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 酒城桂花姐微普法57期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8-01
手机版

  

  点击上面“酒城女性”关注我们!

  

   知法守法用法  和平和美和谐 这里是泸州市妇联联合市依法治市办、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妇儿工委办共同推出的普法宣传栏目—《酒城桂花姐微普法》。

  

  酒城桂花姐微普法栏目讲师肖鹏程

  给大家分享

  《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大家好,我是酒城桂花姐微普法栏目公益讲师、泸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四级检察官助理肖鹏程,今天,我将和大家聊一聊民法典中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我们每个人从出生到死亡,都离不开民法典的保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通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的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典作为国家的基础性法律,在制定之初就考虑到了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给予了一些特殊的关爱。尤其是民法典首次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也被称为最大的创新和亮点之一。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接下来,我们通过几个案例,一起来看看民法典人格权编是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

  一起来看三个案例

  

  案例一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未成年人都有青春期的小秘密,可能会把它写到了日记里,或者写到QQ空间并且加密,不想被别人看到,这就是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的隐私权。生活中,未成年人用手机或者电脑上网时,下载了很多APP或者在购物网站上浏览购物,只要你搜过的东西,相关内容马上就会推送过来,在这些网站、APP面前,你喜欢购的物、追的剧、看的视频、浏览的历史、甚至你的兴趣爱好等小秘密都被暴露的一览无余。这就是大数据时代,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和挑战。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也是“财富密码”。个人信息包括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如果被不法分子掌握、利用了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会侵害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所以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非常重要。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我们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能够独立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都是我们的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应该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未经允许泄露、公开和买卖个人信息是违法的,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接下来我们看一个因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导致发生悲剧的真实案例!

  

  家住山东临沂的徐玉玉2016年高考考上了南京邮电大学。由于家庭困难,她向教育部门申请了助学金。开学在即,她接到一个电话,对方声称有一笔2600元助学金要发放,但是她得把学费打入指定的账号。徐玉玉信以为真,将准备交学费的9900元打入了该账号,不久后发现被骗了。徐玉玉当晚就去派出所报了警,因为难过万分,在回家路上她突然昏厥不省人事,虽经全力抢救,仍没有挽回年轻的生命。原来,犯罪嫌疑人通过购买手机、手机卡、无线网卡等工具,从他人手中购买5万余条山东省2016年高考考生信息,雇人冒充教育局工作人员以发放助学金名义对高考录取生实施电话诈骗,最终从主犯到卖信息、打电话等所有人员悉数被判刑。

  案例二姓名权

  前几年,山东济南的吕先生、张女士夫妻给女儿起了一个既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的诗意名字,叫“北雁云依”,饱含父母对女儿的美好祝愿。落户时,派出所提出名字不符合户口登记条件,认为孩子必须随父姓或者母姓,拒绝登记,吕先生起诉到法院,这是全国第一起姓名权行政诉讼案。因为当时没有民法典,民法通则、婚姻法只规定公民的姓名可随父姓或者母姓。后来立法机关作出立法解释,明确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不支持“北雁云依”这个名字。

  但是,另一个案子就不同了,西安有个小姑娘姓王,取了个四字名字,和一款游戏一模一样,叫“王者荣耀”!这个名字顺利上了户口,因为她父亲姓王,随父姓,也不违法,不损害社会管理。民法典对姓名权作出新规定,跟随姓有了更大的空间,第1015条规定,除随父母的姓外,还可以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比如奶奶、姥姥,如果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长大的,还可以跟抚养人姓。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都是允许的。

  

  案例三肖像权

  朱虹幼年时患重症肌无力症,后来治愈了,主治医生刘某提出一项请求,请朱虹提供犯病症状的照片与治愈后的照片各一张,并说明这些照片仅作为医学资料保存。后来刘某撰写文章,介绍这种病状及治疗效果,没有取得朱虹的同意,擅自配发了朱虹治疗前后的两张照片,并公开发表。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呢?

  《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刘某显然没有取得肖像权人朱虹的同意,发表、公开了朱虹的肖像,显然构成侵犯了肖像权。

  民法典中与未成年人保护有关的制度、条文还有很多,让我们一起学好民法典,用好民法典,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来源:市妇联权益部供稿

上一篇:一些不知道真假的《死侍3》剧透
下一篇:妊娠分娩育儿(怀孕顺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