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以旧换新,评估4200元回收抵扣仅为0元?杭州男子告赢了苹果公司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黄伟芬 通讯员 滨法
苹果官网参加的“以旧换新”活动,实际上与苹果公司无关?
评估价4200元的旧电脑,送去回收后被认为有各种损坏,最终价值认定为0元,消费者应该向谁索赔?
9月13日,杭州滨江法院审结了一起消费者与苹果公司的换购纠纷案。
2020年11月,苹果公司官网推出以旧Macbook Pro折抵新机的活动。
夏先生手头有一台苹果电脑,正想换一台新款Macbook pro电脑,按照活动链接,自动识别了自己一直正常使用的苹果电脑,苹果官网给出了4200元的折抵价格。
这个价格与夏先生心理的预估价差不多,他于是参加了以旧换新的活动。
时隔几日,夏先生接到顺丰快递上门取件电话。
夏先生向苹果官方客服人员进行核实,才知道苹果公司委托了第三方“爱锋派”公司进行折抵机器的回收工作、并委托顺丰快递上门收货。
他拍下苹果电脑的外观、运行状态的照片,并与顺丰快递人员当场核实了电脑的外观以及运行状态,确认电脑状态正常后将苹果电脑交给上门人员。
正当夏先生等着新苹果电脑送货上门时,却收到苹果公司官网发来的电子邮件。这个时候他才得知被回收的苹果电脑的折抵价格由4200元变成了0元,对方给出的原因是电脑的摄像头无法正常工作、显示屏存在功能性问题(线条、闪烁、像素损坏)。
对于这个说法,夏先生并不认可,他电话联系了苹果公司的官方客服人员,要求苹果公司进行调查。
然而,夏先生多次电话邮件联系苹果公司,对方却一直拒绝处理。
“一开始苹果公司客服认为我诉求合理承诺帮我解决,但此后一名经理电话告知我,苹果公司拒绝对电脑进行检测工作,同时明确拒绝与我进一步沟通处理。”
无奈之下,夏先生只得将苹果电子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滨江法院。
庭审中,夏先生表示参与苹果公司的新电脑折抵活动,将运行良好的标的电脑交付被告指定的承运人,已完成合同履约义务。由于苹果公司拒绝对旧电脑损坏状态进行技术检测和责任期限认定,他有理由认为电脑的损坏是苹果公司或其委托合作方“爱锋派”所致。
苹果公司则辩称:夏先生与苹果公司就案涉旧设备不具有合同关系,夏先生是和“爱锋派”缔结的回收合同,应向“爱锋派”主张,夏先生要求苹果公司支付旧设备折抵款的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查明事实真相,滨江法院依法追加“爱锋派”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爱锋派”公司表示:夏先生与其订立合同,双方存在产品换购合同,且双方关于旧设备回收的交易未达成。夏先生无权起诉苹果公司,要求驳回夏先生的诉讼请求。
但“爱锋派”公司无法提供其和夏先生所签订的合同。
案件的争议焦点为苹果公司是否与夏先生成立换购合同关系。
经查,夏先生通过苹果公司官方网站订购新设备并参加折抵换购,苹果公司通过订单页面承诺:“你将设备交给我们之后,我们会通过你的付款方式向你返还折抵金额”。苹果公司还发送电子邮件,载明:“你的折抵换购已启动。感谢你参与Apple Trade In换购计划,退款方式:原始付款方式,预估的折抵返款:RMB4200”。并陆续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夏先生折抵合同的履行情况。“爱锋派”公司也向夏先生发送短信,载明:“欢迎您在Apple官网参与AppleTradeIn换购计划”。可见苹果公司和夏先生对双方权利义务及折抵设备、付款方式、折抵金额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可认定夏先生与苹果公司之间成立折抵换购合同关系。
滨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夏先生与苹果公司之间成立换购合同关系,就换购合同的性质,系夏先生以旧设备加差价的方式取得新设备,夏先生与苹果公司之间实质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夏先生已将电脑交付给苹果公司,苹果公司应按约向夏先生支付折抵款4200元。苹果公司主张电脑在交付时就存在质量问题,夏先生对此予以否认,且已提供初步证据。苹果公司应对案涉电脑在交付时就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电脑在交付时就存在质量问题,苹果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法院遂依法判决苹果公司支付夏先生折抵款4200元。
法官提醒:
根据《合同法》及《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公民要增强维权意识,订立合同尽量采用书面方式,并保存好相关凭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苹果公司官网推出折抵换购活动,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页面显著位置明确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并正确引导消费者与第三方签订相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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