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1、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姓名权。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
4、肖像权。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5、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6、荣誉权。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
7、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
8、财产继承权。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
请列举两例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学校老师不关心、爱护学生、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未成年合法权益有哪些
我国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有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财产所有权及继承权等。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未成年人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未成年人享有名誉荣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荣誉;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及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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