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附条件不起诉+督促监护,让“未”来更可期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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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附条件不起诉

  督促监护令

  为涉案未成年人家庭

  唤醒缺失的爱

  让“浪子回头”

  案情简介

  高中生阿强与小明在学校因琐事发生冲突,阿强心中不忿,遂叫来5位“兄弟”助场,想要教训小明。最终,小明被打成轻伤。

  相关人员随后被警方刑事拘留,阿强也成为了故意伤害罪的嫌疑人。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阿强进行了诉前帮教,考虑到阿强尚未成年,心智还不完全成熟,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也已取得了小明的谅解,遂对阿强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同时,检察机关结合社会调查和家庭教育状况评估,对阿强进行帮教,并对其父母同步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

  

  承办检察官在开展社会调查的过程中还发现阿强存在家庭教育严重缺失的问题,其父母由于平日忙于工作,疏于对阿强的管教,对其不良行为也缺乏了解。为了最大化实现教育和挽救的目标,检察机关主动联系专业家庭教育指导老师开展家庭教育状况评估,并综合评估结果针对性地制发了《督促监护令》,责令阿强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配合检察机关的监督考察工作,同时加强对子女的管教。

  令人欣慰的是,附条件不起诉期间,阿强顺利地参加了高考,并考上了心仪的大学。阿强的父母表示:家庭教育指导强化了自己和孩子之间的沟通纽带,双方从一开始的抗拒沟通到开始相互理解,家庭关系也变得更加亲密。

           阿强

  Q

    “什么是附条件不起诉?”

  A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立考验期并附加一定条件的不提起公诉。附条件不起诉是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的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检察官

  

          阿强

  Q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未成年人犯罪都能附条件不起诉吗?”

  A

  “并不是所有未成年人犯罪都可以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

  2.必须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3.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如果犯罪行为严重或者犯罪情节恶劣的不能适用)

  4.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

  5.犯罪嫌疑人有悔罪表现,即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和帮教,并且具有自首或者立功,坦白,认罪认罚,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退赃、尽力减少或者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中止等情形之一的。” 

  检察官

  

  阿强

  Q

  “如果对我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后,

  我是不是就没事了?”

  A

  “当然不是。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时,检察机关将设立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对未成年人履行义务、接受帮教的情况进行监督考察。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教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4条的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机关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需结合考验期的表现来决定。”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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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第三检察部 何胜杰

  编辑|陈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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