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该如何维权?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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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如果当时知道并意识到这是性侵行为的,未成年人及监护人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

  二、在未满18周岁时,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

  三、受害人可以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向加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条文解读:

  一、未成年人是指不满18周岁的人,16周岁以上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仍是未成年人。

  二、未成年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

  三、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加害人可能构成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等刑事犯罪,未成年或

  其监护人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四、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如果但是受害人不知道自己受到了侵犯或不知道如何维权的,民法典赋予了受害人年满18周岁后可以向加害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

  五、未成年遭受性侵害主张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计算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适用不受影响。

  六、18周岁一般按照身份证和户口薄上登记的生日即公历日期为准,公历生日届满的第二天为年满18周岁之日。身份证和户口薄上登记的日期与未成年人实际出生不一致,受害人能够提供出生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未成年人的实际出生日期的,可以实际出生日期为准。

  七、若未成年人年满18周岁后,一直没有向加害人主张损害赔偿,直至年满21周岁还未提出的,其损害赔偿请求权可能因为加害人提出抗辩而得不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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