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成长日记十篇

栏目:生活资讯  时间: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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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成长日记篇1

  在日本,紫阳花的花语是:、花心、善变。一本藏在妻子床单下记录丈夫不忠细节的“紫阳花日记”,将川岛省吾和志麻子――这对日本典型的中产阶级夫妇看似平静的生活撕裂开。在日记里,妻子志麻子以女人的敏感和细心记录了她对丈夫不忠的细致观察,但在日常生活中却绝口不提。而经营着私立医院,和妻子结婚15年,有一个26岁年轻情人的丈夫省吾,在偶然间发现了日记。于是,夫妻间开始了一场心理“暗战”。

  像渡边淳一最擅长的那样,《紫阳花日记》把日本中产阶级男性的心理刻画得纤毫尽现,他毫不掩示地将省吾这个自私、冷酷,没有责任心,却又处处为自己找托词的中年男人的卑劣心理,通过他在偷窥妻子日记时的心理对答表现出来。

  那些厚颜的自我辩解足以让所有女人在边读边骂的同时,了解到在三角关系中,女人最大的敌人并非那个懂得梨花带雨扮娇弱的第三者,而是那个铁了心变节的男人。在分析自己的外遇理由时,他说自己一直让妻子很幸福,“上亿日元的房子,给妻子买的车,白天她有的是空余时间,按社会观点来看,妻子可是交了好运了。与妻子相比,自己像拉车的马匹一样,每天不停工作,有时近点女色又有什么可非议的?”而对于妻子在日记中申诉的丈夫从不干家务,从不出席孩子的入学典礼、运动会;整天指挥妻子做这做那,从不听妻子的抱怨;孩子生病打电话给他,他也只是冷冷地一句:我的专业不是小儿科。省吾的看法是:“生下孩子后的妻子,注意力大部分转向孩子,让丈夫觉得女人味在减少,从那以后,夫妻关系渐渐疏远。”所以不仅不体谅妻子对家庭的付出,他把和孩子的相处,也当做了“完成任务”。

  小说双管齐下的写作方式还将妻子的生活和心理通过日记展开。“一直为了家务和养育孩子而劳碌奔命,自己还错以为有丈夫的爱来支撑,所以不以为苦,现在只剩下自欺欺人的徒劳感和今后无所事事的空虚,并且日益增长。”“全职太太的生活来源主要依赖丈夫,日本的法律在裁决丈夫出轨过错时,并没有太多倾向保护妻子,因而妻子在处理和丈夫的矛盾时投鼠忌器。”丈夫给情人租住高级公寓,买近百万日元的宝石,而妻子却每日为平衡家庭收支在电脑上记豆腐干账。诸如此类的细节,让读者在阅读时,对日本家庭主妇的生存状态甚为揪心。

  从妻子的隐忍、爆发到冷战,渡边淳一沿用了以往写作《失乐园》、《不分手的理由》、《红花》等小说时岛国人特有的压抑氛围,文中流露出失望或绝望气息,而《紫阳花日记》可贵的是,小说后半部分的转折,写的既黑色幽默,又让女人们出了一口恶气。

  当志麻子与丈夫和他的情人摊牌却遭遇“无果”的对待后她重报兴趣班充实自己的生活。遇到昔日教授的志麻子,在日记中开始记录与教授一步步“出轨”的细枝末节。当丈夫看到许多“类似”片段重装上演时,他对着日记本的那些心理呐喊显得如此可笑而讽刺。

  夫妻成长日记篇2

      原告冯某,女,某电厂职工。被告张某,男,某电厂职工。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12月26日建立自由恋爱关系,1998年12月29日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无子女,婚后双方由于性格方面的较大差异 ,以致于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生气之后常拿“离婚”二字来威胁对方,互相猜测对方心理,谁也不理谁,婚后大部分时间双方一直处于分居“冷战”状态,且持续至今。原告冯某诉称,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1998年2月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分歧,2000年10月份,被告向原告提出协议离婚,后因故未达成协议,至此双方感情已出现明显裂缝,双方一直处于分居“冷战”状态,感情已破裂,现已无法挽回,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离婚,对婚后财产予以分割。原告向本院提供房地产契证1张。被告张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双方于1994年12月26日自由建立恋爱关系,1998年12月29日登记结婚,感情基础好,长达8年的相亲相爱,她非常关心我,我毛病不少, 但无重大恶习,请求法庭给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挽救一个家庭。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长,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是由于双方性格方面的较大差异,以致于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不注重夫妻间感情的培养和交流。双方发生矛盾后,均不能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以和善的方式主动找对方进行语言的沟通和交流,而是互相不理对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和包融,缺乏互相迁就和互相理解。双方生气吵架后常拿“离婚”二字来要挟对方,不忍让,互相猜测对方心思,谁也不理谁,采取一种隐形的精神方式-“冷战”对抗对方。对此状况,夫妻双方不去积极主动地迁就对方,寻求对方的谅解和宽容,进行语言的交流和沟通,寻求一种解决的方式。而使该种状况愈变愈恶,最终导致原、被告双方感情出现裂缝。且原告对共同生活下去已完全丧失信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姻基础最基本纽带是夫妻间语言的交流和沟通,相互包融和迁就对方。就本案而言,双方已缺乏了夫妻感情生活维持下去最基本的感情纽带,若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对原、被告夫妻双方是一种精神上的隐形折磨和伤害,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离婚为宜。财产的分割,应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出发,坚持男女平等,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分割。案经调解无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原告冯素君与被告张向明离婚;二、原告冯素君婚带财产:大衣柜1个;10000元房款、个人股票帐户300元归原告冯素君所有。被告张向明婚前财产:西冷牌箱1台;29英寸康佳牌彩电1台,归被告张向明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三洋牌全自动洗衣机1台;双人床1张;写字台1张;沙发一套(1+2+3);茶几1个;消毒柜1个归原告冯素君所有。电视组合柜1套;书柜1个;金正牌VCD1台;日立牌空调1台归被告张向明所有。各人衣物归各人。三、婚后共同财产1.5间楼房1套(总价34925元)归原告冯素君所有,原告冯素君给付被告张向明17462.5元房款。案件受理费400元,原、被告各负担200元。

  评析

  这是一起因夫妻双方长期“冷战”而导致离婚的典型婚姻案件。本案的主要问题是,婚姻双方当事人婚后因长期“冷战”是否是确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中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充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人民法院裁判离婚案件的核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可见,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制度是以夫妻感情破裂为原则界限的,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这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婚姻当事人离婚自由的权利。关于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夫妻感情破裂的特征、条件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列举了13种情形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但是这种列举方式也没有穷尽全部情况,也难以调整发展变化中的婚姻家庭关系。因此,健全和完善法定的离婚条件势在必行。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发展,伴随了新型事物出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必须打破旧的以往是否准予离婚标准的思想观念和办案习惯,代之以真正地将”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本案中浮出水面的是一起新型的典型离婚案件─一起因婚后夫妻双方长期”冷战“而导致夫妻婚姻走向绝境的案件。夫妻间长期的”冷战“,致使夫妻双方在双方发生矛盾、冲突和隔阂后,夫妻双方均不能采取积极主动地态度,以和善的方式,主动找对方沟通、相互交流思想、沟通感情,而是互相不理对方,互相猜测对方心理,缺乏夫妻间必要的沟通、交流和包融,缺乏互相迁就和理解。出现矛盾后,常拿”离婚“二字来要挟对方,以致于夫妻双方感情越来越脆弱,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共同生活需要精神动力的支持和精神上的满足,需要感情的碰撞和信任,需要语言的沟通和思想的交流,需要互相扶持和互相理解,需要相互迁就和包融。若夫妻双方缺乏了日常生活中最基本的语言沟通,相互理解和信任,互相猜忌对 方,互相不理解对方。可想而知,双方继续生活下去,对双方无疑都是一种精神上的严重折磨和打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结婚时间较长,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双方由于性格方面的较大差异,以致于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双方发生冲突后,又不注重夫妻间感情的培养,互相不理对方,互相猜测对方心思,拿”离婚“二字”玩笑“,以”冷战“来对抗对方。婚后不久便一直处于一种”冷战“状态,谁也不理谁,各过各的生活,形同”陌路人“,缺乏夫妻生活中最起码的语言交流和信任,理解和迁就,对此类型的夫妻生活,若继续下去,对原、被告双方来说都是一种隐形的精神折磨,应视为夫妻间情破裂,以离婚为宜。本案中法院判决离婚合理合法。

  夫妻成长日记篇3

  关键词:事实婚姻;法律规定;结婚登记;完善建议

  我国从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至今,一直存在着事实婚姻。虽然1950年婚姻法和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都采取单一的登记婚主义,强调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才是合法婚姻,但由于受传统婚姻习俗和文化的影响,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大量举行结婚仪式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婚姻,长期困扰着我国法学界与司法实践。本文拟从厘清事实婚姻的概念入手,对我国事实婚姻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评析,提出完善我国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的建议,以期为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事实婚姻难题尽绵薄之力。

  一、厘清事实婚姻的概念

  目前,司法界与理论界对事实婚姻的含义存在模糊的认识,有必要厘清事实婚姻的概念。在我国法律婚姻即登记婚姻,事实婚姻与法律婚姻是对称,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这是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事实婚姻的概念。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上,事实婚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事实婚姻是没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不论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只要未进行结婚登记,就为事实婚姻,狭义的事实婚姻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广义的事实婚姻与第一个事实婚姻的概念内涵比较宽泛,强调事实婚姻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忽略了是否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把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非婚同居比如试婚也包含在内,不以作为事实婚姻的概念。这三个概念的共同之处就在于都认可没有配偶的男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事实,实际上事实婚姻就是“通过双方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来体现的,如果男女双方只是处于恋爱阶段或秘密地同居生活或虽公开同居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均不构成事实婚姻。”[1]而狭义的事实婚姻概念比较符合我国婚姻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和前两个事实婚姻的概念一样,过分强调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这样的事实婚姻概念,在农村比较适宜,左邻右舍互通信息,能够予以认识与识别,但不完全适宜城市,因为城市人员交往的局限性以及流动人口的增加,很难了解同居的性质,因此,笔者认为事实婚姻即没有配偶的男女,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未履行结婚登记程序,以夫妻的名义持续长久地生活在一起。这个概念能科学的定义事实婚姻,符合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排除了不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同居关系,体现了婚姻的实质,能切实保护事实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也符合《司法解释(一)》第5条的立法含义:不是所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没有配偶的男女都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只有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并补办登记的事实婚姻才具有婚姻的效力,但补办登记的规定具有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在司法实际中难于适用,如同一纸空文。

  二、对事实婚姻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评析

  (一)婚姻法有关事实婚姻法律规定的评析

  《婚姻法》第8条:“要求结婚的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的规定,忽视婚姻的实质,注重婚姻登记的形式,实际上是本末倒置。婚姻的实质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2] 我国举行结婚仪式的婚姻文化和习俗由来已久,社会大众承认举行结婚仪式成立的事实婚姻, 一对适婚男女如果仅仅办理了结婚登记没有举行结婚仪式往往被社会大众误认为其尚未结婚,尤其在民风淳朴、法制观念薄弱的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不举行结婚仪式就生活在一起甚至会遭到公众舆论的非议。在城市,即使履行了结婚登记程序,举行结婚仪式仍然被认为是结婚的必经过程。男女双方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向亲朋好友公示其婚姻状态,符合婚姻的理念,与登记婚姻有相同的生活本质,仅因为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不承认其婚姻关系的事实,显然是对社会现实的漠视。

  《婚姻法》第8条“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不具有现实意义,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男女双方,一般不会补办登记,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一起生活了多年且生儿育女的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并且也不补办登记的现象。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了“离婚”或因一方当事人死亡发生继承纠纷需要确认其夫妻关系时,双方当事人才有可能去补办登记,但这时补办登记已经不具有现实可能性。一方面,在双方当事人要解除所谓的同居关系时,却要二人先补办登记,确认二人的夫妻关系,与二人的目的相去甚远,这在心理和感情上均难以接受,根本难于进行。另一方面,在一方当事人已经死亡发生继承纠纷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根本无法补办结婚登记,因为我国婚姻法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非婚生子女,对非婚子女不得危害和歧视。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称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称谓本身,已经构成了对该子女本人及其生母的危害和歧视,该子女本人及其生母必须忍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过着常人难以想象与忍受的生活,付出昂贵的生活成本,以追求世人用平等的眼光看待自己和孩子。

  (二)司法解释有关事实婚姻法律规定的评析

  《司法解释(一)》第4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是对补办结婚登记的溯及力问题进行了规定,即男女双方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比如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双方已经达到了法定婚龄,补办结婚登记后,其婚姻的效力从同居之时起算;如果同居时一方或双方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其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时起算。但依据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登记后就确立了夫妻关系,婚姻关系的效力是从登记时起算的,显然《司法解释(一)》第4条与婚姻法第8条规定的婚姻关系确立的时间不一致,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制定层次和效力来看,司法解释的效力应低于法律,而此条司法解释却改变了法律的内容,这显然不符合立法程序。

  依据《司法解释一》第5条“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同居关系处理;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只有补办了结婚登记,人民法院才按离婚处理,否则,即使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并生儿育女,也不具有夫妻身份也只能是同居关系,这就将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但没有补办登记的事实婚姻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缩小了事实婚姻的保护范围。对于想解除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关系不想补办登记的恶意一方,通过拒绝补办登记可轻易达到目的,为那些不想为事实婚姻负责的寻花问柳之徒留下可乘之机,使同居中的弱势一方处于凄凉的生活境地。

  依据《司法解释(二)》第1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的规定,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如果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只有因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才受理。而人民法院在受理后最终大都以解除同居关系告终,双方当事人如果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与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不以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住房一般判给男方,没有考虑住房商品化之后的实际市场价值。特别是一些农村妇女,大多是回到娘家与父母兄弟同住,其处境值得关注。

  男女双方因事实婚姻关系解除而引发的彩礼及陪送嫁妆的纠纷时有发生,对此,《司法解释(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了事实婚姻关系礼的返还条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按照我国习俗,给付彩礼的一方通常是男方,据此男方的利益得到了保护。但女方的利益却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给与保护,按照我国男婚女嫁的风俗,男方准备结婚住房,女方准备的日常生活用品、家用电器等,男方的房屋为固定资产不易消耗甚至增值,而女方的陪嫁容易消耗甚至贬值。

  双方在解除关系时因按同居关系处理,男方的房屋女方自然不能带走,也得不到财产分割后的补偿,女方主张提出返还陪送嫁妆的,因缺乏法律依据常常得不到支持,导致“离婚”时女方的陪嫁得不到返还。

  (三)有关事实婚姻相关法律规定的综合评析

  依据《司法解释(一)》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从1994年2月1日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事实婚姻,只有补办结婚登记,才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如果事实婚姻的一方当事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或结婚登记,再去为前一个同居关系补办结婚登记完全不具有可能性,这样的话,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同居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后,由于不再承认其为事实婚姻,当然就不会构成重婚,更不会构成重婚罪,而在司法实践中重婚绝大多数是事实重婚,这样就会使刑法重婚罪的规定形同虚设。但在刑法中,依据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定罪处罚”。按照此解释,有配偶的人在婚外与他人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就构成事实婚姻,当然就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应按重婚罪处罚。说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行后,事实婚姻仍然是认定重婚罪是否成立的一个要件,这样就出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发生冲突的现象,在婚姻法上不承认是一种婚姻关系,而在刑法上却认为是重婚关系,显然是矛盾的,就会出现婚姻法中“无婚可重、无婚可离,而刑法中有婚可重、有罪可判的尴尬局面”[4]并且致使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婚与重婚罪的认识发生了偏差,相当一部分重婚、重婚罪不能认定,重婚、重婚罪的当事人得不到法律的追究,造成已存在多年事实婚姻的家庭秩序混乱甚至解体,使事实婚姻中一方当事人尤其是女方的婚姻权益得不到公正合理的保护,且状告无门,处于痛苦的境地。 三、完善事实婚姻相关法律规定的建议

  (一)构建完善统一的事实婚姻立法体系

  婚姻法和刑法理论界、司法实践中都涉及事实婚姻问题,二者在立法、认定和适用事实婚姻时应协调统一,彼此呼应,因此有必要构建完善统一的事实婚姻体系。构建时首先要考虑解决事实婚姻的立法与现实脱节问题,摆脱婚姻法及其相关法律在事实婚姻的认定与适用上的困境,即在婚姻法中采用以登记婚姻为主、仪式婚为辅的制度,尊重当事人的婚姻意愿和婚姻生活,正视现实社会中婚姻缔结的传统,附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免除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直在协调单一登记婚主义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矛盾之累,彻底解决国家强加于民的婚姻制度与民众传统婚姻习俗严重脱节问题;其次,刑法适用事实婚姻应与婚姻法保持一致,以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为基础,认定重婚和重婚罪,解决婚姻法和刑法上认定和适用事实婚姻效力不一致问题。

  (二)婚姻法有关事实婚姻法律规定的完善

  1、实行以婚姻登记为主、仪式婚为辅的婚姻制度

  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登记婚姻是我国婚姻成立的唯一形式,但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举行婚礼便得到社会承认的事实婚姻仍然普遍存在,特别在广大农村尤其是边远地区大量存在。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显然是不合法的,给国家对婚姻的管理与监督带来不利的影响。事实婚姻只有补办登记才有婚姻的效力,没有补办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而同居关系如何处理,法律没有做出任何规定, 这样忽略社会现实,仅仅一厢情愿的强调结婚必须履行登记程序,但现实生活中执行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正如王洪所说:“登记婚主义并非完美无缺,其最大的缺点即在于较易导致大量的事实婚姻” [5]鉴于举行结婚仪式的传统婚姻习俗由来已久,为缓解现行婚姻法律制度与传统习俗之间的激烈冲突,解决司法实际中面临的尴尬问题,笔者建议应顺应民风民俗,实行婚姻登记与结婚仪式双轨制,即以结婚登记为主、结婚仪式为辅婚姻制度,在强调结婚登记的同时,根据我国实际承认仪式婚的法律效力,将传统婚姻习俗同现代法律理念相结合,这是解决事实婚姻难题和司法实际困境的最佳选择。这样,一方面符合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有利于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更好的实行计划生育工作,另一方面可以减少违法婚姻和重婚的发生,有利于婚姻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尤其是女性利益的保护,使那些想利用事实婚姻玩弄女性感情的人没有法律上的漏洞可钻,一夫一妻制的贯彻实行落到实处,以求男女两性婚姻家庭权利的平等能够真正实现。

  2、改变非婚生子女的称呼

  依据《司法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没有补办登记的事实婚姻从1994年2月1日后按同居关系处理,所生子女为非生婚子女。虽然我国《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但实际上非婚子女称谓本身就隐含歧视,如果不从法律上消除这种歧视,现实生活中的歧视就更难消除。在国外,对非婚子女的立法方面,德国、埃塞俄比亚等国在法律上已经取消了婚生子女与非婚子女的称呼,统一称为子女,值得我们借鉴。因此应修改《婚姻法》第25条,改变非婚子女的称呼,把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都改为子女,这样从称呼上改变对非婚子女及母亲的歧视。

  (三)司法解释有关事实婚姻法律规定的完善

  根据《司法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事实婚姻并不是无效婚姻,而是效力待定婚姻,通过补办登记就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如果事实婚姻的当事人不补办登记,那么这些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就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后果,即其事实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按同居关系处理。这样虽然强调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但是确置社会现实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的利益于不顾,尤其造成事实婚姻中的女性和出生子女的利益难于保护。实际上,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仅仅是程序不合法,其婚姻仍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当事人缔结与维持婚姻的意愿和本质,不应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改变,既然当事人在结婚程序上已经做出选择,以举行婚礼公示自己结婚的现实,双方享有夫妻的权利履行夫妻的义务,并且经过了时间的考验,法律应承认其婚姻的效力。事实证明,附条件承认事实婚姻不仅符合当事人的意愿,也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而且能消除司法实践中因事实婚姻出现的合法而不合情的尴尬裁决。同时,附条件承认事实婚姻也符合世界各国的做法,如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对符合婚姻实质的事实婚姻在立法或司法中网开一面,给予不同程度的承认和保护。因此应根据我国的社会实际实行附条件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并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事实婚姻的条件。

  依据笔者事实婚姻的概念和上述论述,事实婚姻应具备如下条件:男女双方都没有配偶,举行了婚礼,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如符合一夫一妻制,达到结婚的年龄,具有结婚的合意并以夫妻的名义持续长久地生活在一起,没有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与禁止结婚的疾病。那么如何判断持续长久的生活在一起就需要有一个衡量标准,笔者认为生育子女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两年以上比较适宜。一般情况下,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生育了子女,说明二人内心已经互相认可对方为自己的生活伴侣,觉得彼此是“夫妻关系”,愿意共同生育和抚养孩子,并与对方生活在一起,共同度过自己的人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两年以上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已经度过了磨合期,相处融洽,并愿意永久继续生活在一起。否则的话,两人可能不到一年时间就彻底分开即民间所谓的“离婚”。对于具备以上条件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如果法律一定要补办登记才认可其婚姻,无疑于自找尴尬并且司法实践已经证明的确如此。

  因此,应根据我国社会现实,构建完善统一的事实婚姻立法体系,对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当事人,在立法上建立起事实婚姻有效性确认制度,在司法上附条件承认其婚姻的效力,使事实婚姻能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获得合法婚姻的地位。在我国实行以登记婚为主、仪式婚为辅的婚姻制度。这样既保护了事实婚姻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并促使当事人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又能使婚姻弱势群体的利益尤其是女性和儿童的利益得到保护,一夫一妻制的贯彻实行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熊英.再论事实婚—兼评《《婚姻法》》第8条和相关的司法解释[J].当代法学,2003年第8期第145页.

  [2]方文晖.“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M].《南京大学出版社》,哲学·人文·社科版2000年第5期.

  [3] 熊英.再论事实婚—兼评《》第8条和相关的司法解释[J].当代法学,2003年第8期第145页.

  [4] 邱利军,廖慧兰.“两次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河北法学[M].1998,第1期.

  [5]王洪.婚姻家庭法[M].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82页.

  Abstract:From the concept of vitual marriage, analyse the relevant laws of vitual marriage existed in our country and suggest perfecting the systems of vitual marriage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s on vitual marriage which have long been bedeviled in the practice of justice

  夫妻成长日记篇4

  一声令下,

  毅然开赴“非典”战场

  今年2月中旬一个清冷的早晨,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外科ICU(重症监护病房)的主治医师于晓春正准备下夜班,突然接到科里的命令:医院组建治疗患“非典”病人的临时病区,调她马上过去。

  自春节以来,她已经听到许多人被感染这种来路不明的急性传染病的消息,她的心情很沉重。她也多次跟曾是临床医生的丈夫讨论这件事,但终究没有结果。当她听到许多医院传来医护人员相继被感染的消息时,她坐立不安:医生倒下了,谁来救治病人?这究竟是一种什么病?是什么病毒引发的这种病?这些问题久久地困扰着她。

  医院的命令下达给她的时候,她连思考的机会都没有留给自己,就同意了。在走进那个特殊的防护区前,她只匆匆用冷水洗了把脸,梳理了一下短发,并给丈夫打了一个电话通知了这件事。电话挂断前,她说:“我这就过去了,不回家了。”平静的话语,就像是平时下班要和哪个护士去逛商店一样。之后,就直奔临时作为“非典”病区的大楼。

  紧张且繁忙的抢救工作迫使于晓春把所有的心思都放在了医院,她心里没有了家的概念。那时候,正是广州市被诊断为“非典”的病人最多的时候,在这些病人中,有近1/3是于晓春的同行或曾经的同事。这情景令她心急如焚,她不敢有半点松懈,她怕因自己的疏忽而失掉这些战友的生命。因此,她没有像过去那样正常上下班,甚至很少抽出时间给家里打个平安电话。病房里,她跟着总指挥赵子文主任一起给病人插管、做病历记录,每一个病人,他们都要看一眼,安慰一句。到了换班的时候,她就和赵主任一起催其他医生、护士去休息,而自己却经常是 “连轴转”:累了,就在休息室歇一会儿;睡醒了,又全副“武装”,上阵“抗敌”……

  那一阵,她除了忘记了自己,忘记了家庭,更忘记了生活,也忘记了自己的生日。一天,丈夫打来电话,问她记不记得当天是什么日子,于晓春正在病房里忙着,就急急地问:“什么日子?你说是什么日子?”因为心里急,所以声音也比平日里大。当听到丈夫说:“是你的生日!”时,她不由得重复了一遍。家的感觉一下子走近了,那会儿,于晓春的眼睛湿润了,她的心里在想:很久没有回家了,不知丈夫过得怎么样?不知女儿长高了多少?她感谢丈夫在这个时候说出这句话,在这个时候, 她更能体会丈夫心中对她的思念和关爱。

  于晓春的话被在一旁工作的护士长张积慧听到了,她觉得医生在抗击 “非典”的紧张日子里过生日是件不同寻常的事情,于是,就悄悄换了衣服,匆匆下楼了。不一会儿,她提着一盒生日蛋糕回来了。顿时,这个临时病区一改平素的沉闷,充满了难得的喜悦和热闹。十多个医护人员围着临时拼成的餐桌,看着于医生拿刀切蛋糕,不由得鼓起掌。然后,大家与于晓春一起分享这幸福温馨的时刻……

  “非典”中传来丈夫的深情

  于晓春毅然奔赴“非典”战场的时候,丈夫王小明给予了她非常大的支持:没有说一句不同意的话,就开了“通行证”,这令于晓春非常感动。她知道,丈夫和她一样清楚“非典”疫情的严重。事后她曾就这件事问丈夫:“那时候,你怎么那样冷静?”丈夫的回答比最初给她开“通行证”时更令她感动:“我也不愿意你去‘非典’病房,但我知道,我拦不住你。医生的职责决定了你的战场,而你的个性更决定了这件事的结果。”那天,丈夫说出了于晓春在他心中的形象:“在别人眼中,你是个娇小的女人,举止温婉、随和,遇事也不会急风似火,很沉稳。但这只是表象,而你的内心深处却是坚韧和执著的。说白了,你就是个外柔内刚的女人,凡被你认为有道理的事,你就绝不会犹豫。知你莫过我,我怎么能拦你?”听到丈夫这一席深情的话语,于晓春的眼泪像断线的珠子流出来。泪光中,她和爱人深情地相拥在一起。

  于晓春与“非典”抗战的时候,最苦的人就是丈夫王小明了。因为医院离家很近,所以,在那“非常时期”的 3个月里,王小明每天只能为近在咫尺却不能相见的妻子默默地祈祷。有时候,他会想到两个人刚刚结婚时的情景:那时候,他和于晓春两地分居,直到有了女儿之后,才一家团聚。他曾经为那些没有陪伴在妻子身边的日子懊悔,但那时妻子的身边还有其他的亲人照顾,现在呢?现在每天妻子都身处在危险之中,而他却无能为力,甚至不能近前看看她,安慰她。所以,那些日子,他所有的心思都在妻子身上,一听到有医护人员被感染,他就着急:他不能确定,那是不是他的爱妻……

  有一次,在公交车上,王小明听到有人说又有几个医生被传染了,他的心思立刻飞到了工作在病房里的妻子身上。就在他脑子跑神儿的时候,善于察言观色的扒手盯上了他。下车后,当他想给妻子打电话时,却发现裤袋里的手机已不翼而飞……

  有时候,他也会警告自己要集中精神,但却总是分神。他想到了给于晓春打电话,他知道,只有确定地听到妻子的声音,他才能安心。于是,他只要有空就打,或者凭着他的感觉估计于晓春能接电话时,他就打。虽然也担心会影响于晓春的工作,但他宁愿让于晓春训几句,也不愿意自己提心吊胆地生活,那种没着没落的感觉,他受不了。

  对于王小明来说,那些日子里,他最快乐的事情就是给妻子打电话,每当听到电话里传来妻子的声音,他就会像个孩子似的高兴。所以,每一次他都希望跟于晓春多说几句。但于晓春忙,每一次通电话总是催他早点挂断。面对这个“不解风情”的妻子,他只能一再嘱咐她多喝水、多洗手,穿好防护服……一遍又一遍。丈夫的“口罗嗦”让于晓春觉得不耐烦。但她明白这些“嘱咐”的后面隐含着的深情牵挂,更懂得这是平时不善言语的丈夫惟一的表达方式。所以,当丈夫“嘱咐”她的时候,她就答应着,她不想让丈夫为她担心。

  但无论怎样,王小明还是很惦念妻子,他担心,于晓春忙起来的时候,所有嘱咐过的话她都会忘记。他决定去看看妻子。那天,他事先在电话中和妻子约好在医院的长廊外见面,然后准备了妻子喜欢吃的水果,欣然前往。空旷的长廊外,早春的冷风肆意地吹着,寒冷彻骨。于晓春从那座临时隔离的大楼里走出来,白色的医生服里套着几件单薄的衣裳。看着心爱的妻子为了见自己一面,如此匆忙地出来,王小明心疼了,他决定换个地方跟妻子说说话。当他看着于晓春坐在自己的面前,安心地吃着刚刚削好的苹果时,他幸福极了。

  期待“和平”, 回家的感觉真好

  经过医务工作者3个月的艰苦战斗,广州市的“非典”病情得到了控制,于晓春也回到了她原来的工作岗位。在工作恢复正常之后,于晓春的家庭生活也恢复了正常,她又可以回家了,可以为丈夫做可口的晚餐,看着女儿在晚饭后练琴,或者在灯下看书了。

  夫妻成长日记篇5

  我们在心理门诊中,经常遇到前来咨询怎样解决夫妻间矛盾的老年人。其实,人进入老年后,生理、心理都会发生一系列变化,如忧虑不安,待人淡漠,情绪烦躁等。特别是女性,表现得更为突出。如果有些老年人对老伴的生理特征不理解,便会互相埋怨,使双方的情感受到影响,裂缝会越来越深。

  老年人之间产生矛盾是难免的,重要的是有了矛盾后怎样去调适,下面介绍几种调适的方法供参考。

  (1)真情动容。爱情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幸福的婚姻不仅需要思想交流,也需要感情交流,把感情关在心里,也就把对方推到自己的生活之外了。有些老年夫妻产生隔阂后,往往还不在乎,“老夫老妻了,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或者闷声不响,或者一走了之,结果使两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深。

  真情动容就是以真诚炽热的感情来熔化隔阂的冰山,焕发爱情的光彩。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几十年夫妻生活,双方积累了厚实的爱情基础,这就是真情动容的源泉。它能以情动人,并可以改善对方的态度。如有一位老人,他的妻子喜欢养鸡,他勉强同意了。有一次忙了一天的他回到家里,看到原本干净的客厅地面上处处是鸡屎,不禁一股无名火窜了上来,冲着老伴说:“就是你爱养鸡,搞得家里乱七八糟,烦死了!”老伴并不生气,含笑着对丈夫说:“您莫烦么,鸡长大了,给你蒸个童子鸡补补身子,好吗?”老伴不嫌脏臭,扫除了鸡屎,又用拖把将客厅拖得干干净净。丈夫耳濡目染老伴的真情,气早消了。

  (2)冷处理。夫妻有了矛盾,一方发火,另一方应避其锋芒,做些让步,等到对方冷静下来后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问题就不难解决。否则双方针尖对麦芒,你拍台子我踢凳子,谁都不肯退让半步,只能使矛盾激化。

  上海市“金婚佳侣”中的一位丈夫讲过这样一件事,有次他向居委会借了辆护理车给妻子用,第二天,他向老伴要护理车钥匙,老伴生气地说:“你记忆太差,我明明把钥匙给你了。”看着妻子愠怒的神情,丈夫明白他再坚持己见,势必会爆发一场“内战”,于是他默不做声地自己寻找钥匙的下落。原来妻子将钥匙给了儿子却忘记了。事后,丈夫笑着问老伴:“你看到底谁的记忆不好?”妻子也笑了。丈夫一贯采用“冷处理”方法使他俩获得“从未吵过一次架”的“模范夫妻”的美称。

  (3)幽默化险。在家庭生活中、夫妻关系中,幽默可以使金刚怒目的紧张空气化为祥和。因此,幽默是夫妻关系中的稳定剂、兴奋剂,幽默可以使夫妻矛盾化险为夷。

  有对老夫妻,妻子好发脾气。有一次,妻子当着众人的面对丈夫发火,客人惊诧,而丈夫却笑容可掬地对客人们说:“各位,这是我夫人的一种假象,是故意开玩笑给你们看的,平时她说话的声音最温柔。”接着又问妻子:“是不是?夫人?”这时他的老伴也转怒为喜了。这位丈夫就是利用他的幽默语言,使家庭生活保持在良好气氛之中。

  夫妻成长日记篇6

  韦某与陈某1998年11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去年3月6日登记结婚,12月3日举办了婚礼。但自当天起,陈便挑起事端。今年1月23日,韦遭受陈的无礼言行后逃回娘家。后来,她曾多次欲与陈修好,却遭拒绝。不多日,陈瞒着其父母及妻子,与另一女子邵某在本市茅台路一处同居。原来,自今年1月底起,陈就与这名去年就结识的“K房女”邵某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其同居小屋内的家具及房门上,贴满了印有“喜喜”字的红色心型贴纸。经了解,陈与邵某在今年3月6日举行了“婚礼仪式”,还向朋友赠送喜糖。韦某认为,邵某明知陈有配偶,仍公开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有明显的犯罪故意。韦某并同时请求法院判令邵某民事赔偿3万元。

  被告辩称,房内的“喜喜”字贴纸是邵某最初入住时贴的,后来又贴了一些。喜糖是陈单位同事结婚发的。所谓的“婚礼仪式”,也只是一顿好友之间的饭局而已。

  双方经辩论后,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被告陈某颇为动情地流着泪,向妻子韦某及其家人说对不起,并表示如今不知如何弥补妻子及家人的损失,希望取得韦某的原谅。邵某也向韦某表示了歉意。

  审判长最后征求韦某意见,是否愿意调解解决,韦某不同意调解。

  长宁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小资料

  夫妻成长日记篇7

  关键词:汉代;夫妻关系;抛弃

  众所周知,汉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社会秩序开始逐步走向规范化。夫妻关系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在汉代呈现出复杂的现象,既有夫妻恩爱、夫唱妇随的典型事例,也有夫妻反目成仇,甚至相互杀戮的事实。多样的夫妻关系折射出了汉代社会生活的丰富多彩。

  一、夫妻关系的理念

  在汉代人的视野中,对夫妻关系的看法与先秦以来儒家的观点没有大的区别,即强调夫妻之间尊卑有序。司马迁在《史记》卷四十九《外戚世家》的序言中说:“夫妇之际,人道之大伦也。礼之用,唯婚姻为兢兢。夫乐调而四时和,阴阳之变,万物之统也。可不慎与?” 他将夫妻关系提到人伦道德维护的高度去看待,同时指出:“妃匹之爱,君不能得之于臣,父不能得之于子,况卑下乎。”即夫妻亲情是亘古不变的,即使位居“君”、“父”之尊,也不能夺其所爱。因而他在言及撰著《史记》目的时说:“若夫列君臣父子之礼,序夫妇长幼之别,虽百家弗能易也。”[1](《史记》卷一百三十《太史公自序》)故而张守节《史记正义·论史例》称司马迁作《史记》“并采六家杂说以成一史,备论君臣、父子、夫妻、长幼之序。”公孙弘在上汉武帝的奏章中也说“天下之通道五”,有“君臣,父子,兄弟,夫妇,长幼之序”,[1](《史记》卷一百一十二《平津侯主父列传》)可见夫妻关系作为社会上五种重要关系之一,其有序化的格局对社会的安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汉代的统治者在所下的诏书中,多次表达了借助夫妻关系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为夫妻关系的稳定不仅对于家庭而且对于社会的发展都至关重要。孝文帝元年十二月,针对沿用秦律“父母妻子同产坐之”的连坐法,在与诸官员商讨后,“除收帑诸相坐律令”,使夫妻间不再因一方犯法而株连另一方。[1](《史记》卷十《孝文本纪》)汉宣帝在地节四年夏五月,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2](《汉书》卷八《宣帝纪》)对于夫妻之间因为相互包庇罪行而引发的一系列问题,汉宣帝为了维护封建统治予以更多的关注。即在照顾妻子隐匿丈夫而不治罪的同时,对于丈夫隐匿妻子犯罪也要经过报告才能处理。建始三年谷永在上汉成帝书中表明了“夫妻之际,王事纲纪,安危之机,圣王所致慎也”的观点。[2](《汉书》卷八十五《谷永传》)建平二年,汉哀帝因为其母亲丁太后死,为了将其父母葬在同一个陵园中,在所下的诏书中有“朕闻夫妇一体”之说,说明在他的心目中有夫妇同心相附的观念。[2](《汉书》卷十一《哀帝纪》)汉平帝元始四年也有“盖夫妇正则父子亲,人伦定矣”的诏书,[2](《汉书》卷十二《平帝纪》)反映了平帝对夫妇关系重要性的认识,即夫妻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的基础。

  封建士大夫也多次论述了夫妻关系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汉景帝时,淮南王刘安欲乘吴王叛乱之际起兵,其谋臣伍被就指出:“被窃观朝廷之政,君臣之义,父子之亲,夫妇之别,长幼之序,皆得其理,上之举错遵古之道,风俗纪纲未有所缺也。”[1](《史记》卷一百一十八《淮南衡山列传》)反对起兵,可以看出社会秩序的稳定是伍被感到不适合起兵的重要原因,这也是“七国之乱”时,汉朝廷取得胜利的关键。班固在《汉书》卷二十二《礼乐志》开篇也表明了这样的思想,“人性有男女之情,妒忌之别,为制婚姻之礼。……故婚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说明了婚姻是建立和维系夫妻关系的重要渠道。他还认为“天地合精,夫妇判合”,[2](《汉书》卷二十五下《郊祀志下》)“夫妇,生化之本。本伤则末夭。”[2](《汉书》卷二十七上《五行志上》)京房《易传》认为“夫妇不严”就发生猪狗相交。京房《易传》还将“?,日旁气也”引申到夫妻关系方面,认为“妻不壹顺,黑?四背,又白?双出日中。妻以贵高夫,兹谓擅阳,?四方,日光不阳,解而温。”“女不变始,兹谓乘夫”,“妻不顺正,兹谓擅阳,?中窥贯而外专。夫妻不严兹谓?r,妇人擅国兹谓顷,适不答兹谓不次,?直在左,?交在右。取于不专,兹谓危嗣,?抱日两未及。君淫外兹谓亡,?气左日交于外。取不达兹谓不知,?白夺明而大温,温而雨。”[2](《汉书》卷二十七下之上《五行志下之上》)京房将夫妻关系分为妻子不顺从丈夫、妻子凌驾于丈夫之上、夫妻之间没有严格的等级界限等几种情况。虽然说京房将夫妻关系与自然现象联系起来的观点是错误的,但他所描述的现象则表明了他对夫妻关系中不符合封建礼教现象的态度,即妻子应当顺从丈夫、夫妻间应当有严格的等级界限。这从当时皇后、王后的封号也可以得到说明,汉哀帝即位后,“上祖母傅太后与丁太后皆在国邸,自以定陶共王为称”。当有人根据历史上的惯例提出“宜立定陶共王后为皇太后”时,最终为汉哀帝所采纳,而师丹出于维护封建等级制的目的,认为“今定陶共皇太后、共皇后以定陶共为号者,母从子妻从夫之义也”,予以反对,也因此得罪了哀帝。[2](《汉书》卷八十六《师丹传》)说明在封建文人的心目中,妻子应当顺从丈夫。

  封建士大夫关于夫妻关系的理论化概括,对当时人们的价值理念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贾谊《新书》卷六《礼》云:“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之至也。君仁则不厉,臣忠则不贰,父慈则教,子孝则协,兄爱则友,弟敬则顺。夫和则义,妻柔则正,姑慈则从,妇听则婉,礼之质也。”贾谊将夫妻的行为准则与其他家庭成员中的关系并列看待,说明他充分认识到夫妻间和睦相处的重要性。从董仲舒开始,伴随着儒学独尊地位的确立,妻子的地位更为低下。董仲舒说:“循三纲五纪,通八端之理,忠信而博爱,敦厚而好礼,乃可谓善,此圣人之善也。”《白虎通》:“三纲者,何谓也?谓君臣、父子、夫妇也。六纪者,谓诸父、兄弟、族人、诸舅、师长、朋友也。故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董仲舒进一步强调“丈夫虽贱皆为阳,妇人虽贵皆为阴”,[3](《春秋繁露》卷十《阳尊阴卑第四十三》)这就将夫妻之间的位置永远地固定下来,他还说:“凡物必有合;合必有上,必有下”,夫妻之间,“妻者,夫之合”,“物莫无合,而合各相阴阳。阳兼于阴,阴兼于阳,夫兼于妻,妻兼于夫”,“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夫为阳,妻为阴”。[3](《春秋繁露》卷十二《基义第五十三》)“男女之法,法阴与阳”,“天地之阴阳当男女,人之男女当阴阳,阴阳亦可以谓男女,男女亦可以谓阴阳。”[3](《春秋繁露》卷十六《循天之道第七十七》)为了规范夫妇关系,他认为官员应当“君之官,循宫室之制,谨夫妇之别”。[3](《春秋繁露》卷十三《五行顺逆第六十》)董仲舒的思想因为汉武帝时期“独尊儒术”的推行,更加深入人心。到了东汉章帝时期的白虎观会议更将女性在夫妻关系中的地位彻底定了下来。

  汉宣帝时,王吉指出:“夫妇,人伦大纲,夭寿之萌也。……汉家列侯尚公主,诸侯则国人承翁主,使男事女,夫诎于妇,逆阴阳之位,故多女乱。”[2](《汉书》卷七十二《王吉传》)王吉对当时与公主、翁主结婚的男性地位较低的状况深为不满,并认为这是社会上多内乱的原因。汉末,荀爽也认为“臣闻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有礼义。礼义备,则人知所厝矣。夫妇人伦之始,王化之端,……今汉承秦法,设尚主之仪,以妻制夫,以卑临尊,违乾坤之道,失阳唱之义。”[4](《后汉书》卷六十二《荀淑传附子爽传》)可见封建士大夫对于特殊群体婚姻中男女倒位的不满。

  东汉班昭的《女诫》,对于女性的行为作了更为严格的规范,在《卑弱第一》中她指出了妻子应当“正色端操,以事夫主”。在《夫妇第二》中她首先论述了夫妻关系的重要性,认为“夫妇之道”是“天地之弘义,人伦之大节也。”所以对于夫妻关系“不可不重也”。在处理夫妻关系时,她还提出了几个具体的注意事项;“夫不贤,则无以御妇。妇不贤,则无以事夫。夫不御妇,则威仪废缺。妇不事夫,则义理堕阙。”她又对社会上夫妻关系中一些不符合封建礼教的东西进行了驳斥,“察今之君子,徒知妻妇之不可不御,威仪之不可不整,故训其男,检以书传,殊不知夫主之不可不事,礼义之不可不存也。但教男而不教女,不亦蔽于彼此之数乎。”说明为了维护夫妻之间的正常关系,父母不但要教育其子,而且对于将为人妻的女性也要教育。在《敬慎第三》中她对夫妻相处时所出现的一些现象作了剖析,认为“敬顺之道,妇人之大礼也”。夫妻之间的互敬互爱才是夫妻关系得以长久维持的重要原因,“夫敬非它,持久之谓也,夫顺非它,宽裕之谓也”指的就是这个意思。因为“夫妇之好,终身不离”,所以因长久相处,“房室周旋,遂生?r黩”的现象就发生了。夫妻相互不尊敬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必然使夫妻关系恶化,“?r黩既生,语言过矣。语言既过,纵恣必作。纵恣既作,则侮夫之心生矣。此由于不知止足者也。”夫妻因为相争而最后大打出手,“侮夫不节,谴呵从之。忿怒不止,楚挞从之。”班昭最后总结为“夫为夫妇者,义以和亲,恩以好合,楚挞既行,何义之存?谴呵既宣,何恩之有?恩义俱废,夫妇离矣。”这可以说是夫妻关系破裂的重要原因。在《专心第五》中,班昭引用《仪礼》的话再次强调了“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故曰夫者天也。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也。”即妻子不可以提出离婚,否则“行违神?,天则罚之。”[4](《后汉书》卷八十四《列女传·曹世叔妻传》)从班昭所作的《内诫》我们可以看出,其出发点是为了将夫妻关系固定在维护丈夫的权威和妻子的屈从地位上,一切以丈夫的意志为转移,以丈夫的好恶为日常生活的目的和追求目标,妻子对于丈夫要顺从,妻子不可以主动离婚。班昭的思想实际上是针对两汉以来社会上夫妻关系所出现的问题而提出来的应对之策,所以《女诫》这一“有助内训”的文章一问世,跟随班昭学习《汉书》的马融就非常赞同,史称“马融善之,令妻女习焉。”

  综观两汉时期封建士大夫关于夫妻关系的一些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封建统治阶级将夫妻关系作为人与人之间的一个重要关系,给予了很大的重视,将夫妻关系的维护上升到了巩固封建统治的高度去认识。虽然说夫妻关系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统治阶级也规定了一系列的夫妻共同遵守的规范,但是,这些规范只能是统治集团的美好理想,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既有夫妻间的琴瑟奏鸣,也有夫妻间的横眉冷对,甚而杀死对方。

  二、琴瑟和鸣的夫妻关系

  汉代夫妻关系的协调发展是夫妻关系中的主流,因为夫妻间的相亲相爱对于家庭的稳定,社会风俗的醇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所以在汉代的史籍中关于夫妻间和睦的关系记述较多。夫妻关系和睦的表现有多种多样的形式,既有夫妻共度危难的情形,也有夫妻彼此理解的现象,更有夫妻间的互相帮助。

  夫妻共度危难的情形表现了中国传统文化中同舟共济的思想,在汉代倡导夫妻关系和睦的环境下,这一现象更具有它的现实意义。我们以历史实例来说明这一问题。汉景帝时司马相如与卓文君的故事可以说妇孺皆知,因为卓王孙不满意司马相如与卓文君的婚事,不给其女嫁妆,“相如与俱之临邛,尽卖其车骑,买一酒舍酤酒,而令文君当炉。相如身自著犊鼻?,与保庸杂作,涤器于市中。”到后来卓王孙不得已“分予文君僮百人,钱百万,及其嫁时衣被财物。文君乃与相如归成都,买田宅,为富人。”[1](《史记》卷一百一十七《司马相如列传》)夫妻二人齐心协力度过了难关,也加深了夫妻情感。王章早年“为诸生学长安,独与妻居。”因为得病无钱医治,没有被子,“卧牛衣中”。生活的困厄使他失去了对生活的信心,“与妻决,涕泣。”其妻怒斥曰:“仲卿(王章字——引者注)!京师尊贵在朝廷人谁逾仲卿者?今疾病困厄,不自激?n,乃反涕泣,何鄙也。”[2](《汉书》卷七十六《王章传》)在妻子的鼓励下,王章因此而振起。后来王章反对王凤专权,其妻又劝解他:“人当知足,独不念牛衣中涕泣时耶?”王章不听,终受排挤而死。[2](《汉书》卷七十六《王章传》)王章之妻在丈夫遇到困难之时激励丈夫,而当丈夫即将卷入政治斗争的漩涡中时又予以规劝,充分显现了夫妻间的相知相爱。再如张骞出使西域,为匈奴所留,“留骞十余岁,予妻,有子,然骞持汉节不失”。后来张骞乘匈奴内乱之机,“与胡妻及堂邑父俱亡归汉。”[2](《汉书》卷六十一《张骞传》)对于曾经跟随自己患难与共的妻子,张骞将其带回了汉朝,并没有因她是胡人而轻视。

  夫妻间的相互愉悦、彼此疼爱显现出了更多的人间真情。东方朔在汉武帝三伏日赐肉的仪式上,因“大官丞日晏不来”,他拔剑割肉而去,当汉武帝问他为其原因时,东方朔说:“拔剑割肉,壹何壮也。割之不多,又何廉也。归遗细君(师古曰:“细君,朔妻之名。一说,细,小也,朔自比于诸侯,谓其妻曰小君。”),又何仁也。”对于东方朔的自誉。汉武帝无可奈何,“复赐酒一石,肉百斤,归遗细君。”[2](《汉书》卷六十五《东方朔传》)东方朔幽默的话语使汉武帝又赐给他百余斤肉送给妻子,也反映了其夫妻感情之深。张敞任京兆尹时,其妻为他画眉,“长安中传张京兆眉怃”,有关官员奏敞为官不节。汉宣帝问其原由,张敞回答:“臣闻闺房之内,夫妇之私,有过于画眉者。”张敞将夫妻之间的亲密无间和盘托出,但因其言辞不符合时人的观念,“上爱其能,弗备责也。然终不得大位。”[2](《汉书》卷七十六《张敞传》)

  为了维护夫妻间的稳定关系,长辈也往往对子女进行教育。张负在将自己的孙女嫁于陈平前,担心孙女因为陈平家贫而慢待其家人,就告诫孙女:“毋以贫故,事人不谨。事兄伯如事父,事嫂如母。”[1](《史记》卷五十六《陈丞相世家》)张负教导其孙女在嫁与陈平以后,侍奉丈夫时要谨慎,侍奉兄嫂如父母,其目的还是为了保持家庭关系的稳定,因为其孙女在嫁给陈平前“五嫁而夫辄死,人莫敢娶。”

  夫妻间的和睦还表现在妻子与丈夫同心同德,有共同的志向。夫妻之间因志趣相投而而喜结良缘并成为嘉对的是流传至今的梁鸿与妻子孟光的故事。孟光因羡慕同县梁鸿之贤而自愿嫁之。夫妻交往严格遵守礼节。居住吴地时,梁鸿“为人赁舂。每归,妻为具食,不敢于鸿前仰视,举案齐眉。”夫唱妇随成为封建时代人们所效法的楷模。[4](《后汉书》卷八十三《逸民传·梁鸿传》)《襄阳记》记载庞德公“夫妻相敬如宾”,夫妻耕作田间,在刘表前去拜访时,“因释耕于垅上,而妻子耘于前。”[4](《后汉书》卷八十三《逸民传·庞公传》)这种夫妻同耕的状况显示了夫妻间的平等相待。而妻子在结婚后,对丈夫的惟命是从,也是封建时代夫妻志同道合的表现形式。《后汉书》卷八十四《列女传·鲍宣妻传》云:

  勃海鲍宣妻者,桓氏之女也,字少君。宣尝就少君父学,父奇其清苦,故以女妻之,装送资贿甚盛。宣不悦,谓妻曰:“少君生富骄,习美饰,而吾实贫贱,不敢当礼。”妻曰:“大人以先生修德守约,故使贱妾侍执巾栉。既奉承君子,唯命是从。”宣笑曰:“能如是,是吾志也。”妻乃悉归侍御服饰,更著短布裳,与宣共挽鹿车归乡里。拜姑礼毕,提瓮出汲。修行妇道,乡邦称之。

  为了满足丈夫的心理,桓少君放弃了父亲的陪嫁妆,与丈夫同归故里。

  也有的妻子对于丈夫远离尘世的理想给予了充分的支持,太原王霸“少立高节,光武时,连征不仕。”“妻亦美志行。”正因为二人志趣相投,所以其妻在其好友的儿子前来拜访时,看出了王霸有反悔心理,遂说服丈夫,最后二人“共终身隐遁。”[4](《后汉书》卷八十四《列女传·王霸妻传》)

  一些名臣严格遵守封建的伦理道德,对于自己的妻子忠心耿耿,不因地位的变化而抛弃原配妻子,也受到社会舆论的赞扬,《后汉书》卷二十六《宋弘传》云:

  时帝姊湖阳公主新寡,帝与共论朝臣,微观其意。主曰:“宋公威容德器,群臣莫及。”帝曰:“方且图之。”后弘被引见,帝令主坐屏风后,因谓弘曰:“谚言贵易交,富易妻,人情乎?”弘曰:“臣闻贫贱之知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帝顾谓主曰:“事不谐矣。”

  宋弘并没有因为公主而抛弃自己的妻子,他的话充分表明了他与妻子情感之深,以及他富贵不能移的品质。再如,刘秀在宜阳收降赤眉军后,在指责赤眉军将领滥杀无辜的同时,又说他们“然犹有三善:攻破城邑,周遍天下,本故妻妇无所改易,是一善也。”于是“乃令各与妻子居洛阳,赐宅人一区,田二顷。”[4](《后汉书》卷十一《刘盆子传》)赤眉军将领在富贵后没有抛弃原配妻子,受到刘秀的肯定。

  也有的大臣甚至因在战场上眷恋妻妾而遭到皇帝的批评。杨仆征伐南越有功,后来东越又反,汉武帝打算让他再次出征,因为他自恃有功,汉武帝因此指责他,并摆出了他五大罪过,其中“失期内顾(师古曰:“内顾,言思妻妾也。”),以道恶为解,失尊尊之序,是四过也。”[2](《汉书》卷九十《酷吏传·杨仆传》)很明显汉武帝认为杨仆不该在战场上想到妻妾。

  感情好的夫妻因为特殊的原因,即使妻子有过丈夫也不会怪罪妻子,而是对妻子更为呵护,《后汉书》卷七十七《酷吏传·黄昌传》云:

  初,昌为州书佐,其妇归宁于家,遇贼被获,遂流转入蜀为人妻。其子犯事,乃诣昌自讼。昌疑母不类蜀人,因问所由。对曰:“妾本会稽余姚戴次公女,州书佐黄昌妻也。妾尝归家,为贼所略,遂至于此。”昌惊,呼前谓曰:“何以识黄昌邪?”对曰:“昌左足心有黑子,常自言当为二千石。”昌乃出足示之。因相持悲泣,还为夫妇。

  正因为妻子是在与黄昌回故乡的途中被人掳掠的,所以黄昌对妻子依然情深如故。

  有的夫妻关系本来很好,只因为婆母从中作梗,丈夫才抛弃了妻子。邓元义的妻子因夫父伯考为尚书仆射,元义还乡里,妻留“事姑甚谨,姑憎之,幽闭空室,节其食饮,羸露日困,妻终无怨言。”元义之父知道详情后同情儿媳的遭遇,“因遣归家。”离婚后她曾对儿子邓朗说:“我几死,自为汝家所弃,我何罪过,乃如此邪?”[4]《后汉书》卷四十八《应奉传》李贤注引《汝南记》)而《孔雀东南飞》中焦仲卿之母虽折磨儿媳,并迫使儿媳与儿子离婚,但终不能破坏二人的患难情感,成为千古之绝唱。

  三、不和谐的夫妻关系

  不和谐的夫妻关系的表现为抛弃妻子的现象以及互相厮杀,抛弃妻子的现象略有以下几端:

  其一,有的是为了理想追求而抛弃妻子。司马迁《报任安书》说:“夫人情莫不贪生恶死,念亲戚,顾妻子,至激于义理者不然,乃有不得已也。今仆不幸,蚤失二亲,无兄弟之亲,独身孤立,少卿视仆于妻子何如哉?且勇者不必死节,怯夫慕义,何处不勉焉。”[2](《汉书》卷六十《司马迁传》)司马迁在被处以腐刑后,表明为了正义而不顾妻子。又有郅都为官清廉,常常说:“已倍亲而仕,身固当奉职死节官下,终不顾妻子矣。”[1](《史记》卷一百一十二《酷吏列传》)为了效忠朝廷,他对自己的妻子也无暇顾及。

  其二,有的是因妻子的行为不符合封建的伦理道德而抛弃妻子。陈平“少时家贫,好读书。”其兄长为了使陈平能够出人头地,“伯常耕田,纵平使游学。”因为陈平长的英俊潇洒,所以当“其嫂疾平之不亲家生产”,并且说“有叔如此,不如无有”时,其兄长“闻之,逐其妇弃之”。[2](《汉书》卷四十《陈平传》)因其妇待家人无爱,陈平之兄将妻子赶走。李充家贫,兄弟六人“同食递衣”。其妻私下对李充曰:“今贫居如此,难以久安,妾有私财,愿思分异。”李充假装答应:“如欲别居,当酝酒具会,请呼乡里内外,共议其事。”其妻就“置酒宴客”,李充跪在母亲前面说:“此妇无状,而教充离间母兄,罪合遣斥。”于是当着众乡邻的面,“便呵叱其妇,逐令出门,妇衔涕而去。”[4](《后汉书》卷八十一《独行传·李充传》)妻子本想通过众乡邻帮助分家,而丈夫则借机将其赶走。冯衍的第一个妻子为北地任氏女,因为“悍忌”,使他“不得畜媵妾,儿女常自操井臼,老竟逐之,遂??坝谑薄!狈胙堋队敫镜苋挝浯锸椤范云拮拥乃?蕉裥薪?辛私衣叮?詈缶狗⒊隽恕安蝗ゴ烁荆?蚣也荒?2蝗ゴ烁荆?蚣也磺濉2蝗ゴ烁荆?蚋2簧?2蝗ゴ烁荆?蚴虏怀伞钡哪藕埃?杉?蚱薰叵狄丫??轿抟愿醇拥牡夭健?4](《后汉书》卷二十八下《冯衍传》李贤注引《衍集》)第二个妻子因为对其子冯豹“欲行毒害”,又被冯衍赶走。[4](《后汉书》卷二十八下《冯衍传附子豹传》)鲍永“事后母至孝,妻尝于母前叱狗,而永即去之。”[4](《后汉书》卷二十九《鲍永传》)这都是因对丈夫家人不好而被丈夫赶走。妻子照顾母亲不周,丈夫有时也赶走妻子,又有因妻子的诚心而将妻子迎还,《后汉书》卷八十四《列女传·姜诗妻传》所载的姜诗妻事迹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广汉姜诗妻者,同郡庞盛之女也。诗事母至孝,妻奉顺尤笃。母好饮江水,水去舍六七里,妻常溯流而汲。后值风,不时得还,母渴,诗责而遣之。妻乃寄止邻舍,昼夜纺绩,市珍羞,使邻母以意自遗其姑。如是者久之,姑怪问邻母,邻母具对。姑感惭呼还,恩养愈谨。其子后因远汲溺死,妻恐姑哀伤,不敢言,而托以行学不在。姑嗜鱼?,又不能独食,夫妇常力作供?,呼邻母共之。舍侧忽有涌泉,味如江水,每旦辄出双鲤鱼,常以供二母之膳。赤眉散贼经诗里,弛兵而过,曰:“惊大孝必触鬼神。”时岁荒,贼乃遗诗米肉,受而埋之,比落蒙其安全。

  其三,有的是因政治原因抛弃妻子。汉昭帝时,霍光“以女妻日?嗣子赏”,汉宣帝即位后,已为太仆的金赏,因为“霍氏有事萌牙,上书去妻。”[2](《汉书》卷六十八《金日?传》)因为害怕祸及自身,金赏抛弃了妻子。王莽末年政治混乱,活活拆散原配夫妻的现象屡见不鲜,因为“人犯铸钱,伍人相坐,没入为官奴婢。其男子槛车,儿女子步,以铁锁其颈,传诣钟官,以十万数。到者易其夫妇,愁苦死者什六七。”[4](《后汉书》卷十三《隗嚣传》李贤注)王莽此举是为了惩罚盗铸,但无疑破坏了夫妻之间的关系,使社会秩序陷于混乱,以至于十分之六七的夫妻因此而愁死。窦融在朝中十余年,他的子孙多不遵守法律,长子窦穆“以封在安丰,欲令姻戚悉据故六安国,遂矫称阴太后诏,令六安侯刘盱去妇,因以女妻之。(永平)五年,盱妇家上书言状,帝大怒,乃尽免穆等官。”[4](《后汉书》卷二十三《窦融传》)窦穆仗势而拆散刘盱夫妻,由于政治原因造成了夫妻分离。

  其四,社会的不安定,灾害频仍也使普通的民众不得不在在灾荒之年嫁妻卖子。初元元年,关东地区的齐楚一带连年歉收,民众流离失所,甚至出现了民众“嫁妻卖子”的现象,因为灾害持续时间长,所以“法不能禁,义不能止,此社稷之忧也。”[2](《汉书》卷六十四下《贾捐之传》)汉元帝最终决定赈济灾民。政治混乱也是百姓嫁妻卖子的原因,光武帝刘秀曾经八次下诏对于民间被迫嫁妻或卖女为人妻的现象进行了制止,令民众夫妻得以团圆。[4](《后汉书》卷一《光武帝纪》)

  其五,有的丈夫随意抛弃妻子。如枚皋之父枚乘在梁时,“取皋母为小妻。乘之东归也,皋母不肯随乘,乘怒,分皋数千钱,留与母居。”[2](《汉书》卷五十一《枚乘传附子皋传》)只因妻子不愿随他离开便将其抛弃。还有的人因为迷信而欲弃妻,汉武帝相信神仙,于是说:“嗟乎。吾诚得如黄帝,吾视去妻子如脱屣耳。”[1](《史记》卷十二《孝武本纪》)究其实汉武帝仅仅是说说而已。

  其六,有的人因嫌贫爱富或攀附权贵抛弃妻子。司徒袁隗打算将从女嫁给黄允,“允闻而黜遣其妻夏侯氏。”其妻对婆婆说:“今当见弃,方与黄氏长辞,乞一会亲属,以展离诀之情。”其妻准备在亲友面前揭露黄允的丑恶嘴脸,黄允不知是计,“于是大集宾客三百余人,妇中坐,攘袂数允隐匿秽恶十五事,言毕,登车而去。允以此废于时。”[4](《后汉书》卷六十八《郭太传》)在社会重视人伦道德的环境下,黄允虽然达到了抛弃妻子的目的,但因社会舆论的谴责,又不得与袁隗的从女结婚,落了个孤家寡人的下场。

  其七,因战乱而抛弃妻子。西汉末年,南阳人赵??与韩仲伯等数十人为了躲避赤眉军的追赶,逃出武关。“仲伯以妇色美,虑有者,而己受其害,欲弃之于道。??责怒不听,因以泥涂仲伯妇面,载以鹿车,身自推之。每道逢贼,或欲逼略,??辄言其病状,以此得免。”[4](《后汉书》卷二十六《赵??传》)韩仲伯害怕妻子的美貌带来祸害,准备抛弃妻子,因赵??的计谋才获免。楚汉战争中,刘邦因军事力量弱小,在与项羽作战中多次弃妻而逃。汉末军阀混战,在战争中诸军阀为了逃跑,也往往抛弃自己的妻子。吕布之妻就曾说:“妾昔在长安,已为将军所弃,赖得庞舒私藏妾身耳,今不须顾妾也。”[5](《三国志》卷七《魏书·吕布传》裴注引《英雄记》)刘备在与诸军阀作战中,因失败也每每抛弃妻子。

  当时不仅存在着丈夫抛弃妻子的现象,也有妻子抛弃丈夫的事实。《汉书》卷六十四上《朱买臣传》云:

  (朱买臣)家贫,好读书,不治产业,常艾薪樵,卖以给食,担束薪,行且诵书。其妻亦负戴相随,数止买臣毋歌呕道中。买臣愈益疾歌,妻羞之,求去。买臣笑曰:“我年五十当富贵,今已四十余矣。女苦日久,待我富贵报女功。”妻恚怒曰:“如公等,终饿死沟中耳,何能富贵?”买臣不能留,即听去。其后,买臣独行歌道中,负薪墓间。故妻与夫家俱上冢,见买臣饥寒,呼饭饮之。

  朱买臣之妻离开他除了生活困窘外,朱买臣的行为怪异也是重要原因。因他后来富贵了,史书才记述了这件事情。[2](《汉书》卷六十四上《朱买臣传》)汉成帝末年,定陵侯淳于长因犯大逆之罪被诛,“长小妻乃始等六人皆以长事未发觉时弃去,或更嫁。”对于是否对乃始等人连带治罪,朝廷内部曾经展开了争论,汉成帝采纳了孔光的建议而对乃始等人没有治罪。[2](《汉书》卷八十一《孔光传》)

  夫妻之间关系恶化的极端表现是将对方陷之死地或相互杀戮。光武年间,“范升尝为出妇所告,坐系狱”,弃妻告范升是因为已经情断意绝。[4](《后汉书》卷七十九上《儒林传上·杨政传》)汉宣帝元康年间,魏相上书指出:“案今年计,子弟杀父兄、妻杀夫者,凡二百二十二人。”[2](《汉书》卷七十四《魏相传》)这一统计数字触目惊心。汉元帝的异母弟东平王刘宇有一幸姬朐?被疏远,“数叹息呼天。宇闻,斥朐?为家人子,扫除永巷,数笞击之。朐?私疏宇过失,数令家告之。宇觉知,绞杀朐?。有司奏请逮捕,有诏削樊、亢父二县。”[2](《汉书》卷八十《宣元六王传·东平思王刘宇传》)夫妻之间因抛弃而折磨对方,乃至因告发而杀死对方,说明夫妻关系已是水火不相容。侍中中郎将张彭祖年少时与宣帝共同读书,“以旧恩封阳都侯”,他为人“谨敕”,“为其小妻所毒薨,国除。”[2](《汉书》卷九十三《佞幸传·序》)史书没有记明张彭祖小妻毒死他的原因,从当时王侯多蓄妾的现象,极有可能是嫉妒所致。《后汉书志》卷十一《天文志中》云:“孝顺永建二年,……定远侯班始尚阴城公主坚得,斗争杀坚得,坐腰斩马市,同产皆弃市。”有时夫妻间还吃掉对方,汉灵帝建宁“三年春正月,河内人妇食夫,河南人夫食妇。”[4](《后汉书》卷八《孝灵帝纪》)

  四、夫妻关系中的其他现象

  因为夫妻关系中的这些现象有其特色,兹分别论述如下。

  因历史习俗相互的传承,个别地区夫妻关系中的陋俗仍然存在。如蓟地因为“太子丹宾养勇士,不爱后宫美女,民化以为俗,至今犹然。”表现在“宾客相过,以妇侍宿,嫁取之夕,男女无别,反以为荣。后稍颇止,然终未改。”[2](《汉书》卷二十八下《地理志下》)这里根本没有儒家所说的夫妻之间的纲常礼教。另外,达官贵人的行为也显示了夫妻关系的不正常,五凤年间,青州刺史奏思王刘终古“使所爱奴与八子(如淳曰:“八子,妾号。”)及诸御婢奸,终古或参与被席,或白昼使裸伏,犬马交接,终古亲临观。”丞相御史在上奏其罪行时说:“终古禽兽行,乱君臣夫妇之别,悖逆人伦,请逮捕。”[2](《汉书》卷三十八《高五王传·燕灵王刘建传》)行为使夫妻之间的信任和和睦遭到破坏。这虽说不能算陋俗,但属于婚姻关系中的不正常现象。

  有的人在妻子面前扮演了严君的形象,朱博“为人廉俭,不好酒色游宴。”“夜寝早起,妻希见其面。”[2](《汉书》卷八十三《朱博传》)周燮“志行高整,非礼不动,遇妻子如君臣,乡党以为仪表。”[4](《后汉书》卷五十三《周燮传》)侯览“妻子有过,辄免冠自责。妻子庭谢,候览冠,乃敢升堂。家人莫见喜怒声色之异。”[4](《后汉书》卷七十六《循吏传·仇览传》)这些人可以说具备了中国古代传统思维中的正人君子形象,是儒家所倡导的夫妻关系的典范。

  夫妻之间相互劝谏因人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相同。有的妻子因为丈夫不听劝告,就以死警告丈夫,周郁的妻子赵阿,“少习仪训,闲于妇道,而郁骄淫轻躁,多行无礼。”但周郁的父亲则归罪赵阿:“新妇贤者女,当以道匡夫。郁之不改,新妇过也。”赵阿因为无力规劝自己的丈夫,即对周围人说:“我无樊卫二姬之行,故君以责我。我言而不用,君必谓我不奉教令,则罪在我矣。若言而见用,是为子违父而从妇,则罪在彼矣。生如此,亦何聊哉。”无奈之下,绝命自杀。[4](《后汉书》卷八十四《列女传·周郁妻传》)谢躬与刘秀共同攻占邯郸,“而躬裨将掳掠不相承禀,光武深忌之。”“其妻知光武不平之”,常常劝谏谢躬:“君与刘公积不相能,而信其虚谈,不为之备,终受制矣。”谢躬不听其妻的话,最后被吴汉率军剿灭。[4](《后汉书》卷十八《吴汉传》)韩嵩劝刘表“遣子入侍”,刘表认为他怀有二心,准备杀掉他,“表妻蔡氏知嵩贤,谏止之。”[4](《后汉书》卷七十四下《刘表传》)蔡氏对于刘表的鲁莽行为予以制止,显现出她的高明之处。有的丈夫听信妻子的谗言而最终自取灭亡。公孙述曾梦见有人告诉他:“八厶子系,十二为期。”醒后他对其妻曰:“虽贵而祚短,若何?”妻对曰:“朝闻道,夕死尚可,况十二乎。” 公孙述因听从其妻的话而称帝,最后覆亡。[4](《后汉书》卷十三《公孙述传》)

  有些才女因为丈夫的无理取闹而以自己的才智使丈夫受到惩罚。马融的姑娘马伦嫁于袁隗为妻,马融因“家世丰豪,装遣甚盛。”袁隗自恃有才,婚礼刚过,袁隗就问马伦:“妇奉箕?而已,何乃过珍丽乎?”袁隗本想给新婚妻子一个下马威,殊不知马伦是个“少有才辩”的姑娘,马伦对曰:“慈亲垂爱,不敢逆命。君若欲慕鲍宣、梁鸿之高者,妾亦请从少君、孟光之事矣。”一计不成,袁隗又对马伦先其姐而嫁提出异议,袁隗曰:“弟先兄举,世以为笑。今处姊未适,先行可乎?”马伦巧对曰:“妾姊高行殊邈,未遭良匹,不似鄙薄,苟然而已。”看到占不到便宜,袁隗又诋毁马伦之父马融,也为马伦所驳斥,以至于“帐外听者为惭。”[4](《后汉书》卷八十四《列女传·袁隗妻传》)马伦以自己的才学使丈夫轻视妻子的行为受到惩罚。

  有些妻子害怕丈夫娶妾夺己之爱,采取了多种方式阻止丈夫的纳妾行为。董卓死后,李?嘤牍?崂赐?芮校?般崞蘧逵?噫炬?蕉?峒喊??加幸岳爰渲?;?嗨屠。?崞弈艘贼??a class=content_a href=https://www.gwyoo.com/class_free/120_1.shtml>药。汜将食,妻曰:‘食从外来,傥或有故?’遂摘药示之,曰:‘一栖不两雄,我固疑将军之信李公也。’他日?嗲脬幔?笞恚?嵋?嘁??史嘀???私猓?谑撬煜嗖乱伞薄?4](《后汉书》卷七十二《董卓传》李贤注引《袁宏纪》)又有“上洛都尉王琰获高?郑?怨Ψ夂睢F淦蘅抻谑遥?晕??还蠼??㈡?艄室病!?4](《后汉书》卷七十四下《袁绍传附子谭传》李贤注引《典论》)从当时妾制的盛行可知当时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

  有的人将妻子视为生育的工具,张苍“妻妾以百数,尝孕者不复幸。”[1](《史记》卷九十六《张丞相列传》)张苍将妻子视为生产的工具,虽然说张苍的妾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嫡妻,但其婚姻关系的存在则是不容置疑的。昌邑哀王刘?有“妻十六人,子二十二人,其十一人男,十一人女。”[2](《汉书》卷六十《武五子传·昌邑哀王刘?传》)元帝后王政君之母李氏因其父王禁,“好酒色,多取傍妻,凡有四女八男”,“后以妒去,更嫁为河内苟宾妻。”[2](《汉书》卷九十八《元后传》)因丈夫的荒淫无度妻子最终离其而去。因为妻子不能生育而在他人的帮助下赶走妻子的现象见诸《谢承书》,该书曰:“何汤字仲弓,豫章南昌人也。荣门徒常四百余人,汤为高第,以才明知名。荣年四十无子,汤乃去荣妻为更娶,生三子,荣甚重之。”[4](《后汉书》卷三十七《桓荣传》李贤注引)

  严格说来,上述的这些现象都可以归类到夫妻间的不和谐方面,但因这些现象毕竟不是正常夫妻关系中普遍存在的,故专列而论之。这些现象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破坏了夫妻间的和睦,打乱了家庭的关系,对此我们应当有清醒的认识。

  参考文献:

  [1]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59.

  [2]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

  [3]董仲舒.春秋繁露[m].北京:中华书局,1975.

  夫妻成长日记篇8

  第一个是相敬如宾。“相敬如宾”是春秋时期晋国大夫S缺的幸福密码。S缺是晋国历史上少有的以稳健著称的政治家,从政多年,很少出过差错。不过,S缺的飞黄腾达很有戏剧性,源自“相敬如宾”。

  此事要追溯到S缺的父亲。S缺的父亲S芮是晋惠公时期的重臣,S芮一直反对和阻挠晋文公重耳回国,并设计纵火烧死重耳,没料到重耳事先得到了消息,躲过此劫。事情败露后,S芮等人自知不妙,便想渡河逃亡,结果被秦穆公设计诱杀。此后,重耳顺利登基即位,作为罪臣之子的S缺便失去了入仕从政的机会,沦为平民百姓,躬耕于冀野。S缺在冀野日复一日地过着平淡的日子,虽然平淡,但是S缺并不怨天尤人,并没有因为贫困放弃自身的道德提升与学习。有一天,晋文公的重臣臼季出使经过此地,看到S缺正在田地里耕作,S缺的妻子给他送饭到地头上。夫妻俩“上演”了这样一幕:S缺之妻非常恭敬地将饭端给S缺,S缺连忙接过妻子递过来的饭,频致谢意。臼季目睹了整个过程,不仅连连感叹:田间地头之上,粗茶淡饭的生活,竟也能过出礼仪之家的味道!一叶可以知秋,窥一斑可知全豹,从S缺夫妻二人相敬如宾的画面,臼季认定S缺是有德君子,必能成为治国能臣,他缺少的只是一个机会。因此,臼季在完成出使任务回国之后,向晋文公郑重推荐了S缺,S缺由此完成了自己人生的一次大跳跃。

  这便是“相敬如宾”的来历,此成语用来形容夫妻关系融洽恩爱。关于夫妻之间是否需要相敬如宾,现代人有着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夫妻二人一旦如同对待宾客一般客气,那么生活便缺少了打情骂俏的趣味,缺少了如胶似漆、难舍难分的热烈,不能算是幸福的婚姻。其实,我们在探寻这一问题时,首先不能忘记成语“相敬如宾”产生的时代。春秋时代是强调礼仪的时代,敬是一种德行的体现,是人与人交往的基础,这种敬不是外在的客套,而是发自内心深处的自然之举,或许S缺与妻子的相敬如宾在现代人看来过于做作,但是S缺之举是源自本心,S缺妻子之举亦是出自本愿,在他们看来,夫妻相互尊敬才是爱的最高境界。臼季由看到S缺之敬推断出S缺之德,便是对此问题的最好回应。其次,相敬如宾与如胶似漆并不矛盾,相敬如宾亦可有如胶似漆的感情,如胶似漆的炽热亦需尊重,抛却尊重的如胶似漆终究会随风飘散,化为乌有。

  第二个是举案齐眉。“举案齐眉”是东汉名士梁鸿与妻子孟光的幸福密码。梁鸿,字伯鸾,东汉扶风平陵人,在很多人眼中如同“男神”一般,引来叫好声一片,自然也招来了一些“桃花”。许多世家大族有权有势者早将梁鸿列入了乘龙快婿的最佳人选,纷纷向梁鸿暗送秋波或者直奔主题。面对权势与美色的诱惑,梁鸿很有定力,他一一拒绝了众人的好意,他在等待,等待那个懂他的人。终于,他等到了,此人便是孟光。孟光不是“女神”,是典型的丑小鸭,而且是只被捆起来的丑小鸭:面容丑陋,肤色黑漆,身体肥壮,是轻而易举地举起大石臼的“女汉子”。孟光与梁鸿一样,对于自己的婚姻有明确的主张,父母给她找了好几个婚配对象,她都没有同意,一直到30岁还没有嫁出去。老姑娘、女汉子、丑小鸭,三个标签贴在一个人身上,或许有的人就妥协了,随便找个人嫁了得了,但是丑女孟光却放话出去:“嫁人就嫁梁伯鸾!”按说男神与丑女之间不会有太多的交集,即使有,也大多出现在童话中,而梁鸿与孟光便书写了东汉的爱情童话。梁鸿听说了孟光的爱情誓言之后,马上到孟光家里下了聘礼,将孟光娶进家门。梁鸿与孟光的婚姻是他们自己的选择,得偿所愿之后应该是幸福的,但是梁鸿面对着盛饰装扮的新娘子孟光,一连七天一言不发。面对梁鸿的冷暴力,孟光主动询问缘由,梁鸿倒也不隐瞒,将心中想法倾泻而出:“我一直苦苦寻觅的妻子,是穿着粗布衣服,能够与我一起同隐山林的人。你现在穿红戴绿,涂脂抹粉,哪里是我梁鸿理想中的妻子!”听到梁鸿的不满与抱怨,孟光如释重负,原来这是孟光的障眼法,她想考验一下自己的丈夫是真君子还是假清高,其实孟光本不是追求物质享受之人,她为自己准备的嫁妆便是粗布衣服、粗麻鞋,还有一些纺织用具。自然,梁鸿通过了孟光的考验,孟光便无需再隐瞒自己的真实面貌,转身挽起发髻,换上粗布衣服,架起织机,开始织布。看着妻子的大变身,梁鸿欣喜若狂 :“这才是我梁鸿的妻子!”后来,梁鸿与孟光过起了隐居生活,靠给人舂米生活。每次梁鸿回家,孟光都已经做好饭菜,并将饭菜放在托盘中举着送到梁鸿面前,送饭之时,孟光不敢仰视梁鸿,托盘的高度总与自己的眉毛齐平,以表示对梁鸿的尊敬。这便是“举案齐眉”的来历,是夫妻恩爱的表现,成为古代赞美婚姻幸福的专用词。

  第三个是张敞画眉。张敞是西汉宣帝时的京兆尹,当时的“长安市市长”,官职类似于今天的北京市市长。在天子脚下当市长可不是件易事,因为长安人口众多,流动性强,治安情况不是很好,偷盗现象时有发生。张敞之前的几任市长,多不能长居此位,时间长的不过两三年,时间短的仅有几个月,屁股没坐热就被免职了,免职的原因很简单,为官不称职,没有做好本职工作。张敞在这个烫手山芋一般的岗位上,一干就是九年。张敞之所以能脱颖而出,在于他为人机敏,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设计将长安的主要盗贼尽收牢狱。为官刚柔并济,遇到恶绝不姑息,对有小过的人有时也给机会,不纯用严刑酷法立威。这样一位政绩卓著的高官,日常生活中却很随性,不注重为官的威仪,是官员中的“另类”。每次朝会完毕回家,张敞都要骑马经过章台街。章台街是个什么地方呢? 就是汉代的“红灯区”。别的官员每经过此地便威严正坐,张敞则是一边用扇子敲打着马儿一边吆喝着“马儿马儿你快跑”。

  张敞的特殊除此之外,还有一点那便是为老婆画眉。中国自先秦时期就有女子画眉的传统,汉代女子亦有此风,画眉有粗细之分,有形状之别,张敞画眉很有水平,妩媚又不失可爱。据说张敞的老婆幼年眉脚受伤,张敞对老婆非常怜爱,不忍心她因此自卑自怜,便每天都会为其将眉毛画好,让老婆一天漂漂亮亮地保持好心情。张敞对画眉之事并不讳言,长安很快便传遍了市长大人为夫人折腰画眉的事情,市民对此惊奇不已、欣喜异常,或许有人也在家效仿起来。为妻画眉本属私人行为,但发生在官员身上就容易成为政敌的利器,有人将此事告知汉宣帝,并要求汉宣帝惩罚张敞以正视听。汉宣帝询问张敞,张敞很坦然,说 :“夫妻闺房之事,比为老婆画眉更加过分的事情多了去了。”言外之意,为老婆画眉算什么呢!这不是什么过错之事。听闻此番解释,汉宣帝并没有责罚张敞。

  这便是“张敞画眉”的来历,形容夫妻感情融洽,恩爱幸福。张敞画眉,画的不单单是眉,画的是对妻子的万般柔情,因此,“张敞画眉”与“韩寿偷香”、“相如窃玉”、“沈约瘦腰”被称为古代的四大风流韵事,并且在后世赢得了无数的“铁杆粉丝”,他们或许并非在行动上完全模仿张敞,但其情意是一脉相通的。清初张潮毫不掩饰对张敞的推崇,他说:一个男人,活在世上,如果不能成就大事,那不妨坐在窗前,给妻子化化妆,那也是不错的。

  《世说新语》中也有张敞的一位同道中人,此人名叫苟奉倩。苟奉倩与妻子感情深厚,有一次苟奉倩之妻生病发高烧,迟迟不见退去,苟奉倩心疼得不得了,为了减轻妻子的痛苦,“不辞冰雪为卿热”。当时正好是寒冬时节,苟奉倩便到庭院挨冻受凉,等冻得体温下降到哆里哆嗦之时,马上跑到屋里,用自己冰凉的身体给妻子降温。这份情意,若非情深意长,何有如此举动!

  《周易?系辞上》:“二人同心,其利断金;同心之言,其臭如兰。”这句话对于处在婚姻关系中的夫妻来说尤为重要,夫妻本是同林鸟,同心同德如兰香,成语“鹿车共挽”、“夫负妻戴”便是夫妻同心的凝练概括。“鹿车共挽”,也称“共挽鹿车”,是有关汉代模范夫妻鲍宣与桓少君的典故。

  鲍宣是西汉末年渤海高城(今河北盐山东南)人,年少时曾追随桓少君的父亲学习,桓父对自己的这个学生非常欣赏,虽然他出身贫苦,但品性高洁,立志高远,经过长时间的考察之后,桓父更加满意,最后决定将自己的宝贝千金许配给他,学生变女婿,亲上加亲啦!桓父对桓少君疼爱有加,再加上对鲍宣家境很是了解,为了避免女儿嫁到鲍宣家里受委屈,桓父为女儿置办了丰盛的嫁妆。如此一来,鲍宣不费吹灰之力,不仅抱得美人归,也获得了财富,人财两旺,真是羡煞旁人,不知引来了多少“羡慕嫉妒恨”! 在别人眼中天上掉馅饼的事情,鲍宣却不怎么“感冒”,甚至有些不高兴。当然,他的不高兴不是对桓少君这个美娇娘不满,而是针对的岳父大人的嫁妆。鲍宣有着自己的担心,他害怕妻子从小生在富贵人家,过惯了娇生惯养的生活,习惯了锦衣美饰的装扮,一旦跟着自己过起穷苦日子,怕她承受不了。岳父给的嫁妆,或许会改善他们某一时段的生活,但是自己的日子还得自己过,因此在鲍宣心中岳父给的嫁妆不但不是馅饼,在某种程度上或许会成为其婚姻不幸的毒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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