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被性侵未成年人如何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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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临以上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法律“尴尬”,被害人应通过单独提起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途径摆脱困境、依法维权。也就是说, 被害人可在刑事诉讼结束后、诉讼时效期间之内,就性侵行为所受到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单独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一并提出诉讼请求,才可能得到法院立案和支持。

  二、【民事诉讼证据举证秘辛】巧用刑事诉讼证据认定民事侵权四要件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被害人希望通过民事诉讼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就必须在民事诉讼证据方面满足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四要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因果关系的认定。对此,被害人一方完全可以搭刑事诉讼的便车,在单独提起的民事侵权之诉中充分利用刑事诉讼中业已形成和固定的各种形式的证据来证明性侵行为与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弥补自身在举证能力和举证责任方面的弱势和不足。

  首先,在证据形式上,要善于利用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在法庭调查中充分阐述其证明目的,这对民事诉讼上证明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至关重要。其次,要善于利用刑事诉讼证据证明标准的特点,增强举证证明力。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为优势证据,鉴于二者证明标准的相较高低,被害人完全可以利用上述刑事诉讼中的各种证据形式加强自身举证的证明力。而且依据2020 年5 月1 日实施的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 条第六项的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免证事实,也就是说,原则上, 刑事诉讼中的预决事实,特别是有罪判决中的预决事实,对于后行的民事诉讼具有预决效力。对此,被害人完全可以利用已生效的有罪判决认定的基本性侵事实来证明民事诉讼中的侵权行为四要件。

  三、【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诉求秘辛】巧提“心理康复治疗费用”弥补精神损害

  司法实践中,原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时,往往在起诉书中会要求较高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社会舆论也普遍关心最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其实,在民事诉讼中,此项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很难有统一标准可依。上述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 条也仅仅是给出了几项可以参照的考量因素,并没有清晰明确的标准。因此,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究竟能获得多少支持,很难预料。

  在不确定中寻找确定因素,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有效方法。 被害人在遭遇性侵后往往到医院或专业机构接受心理治疗所产生的费用,虽然有别于上述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毕竟能够对疗愈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发挥积极作用。对此,四部门 2013 年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31 条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其中在列举可赔偿费用后也加上了一个“等”字,这就为“心理康复治疗费用”提供了政策依据,实践中应对原告提出的此项主张予以支持,以最大限度地弥补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

  注:本文原载于公号【涛声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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