位委员会成员与有关人士的详细提要;另一种是置于正文之前题名页之后的提要。内容摘要应客观地用第三人称的方式撰写。在撰写内容上,一般不应少于以下几点: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主要结构、结论要点。

  5.1.3 关键词

  关键词是指成果中起关键作用、最能代表成果中心内容特征的词或词组。关键词一般选取3~8个,置于内容摘要的下方和正文的上方。排列时可不考虑语法上的联系,仅仅是将几个关键词组合在一起。应在研究对象、学科归属、特殊方法、学术流派等方面选取关键词,选取关键词要注意其代表性、专指性、可检索性和规范性。

  5.1.4 导语

  也称前言、导言等,在学位论文或篇幅较长的论文中一般称为绪论、引论。导语写作应明确交代该领域的学术史,不能“自说自话”,不顾前人的研究。这一规范不仅体现出尊重前人劳动的学术道德,也是学术研究的积累性、连续性特征的体现。因此,其写作内容至少应包括:前人有关本论题研究的进展情况及其评价,其中有待解决的问题;本论题的缘起、目的、意义;本论题所要解决的问题;与前人研究的区别、研究任务的范围、材料来源、研究方法和理论依据;简要说明本论题研究所获得的结论及其价值,等等。写好导语,是论文写作能力重要的检验。导语不仅需要概括全文的宗旨和结论,而且是提炼主题、提升理论的结果。缺乏理论自觉性,难以写好导语。

  5.1.5 序

  序不是成果的必要部分,只是作者自己或他人向读者推介成果。

  序可以是“自序”,也可以请其他人书写,但不可编造伪序或未经作序者许可自行将其他文件按序放入。未经授权,非序作者和出版机构不得随意改动序的内容。

  序应对成果作实事求是的推荐介绍,避免不切实际的庸俗吹捧;序作者未读原文而仅对成果涉及的问题发表意见,应如实向读者说明。

  5.2 成果的发表

  5.2.1 遵守法律

  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术成果的发表、引用、改编等事宜。

  5.2.2 避免一稿多发

  稿件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刊物上发表,避免一稿多发。鉴于当前不同刊物处理稿件的不同规定,投稿应注意以下情况:

  (1)由于无法掌握发表情况同时向多处投递稿件,在第一次发表后,应立即通知其他投递处停止处理稿件,如其他刊物已经处理无法撤稿又同意重复用稿,一般应公开说明首次发表情况。超过刊物退稿时间而突然发稿形成一稿两投,责任在刊物不在作者。

  (2)同意刊物转载已经发表的稿件,应明确要求刊物注明“转载”字样,并公开说明原刊载处。

  (3)未经正式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刊登的稿件,可以再次在其他正式刊物上发表。正式出版的学术会议论文集刊登的稿件再在其他刊物上发表,应征求主编与出版部门的意见。

  (4)论文公开发表后收入论文集,应注明原来发表的出处。

  5.3 成果署名

  5.3.1 个人论著

  个人发表学术论著,有权按照自己意愿署名。没有参与论著写作的人,不应署名。不应为了发表论文随意拉名人署名;主编、导师没有参与论文写作,又没有直接提供资料和观点,不应要求或同意署名。

  5.3.2 合作论著

  合作论著应联合署名,署名次序应按对论著的贡献排列,执笔者或总体策划者应居署名第一列,不可按资历、地位排列次序。贡献大致相同者也可按音序或笔画排列,由于承担义务和权利与署名排序有关,不按贡献排序时,需要明确说明,在这种情况下,署名人均可按第一顺序呈报成果。学位论文作为专著出版时,应由完成者署名,导师的观点和指导作用可在书中相关部分用注释或在前言、后记中说明。师生合作的论文视所起主要作用决定署名先后。学生听课后协助导师整理的讲稿,不应要求署名,更不可未经导师许可,用自己的名义发表,其整理的功劳可在相关处由作者说明。署名者必须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5.3.3 向资助者致谢

  成果经政府部门、学校、企业或私人资助完成,公开发表时应在相关部分加以说明。

  6 学术批评规范

  6.1 学术批评的正当性

  6.1.1 学术批评是推动学术发展的动力

  学术批评是学者应当具有的自觉的批判意识和自省意识在学术活动中的体现。在学术规范的确立与完善的过程中,开展实事求是、生动活泼的学术批评,不仅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从学术发展规律证明,学者要想做出学术贡献,其主要途径之一即揭露已经作出的观察中的错误与瑕疵,更精确地观察同样或类似的事实,研究不同种类的材料以便进行比较,更充分地诠释事实,改进研究方法。学术批评愈有力,学术纪律也愈严格,学界风气也将愈端正。学术批评是学术进步的助推器。

  6.1.2 学术批评是监督学术活动的有效手段

  行之有效的学术评价机制和监督机制,是对学者和学术活动的重要他律机制。学术为天下之公器,只有通过学术批评,才能去伪存真,明辨是非,发现真理,杜绝腐败。正当的学术批评是学术健康发展的清道夫,是学术之树常青的啄木鸟。

  6.2 学术批评的原则

  6.2.1 实事求是,以理服人

  实事求是,以理服人,是学术批评赖以健康开展的前提和规则。把事实摆够,把道理讲透,是学术批评应予坚持的立场与操守。要以明辨是非、追求真理为宗旨,提倡不同学术观点、学术流派的争鸣和切磋,既要据理而争论,又不失平和大度。在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的氛围中,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文会友,良性互动。

  6.2.2 激浊扬清,推介精品

  学术精品是学术繁荣的标志,学术精品的产生离不开广泛而深刻的学术批评。学术批评应当传播学术精神,敢于破除迷信、揭露谬误、挑战权威,不媚上、不媚俗,不唯书、不唯权,激学海之浊,扬学术之清。

  6.2.3 鼓励争鸣,促进繁荣

  学术批评需要科学的理念和宽松的环境,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倡批评与反批评。要完善批评与反批评的机制,保障批评者和被批评者平等的话语权,反对学术霸权,防止门户之见,杜绝学术压制和学术报复。学者在进行学术批评时,要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勇于承担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

  6.3 学术批评的方式

  学术批评是重要的学术活动,其成果应当受到尊重和鼓励。书评是学术批评的重要方式和重要成果。书评写作是一项艰苦的、创造性的劳动,学者公开发表的学术型书评,特别是关于本学科的高质量的书评,不论属于推介性还是批判性的,都不应被排斥在个人学术成果之外。

  书评写作要坚持客观、理性的原则。书评作者应真实、全面介绍被评论的论著,不能歪曲作者原意,更不允许将作者不曾有的观点、说法强加于人。引用被批评的论著不可断章取义。评价要恰如其分。学术批评文章要运用流畅文明的语言书写,反驳别人时不可诬蔑、攻击,更不允许讽刺、谩骂,肯定别人时也不可夸大其辞、肆意吹捧,坚决杜绝广告式的伪书评。

  学术批评要坚持学术与学术对话,不同学术观点的争议要采用公开发表学术批评文章的办法来进行,撰写书评要提倡高度负责的态度。

  书评写作应杜绝不正之风,坚决反对原作者或出版部门为获得某种荣誉预先定调,强加给书评作者,甚至自己写好书评让他人署名。

  要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尖锐的正当批评,不得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对批评者纠缠不休。

  7 学术评价规范

  7.1 评价者与评价对象

  7.1.1 学术评价

  学术评价是同行专家或学术机构对评价对象符合特定学术标准的程度做出权威判断的学术活动。它包括对学术研究者个人或学术机构的学术水平和学术贡献评估、学术成果的学术质量鉴定、学术成果应获得的学术奖励等级的评估、学术研究的立项与结项等过程性评估多种类型。

  7.1.2 学术评价者

  学术评价者即学术评价主体。任何学术评价的最终主体都是同行学术专家个人。同一个一级学科的专家的评价为“大同行评价”,二、三级学科或更小研究领域的专家的评价为“小同行评价”。

  7.1.3 学术评价对象

  学术评价对象即学术评价客体,主要包括:从事学术活动的个人,从事学术活动的团队,从事学术活动的机构,学术成果,学术研究计划。

  7.2 学术评价的一般规则

  7.2.1 时间与空间双重制约的原则

  时间制约是指评价任何理论成果,应当具有相当的时间才可以有初步参评资格。人文社会科学的理论成果一般要经过五年以上的检验才能获得公正有效的评价。空间制约是指应当选择一定数量、与作者没有利害关系的评价者,例如校外、省市以外甚至国外的评价者,以保证学术评价的客观与公正。

  7.2.2 程序正义原则

  学术评价程序(包括具体标准)必须在学术评价活动之前确定,并向所有可能的参与者公布。

  评价者的评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程序。一次学术评价活动中的所有评价对象应当遵循相同的评价标准。评价者的评价活动应当避免非学术因素干扰,包括行政干预、与评价对象利害关系人的影响等。

  学术评价活动的组织方应当建立容量充分的专家库,评价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遴选;应当建立回避制度,防止评价对象的利害关系人成为评价者。

  7.2.3 匿名与公开相结合的原则

  学术评价应当尽可能由二、三级学科或专门研究领域的小同行专家来完成。

  匿名评审是学术评价的常用方法。匿名评审在项目评审和成果鉴定、评奖等活动中,多采取单向匿名式,有利于专家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维护学术评价的独立性。

  为确保匿名评审的有效性,在评审过程中采用匿名评审,评审结果产生后,或评审成果出版时,同时将专家评审意见公布,以有效督促评审者履行职责。

  在小同行范围进行评审时,为避免形式主义,也可直接采用公开评审。

  应当建立公示、监督和专家信誉制度。应确保评价专家有充分阅读材料、自由发表评价意见的权利。应确保评价对象的利害相关人的知情权和申诉权。以会议方式开展的学术评价活动应当通过票决最终确定评价结果。

  7.3 学术评价的标准

  7.3.1 分类评价

  人文学科与社会科学应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评价,建立健全分类评价标准体系。例如,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7.3.2 注重质量与合理量化

  鉴于人文社会科学的特点,各种量化评价指标应当由各学科专家根据学科特点具体设计。坚决制止“一刀切”式的量化标准。评价论文不以刊物的等级作为成果优劣的绝对标准与唯一标准。评价学术研究者个人或学术团队应当坚持“代表作”评价方式。评价周期不应过短,频率不应过高。

  7.3.3 保护学术自由

  学术评价的标准要保护学术研究者的思考权利,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

  对“非共识”的研究项目或学术成果,应淡化研究基础与可行性分析的评价,鼓励探索,宽容失误。

  避免带有门户之见的标准进入评价程序。

  7.4 同行评价专家的基本素质

  被聘请为评价专家是学界、社会对专家学术水平的认同。专家本人应该积极参与相关的学术评价活动。

  评价专家发现评价对象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存在妨碍公正评价的其他因素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评价专家应当认真阅读参评项目的材料,给出详细评语和诚实的反馈意见,不可敷衍塞责,更不可存有偏见。

  同行评价专家在接受评价委托时,要充分考虑评价任务的工作量和个人工作时间的安排,确保按期完成评价工作。

  评价专家应该坚持职业操守,严守秘密,在评价活动过程中,不得透露影响评价公正和学界团结的信息。

  8 学术资源获得与权益自我保护

  8.1 学术资源获得

  8.1.1 学术资源类型

  人文社会科学的学术资源包括:学术荣誉、学术身份、研究项目与经费、研究空间及设备等。

  学术荣誉是指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某项学术成果或综合学术水平获得的积极评价。

  学术身份是政府部门、有关机构或学术共同体赋予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个人长期或临时的学术职务。

  研究项目通常是指有一定经费资助的研究课题,包括以下几种类型: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省市自治区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及其他国家部委所设立各种项目、非政府机构(企业或基金会)设立的项目。

  研究空间及设备是指政府部门、学校分配给研究单位的公用研究空间和用以完成研究的设备。

  8.1.2 学术资源获得的原则

  学术积累和先期成果是学者个人获得学术资源的基础。学术荣誉和学术身份是社会对学者学术水准的认可,要依靠学者长期的努力和已有的修养。研究项目的获得要求学者具有一定程序的研究准备,满足一定的学术条件。

  学术资源获得要坚持公平竞争原则,要坚决反对不正之风,例如:利用学术职权垄断学术资源、为获得学术资源弄虚作假、通过损害竞争对手的手段谋取学术资源。

  8.1.3 撰写项目申请书的一般要求

  项目申请书一般包括以下要件:立项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者的实力、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成果形式、经费预算。

  立项必要性着重说明项目完成后产生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可行性着重说明项目的起点和各种学术准备条件。

  研究者的实力着重说明研究者的学术水平及与项目相关的前期成果、主持人和团队的学科背景及相关状况、既有的支持项目的设备和资料。

  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着重说明项目主旨、领域、拟解决问题及创新点、研究重点与难点、研究展开程序。

  成果形式包括专著、工具书、论文、研究报告、软件等。

  经费预算要符合研究需要,数量适中,分配合理。

  8.2 学术权益的自我保护

  8.2.1 学术权益的内容

  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学术权益包括:著作权、名誉权、荣誉权、学术资源获得权、知情权、批评与反批评权、申诉权。

  8.2.2 自我保护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应有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术规则来确定和证明自己的学术权益是否受到损害,不得出于私利,借口权益保护而无理取闹,妨害正常研究秩序。

  程序正当原则。当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确信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通过合理渠道、有效程序,向有关机构提出申诉或反申诉。

  8.2.3 申诉途径和方法

  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认为自己的学术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依序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申诉:(1)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校领导及学术管理部门提交申诉报告;(2)向教育行政部门、监察部门、纪律检查部门提交申诉报告;(3)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有权寻求社会舆论的帮助,但不可故意炒作或歪曲事实真相以达到不正当的目的。

  申诉报告应阐明事实、证据充分、逻辑清晰、要求合理。

  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

  (摘 抄)

  一  基本概念

  (一)学术共同体(academic community)

  学术共同体是从科学共同体(scientific community)引申而来,最早出现于1942年英国科学家和哲学家坡郎依(M. Polanyi)的《科学的自治》一文中,他认为,“今天的科学家不能孤立地实践他的使命。他必须在各种体制的结构中占据一个确定的位置。……每一个人都属于专门化了的科学家的一个特定集团。科学家的这些不同的集团共同形成了科学共同体。……这个共同体的意见,对于每一个科学家个人的研究过程产生很深刻的影响”。

  学术共同体是一群志同道合的学者,遵守共同的道德规范,相互尊重、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共同推动学术的发展,从而形成的群体。学术共同体既是学术活动的主体和承担者,担负着创造和评价学术成果的功能,也是学术规范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学术共同体成员以学术为志业,由学术把不同专业的研究人员联系在一起,强调学术研究人员所具有的共同信念、共同价值,遵守共同规范,以区别于一般社会群体和社会组织。

  在学术共同体内,科学成为一种存在方式,一种人生态度,甚至是一种精神境界。学术的评价、学术的标准、学术上的分歧等所有学术上的问题只有依靠学术共同体才有可能得到解决。尽管学术共同体也有可能做出错误的判断和决定,但没有别的更好选择。权威、科学、严谨、公正的学术评价,只能来自学术共同体。

  学术共同体成员必须遵循学术规范,完善学术评价,坚持学术良知和学术操守。

  (二)学术规范(academic norm)

  学术规范是从事学术活动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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