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窃和同性恋行为是天生的还是后天习得的?法理上怎么看待这两种行为的非法或合法?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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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与心理学专业的同学讨论过类似的问题,偷窃行为是否是先天就有的呢?此时想起这个问题是源于新浪围脖上关于同性恋的非理性争吵。先不论他们的争吵是出于怎样的价值观,单纯从科学角度讨论,同性恋是先天形成还是后天形成我还没看到能明确下结论的证据。如果说偷窃和同性恋这两种行为同是先天形成,那么既然偷窃被放在伦理学范畴被认为是不好的,同性恋就应当有同样被放在伦理学范畴被讨论的地位,盲目争取同性恋行为(注意是同性恋行为而不是同性恋者)的“合法”就不是一个恰当的行为。补充:有些行为被定性为非法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同样,有些行为要想取得法律规定的合法地位也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在这两者之外还有着一些法律不作强行规定的行为。偷窃行为损害了别人的物质利益,因此被认为非法(这被称为伤害原则)。同性恋行为没有损害到别人的物质利益,因此不能被认定为非法(这个逻辑是合理的)。可是要想取得法律规定的合法地位,除了先天性这个不充分条件之外,还有什么别的依据可以充分论证吗?先天性在制订法律的过程中是否是考量因素之一?在有些国家或地区已经有了关于同性恋合法化的判例,有的地方同性恋合法化引起很强烈的反应,这说明社会并没有对此有伦理上的共识,那么这些判决结果是怎样做出的?

  首先,同性恋行为和同性恋者并没有伤害到他人的正常生活.而偷窃行为伤害到了。因此无论从什么角度来说偷窃行为都应该是被定性为违法.而同性恋行为和同性恋者必须应该定性为合法.你的问题实际上是混淆了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行为的本源;第二个问题是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从行为的本源是无法判断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的.

  先天与否和道德、法律上的对错没有任何关系。先天不等于对,后天不等于错。比如人的性冲动是先天形成的,绝非后天习得,但是强奸无论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是不正确的。有一位心理学家做过一个绝妙的比喻:“把什么东西是先天就有的作为这个行为合理的理由,就好比说‘由于重力不可避免,所以我可以赖着不起床’一样荒谬。”

  你混淆了两个问题,先天的不一定就是合理的,也不一定就是不合理的,有些先天的东西要被禁止,例如强暴这样的欲望;但有的先天的东西是必要的,例如吃喝拉撒;你不能将所有的先天的或者后天的东西都用一个“好”或者“坏”来判断,等于是做全称判断,这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就像“猫有四条腿”,但“四条腿的不一定都是猫”两句话一样,需要确定好你要讨论的问题的内涵与外延,不要混为一谈。

  另外,赞同WiseUncleWu的论点,两种行为是否合理不是由于先天后天,而是是否影响到他人的正常生活。

  “偷窃”很可能是一种心理问题,而不仅仅是恶行。

  如果从我个人的信仰角度来讲,我更倾向于“偷窃心理”是先天的。因为我支持“原罪说”,也就是“人性本恶”理论。

  “原罪”是个比较复杂的概念,需要讨论大量的信仰问题。这里不多讨论了。

  单讨论“原罪”的影响吧。

  因为人的原罪,因此人会在先天就有一些被我们认为不道德的心理和思想,而这一切在人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形成以前,就已经成型。比如贪心,这是一种先天的习性,没有人能够抗拒自己的贪心,只有一些人可以控制自己的贪欲行为,而有些人不能。这种控制能力,却是后天习得。换句话会说,人要抵抗自己原罪的影响,只能依靠后天掌握的各种能力来对付。

  而如今很多人并没有掌握这种能力。

  提及“同性恋”是否合理或合法的问题,或“堕胎”、“偷窃”是否合理或合法一样,都源于首要条件:

  道德伦理的界定是如何产生。

  这一点显然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都无法充分说明,因为法律只能规定什么行为是明显的“恶”,是可能对他人、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这样的行为才能被定义为“非法”,在这些非法之外的,当然就是“合法”。因此无论法律条文规定有多么细致,总有无数Bug可以被潜心钻研法律的人发现并“破解”法律系统。

  而人类的道德伦理规则体系,似乎是一个比法律体系更为抽象的概念,在道德伦理中什么被定义为“善”,而什么被定义为“恶”,也必然会与法律的规定有差距,所以记得有人这样形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也就是说,法律所规定的,是道德标准的最低尺度。因此社会上有这样一种认识:合法的,不一定都符合道德,但符合道德的,必定合法。

  按照“人性本恶”理论,人先天就有违背道德的意识,这也同时说明了另一个理论:人先天有道德伦理观。

  这里我不得不提到信仰问题。

  因为本人是基督徒,所以相信一点:上帝创造人类的时候,将道德标准预先“放在”人类的灵魂里面,使人拥有“天良”。“天良”这个词也被人称为良心,因为更多人喜欢撇开“天良”一词中过于信仰化的因素,直接讨论“良心”的问题。

  在很多人意识当中,为什么“偷窃”和“同性恋”、“堕胎”等行为,都会被认为是“恶”呢?

  在我看来,这就是“天良”在人灵魂深处(也许很多人不承认人类有灵魂,只不过人有没有灵魂不由人类自己决定,除非他愿意做个“行尸走肉”,那是他的自由)所产生的效果。偷窃的实发动机,无疑是贪心引起,人因起了贪念,想要得到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就会采用巧取豪夺的手段去争取,这就是一种“偷窃”的行为,但在行为触发之前,人已经先起了贪心。有些人看到别人拥有自己没有的事物,羡慕嫉妒恨,在基督教信仰中,这都被定义为“罪”,在“天良”的判断下,人知道这种贪心是错误的,有些人能遵循自己“天良”的法则,克制自己的贪欲,有些人不能克制,就触发了“偷窃”或“抢劫”等行为。但在法律上,法律无法规定还没有触发实际行为的心理行为是否合法,因此也就不能定规禁止人拥有“羡慕嫉妒恨”的思想。从某种角度看,这也许就是法律所不能及之处。就像美国规定“人可以合法拥有枪支等武器”,也规定“禁止使用枪支等武器伤害他人”,但无法禁止有些人出于伤害他人的目的购买枪支等武器,因为法律不能限制在非法行为之前的合法行为。

  所以,当我们思考为什么“同性恋”“堕胎”竟与“偷窃”一样被认为是有悖道德的问题时,确实首先要思考我们的道德标准是从哪里得来?为什么这些道德标准限制了我们的“自由”,我们不能随意地“偷窃”、“堕胎”或进行“同性恋”行为(特意加上“行为”二字,是为了区别“同性恋者”和“同性恋行为”的不同概念)?

  举一个简单但很现实的例子:

  时下几乎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说女人不可以做小三、已婚男人不可以找情人,但在社会道德标准衡量下,这种作小三和婚外恋行为就是违背道德的。

  人几乎本能就知道,婚外恋是错误的,是一种“罪”。我们仍能看到,现在却有无数人乐意做这种违背道德的事,因为在他们看来,这种行为可以带来很多实际的好处,比如物质的享受等。这无非证明了一点,“小三”现象的逐渐泛滥,正是社会道德标准的降低,以“合法”为前提,实施“利益最大化”的贪心行为,其“偷窃”本质显露无遗。

  那么试问:

  为什么我们几乎本能地认为“偷窃”、“同性恋行为”、“堕胎”是错误的?

  即使很多人要为同性恋者争取权利,也无法改变社会普遍道德标准中“同性恋行为违背道德”这一所谓“先入为主”的观点?

  是不是我们真的应该好好反思一下,我们试图为“同性恋行为”辩护,本质上与为“偷窃行为”辩护一样,主动为迎合法律,而降低自己的道德标准?

  是否意味着,“同性恋行为和偷窃行为一样都是错误的”这一理念是烙印在人的“天良”内?

  按照这种伦理道德观,同性恋行为,和偷窃行为一样,也是人类天生想要违背自己天良的一种所谓自由意志的体现,说直白些,人天生就有反叛道德标准的心理。

  这样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人总喜欢试图为自己的错误行为辩解这种独特的行为模式,因为人内心中属恶的一部分,总是不断违抗内心中属善的一部分,并且这属恶的部分总会试图用各种借口(比如利用法律)来为自己的错误开脱。

  从这里我很难不联想到圣经中关于人类始祖犯罪后一系列举动的记载:

  当上帝责备亚当偷吃禁果时,亚当立即推卸责任到夏娃身上,并且用“袮所赐给我,与我同居的女人”来将责任的矛头直指作为审判者身份的上帝,被亚当指责的夏娃则毫不犹豫地将责任推卸给蛇。

  这里很清楚的看到一个问题,就是人们总是难以克制自己去做一些明知为错的事情,并且在做了这些事之后,就像习惯性地总要为自己找借口。

  就像很多同性恋者总会用先天性、生理性等原因为同性恋行为开脱,但他们在自己的同性恋行为被曝光之前,也会认为这种做法是错的,并且暗中进行其同性恋行为。这和偷窃行为的特点又是高度一致——暗中。

  从这里我们可以断言,贪心是罪,是违背道德的心理行为,由贪心引出的偷窃,就是明显的犯罪行为。

  那么,我们也可以断言,异性恋爱和婚姻关系,是符“天良”道德标准的行为,而同性恋行为和同性婚姻,就是明显的违背“天良”道德标准的行为。

  同理,堕胎行为之所以争议不断,也是因为人天良内的道德标准已经认定了堕胎行为违背道德,而那些支持堕胎的人,则很大程度上是在使自己堕胎行为“看起来”合法而已!!!

  按照这个道理推论,很多非法行为,只不过是非道德行为的延伸、扩大化,而很多似乎合法的行为,实际上也属于非道德行为。

  非法但合乎道德的行为事例并非没有,只是这种行为相当稀少,并且也与当时的法律局限有很大关系,比如在二战期间德国“立法”清缴犹太人时,一些非犹太人出于同情心而暗中帮助犹太人逃亡等行为,这就是“合乎道德,但不合法”的例子,更可见法律都是人制定的,其社会局限性难以避免。

  从这里说开的话,要想真正做到战胜自我中那些属恶的“罪”部分,首先是必须让属善的“天良”部分居灵魂的主导权,克制自己的思想,控制自己的行为。

  用一句圣经里的话就是:爱人如己,因为爱是不加害于人的。

  如果我们学会去爱别人,就一定会知道哪些事情有可能会伤害到别人,然后禁止自己去做这样的事情。当我们真正做到爱人如己,就是让“天良”在我们心里起作用,那样我们也就不可能出现违法行为。

  举个例子说,如果我们考虑到自己闯红灯、乱穿马路、酒后驾驶可能会危害到别人的生命安全,我们就会努力禁止自己这样去做;同样,如果我们明白婚外情会对其他家庭和自己的亲人造成伤害,我们就会努力避免发生婚外情;如果我们意识到同性恋行为(或双性恋行为)伤害的不仅仅是我们的亲人,更有可能伤害其他人(有机会的话,可以看1999年的一部西班牙影片《论尽我阿妈》【All About My Mother】,又译作《关于我母亲的一切》、《我的母亲》,因为影片的内容令本人倍感郁闷,计划不再看第二遍,但还是比较喜欢这部影片),我们就会克制自己这种错误的思想和行为。

  所以圣经中才会不断提到“爱人如己”,并说“爱能遮掩一切的罪”。

  如果我们爱别人,就不会偷窃他人的配偶或财产、不会伤害自己腹中还没有机会看见阳光的胎儿、不会做任何会伤害别人的事…

  结论:

  按照“原罪”理论看,偷窃心理的确是人先天的“原罪”之一“贪心”,偷窃行为则是源自“贪心”的实际行动。

  (抱歉,太长,但绝无任何歧视意味!允许吐槽,没兴趣读的人可以无视,以上…)

  如果说偷窃和同性恋这两种行为同是先天形成,那么既然偷窃被放在伦理学范畴被认为是不好的,同性恋就应当有同样被放在伦理学范畴被讨论的地位,盲目争取同性恋行为的“合法”就不是一个恰当的行为。

  没看懂为何根据“先天与否”来把偷窥和同性恋行为相提并论。

  我先天就有吃饭的需求,那么吃饭是不是也要被放在伦理学范畴讨论?争取吃饭的权利是不是也盲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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