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男子明知14岁女初中生未成年,却要和其多次发生性关系!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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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宁德,男子和不满14岁的女初中生多次发生关系。女生父亲发现后报警,一审男子被判有期徒刑五年,二审改判无罪!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案例来源: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某是福建省宁德市下辖县镇的一名初二学生,因为家里经济条件不好,父母都在厦门打工,黄某平时在校寄宿,放假便回到爷爷奶奶家居住。

  豆蔻年华的女生正处于青春叛逆期,黄某也不例外!因为缺少父母的陪伴,爷爷奶奶年迈疏于管教,黄某学习成绩很差,经常和几个朋友偷溜去网吧上网。

  在上网期间,黄某认识了县城里20岁的男子吴某。吴某是单亲家庭,父亲早些年因车祸去世,母亲身有残疾。初中毕业后的他没有条件再继续读书,和几个哥们在县城闯了几年后,去了一处工地当工人,所挣得的工钱除了解决自己的吃穿住用,还要奉养住在农村里的残疾母亲。吴某喜欢去网吧上网玩游戏,这是他排遣寂寞、缓解压力的一个方式。因为都是网吧里的常客,一来二去之下,吴某和黄某熟识了。

  两位心性未定的年轻人,因为人生经历的相似,很快便成了无话不谈的好朋友。吴某青少年多难,更是让他比同龄青年人多了一份稳重和责任。黄某那时候离满14岁还差三个月,青春期的萌动,让她对眼前的大哥哥深有好感。于是她主动打扮自己,偷偷涂口红、抹眼影等化妆。心里害怕吴某嫌弃她年龄小,说她是一个小孩子,黄某一直谎称自己刚满16岁。因为个头高,又刻意去打扮,吴某对她的真实年龄并没有产生过怀疑。就这样,两个年轻人成为了情侣,双方跨过了那条原本应该谨守的界限,发生了关系。

  有了女朋友后,吴某变得更加自律,他决定好好赚钱,等黄某满20周岁了,就娶她做妻子。黄某想着自己读书不行,她决定初中毕业后,来县城与吴某一起打拼,共同携手创造未来的幸福。

  双方交往了近五个月后,黄某觉得自己的身体有些舒服,她只好让爷爷奶奶陪同去医院检查,结果医生诊断为妇科炎症。黄某有过性生活的事实,医生也一并告知了黄某的监护人——爷爷和奶奶。得知女儿遭遇了这样的情况,黄某的父母立马从厦门赶回老家,经过多次沟通和交流,黄某终于说出了自己和吴某发生的一切。黄父听后怒不可遏,他找到吴某并报了警,警察以吴某涉嫌强奸罪将其逮捕。《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我们通常认为的强奸,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违背妇女意志,但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除外。换句话说,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无论对方是否愿意,都应该以强奸罪论处,而且要加重处罚。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吴某和黄某交往时,黄某离满14周岁还差三个月,属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尽管黄某对父母、对警察、对法官都称是自己自愿的,但吴某的行为依旧构成强奸罪。

  最终,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五年。一审法院判决后,吴某不服,提出了上诉,他认为黄某是自己的女朋友,双方是自由恋爱,根本不存在违法犯罪。

  当地检察机关也提出了抗诉,认为一审量刑不当,并给出了自己的具体理由:根据最高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请示》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都应该以强奸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1、黄某和吴某发生关系时,离满14周岁只差三个月,她个头高,又刻意成熟打扮,从外貌上的确难以确认是否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2、黄某在和吴某交往时,一直都谎称自己是已满16周岁,吴某对此深信不疑;3、吴某和黄某几次发生关系,都是在吴某的出租屋内,他们没有去过酒店,吴某也无法从黄某身份证上得知黄某的真实年龄。所以检方认为,吴某和黄某自愿,也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和社会危害,故而他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

  二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方的意见,对此案的终审判决结果如下:撤销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被告人吴某无罪。爱情虽然美丽,但早恋的果实未必甘甜可口,一不小心还会跌入犯罪的深渊。希望青少年们能够谨守那一道界限,保持彼此之间的纯洁友谊!

  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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