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辩护的核心三步法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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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事政策是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辩护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要注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一般案件的区别。笔者就审查不批准逮捕、附条件不起诉、缓刑以及案底封存方面,总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辩护的核心三步法,具体阐述如下:

  一、争取不批捕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政策与一般犯罪案件不同。在适用逮捕条件时,特别区分了罪行较轻和罪行比较严重两种情况。该区分可以参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三条,其中对于罪行较轻的,是应当不捕;对于罪行比较重的,如果满足刑法规定的减轻和从轻情节的,是可以不捕。那到底什么是罪行较轻呢?依据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可以看出,罪行较轻就是指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因此,辩护律师在接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第一步就是通过了解案情要有基本的判断,即可能判处的刑罚是多少?如果是法定刑三年以上的案件,则要积极创造和争取从轻、减轻情节,例如谅解和赔偿等,以创造不捕条件。

  当然,这个是针对罪轻辩护而言的,如果从无罪辩护角度,则要先会见或者跟监护人了解基本的提审情况。当案件事实争议不大,当事人也承认犯罪事实的,辩护律师应尽快与家属沟通,争取从轻、减轻情节。例如协助争取谈谅解、赔偿等。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14到16周岁,以及16周岁以上,应当负的刑事责任范围是不一样的。如果在14、16和18周岁的临界年龄的事实和证据有争议,实际年龄难以判断的,则也是关键的辩护要点,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是应当不捕。这里的不捕是存疑不捕。

  二、争取不诉或轻判(缓刑)

  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依然会贯彻,并会集中体现在检察机关作出的诉与不诉决定上,尤其是针对未成年人还有特别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辩护律师在这里就要特别注意论证为什么未成年人的行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这里就需要作一个量刑计算。具体步骤就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关于量刑的基本方法来进行计算。

  例如: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3.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那么,计算下来,如果起点刑,经过基准刑调整后,宣告刑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则要极力争取说服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毕竟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原则上还是以教育为主。

  退一讲,宣告刑不能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则要从缓刑的角度争取。

  对于缓刑,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理念也有所体现,符合条件的是应当适用缓刑。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了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况,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那辩护律师在审查案件材料后,如果是当事人是认罪认罚的,又是量刑可能1年以上3年以下的。则要重点寻找案件有利情节,争取未成年人符合缓刑的条件。

  三、争取案底封存

  案底封存制度是对未成年人特有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专门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而检察院在保障未成人利益的角度的保障措施则更加彻底,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记录应当封存,还规定可以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这更有利于保障其成长。《人民检察诉讼规则》的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需要协调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为其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协助。在入伍和就业方面,未成年人可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我国《刑法》第一百条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因此,如果未成年人对应的量刑可能在3年以上的,则重点要关注5年这个临界点。从证据,事实和情节方面,争取经办法官在5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障教育和挽救未成年人。同时,辩护律师在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辩护时,在不公开审理之后,判决作出之前,建议裁判文书不要上网;对于可能作出不起诉的案件,也争取说服检察院不要把不起诉书(或起诉书)上网。

  四、余论

  以上三步法,重点还是就轻罪和罪轻辩护而言,如果是无罪辩护的,重点还是在第一步的不捕和第二步的不诉。无论是什么情况,辩护律师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就重点掌握上述关键核心程序的不同情况,做到辩护心中有数,周延了解未成年人刑事政策和法条,以期争取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

  作者:郑泳彬律师,盈科广州刑事部副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职务犯罪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刑法学硕士,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校外导师。

  ——郑泳彬律师团队——

  曾获2021年和2019年度盈科全国优秀刑辩律师;2020年盈科广州优秀律师,广州律协2021年度业务成果奖、2019年度业务成果奖、2018年度理论成果奖、2017年度“业务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以严谨细致,专业实干,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让当事人称赞的理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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