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你没商量” 宁波女司机撞死男子,撞了五次后下车淡定离开
【案例分析】
一个冷知识:惹谁都不要惹女人,特别是在感情这方面。近日就发生了一起由感情纠纷引发的血案。在浙江省宁波市发现了一起女司机开车碾压一男子的案件,该案的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其场景让无数路人触目惊心。
虽然目前犯罪嫌疑人汪某(女)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但是被害人黄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不仅仅是两个人的悲剧,更是两个家庭的悲剧……
2023年6月28日8时左右,这场悲剧性案件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广厦菜场附近发生了,犯罪人汪某(女,38岁)因为感情纠纷心生报复,便驾驶她的奔驰车反复碾压黄某(男,44岁),直至汪某心中消了气,黄某再无抢救的可能后才停手,最终弃车逃逸。
周围有几名目睹案件全程的路人,他们没能阻止汪某的恶行,也没能阻止汪某的逃逸。一切都是那么迅速,路人们发现汪某在碾压人的时候便立马报了警,周围的好心人士还叫了救护车。
而汪某全然不在意周遭的其他人,即使有人拍窗,她也全然无视,仿佛这儿只有她和车轮下的黄某,她数次反复碾压黄某,直至看见黄某无法动弹只能虚弱的喘气之后才停下,嘴角勾着笑,轻描淡写的下车离开了。
看起来她的心理素质很好,杀死一条人命就跟踩死一只蚂蚁一样对她毫无影响。
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在接到报警之后,立马派出公安机关赶赴现场处置,公安机关到场时周围已经聚集了一群看热闹的群众,将现场这段路围得水泄不通,此时救护车还没有到,黄某躺在一片血泊里面,下半身几乎已经被碾成了粉碎,但他的意识还在,稍稍靠近一点还能听见他痛苦的呻吟。
公安机关到场后第一时间将伤者送医,全力抓捕犯罪嫌疑人,并且在案发现场牵起了警戒线,急忙疏通了周围的人,保护案发现场,找到了现场的目击者。
汪某在故意碾压黄某之后抛弃她的奔驰车逃逸了,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她最终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目前已被刑事拘留,具体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据目击者蒋先生回忆,当时他正从菜市场买完菜,刚出门便看见一名年轻女子驾驶她的奔驰车在一个地方来回行驶,蒋先生觉得十分奇怪,定睛一看才发现车轮下有一名已被重伤的男子!
蒋先生当时有些害怕,稍稍站远了一点,毕竟人在车的面前太过脆弱。因为距离较远和车窗的阻挡,蒋先生没有看清驾车时女子的神情。
但他亲眼看见女子开着奔驰车在男子的身体上来回碾压了五次,男子俨然变成了一个血人,腹部及四肢都被压得粉碎,不知道他还有没有气息。事情发生得很快,该女子在结束她的恶行之后轻描淡写的下了车,毫不在意、头也不回的离开了现场。
此时大多数人还在菜市场里买菜,现场的人不是很多,在女司机准备第二次冲撞男子的时候,就有人上前拍她的车窗想要阻止她的恶行。
可是女司机熟视无睹,一心只想着碾压地下的男子,仿佛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她的心头之恨,还有人在大声警告她停手,但她依旧不放在心上,十分淡定的干着她的事、达成她的目的。
除此之外蒋先生发现女子的奔驰车车头被撞毁了,还发现该男子驾驶的特斯拉就在女子的奔驰旁边不远处,特斯拉的车尾部分保险杠也凹陷了进去,很明显应该是女司机撞的,后经现场的其他人确认,事实的确是如此。
正所谓群众的力量是最强大的,不一会儿公安机关又收集到了许多可用信息。有一位当地的居民表示在周围玩耍的时候经常看见女司机,十分面熟,女司机应该就住在江北区北海路附近。
之后公安机关通过监控和走访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及逃跑路线,对其展开了抓捕,同时他们对犯罪嫌疑人的亲戚朋友进行了调查,从权威知情人士处获悉,犯罪嫌疑人与被撞的男子十分熟悉,每天都会在一起玩耍,亲密无间,但是在案件发生前两天他们之间产生了情感纠纷。
根据对现场目击者的调查和对周围人的走访,公安机关的心中已经得到了一组猜测:犯罪嫌疑人汪某与被害人黄某十分熟悉,有着十分暧昧的关系,经常在江北区一带活动,两人可能系同居关系,双方的经济条件都不错。
但是近日因为一些感情纠纷引发了汪某的怨恨,打算对黄某施加报复,她在得知黄某开车出门了,便开着自己的车一路尾随,找准机会撞了男子的车,男子十分生气下车理论,可女子不由言说开车撞人。这只是一个简单的猜测,真正的案情内幕只能等抓到了犯罪嫌疑人汪某才得以解释。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淡定的汪某没能逃出法律之手,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公安机关对其展开一系列的询问,可汪某却一言不发。
这场触目惊心的案件到底有怎样的隐情?有什么不可言说的秘密?一个女子又为什么会用如此残忍的手法当众伤害一个男子?这名女子又将受到怎样的处罚呢?还有许多谜团没有解开。
【以案释法】
一、汪某可能涉及的罪名
(1)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具体案件原因和目的虽未明晰,但从其汪某碾压黄某后轻描淡写的表情以及两人之间存在的感情纠纷,可以初步认定汪某系处于报复心理故意用车碾压黄某,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存在意思表示,有具体的碾压行为,导致黄某丧失性命。
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论处。
(2)故意杀人罪(既遂)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通过分析汪某和黄某的关系,加之汪某是在清醒的情况下对黄某进行犯罪,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过后没有丝毫悔意,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结语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手段恶劣,造成了男子死亡,但案件事实尚不清楚,犯罪嫌疑人暂时被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调查中,可毋庸置疑的是她终究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怎样,汪某开车当街碾压黄某,侵犯了黄某的健康权和生命权,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引发了社会恐慌,应当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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