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的本质范文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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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识的本质篇1

  意向性:它的基本结构

  意向性理论是胡塞尔现象学的核心理论。胡塞尔说:“意向性表现了意识的基本性质,

  全部现象学问题……都与之密切相关。”②意向性一词源于拉丁文intendere,意思是“指向”。胡塞尔把意向性定义为“作为‘对某物的意识’的心理过程的特性”③。或者,“意向的心理过程就是对某物的意识” ④。

  从一般的自然态度来看,在意识中,我们意向着意识之外的实在的对象。但是不难发现,在许多时候我们意向的对象不真的存在,比如说是虚构的或者幻想的,而我们的意识却仍然是可能的,意识的意向性仍然存在。这便意味着意识当它和实在没有关系时仍然是自身完整的、自足的,因此,意识能够拥有纯粹的意向性和纯粹的活动,意识的本质是意识的纯粹的内在固有的性质,这种本质和实在或由关在所决定的经验无关。

  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提出了对意识本质结构的初步设想。首先,他认为意识具有“性质”(quality)和“材料”(matter)两个方面:“每个心理行为(act)有两个方面:性质,它把行为刻划为比如说表象或判断;材料,它授予行为对一个对象的确定的指向,比如说,它使这个表象只显示这一个对象而不是别的。”⑤可以看出,胡塞尔把“性质”看做是行为中决定这个行为是什么种类的行为的那种内在规定性,而把“材料”看作是行为中确定哪一个是被意向的对象的那种要素。其次,胡塞尔区分了意识的“实在的(real)和意性的(intentional)内容” ⑥。意识行为的实在内容指的是发生在意识的内在时间中的实际的过程方面,这是一种属于并且只属于“这一个”行为的特殊事实。意识行为的意向性内容则是一种普遍性的“意向性本质” ⑦,或者“经验的观念本质” ⑧。这是许多不同行为都同样可以具有的抽象或观念的方面,即行为的意义。

  这种设想在《观念:纯粹现象学的一般导论》中进一步发展为更为清晰而成熟的思想。胡塞尔采用了新的术语,noesis和noema*,来描述意识的现象学内容,noesis是意识行为的“实在的”方面,是行为的时间性的成份,并且它只包含“那些自身具有意向性特性的心理过程的要素”⑨。而不包含那些自身不具有意向性的要素,如“感觉内容”或“质料”,虽然,感觉质料也是行为的实在的成份。noesis具有两个方面:(1)意识行为的规定性。这个规定性决定一个行为成为一个什么种类的行为(知觉的或想象的或判断的等等);(2)“给予含义” (sense-giving)的特性。这个规定性决定了一个行为成为一个什么种类的行为(知觉的或想象的或判断的等等);(2)“给予含义”(sense-giving)的特性。这种特性决定了一个行为的内容,也就是意向的内容。不难看出,noesis的第一方面属于《逻辑研究》中所说的“性质”方面,第二方面属于“材料”方面,而noesis 相当于所谓的“实在的内容”,因此,它的第一方面是意向行为的实在的性质,而第二方面则是实在的材料。和noesis相反,noema是意识行为中和noesis相关的非实在的意向性内容,或者说,是noesis的抽象性的相关物。和noesis的结构相对应,noema也有两个方面:(1)意向行为规定性的抽象内容。这是行为的方式即noesis的第一方面的相关物;(2)意向行为的“含义”(noematic sense),这是noesis第二方面的相关物。含义是胡塞尔最关心的问题,因为“含义是noema的根本成份”⑩ 。含义是一种普遍性的内容,它不以具体行为类型的变化为转移,假设有一组指向同一个对象的行为,这些行为分别是知觉的、记忆的、判断的等等,这些不同的行为可以拥有同样的雠。我们同样可以看出,noema相当于《逻辑研究》中的“意向性内容”,noema的第一方面便是意向行为的非实在的或意向性的“性质”,第二方面则是非实在的或意向性的“材料”。

  很显然,noesis是意向行为的意向作用本身,也就是发生着的“我思”,是自我的“注意的投射”⑾。由于它是“指向着”的,因此它便“授予”意向行为以含义。而noema是它的相关物,是意向行为的非实在或观念的内容,这种内容不是自身发生着的,而是被包含着的。简单地说来,noesis和noema就是意向行为中的“意识本身和意识的相关物”⑿ 。我们决不能把noesis和noema看做是各自独立的东西,相反,它们是一个行为中互相依存的两个方面,不具有noema的noesis是不可能的,noesis本身必然包含一个noema。胡塞尔指出:“每一个意向性的心理过程显然是noetic,它本身便饮食了含义这种东西(13)。他还说:“决不可能存在着一个noetic要素而没有一个noematic要素专属于它。“(14)(noetic和noematic是noesis和noema的形容词)胡塞尔为什么需要设立一个noema?这至少有两个原因:(1)如果noesis不上有noema,那么noesis的实在性就不是一种现实性,这样的心理行为便没有反思形式,就不可能向意识显现,它对于我们的意识便将只是作为虚无而悄然逝去;(2)noema不仅是noesis的反思形式,而且是它的构造工具,也就是说,它通过noema构造了意向行为的客观性内容,这样一个意向行为便不仅具有它本身的主观性方面而且同时具有属于它的客观性方面,于是,意识的纯粹完满性、自足性便是可能的。因此,胡塞尔常常把雠称作“客观性含义”(objective sense)。

  noema,对象,知觉表象

  noema显然是意向性问题的关键,对它的理解必须摆脱心理主义和经验主义的影响。

  noema既然是意向行为的客观性内容,那么,它是不是意向行为的对象呢?这是一个非常关键而又容易引起误解的问题。胡塞尔的老师布伦塔诺认为意向性的本质在于“每一个心理现象都被刻划为中世纪学者称作意向性的非实在的对象(15)。扫布伦塔诺的看法,心理活动的所指和真实对象毫不相干,心理的对象自身被饮食在心理活动之中。这样的话,我们便无法判定我们看见的这一棵树到底是真实的还是幻觉的。胡塞尔通过建立noema的理论克服了这样的困难。在胡塞尔看来,每个意向行为都有着指向,但并不意味着必然有一个对象,本质地连系于每个意向行为的东西不是对象而正是noema。胡塞尔指出:“被给予意识的东西本质上是同持的,不管所显现的东西是否存在,也许是幻象,或许是全然地荒谬。我想到朱比特就象想到俾斯麦,想到巴比伦塔就象想到科隆大教堂。”(16)可见,对象和意识本质无关,意识的纯粹本质在于它有着一种“指向”,有一种内容或含义也就是noema。不难看出意向行为中的“‘内容’和‘对象’之间的区别(17),正是通过noema,“意识才连系于作为它的对象的某物”(18)。胡塞尔将其总结为一个命题:“每个noema都有一个‘内容’即它的‘含义’,并且通过它而连系于它的对象。“(19)当然,一个noema也有可能成为一个对象,但这是在另一种情况中出现的,只有当我们对一个意内行为彩取现象学态度,进行现象学反思行为的对象,也就是说,原先行为中的含义可以在对这个行为的反思行为中转化为对象,所以,我们是通过一个反思行为,一种新的noema或新的含义去认知原先行为的noema或含义。胡塞尔称之为“含义的第二级水平:对一个含义的含义”(20)。为什么一个行为不能把它自身的含义当做对象?胡塞尔指出,在这个行为中,自我的注意力正“忙于”关注意向的对象,通过含义去把握那个对象,这时我们便无法意向这个行为的含义自身。胡塞尔说:“如果我们进行一个行为并在这个行为中活动,像事实所发生的那样。我们自然而然地指向这个行为的对象而不指向它的意义。比如说,我们给出一陈述,我们判断的是这个陈述所关涉的事物,而不是这个陈述的意义,不是逻辑意义上的判断本身。后者只在思维的反思行为中才变成对象性的东西。”(21)

  现在我们讨论另一个容易引起误解的问题。胡塞尔在解释noema时说:“比如说,知觉拥有它的noema,就其最基本水平而言,就是它的知觉的含义,也就是被知觉的东西的本身(the perceived as such)。与此相似,回忆拥它的被记忆的东西的本身(the remembered as such)……判断拥有被判断的东西的本身(the judged as such),喜爱拥有被喜爱的东西的本身(the pleasant as such),等等。”(22)造成误解的地方就在于胡塞尔把noema解释为“被知觉的东西的本身”,这就容易使人把noema理解为通过感官而知觉到的东西,成为类似经验表象的东西。然而根据胡塞尔的真正思想看来,同一棵树,我们可以知觉它,可以回忆它,还可以判断它,因此,这种“()as such”的结构不一定需要一个表象,这个结构中()里面的内容可以随行为种类变化而变化,但这个结构中的意向内容即含义则是同一的,可见,含义是超越具体行为种类的,也就超越了具体行为情况,超越了表象,并且含义作为一种主体间的意义,我们能把它告诉别人,别人也“能把握它即使他不是一个知觉者”(23)。于是,即使在知觉行为中,noema的含义也不是被感知的。胡塞尔明确地指出“一个知觉是个含义‘的’知觉,这和说知觉是对这幢房子的知觉是不同的,这上知觉‘拥有’含义,但这个含义是不被知觉的。……这个知觉依据它的含义而被刻代划为一个内容是文艺复兴式的建筑,其正面是石头的圆柱等等的知觉,假如我闭上眼睛并相应地回忆这幢房子,那么这个回忆便是拥有同样含义的回忆。”(24)由此看来,noema显然是一种纯粹的东西,是意识纯粹本质的关键方面,因此,决不能把它和任何非纯粹的东西,如实在的对象或经验表象混为一谈,因为当时意识采取现象学态度时,全部不纯粹的东西便被“悬搁”了。

  noesis, noema和感觉材料的三重关系

  我们已经注意到,当一个意向行为作为一个知觉行为时,便涉及感觉材料的问题,感材料便成为意训的第三个成份。在胡塞尔看来,noesis和感觉材料都是知觉行为的“实在的”部分,但这二者之间却有着区别。noesis是意向活动的本身,是一个指向的作用,它本身具有意向性,因而它是属于意识的纯粹本质的。感觉材料则是意识的不纯粹部分,它“本身不具有意中性”(25)。也就是说,“它本身不是一个对某物的意识”(26),于是,“它本身不具有含义”(27)。所以,感觉材料和意识本质无关,意识离开感觉材料仍然能够完整地存在。只有在知觉行为中,意识才牵涉到感觉材料。胡塞尔把noesis当做是“无材料的形式”而把感觉材料当做“无形式的材料”(28)。当知觉行为发生时,noesis给予材料以形式,于是“材料便被‘赋予生命’“(animated)(29)。就这样,noesis把感觉材料“带进了意向性经验并使它具有了意向性的特性”(30)。noesis和感觉材料相结合而产生了显现给意识的东西。

  noesis给感觉材料以生命是为了让感觉材料来“描画”(adumbrate)noema中的含义。胡塞尔举例说:“一棵树的颜色……也就是实在的树的颜色……这种颜色不属于知觉的心理过程,不是一个真实内在部分,不过我们也能够在具体的心理过程的材料要素中找到‘某种类似颜色的东西’,称作‘感觉材料的颜色’,而noematic颜色或‘对象性的’颜色便是被感觉材料的颜色所‘描画’的。”(31)而noematic颜色对于许多不同的知觉来说,它可以是“同一的而且就本身而言是不变的颜色”,因此,它可以“被连续的多种多样的感觉的颜色所描画(32)。据此可见,感觉材料,比如作为感觉材料的颜色,是我们经验着(experencing)的即自然发生着的事实,但它不是我们意识着的即自觉持把握着的事实。只要被noesis所激发的、被客观化了的感觉材料才是向我们显现的东西(the appearings),比如说,显现的颜色(the appearing of the color)。另外,和前面二者不同,noematic颜色不是心理过程中实在的部分,既不为我们所经验也不是显现的颜色,而是一个知觉行为中的纯粹的抽象的意向性内容或含义,也即是noesis激发、构造感觉材料的纯粹的依据。这种纯粹的含义不是一种“描画”(adumbrations),而是“被描画的东西”(what is adumbrated)(33)。因此我们可以进一步理解为什么胡塞尔把知觉的noema称作“被知觉的东西的本身”,并以此区别于“被知觉的东西”。(the percerived)很显然,“被知觉的东西的本身”的那个本身作为纯粹的含义虽然在知觉中起着关键的作用,然而它本身并不被知觉着,它本身并不以种种具体的知觉的存在为转移,它是自身同一而不变。

  含义的结构:内容和x

  由前面的讨论可以看出,noema在意向行为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noema中的含义则是noema的最基本和最根本的部分,因此,含义实际上便是意向性的关键,或者说,含义在根本上决定了意向性的本质特征——“对某物的意识”。那么,含义决定“对某物的意识”是如何可能的?并且,这个“某物”在关于它的一系列意识中如何具有明确性?于是,我们面临着一个含义的结构的问题。

  对某物的意识或者行为中对一个对象的意向性关系有二个层次:存在着一个对象被意向性关系有二个层次:存在着一个对象被意向着;同时,这个对象是被如此这般地意向着,或者说,被意向成为如此如此的情况。于是,含义便具有两种功能因而具有两个部分:(1)和意向性关系第一层次相适应的是“可确定的x”,(determinable x)简称x,这上部分决定了哪一个对象是被意向着的;(2)和意向性关系的第二层次相适应的是“属性”,即是“谓项”(predicates),这个部分决定了对象被意向成什么样。x本身是一个“空的x”(empty x),它指示着意向行为的那个“某物”或者“对象”本身,这个x被设想为“和全部谓项分离开来的纯粹的x”(34)。而“谓项”则是这个对象在特定行为中所呈现的种种确定性,如粗糙的、坚硬的、彩色的等等性质。不过,这只是理论上的区分,在实际情况中这两个部分是不能独立出现的,因为,“谓项”总是“‘某物’的谓项,这个‘某物’……是中心的统一点(point—of—unity),……是谓项的‘负荷者’(bearer)”(35)。于是,x和“谓项”综合在一起,就像实际上所发生的那样,便是noema中完整的含义,也就是“处于确定性的方式之中的对象”(36)。这便是含义的一般形式。在这个形式中,x是“可能的谓项的确定的主项(subiect)“(37)。而谓项则是它的种种确定性质或属性。比如说,有一个意向行为的含义表达为:一棵树在花园里开着花。那么“一棵树”便是主项,便是被充满的x,而“在花园里开着花”则是谓项。

  胡塞尔对含义结构的分析使他能够克服意识问题中的一些困难。比如说,假如我们认为每个意向行为的对象只不过是随着这个行为所带来的具体内容,那么,我们的意识之流便不具有任何统一性,我们便走向极端的相对主义,我们便不能认识任何一个确定的对象,因为每一个对象都转瞬即逝,并且永不再来。又假如我们认为对同一个对象的各种认识都是原则上同一的,那么我们便走向极端的机械主义。而胡塞尔的理论却合适地解决了几个不同的意向行为拥有不同的意义而又拥有同一个对象的问题,他认为,关于同一个对象的意义是统一的却不是同一的,不同行为的不同含义能够指向同一个对象,“对象……一再地‘不同地被给予’,它却可以是‘同样的’”(38)。含义是“可变化的而‘对象’……却恰恰是同一的对象”(39)。比如说,同一棵树,我们可以观看它的正面,还可以去看它的反面,又如“‘等边三角形’如‘等角三角形’的观念在内容上并不相同,然而它们都……指向同一对象(40)。不难发现胡塞尔为什么强调需要一个x来保证意向行为的明确性,这个x作为noema中的“绝对存在”的对应关系。于是,含义的结构可以描述为,以判断为例:存在着对象x,这种x是如此这般。其它行为的含义结构如果能够表述的话,也将呈现为这个形式。

  在这里,我闪遇到一个有趣的问题。由于胡塞尔认为意向性关系的明确性只为含义所决定,于是,有的人对此提出反对意见。比如说,有人认为“美洲的发现者”是哥伦布,但事实上不是哥伦布而是埃雷克逊(41)。可见,只为含义所决定的意向性关系很能容易产生错误的所指。我认为这种批评意见是对胡塞尔的误解,因为胡塞尔对含义的讨论是在意向的一般本质的这种水平上进行的,他并没有把含义作为命题的逻辑成份来讨论,因此,不涉及“真值”问题,或者说,是超越了真值问题的,也就是说,真值问题只是作为意向关系的特殊具体情况而被超越了,胡塞尔的含义理论只在意向关系的一般本质的水平上有效。-同时可以看出,胡塞尔的含义理论是一个本质论的问题,而不是认识论问题或逻辑问题,胡塞尔的确认为他的理论不是对一般意义上的逻辑的研究,而是对“纯粹逻辑”或“超越的逻辑”的研究。显然,胡塞尔的理论和麦农(a·meinong)、弗莱格(g·frege)的理论是不同的(有些人以为他们是基本类似的)。弗莱格认为一个句子当不具有真值时仍然具有意义,这表面看起来和胡塞尔有一点相似,但弗莱格不是从意向的一般本质上考虑这个问题,而是把那种不具真值的意义当做是句子中逻辑有效的成份,这便成为一个语言的逻辑问题,便必然为后来的决义理论证明为错误的。正如罗素所指出的,在逻辑问题中,逻辑学并不比动物学更多地承认独角兽的存在,因为逻辑学和动物学一样都是研究真实的世界。而胡塞尔的研究对象却是意识全部可能性的纯粹本质,因而这种理论的合理性不以任何具体情况为转移。这也是胡塞尔认为现象学是一种严格科学的理由。

  含义和意义

  虽然胡塞尔没有对语言的逻辑问题作为细致的研究,但他却很关心语言在意识问题中的重要地位。d·w·smith和r·mclntyre根据胡塞尔的论述,提出两条著名的原则:(1)每个语言的意义却是被表达了的含义;(2)每个含义原则上都可能表达为语言的意义(42)。这两条原则在我看来是基本上可接受的(如果根据胡塞尔明显的论述的话),虽然第二条原则仍有令人疑惑的地方。

  在胡塞尔看来,对一个对象的知觉含义、回忆含义等等可以和对这个对象的思维含义是同样的,也就是说,可以表达为语言的意义。他指出,各种行为的含义“都可以通过‘语言的意义’来表达,……表达自身有可能适用于各种‘含义’”(43)。他还更明确地说:“noema不是别的,只是适用于全部行为的整个领域的一般观念的意义。“(44)因此,含义和意义实际上是同等的东西,至于为什么分别采用不同的词汇,胡塞尔解释说:“意义(bedentung)……只连系于语言的领域,即表达的领域。……就对于所有意向行为来说,我们仍继续讨论‘含义’(sinn)——一般说来这个词是和‘意义’等价使用的。为了加以区分,我们更愿意把意义这个词在原有要领上使用……把含义这个词更广泛地使用。“(45)胡塞尔显然把语言看作是意义的最根本的形式。在这一点上,胡塞尔和分析哲学家是可以相通的,当然,胡塞尔始终最关心的是纯粹逻辑问题而使他没有转向普通的语言逻辑研究。

  虽然胡塞尔通常认为含义都可以表达为语言的意义,但他却又认为语言并不足以表达出全部的含义。他说道:“当一个新的概念形成了,我们总能发现一个原先没有成为现实的意义变成现实的了,……存在着无数仅仅是可能的意义,它们从未被表达,并且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界限而永远不可能被表达。“(46)胡塞尔对此没有详加说明,只是打了一个比方:就像数目一样,总存在着无数的没有枚举到的数目。对此我们有理由怀有疑惑(也许胡塞尔也有着疑惑?),(那些不可能被表达的意义是不是仅仅源于一个数量的原因(就像胡塞尔的比方所指示的)?还是可能源于一个性质的原因?我们甚至可注意到许多我们所能共同获得的意义并非是通过语言表达的,而是通过另外一些非私人的或者说是客观的别的种类的形式(艺术?技术工具?)而获得的。这显然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

  本文结语

  以上我们简要地讨论了胡塞尔关于意识本质的结构分析。当然,胡塞尔对意识本质的研究并不限于结构的分析,他还另外从一种发生学的角度研究了意训的本质。从发生学角度看来,对意识本质的结构分析仍然不是最深层的研究,因为这些意识的结构仍然是预先被给予的,而作为这些结构的存在根据或前提的意识本初状态必须是无条件、无前提的,没有任何结构区分的。这便导入了所谓“时间”的问题。这个问题不是本文想讨论的内容,故不多言。

  意识本质的结构分析和发生学研究实际上各自涉及意识本质的不同方面或层次。这两种研究似乎暗示了胡塞尔现象学的两种趋向:发生学研究可能趋向一种本体哲学,而结构分析则可能和分析哲学发生某些联系,这很可能是许多分析哲学家对胡塞尔现象学发生兴趣的原因。我倾向于认为胡塞尔现象学和分析哲学不是对立的而是互补的,如果说分析哲学提供了关于世界的逻辑构象,胡塞尔则企图为意识寻找作为纯粹根据的纯粹逻辑。

  注释:

  ①②③④⑨⑩⑾⑿⒀⒁⒄⒅19 22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3 44 45

  husserl: ideas: general introduction to a pure phenomenology. transl. by f·kersten. the hague: martinus nijhoff 1982. §32, p.61;§146,p.349;§84,p.200;§88, p.213;§85,p.203;§131,p.35;57,p.132;§88 p.213;§93,p.226;§129,p.309-311;§129,p.309-311;§129,p.309-311;§88,p.214;§85,p.203;§36,p.75;§86,p.208;§85,p.204;§97,p.238;§85,p.205;§97,p.237;§97,p.237;§97,p.237-238;§131,p.313-314;§131,p.313-314;§131,p.313-314;§131,p.313-314,§131,p.314;§131,p.314;§124,p.305;§124,p.294。

  5 6 7 8 16 21 23 40 46 husserl: logical lnvestigations. transl. by j·n·findlay. humamities press new york. 1970,ⅴ,§20, p.588;ⅴ,§16,p.576;ⅴ,§16,p.578;ⅴ,§16,p.577;ⅴ,§11,p.559;ⅰ,§34,p.332;ⅰ,§14,p.290;ⅴ,§20,p.588;ⅰ,§35,p.333。

  12 14 husserl: phenomenology and the foundations of the sciences. transl. by ted e·klein and william e·pohl·the hague·martinus nijhoff 1980. §15,p.72;§16, p.76。

  15 brentano: psychologle vom empirisches standpunkt·vol 1·book 2·chap 1。

  20 24 husserl: noema und sinn (manuscript) p·108.转引自d·fфilesdal, ‘husserl’s notion of noema’ in ‘husserl, intentionality, and cogintive science h·l·dreyfus ed, p.4。

  41 参见s·kripke: naming and necessity, in semantics of natural languageed, by donald davidson。

  意识的本质篇2

  急性脑血管病又称脑卒中,病情凶险,是脑功能障碍常见的原因[1]。我院1981-1986年内科住院4141例,其中脑卒中497例,导致意识障碍168例。现依据意识障碍的动态变化观察结果及其对近期预后及病情变化的影响报道如下:

  临床资料分析

  1、发病情况:我院脑卒中内科住院的比例,1981年8.33%(57/684例),1982年8.43%(59/700例),1983年9.13%(63/690例),1984年12.21%(84/688例),1985年14.18%(98/691例),1986年17.15%(118/688例)。发病比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急性脑血管病479例意识障碍发生率:脑出血90.79%(69/76例),蛛网膜下腔出血73.33%(11/15例),脑栓塞50%(4/8例)。高血压脑病46.43%(13/28例),脑血栓形成23.87%(53/222例)。短暂性脑缺血13.85%(18/130例)。有73例发病在10-12月占43.45%。故秋末冬初发病率高。41-70岁共152例占90.48%,为主要发病年龄。男98例,女70例,男女之比为1.4∶1,血压>160/95mmHg者,缺血性脑卒中伴意识障碍88例中有39例(占44.35%)。出血性脑卒中伴意识障碍80例中有68例(占85%)。有起病诱因可查者106例(占63.10%),依次为劳累58例(占54.72%),情绪激动33例(占31.13%),饮酒15例(占14.15%)。其中脑出血69例中因劳累和精神因素诱发者有58例(占84.06%)。前驱症状表现为头痛、肢体麻木,无力、语言不清、恶心、呕吐。

  2、发病状态和病情进展;发病2一3小时出现意识障碍为病情进展快,在88例出血性脑卒中有80例(占90.90%)。脑出血病者出现意识障碍时间多在病后6小时以内。因脑出血颅内压增高症状出现较早,蛛网膜下腔出血病者出现意识障碍时轻时重,昏迷短暂者往往能恢复。静态发病6小时后出现意识障碍为病情进展慢.在88例缺血性脑卒中有72例(占81.82%)为脑血栓形成,多发病一天以后出现,而且较轻,因脑血栓颅内压增高症状出现较晚。脑血栓形成53例中有45例(占84.91%)。有2例脑血栓合并糖尿病病人是在住院治疗3天后逐渐出现意识障碍和偏瘫。但也有急发型的,意识障碍持续加重提示病情严重,53例中有8例(占15.09%)。其中1例临床诊断为脑血栓形成病者,发病5小时即有嗜睡、烦躁不安等,继呈醒状昏迷,植物性反射存。经治无效,221天后死于休克型肺炎。1例左侧内囊型脑血栓病者,观察5年后因酗酒唾醒后稍活动,突然头痛、呕吐、失语,右偏瘫,腰穿血性脑脊液,2小时后深昏迷,CT诊为多发性脑梗塞。

  高血压脑病和短暂性脑缺血意识障碍较轻。32例有2例急发型,突然发病头痛,继有癫痫样抽搐,血压高,双侧瞳孔由不等大至散大,出现完全性偏瘫,呈深昏迷状态。其中一例抽搐前述有胸闷,经心电图检查ST段升高,T波升高变尖及室性期前收缩。是典型变异型心绞痛心电图改变。是脑血管痉挛与冠状动脉痉挛同时发作。经抢救24小时均恢复正常。意识障碍动态变化为诊断提供了依据。

  3、意识障碍与预后的关系:缺血性脑卒中意识障碍88例中,昏迷32例,死亡23例(占26.14%).出血性脑卒中意识障碍80例中昏迷47例,死亡37例(占45%)。所以意识障碍可做为病情判断,估计预后主要依据。本组意识障碍者脑功能第Ⅳ平面以下受损共79例,死亡61例占77.22%。可见如何早期诊断及时处理脑疝是降低死亡率的关键。

  4、意识障碍与脑心综合征的临床观察:收集101例心电图检查资料,有脑心综合征心电图改变88例,占87.13%。其中心肌缺血性改变66例,占75%,心室肥大高电压47例占53.40%,心律失常16例占18.18%。缺血性脑卒中19例心电图资料均有心肌供血不足,心律失常或心室高电压改变,可见脑卒中与冠心病同为全身性血管退行性疾患,心电图改变虽无特异性,但脑部病变发生越突然进展越迅速、心电图改变就越严重,如脑心综合征脑血管痉挛和冠状动脉痉挛同时发作的临床经过就是这样。考虑因儿茶酚胺分泌显著增高伴有副交感一交感神经受刺激所致。由于环形通路受干扰,脑卒中与冠心病病损大致呈平行规律性联系。从脑卒中发病后的18例心电图中有16例(占88.8%)有上述改变,所以心电图改变以病后12小时发病率高。

  5、意识障碍与脑水肿、疗效的关系:脑卒中意识障碍168例中嗜睡、意识恍惚30例(占17.86%),昏睡58例(占34.5%),昏迷79例(占47.02%)。醒状昏迷1例(占0.6%),腰穿脑压>180mmH2O146例(占86.90%)。考虑巳有脑水肿临床上出现不同程度高颅压危象[2]。一般认为临床上脑卒中只要出现意识障碍,动眼神经或中脑受压的症状和体征,早期脑疝诊断即可成立。紧急检查:①意识状态;②瞳孔状态;③眼球运动;④呼吸改变;⑤运动功能等的动态变化过程。在高颅压危象146例中脑疝72例(占42.85%),死亡61例(占84.72%).对53例脑梗塞病者,除尽早使用抗脑水肿高渗利尿剂之外,将654-210mg、氟美松10mg加50%葡萄糖60ml与甘露醇或甘油生理盐水交替应用日二次。3日后单用654-210mg+50%葡萄糖60ml/日。1-2周后停药,同时也减少抗水肿药反跳现象。在缓解病情方面较不用山莨菪碱的对照组有明显效果,认为是有意义的。由于654-2能活跃微循环从而控制脑水肿,所以值得进一步去积累经验。正确应用脱水剂抗脑水肿是治疗的关键。因为防止或缓解脑水肿,可延缓意识障碍的进展,故为左右生命预后的重要措施。

  6、意识障碍与合并症并发率:呼吸道和泌尿道感染31例,占12.45%;消化道出血35例,占20.83%,糖尿病恶化4例占2.83%脑部再出血3例占1.79%。

  讨论

  意识障碍是脑功能活动障碍最本质的特征[3]。在脑干网伏结构丘脑下部和大脑皮质间构成环形道路上任何一个部位的损害均能导致意识障碍。因为觉醒需要正常的上行性网状激活系统功能,从上桥脑经中脑的中轴两旁上达间脑的中央部,然后弥散的向两侧大脑半球投射,无论脑血管痉挛、梗塞或出血环仅大脑皮质而且下神经中枢的活动也依次低下。如果发生在脑干即或病灶很小也会出现意识障碍。急性脑血管病随着脑水肿的加重使颅内压增高,最后可导致脑组织移位,间脑压迫脑干表明病变已威胁生命。可根据意识状态的演变判断病因。病变部位和范围,及时采取对策缩小病变范围,争取缺血损伤区尽快向痊愈转化,对促进脑功能的恢复有积极意义。

  按照意识障碍临床特点可将脑干功能平面自上而下分为六级:①皮质-皮质下平面;②间脑平面;③间脑-中脑平面;④中脑平面;⑤桥脑平面;⑥延脑平面。病损平面越接近上端预后越好。目前认为第三平面是脑中轴损害的临界点,未逾此平面约半数病人可望好转,其中75%恢复满意,功能平面扩展到中脑平面者则好转机会锐减一半,而延伸至桥脑平面者无一例结局良好。颅压增高如不及时处理必将下行性恶化即由中脑桥脑延髓,危及生命。所以及时处理脑疝是挽救生命的关键。

  由于脑血管痉挛、梗塞或出血启动脑微循环海涛式灌注障碍是脑水肿的首要前提[4]。所以说脑水肿是继发的。由于微循环单位自律性运动波浪式传播规律的紊乱引起脑缺氧、钠泵衰竭,细胞代谢障碍、能耗增加毛细血管通透性,使脑细胞内外水份增多脑体积异常增加和重量增加,导致脑疝形成,山莨菪碱能活跃微动脉自律运动,控制血栓素的合成,还有调节植物神经的双相作用,既能对抗儿茶酚胺引起的血管痉挛又能对抗乙酰胆碱造成的血管扩张,还能兴奋呼吸中枢,对大脑皮质有镇静作用,能直接阻滞M受体,间接阻滞α受体,减少能量消耗,调整了微循环紊乱,并有助于甘露醇的渗透性、脱水作用。所以654-2的临床应用将使脑水肿的治疗更加完善。

  意识的本质篇3

  【关键词】会计存在会计意识辩证关系会计本质

  【中图分类号】F230

  会计本质作为会计基本理论体系中的重要概念,在不同历史阶段人们对它有不同的见解,诸如艺术论、技术论,发展到今天的信息论、责任论等。同时,人们对会计本质的认识反过来又进一步影响会计实务,进而对会计本身的发展、经济结果以及经济系统等诸多方面又产生影响。因此,推动人们对会计本质的认识不断变化的根本动因是什么?这种认识反过来又如何影响经济社会?以及这种关系背后的本质又是什么?这是文章想要探讨的主要内容。即文章主要从会计本质的发展与演进过程来探讨会计存在与会计意识的辩证关系及其意义。

  一、会计存在、会计意识与会计环境

  (一)会计存在与会计意识

  目前,理论界对会计存在概念还没有一个系统完整的理解与界定,而关于会计意识,只有部分学者给出了与此相关的理解与概念。马元驹(2006)认为,会计意识主要是会计人员的规则意识,即会计人员了解和掌握会计规则(包括会计技术规则、会计游戏规则、会计道德规则)以及自觉遵循会计规则的意识,他强调会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曾繁英(2013)认为,会计师的主流意识包括会计文化与职业道德,强调诚信是会计学科的基点,会计师应有诚信、守法公正的主流意识。这些理解主要从会计人员应有的职业道德与工作意识角度对会计意识进行了阐述,但仅从一个较小的方面去理解会计存在会计意识不乏片面性,难以从根本上对二者有一个清晰的界定与认识。

  在哲学范畴上,存在(物质)是指独立于人的意识并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恩格斯认为,物质无非就是各种物的综合,是从这一总和概念中抽象出来的。列宁认为,物质是标志着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们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而又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和反映。从上述表述可以看出,物质的唯一特性是其客观实在性,它是与思维相对应的客观世界的表现形式。意识,则是与存在相对应的概念,它是对客观存在世界的反映,是人们对客观存在的印象感知、感觉和反映。存在是第一性的而意识则是第二性的,存在决定了意识,而意识则是对存在的主观反映,它对存在又有能动的反作用。

  将哲学上的概念应用于社会具体方面是适用和相通的。相比较而言,我们可以得到会计学科中“会计存在”与“会计意识”的概念及辩证关系。会计存在,是不以社会意识为转移的会计的表现方式,它是指会计的客观环境与现实条件,具体来说又包括自然存在、社会存在和认识存在三个具体方面。自然存在可以理解为会计的技术性,即会计的作用与功能,社会存在即会计的社会属性,认识存在则是人们已经形成的对会计的既有的、确定的具体认识。会计意识是人们对会计的感知和认识,是在一定的政治、经济、法律等环境下对会计现象的认识与理解,如对会计本质的认识、对会计目标的认识等。不同的历史时期,或相同历史时期的不同人都会有不同的会计意识。从哲学意义上看,会计存在决定会计意识,会计意识是对会计存在的主观反映并对会计存在有着能动的反作用。

  (二)会计环境

  环境是指“周围的情况和条件”,会计环境就是会计所处周围的情况和条件。一般来说,它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法律环境和技术环境等宏观环境和企业类型、管理方式等微观环境。会计环境是制约和影响会计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也是会计存在的基础。某一会计环境决定了某一特定的会计存在,即决定了会计的客观环境和现实条件,决定了会计应有的技术性要求,应具备的社会属性等。文章也是从会计环境出发,研究人们对会计本质认识的变化进程中所体现出的会计存在与会计意识的辩证关系。

  二、会计本质的发展与演进

  辩证唯物主义观认为,本质是事物本身固有的根本属性,它对事物的性质、状况和发展起决定作用。会计本质是体现会计内在关系的发展规律的根本属性,会计本质应当是会计特有的“质的规定性”。人们对于会计本质的认识属于会计意识的范畴,人们在不同历史时期甚至同一历史时期的不同人对会计本质有不同的见解,这是由具体的会计存在,即会计所处具体的客观环境和现实条件所决定的,而不同见解形成不同的学说流派,则是会计意识的具体表现。

  (一)西方会计本质的演变

  1.会计艺术论

  进入20世纪初,企业组织规模进一步发展壮大,会计在企业核算中开始扮演着愈发重要的地位。但直至20年代末也没有一套完整会计准则体系和行动指南来规范会计行为,在这种经济和社会“放任”发展的背景下,社会发展和会计发展呈现出极大的不对称性。人们对于会计本质的认识仅仅是描述性的,会计的处理、报表的出具和会计信息的披露完全依靠于会计人员主观的判断与操作,会计是由会计人员通过个人技巧和经验表现出来的一门“艺术”。1941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也曾在会计定义中指出会计是一门艺术。由于艺术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在这种认识指导下,企业董事从个人利益出发支使会计人员滥用会计方法从而达到虚增利润、粉饰会计信息的目的,造成股票市场一片繁荣的假象,1929年美国股票市场股价泡沫破灭、市场崩盘,最终导致1929~1933年美国经济危机,无疑,“会计艺术论”这一认识是导致这场经济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

  2.会计信息论

  经济危机后,美国社会开始深刻反思会计在经济社会中应扮演的重要角色,同时出台一套完整的准则体系对于规范会计行为显得必要而紧迫。一方面,学者们对会计的概念体系开始了大量与广泛的研究,1936~1957年,美国会计学会(AAA)为构建一个会计概念框架先后颁布了《公司财务报表会计原则暂行公告》、《公司财务报表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与报告准则》,Sanders,Hatfield和Moore于1938年出版的《会计原则公告》,MacNeal的《会计中的真实性》,Gilman的《利润的会计概念》,Paton和Littleton的《公司会计准则绪论》,以及Littleton于1953年出版的《会计理论结构》都为会计准则导向的理论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另一方面,20世纪40年代后期,专门研究信息的有效处理和可靠传输的科学体系――信息论开始得到发展,由于现代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至60年代,信息论已经渗透至多学科并得到了广泛的普及应用。

  在这种会计自身完善发展的迫切需要、会计研究的社会背景以及通讯科技的迅速发展的大环境下,人们开始逐步认为会计的本质是“信息系统”,即将企业有意义的会计信息传递给有关部门及个人的信息系统,它强调以货币计量的会计信息在经过输入、确认、处理等过程后,输出的信息要正确实用,保证利益相关者做出正确的决策。直至今日,会计信息论仍是关于会计本质认识的主流观点之一。

  (二)中国会计本质的演进

  1.会计方法技术论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经济社会的建设主要是向苏联学习。会计的记账方法、对会计本质的认识也受到苏联极大的影响。同时,计划经济体制下,会计的主要作用在于对国民经济以货币计量单位进行核算和记录。在这种国外背景与国内环境的综合影响下,人们对于会计本质的认识在于会计具有“技术性”,它是进行经济记录与核算的方法、技术与工具。陶德(1951)认为会计是一种物质生产和流通过程的文字和数量统治记录。这种观念强调会计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应用型,重实务,而在这种认识的指导下,会计主要完成其对经济事项确认和计量的工作即可。

  2.会计阶级统治工具论

  尽管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人们对于会计本质的认识是“技术论”,但对于其“阶级性”的争论也不绝于耳。一些人认为新中国成立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会计应为社会主义服务,而在资本主义国家,会计则应为资本主义服务。直至1963年《会计原理》一书中肯定了会计的“技术性”与“阶级性”,关于会计阶级性的争论才有所停止。其后在20世纪60~70年代,在特殊的政治背景与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们对会计本质的认识转而为“阶级统治的工具”,会计有服务于政治的需要,它成为统治者手中阶级统治工具。同时,在这一时期,受这种认识的支配,会计不能发挥其本身的作用与职能,自身能动性大大降低,会计实务与理论发展都受到了重创与阻碍。

  3.会计管理活动论

  1978年改革开放后,中国的经济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日益活跃的经济活动要求会计的作用与职能得到充分发挥。在思想文化上,人们逐渐接触到了西方先进的管理方法与管理思想,“会计管理”的观念开始传入中国。同时,会计迫切需要自身发展来解决自身受到的压迫与打击。在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影响以及自身发展需要的基础上,20世纪80年代,会计本质的“管理活动论”开始流行。杨纪琬与阎达五教授(1980)认为会计的本质是一项管理活动,他参与企业的计划、决策、预测和监督等多个方面而不仅仅是对经济事项的记录与核算,会计不仅仅是管理经济的工具和手段,它本身就具有计划、组织、领导等管理职能。在这种认识的指导下,会计所扮演的角色开始发生变化,会计的职能得到了拓展,会计开始在企业经济管理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这一思想也奠定了中国会计改革的思想基础。

  4.会计控制论与信息系统论

  “控制论”的观点最早由维纳于1948年提出并应用于物理学领域,它研究的是如何在动态变化的环境下保持控制系统的平衡与稳定,随后控制论的思想开始在各个学科领域得到广发发展与应用。进入20世纪90年代,市场经济得到建立与发展,受控制论思想的影响,人们对于会计本质的认识出现了“会计控制论”的观点。即会计是一项控制系统,它是经济控制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系统中,会计能够为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管理提供理论基础、优化决策,促成经济控制目标的实现,这一认识的主要学者代表有杨时展、郭道扬教授。

  信息系统论源于西方关于会计是一项“信息系统”的观点。1966年,美国会计学会的一份“基本会计理论报告”(A Statement of Basic Accounting Theory)就提出“在本质上,会计是一项提供信息服务的活动”。改革开放后,受西方思想观点的影响与市场经济发展的使然,会计是一项信息系统的观念被广泛接受。于绪缨(1980)认为会计应是一项信息系统,为管理者提供信息咨询。葛家澍(1988)在《会计学导论》中提出“会计是旨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而建立起的一个以提供财务信息为主的信息系统”。信息系统论强调会计的反映与监督职能,认为会计是企业经济管理的参谋,这种认识明确了会计本身所具有的职能。

  在这一时期,学术界百家争鸣,对会计本质的探讨与研究也愈加激烈与深入,形成了管理活动论、会计控制论与信息系统论等主要观点与认识。这些不同的认识,反过来在推动会计理论研究、促进会计实务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新世纪对会计本质的新认识

  从20世纪40~50年代开始,第三次科技革命开始如火如荼地展开。经历近半个世纪的发展,21世纪不仅是信息技术、电子科技的高速发展时期,同时也是第三次科技革命的受益者。新能源、新技术、新材料经历了半个世纪研究发展日趋成熟,也得到广泛普及与应用。其次,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强,各国经济密切交流,世界经济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同时,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与讨论。

  一方面,经济活动变得日益密切和复杂,企业的经济活动从传统的经营活动拓展到投资与筹集等各个方面,科技的迅猛发展使得企业的更新换代也不断加速,企业清算、重组等活动在经济生活中日益增多,人们开始更多关注企业相关资产的产权问题。伴随着产权理论的完善,“会计产权论”成为对会计本质认识的新观点。会计产权论从产权角度解释会计理论和会计行为,强调利用产权的方法对会计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计量,从而实现产权界定与保护产权主体利益的目的。

  另一方面,盲目的经济发展带来资源的枯竭,生态环境的破坏,引发的一系列空气、水源、土壤污染问题,给人类的生存空间带来巨大挑战,人们开始反思并注重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平衡,注重企业商业道德与社会责任的履行,关于会计本质的“会计责任论”应运而生。会计责任论是新环境下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它要求企业既要关注自身经济利益,也要注重职工利益、社会利益,在这种观念的驱使下,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声誉、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也会促进社会经济与生态发展的平衡,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会计本质演进下的会计存在与会计意识

  (一)会计存在决定会计意识

  从对会计本质的认识的演变来看,其实质就是会计存在决定会计意识。任何关于会计本质的认识都不是凭空产生的,它必然有与之相对应的会计存在和社会基础,即相应的社会环境和物质条件。不同的历史时期,甚至在相同的历史时期,科技的进步与发展成为会计方法变革的重要因素,经济水平则影响着会计的作用与职能,在科技、经济、政治等多种因素的作用下,会计对其自身会产生自我发展与更新的迫切需要,会形成在特定时代背景与环境下的社会存在与自然存在,于是人们对会计的本质就产生不同的认识。这种认识,是人们在特定环境背景下对会计本质的主观反映,关于会计本质的某种认识若改变了其对应的会计存在,那么这种会计意识也便不复存在。

  (二)会计意识能动作用于会计存在

  会计意识是人们对会计存在的主观反映,这种反映也许是正确的也许是错误的,同时,这种反应也具有能动性,能动的作用于其产生的基础――会计存在。正确的会计意识对会计存在有积极促进作用,而错误的会计意识对会计存在则有消极破坏作用,当然,每种会计意识在产生时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原本某种合适正确的会计意识也会对会计存在产生消极作用。譬如,在经济不发达的社会中,人们认为会计的本质是一门“艺术”是有其合理性的,此时会计主要服务于业主而非企业股东,在没有完整准则的指导下,会计人员对会计方法的选择即便有很强的自主性也不会产生较大影响,但随着股份公司的发展壮大,会计要向股东披露更多信息,这时在“艺术论”指导下随意选择会计处理方法就会产生很大弊端与隐患。再如,会计信息系统论会促使企业在会计处理时选择更加合理、适当的方法,会计管理活动论使会计的角色与职能扩展到企业管理决策层面,这些都改变影响着会计存在的发展,推动人们对会计理论的研究。

  (三)会计意识能动作用于社会发展

  会计意识的能动作用不仅体现于对会计存在,还包括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一般是同时对会计存在与社会发展产生能动作用。一般来说,社会经济环境影响制约会计存在,会计存在决定会计意识,反过来,会计意识影响会计存在,同时产生不同的经济结果与社会结果。艺术论使会计行为具有极大随意性,从而造成美国股价的虚假繁荣,间接导致了1933年的经济危机。同样,会计责任论要求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追求社会效益,使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主动承担并履行更多的社会责任,社会公众也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更多的监督,这样就直接或间接使社会效益得到提升,社会经济与生态也会朝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

  综合来说,会计存在与会计意识的辩证关系可以用图1表示。

  四、结论与启示

  会计本质的发展与演进过程实质上就是会计存在与会计意识辩证关系的发展过程。即经济与科技等客观环境与现实条件影响会计的角色与定位,进而会计产生内部发展更新需求,在二者共同要求与前期对会计本质已有认识存在的基础上,形成现阶段相应对会计本质的认识,这一认识指导会计实践,产生不同经济结果,形成新的会计环境与会计存在,进而决定新的会计意识……如此循环往复,实现会计本质的不断发展与演进。这一过程既是会计本质不断运动发展的过程,也是会计存在与会计意识相互作用的过程,从而推动会计实务不断进步,会计理论不断发展(图2)。

  从会计本质的发展与继承的过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会计存在与会计意识的辩证关系,而正确认识会计存在与会计意识的辩证关系,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处理好会计存在与会计意识的关系,能够对会计的发展历程有一个更为清晰与深刻的认识与理解,对会计未来的发展方向有一个较为准确的认识与把握。其次,它是我们认识研究其他会计问题的基础与起点,任何会计问题的研究都要从会计所处的宏观环境与其自身需求(会计存在)出发,结合实际,实事求是,而不能空谈认识与理论;同样,要充分认识到任何关于会计的认识(会计意识)对于会计实践与经济社会都会产生能动的反作用,任何会计意识都应与其对应的会计存在与会计环境相适应,因此会计意识应当与时俱进,从而实现不断更新与完善。

  主要参考文献:

  [1]王开田.近代会计进化论――第二次科技革命与近代会计的历史演进[J].当代财经,2005(07)

  [2]葛家澍,杜兴强等.会计理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5.11

  [3]李定清,罗勇,姜永德,陈煦江.会计基本理论研究[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14.8

  [4]韩东京.中国会计思想史[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3

  [5]刘常青.中国会计思想发展史[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5

  [6]樊培银,顾莉莉.会计本质重新解读[J].财会通讯,2013(07)

  [7]马元驹.论会计规则与会计规则意识[J].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06(02)

  意识的本质篇4

  (1)今天的美学界通行的美本质观,仍然是五十年代李泽厚的美在社会实践说。大学里通用的美学教材,南方高校以刘叔成、夏之放等编著的为主,北方高校以杨辛、甘霖编著的为主,这些八十年代编写、出版的美学原理教材,不过是李泽厚学说的改造和丰富,作为其理论支点的美本质观,仍是“美在实践”、“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平心而论,这个观点在言必称马克思的当时环境中出现,是相当难能可贵的,具有理论深化的意义,是运用马克思言论能够较为圆通地解释较多审美现象的美学定义。然而,作为作者、编者自称的“马克思主义美本质观”,它是名不副实、似是而非的,从审美实践来看,它更是牵强附会的、漏洞百出的。时至今日,如果对它的理论失误毫无所知,不加分辨地传播授受,不仅对不起今天这个学术问题可以自由探讨的时代,而且会误人子弟、贻害后学。因此,对这个美学定义的理论疏漏进行一次公开的彻底的检讨,实在已是刻不容缓。

  说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关键必须搞清楚“人的本质”是什么。应当指出,“人的本质”与“美的本质”一样,是个既简单又复杂、几千年来聚讼纷纭、莫衷一是的问题。以“人的本质”这样一个涵义不确定的概念来界定美本质,只能使美本质的定义更加扑朔迷离。

  认识一事物的本质,应当把它放在与它事物的联系中。联系就是既对立又统一。认识“人性”、“人的本质”,应当把它置于与其它动物的对立和统一中加以考察。人与动物的统一是人的基本属性,人与动物的对立即人的特殊属性。“人性”、“人的本质”应当是人的基本属性与人的特性、人的生物属性与人的非生物属性的统一,二者缺一不可。而马克思则是在人的特性、人的非动物属性的意义上使用“人性”、“人的本质”概念的。如他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说:“废除私有制就是彻底解放人的全部感官和特性。不过要达到这种解放,就要靠这些感官和特性在主体和对象两方面都已变成人性的。”他先举眼睛为例说明对象必须具有人性:“眼睛已变成人性的眼睛,正因为它的对象已变成一种社会性的人性的对象,一种由人造成和为人服务的对象。”接着举耳朵为例说明它必须具有人性:“正如只有音乐才唤醒人的音乐感觉,对于不懂音乐的耳朵,最美的音乐也没有意义,就不是它的对象。”在1845年《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社会关系”在马克思看来只有人类才具有,动物界是不存在“社会关系”的。恩格斯也是这样。在《反杜林论》中,他说:“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等等。正如朱光潜先生所分析指出的那样:“所谓‘人性的’,……也就是非动物性的。”

  (2)建国以后,理论界无论从“社会性”、还是从“意识性”、抑或是从“劳动”、“实践”方面解释“人性”或“人的本质”,都是把“人性”、“人的本质”当作人的特性、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属性来对待的。应当说,这是对“人性”、“人的本质”理解的一个严重失误。其严重的后果,是造成了建国几十年来对人的起码的生存欲求(即生物欲求)的粗暴践踏(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是,这种欲求是非人性的)。而以“人的特性”界定“人的本质”,“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就成了“人的特性的对象化”,由此来解释一切美学现象,其荒谬性不言而喻。

  那么,马克思理解的“人的特性”究竟是什么呢?马克思讲过人的特性是“自觉自由的活动”、是“劳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我国理论界也分别从“意识性”、“劳动实践性”、“社会性”三方面使用“人性”或“人的本质”一语,这三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很有必要作一番澄清。

  以“意识”、“理性”作为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是西方古典哲学的一个传统观念。受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等人的影响,马克思早期也曾将人的特性理解为“理性”和“自由”。

  (3)大约从1844年开始,他的这一思想逐步发生转变。这一转变的标志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1845年写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1845—1846年与恩格斯合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这一时期,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开始形成。用唯物史观来看人的特性,他发觉原来的观点太肤浅了。从“意识”的内容、本质来看,“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

  (4)从意识的发生史乃至人类的发生史来看,“人使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的第一个历史行动并不是在于他们有思想,而是在于他们开始生产自己必备的生活资料”。

  (5)可见,人的“意识”是由人类的特殊谋生活动——“劳动”或者说“实践”决定的,“劳动”或者说“实践”是比“意识”更为根本的人与动物的区别。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还有一些言论可作参考。马克思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而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

  (6)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指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恩格斯在《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中的作用》中指出:“人类社会区别于猿群的特征……是劳动。”

  (7)以“劳动”为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之后,“意识”还是不是人与动物的区别呢?仍然是的,虽然不是根本区别。《手稿》指出:“劳动”的特征就是“有意识”:“一个物种的全部特性就在于物种生活活动方式,而人的物种的特性就在于他的活动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恩格斯在《自然辨证法》中也曾说过:“历史和自然史的不同,仅仅在于前者是有自我意识的机体的发展过程。”在《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中,他指出:劳动使猿的脑髓变成人的脑髓,产生了具有意识机能的人脑。

  (8)可见,意识是由劳动派生的人与动物的另一区别,但不是根本区别。那么,“社会性”呢?它也是由劳动派生的人与动物区别的另一表现形态。马克思指出,人类的劳动有一个特点,即必须在一定的群体协作关系中才能进行。人类的这种群体协作关系,就是“社会关系”,人因而具有了“社会性”,成了“社会动物”:“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孤立的一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这是罕见的事,偶然落到荒野中的已经内在地具有社会力量的文明人或许能够作到——就象许多个人不在一起生活和彼此交谈而竟有语言发展一样,是不可思议的。”

  (9)“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

  (10)由于人必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才能从事劳动生产,所以,“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11)可见,社会关系实即劳动关系,是由劳动决定的人与动物的另一区别。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照马克思的本意,劳动、意识、社会关系虽然都是人与动物的区别,但三者的关系并不是并立的,劳动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意识、社会关系则是在这一根本区别之上产生的分枝性区别。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常常在并立的意义上使用劳动、意识、社会关系来说明人的特性,这是对马克思思想的一种误解。实践派美学将人的本质(即人的特性)理解为劳动、实践,这是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的,但是实践派美学在这里面临两个致命的问题,第一,它所信奉的马克思的这一人的特性观能否成立?是否正确?第二,以劳动、实践作为美的本质,是否符合马克思的本意?是否符合审美实践?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劳动”是什么?马克思给它的定义是,它是人的特殊的谋生活动方式,即“有意识的”、“自觉自由的”“生活活动”方式。同时马克思又说,“人使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的第一个历史行动并不是在于他们有思想,而是在于他们开始生产自己必备的生活资料”,是“劳动”把人从动物界分离出来,并创造了人脑的“意识”机能(恩格斯),产生了以社会劳动生活为反映内容的“意识”形态。于是,同意循环的逻辑矛盾产生了:一方面说“劳动”决定、创造了“意识”,另一方面又说“劳动”是“有意识的”谋生活动,请问,在具有“意识”机能的人脑产生以前,哪来“有意识的”谋生活动——“劳动”?如果保持“劳动”的现有语义不变,那么,正确的逻辑推断应是先有“意识”后有“有意识的”物质谋生活动“劳动”;不是“劳动”创造了人,面是类人猿的长期的无意识的物质谋生活动产生了具有“意识”机能的“人脑”,其后再产生了人类特有的“有意识的”谋生活动——“劳动”:于是,“人使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的第一个历史行动”恰恰在于“他们有思想”,而不在于“他们开始生产自己必备的生活资料”——“劳动”。马克思以“意识”为起点走到了决定“意识”的“劳动”,他自以为前进了一大步,殊不知他所界说的“劳动”又是以“有意识”为前提、由“意识”决定的,他实际上仍在原地踏步。就是说,按照正常的逻辑去理解马克思的人的特性论,我们得到的答案仍然是,“意识”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劳动”仅仅是由“意识”决定的人与动物的另一区别。

  (12)马克思说的“社会关系”也存在同样的漏洞。人们通常把“社会关系”理解为群体合作关系,这与马克思的意思不合。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社会关系”只相对于人才存在,“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个人的合作”,动物的群体合作关系叫“畜群”关系,只有人的群体合作关系才叫“社会关系”。一方面说“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一方面又说“社会关系”是“人的合作关系”,这就陷入了同义反复,人是什么实际上没说清楚。事实上,马克思说的“社会关系”从另一角度看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即“有意识的”谋生活动的主体相互结成的合作关系,他仍是以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意识”作为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属性。

  马克思之所以会犯这样的逻辑错误,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将人脑机能的“意识”与作为意识形态的“意识”混为一体了。其实,作为“意识形态”的“意识”,必须有反映内容,可能“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社会)存在”(其实也不尽然,如意识对内在本能欲望的反映),是由劳动生活构成、决定的,而作为人脑机能的“意识”,则无须反映内容,只是指人脑具有的生理心理功能,它决不是由劳动构成的。作为人与动物根本区别的“意识”,只能是意识机能,而不是意识形态。婴幼儿刚出生时没有意识形态,但有意识机能,你不能否认他是人。把意识形态与意识机能混淆起来,从意识形态由劳动构成其本质、内容,断定劳动比意识是更为根本、深沉的人与动物的区别,是导致劳动——人的本质论的思想误区之一。

  关于第二个问题,早就有学者指出,将劳动、实践这一“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当作美的本质,是不符合马克思本意的。比如黄海澄在1986年出版的《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美学原理》一书中指出:“人的本质或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及类似的说法,的确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出现过,然而他不是在给美下定义时使用这些语言的。如果我们机械地照搬过来给美下定义,就显得不够全面、不够准确,看起来似乎是尊重马克思,而实际上是歪曲了马克思的意思。”

  (13)实践论美学号称“马克思主义美学”的主要依据是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八十年代以来,这部论述资本主义社会异化劳动的经济学手稿似乎变成了美学手稿,各派美学家纷纷据此去重新说明美本质,他们或以此修正自己原来的观点,如朱光潜、蒋孔阳(14),或以此充实自己原有观点的论据,如蔡仪、李泽厚。

  (15)现行实践美学观的美学教科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连篇累牍地形成的。尽管解释各异,他们的思路几乎不外是:《手稿》说过“劳动创造美”,所以美的本质是劳动;《手稿》指出“劳动”即“有意识的生活活动”——“人的本质的对象化”,所以美的本质是“人的本质的对象化”。显然,这里在装糊涂,它置换了原来命题中的概念,“劳动”和“美”这两个不周延的概念摇身一变成了周延的概念,原来主词和宾词不可逆的判断变成了可逆判断。好象拔高了马克思,其实歪曲了马克思;好象理直气壮,其实强词夺理。众所周知,《手稿》是在揭露资本主义社会“异化劳动”所造成的劳动者与其劳动产品严重脱节的不平等现象时论及“劳动创造美”的。马克思指出:“劳动固然为富人生产出奇妙的作品,却替劳动者生产出穷困。劳动生产出宫殿,替劳动者生产出茅棚。劳动生产出(刘丕坤译本作”创造了“)美,替劳动者却生产出丑陋。劳动者用机器来代替劳动,却把一部分劳动者抛回到野蛮方式的劳动,把剩下的一部分劳动者变成机器。劳动生产出聪明才智,替劳动者却生产出愚蠢和白痴。”

  (16)显而易见,在“劳动创造了美”这个命题中,宾词“美”指为富人生产的财富之美,属不周延概念,并非指所有劳动产品都是美的,更不是指大千世界一切的美。同样,主词“劳动”也只是指部分的劳动——“异化劳动”,而不是指所有的劳动:并且,在“异化劳动”中,只有为“富人”生产“宫殿”之类“奇妙作品”的那部分“异化劳动”才创造“美”,而为“劳动者”自身生产“茅棚”之类的那部分劳动就只能产生遮风避雨、安身立命的使用价值。就是说,“劳动”也属于不周延概念。因此,由此得出“美的本质”是“劳动”“实践”、是“人的本质的对象化”的推论,与马克思的原意相去甚远。

  用审美实践去衡量“美的本质”在“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在“劳动实践”这一观点,其缺陷就更加明显。如上所述,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劳动”,因此“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即“劳动的对象化”。姑且不说“劳动”作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物质活动,本身巳包含物化、对象化的意思,说“劳动的对象化”等于说“对象化”的“对象化”,逻辑上经不住推敲。即便假定这个命题逻辑上没问题,则“劳动对象化”即劳动的物化、产品化,我们能说劳动产品都是美的吗?当然不能。作为劳动产品,它必须具备的本质、特征和使命是效用(或者说使用价值)而非美,劳动可以在创造了效用的同时创造美,但美并不构成劳动必须承担的使命和必须具备的特征。这本来是个常识。如果将“人的本质”理解为“意识”、“社会关系”,以这种“人的本质”的“对象化”来界定美则更显得以偏概全。众所周知,不只“意识”、“社会关系”的“对象化”可能是美,本能、情感的对象化、人与自然关系的对象化也可能是美:同时,并非所有“意识”、“社会关系”的“对象化”都是美的,只有善的道德意识、善的社会关系的对象化才是美的,正如“美是人的本质的对象化”有待说明什么样的“人的本质”是美的一样。对此,早有学人指出:“‘对象化’的说法没有规定究竟是人的什么样的本质或本质力量对象化了才是美的。事实上,并不是一切人的、也不是人的一切本质或本质力量的对象化都是美的,因为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关系是复杂多样的,人的本质也就不可能是统一的。岳飞与秦桧……之流在本质上怎能相提并论?”

  (17)正因为不能相提并论,所以出现了这样的十分牵强附会的解释:“人的本质力量……是促进人类进步、推动历史前进的求真、向善的积极力量……一切反动分子的腐朽、没落的行为,都是与历史发展的潮流相违背的,不能算是人的本质力量,而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反动。”

  (18)所以,岳飞之类的道德上的好人是具有“人的本质力量”的;秦桧之类道德上的坏人是不具有“人的本质力量”的,于是,现实成了理论的奴婢,为使理论能自圆其说,人成了非人。这实在是不能令人信服的自说自话。

  也许实践美学论者意识到说美是“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存在着明显的以偏概全,于是他们从马克思《手稿》中挑出“人的本质力量”一语,以此涵盖“人的精神和肉体两方面的全部本质力量和功能”

  (19)再以“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解释一切审美现象。这种做法,可谓用心良苦,然而经不住推敲。首先,毋庸置疑,“人的本质力量”的涵义应是“人的本质”内涵的逻辑延伸,二者可能外延有所不同,但主要意义当是统一的,不可能“人的本质”指“劳动”、“意识”、“社会关系”等人的非生物属性,“人的本质力量”则指“人的肉体和精神两方面的全部本质力量和功能”,即人的生物属性和非生物属性的总和。其次,《手稿》是马克思唯物史观刚开始形成过程中的产物,唯物史观占主导地位,但费尔巴哈的抽象人性论还有残存,“人的本质力量”用语就是一个显证。在《手稿》中,“人的本质力量”用语意义模糊不定,有时确指“人的肉体与精神”两方面的力量,但这恰恰是马克思后来所扬弃的思想,不代表马克思成熟以后的看法。再者,如上所述,并非所有“人的肉体和精神两方面的力量”的“对象化”都是美的。

  在实践派美学的美本质定义中,“对象化”概念也存在问题。马克思使用的“对象化”一语本来自黑格尔,主指精神外化为物质的物化活动。黑格尔是在“理念”的“异化”运动中考察“理念”形态的。黑格尔认为,在自然界产生以前,“理念”就存在了。这时,“理念”尚处在纯抽象阶段,是片面、不真实的。由于“理念”内在的矛盾作用,抽象的“理念”通过自我否定“异化”为“自然”,“自然”是“理念”发展的纯物质阶段,也是片面、不真实的。于是又通过内在矛盾作用,“自然”“异化”为“绝对理念”。到了这一阶段,精神与物质、主观与客观达到辩证统一,“理念”也就不再发展了。抽象理念异化为自然即精神变物质的过程,黑格尔有时又叫做“外化”、“对象化”。可见,“对象化”是理念“异化”运动的特种形式。在《手稿》中,马克思讲“对象化”,主要就指这层意思。表面上,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就是“人的物种生活(即有意识的生活活动、劳动)的对象化”,事实上,由于“人的物种生活”是以具有“意识”机能的大脑为存在前提的,所以,马克思说的“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实指“人的意识的对象化”。毫无疑问,物质性活动,是对象化活动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特点。即便按照字面意义,“对象化”也具有“物化”的意思。如果保持这个意义不变,那么符合“人的本质对象化”的美只能是一部分具有审美价值的劳动产品:如果要用“人的本质的对象化”来解释一切的美,包括移情、直觉外射、人格象征的美(主要指自然美),就必须作出说明:这种可以局限在主体直觉、情感、想象范围内的“对象化”不是马克思所说的“对象化”,而是自己对这个词的重新活用。

  综上所述,马克思说的“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就其自觉的一面而言,是指“劳动的对象化”,就其不自觉的事实一面而言,是指“意识活动的物化——劳动”:它揭示的是人类的特殊谋生——经济活动——劳动的本质,而不是美的本质。若把美定义为人的本质或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是不可能不漏洞百出的。

  意识的本质篇5

  (1)今天的美学界通行的美本质观,仍然是五十年代李泽厚的美在社会实践说。大学里通用的美学教材,南方高校以刘叔成、夏之放等编著的为主,北方高校以杨辛、甘霖编著的为主,这些八十年代编写、出版的美学原理教材,不过是李泽厚学说的改造和丰富,作为其理论支点的美本质观,仍是“美在实践”、“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平心而论,这个观点在言必称马克思的当时环境中出现,是相当难能可贵的,具有理论深化的意义,是运用马克思言论能够较为圆通地解释较多审美现象的美学定义。然而,作为作者、编者自称的“马克思主义美本质观”,它是名不副实、似是而非的,从审美实践来看,它更是牵强附会的、漏洞百出的。时至今日,如果对它的理论失误毫无所知,不加分辨地传播授受,不仅对不起今天这个学术问题可以自由探讨的时代,而且会误人子弟、贻害后学。因此,对这个美学定义的理论疏漏进行一次公开的彻底的检讨,实在已是刻不容缓。

  说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关键必须搞清楚“人的本质”是什么。应当指出,“人的本质”与“美的本质”一样,是个既简单又复杂、几千年来聚讼纷纭、莫衷一是的问题。以“人的本质”这样一个涵义不确定的概念来界定美本质,只能使美本质的定义更加扑朔迷离。

  认识一事物的本质,应当把它放在与它事物的联系中。联系就是既对立又统一。认识“人性”、“人的本质”,应当把它置于与其它动物的对立和统一中加以考察。人与动物的统一是人的基本属性,人与动物的对立即人的特殊属性。“人性”、“人的本质”应当是人的基本属性与人的特性、人的生物属性与人的非生物属性的统一,二者缺一不可。而马克思则是在人的特性、人的非动物属性的意义上使用“人性”、“人的本质”概念的。如他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说:“废除私有制就是彻底解放人的全部感官和特性。不过要达到这种解放,就要靠这些感官和特性在主体和对象两方面都已变成人性的。”他先举眼睛为例说明对象必须具有人性:“眼睛已变成人性的眼睛,正因为它的对象已变成一种社会性的人性的对象,一种由人造成和为人服务的对象。”接着举耳朵为例说明它必须具有人性:“正如只有音乐才唤醒人的音乐感觉,对于不懂音乐的耳朵,最美的音乐也没有意义,就不是它的对象。”在1845年《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说:“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社会关系”在马克思看来只有人类才具有,动物界是不存在“社会关系”的。恩格斯也是这样。在《反杜林论》中,他说:“人来源于动物界这一事实已经决定人永远不能完全摆脱兽性,所以问题永远只能在于摆脱得多些或少些,在于兽性或人性的程度上的差异。”等等。正如朱光潜先生所分析指出的那样:“所谓‘人性的’,……也就是非动物性的。”

  (2)建国以后,理论界无论从“社会性”、还是从“意识性”、抑或是从“劳动”、“实践”方面解释“人性”或“人的本质”,都是把“人性”、“人的本质”当作人的特性、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属性来对待的。应当说,这是对“人性”、“人的本质”理解的一个严重失误。其严重的后果,是造成了建国几十年来对人的起码的生存欲求(即生物欲求)的粗暴践踏(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是,这种欲求是非人性的)。而以“人的特性”界定“人的本质”,“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就成了“人的特性的对象化”,由此来解释一切美学现象,其荒谬性不言而喻。

  那么,马克思理解的“人的特性”究竟是什么呢?马克思讲过人的特性是“自觉自由的活动”、是“劳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我国理论界也分别从“意识性”、“劳动实践性”、“社会性”三方面使用“人性”或“人的本质”一语,这三者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很有必要作一番澄清。

  以“意识”、“理性”作为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是西方古典哲学的一个传统观念。受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等人的影响,马克思早期也曾将人的特性理解为“理性”和“自由”。

  (3)大约从1844年开始,他的这一思想逐步发生转变。这一转变的标志是《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以下简称《手稿》)、1845年写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1845—1846年与恩格斯合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这一时期,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开始形成。用唯物史观来看人的特性,他发觉原来的观点太肤浅了。从“意识”的内容、本质来看,“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

  (4)从意识的发生史乃至人类的发生史来看,“人使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的第一个历史行动并不是在于他们有思想,而是在于他们开始生产自己必备的生活资料”。

  (5)可见,人的“意识”是由人类的特殊谋生活动——“劳动”或者说“实践”决定的,“劳动”或者说“实践”是比“意识”更为根本的人与动物的区别。关于这一点,马克思、恩格斯还有一些言论可作参考。马克思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说:“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而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

  (6)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马克思指出:“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恩格斯在《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中的作用》中指出:“人类社会区别于猿群的特征……是劳动。”

  (7)以“劳动”为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之后,“意识”还是不是人与动物的区别呢?仍然是的,虽然不是根本区别。《手稿》指出:“劳动”的特征就是“有意识”:“一个物种的全部特性就在于物种生活活动方式,而人的物种的特性就在于他的活动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恩格斯在《自然辨证法》中也曾说过:“历史和自然史的不同,仅仅在于前者是有自我意识的机体的发展过程。”在《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中,他指出:劳动使猿的脑髓变成人的脑髓,产生了具有意识机能的人脑。

  (8)可见,意识是由劳动派生的人与动物的另一区别,但不是根本区别。那么,“社会性”呢?它也是由劳动派生的人与动物区别的另一表现形态。马克思指出,人类的劳动有一个特点,即必须在一定的群体协作关系中才能进行。人类的这种群体协作关系,就是“社会关系”,人因而具有了“社会性”,成了“社会动物”:“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孤立的一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这是罕见的事,偶然落到荒野中的已经内在地具有社会力量的文明人或许能够作到——就象许多个人不在一起生活和彼此交谈而竟有语言发展一样,是不可思议的。”

  (9)“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

  (10)由于人必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才能从事劳动生产,所以,“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11)可见,社会关系实即劳动关系,是由劳动决定的人与动物的另一区别。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照马克思的本意,劳动、意识、社会关系虽然都是人与动物的区别,但三者的关系并不是并立的,劳动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意识、社会关系则是在这一根本区别之上产生的分枝性区别。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常常在并立的意义上使用劳动、意识、社会关系来说明人的特性,这是对马克思思想的一种误解。实践派美学将人的本质(即人的特性)理解为劳动、实践,这是符合马克思的原意的,但是实践派美学在这里面临两个致命的问题,第一,它所信奉的马克思的这一人的特性观能否成立?是否正确?第二,以劳动、实践作为美的本质,是否符合马克思的本意?是否符合审美实践?

  关于第一个问题,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劳动”是什么?马克思给它的定义是,它是人的特殊的谋生活动方式,即“有意识的”、“自觉自由的”“生活活动”方式。同时马克思又说,“人使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的第一个历史行动并不是在于他们有思想,而是在于他们开始生产自己必备的生活资料”,是“劳动”把人从动物界分离出来,并创造了人脑的“意识”机能(恩格斯),产生了以社会劳动生活为反映内容的“意识”形态。于是,同意循环的逻辑矛盾产生了:一方面说“劳动”决定、创造了“意识”,另一方面又说“劳动”是“有意识的”谋生活动,请问,在具有“意识”机能的人脑产生以前,哪来“有意识的”谋生活动——“劳动”?如果保持“劳动”的现有语义不变,那么,正确的逻辑推断应是先有“意识”后有“有意识的”物质谋生活动“劳动”;不是“劳动”创造了人,面是类人猿的长期的无意识的物质谋生活动产生了具有“意识”机能的“人脑”,其后再产生了人类特有的“有意识的”谋生活动——“劳动”:于是,“人使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的第一个历史行动”恰恰在于“他们有思想”,而不在于“他们开始生产自己必备的生活资料”——“劳动”。马克思以“意识”为起点走到了决定“意识”的“劳动”,他自以为前进了一大步,殊不知他所界说的“劳动”又是以“有意识”为前提、由“意识”决定的,他实际上仍在原地踏步。就是说,按照正常的逻辑去理解马克思的人的特性论,我们得到的答案仍然是,“意识”是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劳动”仅仅是由“意识”决定的人与动物的另一区别。

  (12)马克思说的“社会关系”也存在同样的漏洞。人们通常把“社会关系”理解为群体合作关系,这与马克思的意思不合。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社会关系”只相对于人才存在,“社会关系的含义是指许多个人的合作”,动物的群体合作关系叫“畜群”关系,只有人的群体合作关系才叫“社会关系”。一方面说“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一方面又说“社会关系”是“人的合作关系”,这就陷入了同义反复,人是什么实际上没说清楚。事实上,马克思说的“社会关系”从另一角度看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即“有意识的”谋生活动的主体相互结成的合作关系,他仍是以活动主体是否具有“意识”作为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属性。

  马克思之所以会犯这样的逻辑错误,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他将人脑机能的“意识”与作为意识形态的“意识”混为一体了。其实,作为“意识形态”的“意识”,必须有反映内容,可能“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社会)存在”(其实也不尽然,如意识对内在本能欲望的反映),是由劳动生活构成、决定的,而作为人脑机能的“意识”,则无须反映内容,只是指人脑具有的生理心理功能,它决不是由劳动构成的。作为人与动物根本区别的“意识”,只能是意识机能,而不是意识形态。婴幼儿刚出生时没有意识形态,但有意识机能,你不能否认他是人。把意识形态与意识机能混淆起来,从意识形态由劳动构成其本质、内容,断定劳动比意识是更为根本、深沉的人与动物的区别,是导致劳动——人的本质论的思想误区之一。

  关于第二个问题,早就有学者指出,将劳动、实践这一“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当作美的本质,是不符合马克思本意的。比如黄海澄在1986年出版的《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美学原理》一书中指出:“人的本质或本质力量的对象化及类似的说法,的确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出现过,然而他不是在给美下定义时使用这些语言的。如果我们机械地照搬过来给美下定义,就显得不够全面、不够准确,看起来似乎是尊重马克思,而实际上是歪曲了马克思的意思。”

  (13)实践论美学号称“马克思主义美学”的主要依据是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八十年代以来,这部论述资本主义社会异化劳动的经济学手稿似乎变成了美学手稿,各派美学家纷纷据此去重新说明美本质,他们或以此修正自己原来的观点,如朱光潜、蒋孔阳(14),或以此充实自己原有观点的论据,如蔡仪、李泽厚。

  (15)现行实践美学观的美学教科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连篇累牍地形成的。尽管解释各异,他们的思路几乎不外是:《手稿》说过“劳动创造美”,所以美的本质是劳动;《手稿》指出“劳动”即“有意识的生活活动”——“人的本质的对象化”,所以美的本质是“人的本质的对象化”。显然,这里在装糊涂,它置换了原来命题中的概念,“劳动”和“美”这两个不周延的概念摇身一变成了周延的概念,原来主词和宾词不可逆的判断变成了可逆判断。好象拔高了马克思,其实歪曲了马克思;好象理直气壮,其实强词夺理。众所周知,《手稿》是在揭露资本主义社会“异化劳动”所造成的劳动者与其劳动产品严重脱节的不平等现象时论及“劳动创造美”的。马克思指出:“劳动固然为富人生产出奇妙的作品,却替劳动者生产出穷困。劳动生产出宫殿,替劳动者生产出茅棚。劳动生产出(刘丕坤译本作”创造了“)美,替劳动者却生产出丑陋。劳动者用机器来代替劳动,却把一部分劳动者抛回到野蛮方式的劳动,把剩下的一部分劳动者变成机器。劳动生产出聪明才智,替劳动者却生产出愚蠢和白痴。”

  (16)显而易见,在“劳动创造了美”这个命题中,宾词“美”指为富人生产的财富之美,属不周延概念,并非指所有劳动产品都是美的,更不是指大千世界一切的美。同样,主词“劳动”也只是指部分的劳动——“异化劳动”,而不是指所有的劳动:并且,在“异化劳动”中,只有为“富人”生产“宫殿”之类“奇妙作品”的那部分“异化劳动”才创造“美”,而为“劳动者”自身生产“茅棚”之类的那部分劳动就只能产生遮风避雨、安身立命的使用价值。就是说,“劳动”也属于不周延概念。因此,由此得出“美的本质”是“劳动”“实践”、是“人的本质的对象化”的推论,与马克思的原意相去甚远。

  用审美实践去衡量“美的本质”在“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在“劳动实践”这一观点,其缺陷就更加明显。如上所述,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是“劳动”,因此“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即“劳动的对象化”。姑且不说“劳动”作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物质活动,本身巳包含物化、对象化的意思,说“劳动的对象化”等于说“对象化”的“对象化”,逻辑上经不住推敲。即便假定这个命题逻辑上没问题,则“劳动对象化”即劳动的物化、产品化,我们能说劳动产品都是美的吗?当然不能。作为劳动产品,它必须具备的本质、特征和使命是效用(或者说使用价值)而非美,劳动可以在创造了效用的同时创造美,但美并不构成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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