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案例

栏目:科技资讯  时间:202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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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被告人小伟(化名)在明知“别仔头”(身份尚未査明)购买其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办理一张工商银行卡(搭配U盾)和一张农业银行卡(搭配U盾)出售给“别仔头”,获利1600元。后两张银行卡经公安执法部门查询,从开户至2021年2月24日期间,工商银行卡共入金2306330.21元,共出金2306320元;农业银行卡共入金2447628.26,共出金2430863.96元,两张卡总入金4753958.47元,出金为4737183.96元。

  案发后,小伟被取保候审。由于小伟是未成年人,2021年4月上旬,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通知福建省建瓯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小伟提供辩护。福建省建瓯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福建松洋律师事务所章健华律师,为小伟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小伟的家长,家长表示案发后,小伟的心理受到巨大影响,性格变得非常内向压抑。承办律师见到了紧张不安的小伟,让小伟陈述案发经过。在会见中,承办律师更多的是从将来如何让小伟更好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提出建议。

  本案的关键不是证据和法律问题,而是如何更好地教育挽救小伟,找到真正适合他的刑罚措施和矫正方法。承办律师认为,非监禁刑罚是对小伟最有利的处罚方式,承办律师主动联系福建省建瓯市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了解执行缓刑需要符合的条件,而后告知小伟的家长,为小伟争取缓刑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本案的发生,与作为监护人的家长长期疏于教育保护有着直接关系。在会见时,承办律师不仅见到了小伟,而且用更多的时间与家长进行了沟通,指出遇到这种问题时家长不要给孩子更大的压力,不要苛责,孩子已经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家长应该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主动和孩子交流,了解孩子的想法,不要再一味抱怨,认为孩子给家长丢脸了,这样孩子可能永远走不出心理阴影。承办律师了解到,主审法官还为小伟安排了社工心理疏导等活动,小伟感到这些活动对自己有帮助并一直主动参与。承办律师鼓励小佳遇到困难一定要说出来,不要放弃自己。办案过程中,律师、法官和社工都在真心的帮助小伟。经过承办律师的多次沟通,小伟为开庭做好了心理准备。

  本案经过一次庭审,在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案发时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小伟有自首情节,小伟到建瓯市公安局吉阳派出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被告人小伟自愿签署《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4.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其主观恶性不深;5.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6.被告人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2021年4月21日,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小伟拘役五个月,缓期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受援人犯罪时尚未成年,有自首行为等法定情节,建议法庭充分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等,充分考虑这类犯罪的特殊性,建议法庭判处缓刑,并最终被法庭采纳。

  本案中,援助律师和办案法官都没有机械办案,而是坚持恢复性司法原则,从情理法高度,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的实际困难,从人性角度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不仅有效避免了因办案对当事人可能造成的二次伤害,而且通过综合运用社工心理疏导、正面鼓励引导、帮助家长正视问题等方法,让当事人感受到社会温暖,以便其今后更好地生活成长。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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