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法律是否对未成年人犯罪过于宽松

栏目:科技资讯  时间:202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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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定义:法律对犯罪处理的主要手段是刑罚,而不是证明和教育,这里主要探讨对未成年人采用法律制裁的手段是否过于宽松。

  一句话总结: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贫富差距导致的阶级矛盾,而法律本质是统治阶级处理阶级矛盾的暴力手段,一味的加强法律力度处理社会问题,只会让国家走上一条矛盾激化的不归路。

  核心观点:通过大力加大法律惩戒来预防未成年犯罪,是在违背社会发展的主流的基础上,用一种劣等的方法去进行一次不必要的干涉。

  剖析主题:用某种手段处理某种问题的力度是否需要大力加强。

  论证1:如果用某种手段处理某种问题本身就起不到很好的作用,那么处理问题的重点就在于如何寻找更合适的方法,而不是盲目调整落后的手段。

  论证2:如果目前用某种手段处理某种问题的效果较好,就不需要调整。

  论证3:如果加强某种手段的力度,本身就违背社会环境、自然规律,就不应该调整。

  观点明晰:

  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法律意识的普及,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已经明显降低,我们既没有暴力手段介入的需求,更没有用劣等方法强行干涉的必要。

  社会永远都应该将少年违法者作为一个‘孩子’来对待,而不是作为一个‘罪犯’来对待,使他们复归社会而不是惩罚他们是最为重要的目标”。

  英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绍?   英国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关怀主要表现在刑事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适当成年人(appropriate adult)介入制度。   少年法院审理结束后,未成年人案件将正式进入执行程序。英国对未成年人的判决通常有两种:一种是监禁判决,即判令未成年人在专门机构内进行校正教育;另一种是社区矫正,即判令未成年人在社区内接受教育和管理。? 美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绍?   美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内容庞大,最具特色的就是少年法庭。少年法庭的基本方针是:未成年人法庭审判的不是罪犯而是急需帮助、教育、保护的儿童,在判决时应更多考虑被告的历史与环境情况及形成他犯罪的原因,而不是他的犯罪行为。④?   如果未成年被告人被认定实施了犯罪行为,法官将作出“裁决”,而非刑事判决。这样的裁决可能包括附有各种条件(如治疗、教育、工作)的缓刑,从自己的家庭搬出而由另一个家庭收养,在私营形式的机构或者公共机构中羁押。? 德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绍?   德国专司未成年人司法的人员中还有少年法庭协理,其一般由社会工作者担任,具有三重职责:一是在诉讼过程中,在对少年的社会背景、个性和犯罪情况等方面进行调查、分析和估计的基础上,提出有关教育、社会保护和教养等方面的意见;二是当少年法庭对少年作出训诫命令时,少年法庭协理负责执行这一判决,对少年进行监管;三是当少年法庭对少年判处监禁时,少年法庭协理必须同他保持联系,探索使少年早日回归社会的矫治方法。⑤

  日本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介绍?      在日本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审前程序中,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履行职能:第一,警察。日本各级政府警察机关都设置了专门的少年警察机构,并配备专门的少年警察。第二,检察官。警察对案件进行调查后,认为有需要,即将案件移送检察厅,检察官将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最终作出是否移送少年裁判所的决定。第三,家庭裁判所。家庭裁判所在受理未成年人案件后就立即进入调查、判断阶段,并作出移交儿童商谈所、制定教育计划、移送检察厅复核、直接作出审判决定等决定。⑥第四,儿童商谈所。其主要职责有:对违法犯罪少年提供各方面的教育指导、与少年及其监护人共同制定矫治措施、提供暂时性的保护措施、移送少年裁判所处置等。

  在发达国家,法律作为一种统治工具,政府正在逐步弱化它的暴力形象,对于未成年违法者更为甚之。司法者普遍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更多的源于其糟糕的环境影响,处理手段也已经基本放弃刑罚,相比而言,中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仍有不少较为严厉的处置手段。

  中国自古提倡以德服天下,以礼让天下,以法治天下,切勿倒行逆施。对下一代行为的引导和矫正如果一味的使用暴力处理,使用酷刑威慑,这是对国家的葬送,更是对民族的扼杀。

  课外问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这个问题,我们究竟应该如何处理呢?

  对于问题的处理分为两个方向——1、解决问题触发的根本,杜绝问题再次发生。2、处理问题的善后工作,降低问题的影响。

  延伸问题:法律处理犯罪分子的原则是什么?进行改造教育的理由究竟是什么?

  结语:

  如果说犯罪分子体现的是一个国家道德的底线,那么未成年违法者体现的无疑是一个国家道德的未来。随着人民法治意识的加强,我们对未成年违法者的关注也越来越多,为何明明处于天真烂漫的孩童,却会伸出犯罪之手?是我们社会环境的恶劣而孕育出罪恶之果?还是他个体本性使然就理应被自然淘汰?

  到底是环境外因的影响,还是个体内因的表现,这本身就是个哲学思辨的问题,无论如何争辩下去,恐怕都不会有一个理想的结论。回归现实,如果通过加强法律惩戒来威慑法律意识本就淡薄的未成年人,这种处理办法明显不是一个理想的答案。

  “社会永远都应该将少年违法者作为一个‘孩子’来对待,而不是作为一个‘罪犯’来对待,使他们复归社会而不是惩罚他们是最为重要的目标”。借鉴于国外相对进步的司法观念,我们对未成人违法者的处理,不应是威慑和惩戒,而更多的应是教育和改造。

  处理几个违法者容易,改变社会环境很难,我们不能草草的通过刑罚来逃避社会的责任,因为我们知道,社会环境的放纵,社会教育的缺失,葬送的是一个国家的命运,扼杀的是一个民族的未来。

  其实,未成年人需要的不过是一个优渥的环境和一个教育的机会,而我们成年人如是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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