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测试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中的应用研究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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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 陈琳琳

          摘要:新刑诉法增设专章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其中一个重大突破是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检察机关负有监督考察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职责,监督考察的一个重点就是心理辅导。本文以此为出发点,提出以科学、系统的心理测试为方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有针对性、有时效性的矫治教育和监督考察,做到因材施教,更好地实现教育挽救目的。        关键词:未成年人 心理测试 附条件不起诉        新刑诉法第272条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第498条细化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考察职责,并将心理辅导列为其中一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是一项全新的制度,给检察机关带来了新挑战,检察机关不仅要作出起诉与否的判断,还要依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心理和犯罪等情况确定考察期限、选择教育措施等,既有事前的教育教导,更有事后对不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据其心理进行有针对性、有时效性的监督考察。简单来说,在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以前检察官只要寻找问题,并给出问题判断,现在还要解决问题。随着心理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应用,作为心理问题诊断的基础工具和心理矫治的重要手段——心理测试的重要性再次被提出。        一、心理测试的重要性        心理测试是心理学的基础工具,在司法心理学中应用广泛。刑事诉讼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测试属于心理测试的一个应用范畴,它是采用标准化量表来测量犯罪嫌疑人的智力、性格及其它个性特征,并把测试的结果作为刑事诉讼和矫治教育工作的参考。        (一)心理测试是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具体体现        依托心理学技术,实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改造,体现了我国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通过心理测试的科学量化,从专业角度把握未成年人的具体心理特征,可以使检察机关制定出更加具体、准确的教育方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有针对性地教育和挽救,做到因材施教,增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矫治和教育改造的效果,最大程度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心理测试是矫治教育的基础        犯罪心理矫治,是利用心理学、精神病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消除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和不良行为习惯,帮助犯罪嫌疑人重新适应社会生活的一切方法与活动。中医采用“望闻问切”寻找病根;西医采用物理检测和化学检验来寻找问题;而心理测试就是寻找这些犯罪心理和不良行为习惯的诊断工具之一,通过这些工具发现问题、观察进展,做到“对症下药”。犯罪嫌疑人心理诊断是矫治的基础性工作,运用心理测验、生活史调查、行为观察等专门心理学方法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素质、个性特点和心理疾病进行研究与判断,寻找引起犯罪行为的社会心理缺陷的总体状况以及犯罪心理结构的个体差异,为开展心理矫治提供依据。        (三)心理测试是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必要工具        进行心理测试,分析未成年人与犯罪行为相关的性格基础类型、智力活动状况、人际关系、自控能力等个性特征、到案后的心理表现和将来的再犯可能性,为检察机关妥善处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提供参考依据,也有利于进一步了解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推动刑事诉讼活动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身心特点顺利进行,实现对未成年人诉讼权益的有效保护。        (四)心理测试为检察机关制定《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提供科学依据        设置考察期,就是希望通过心理矫治、接受教育辅导、从事公益活动等,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变不良行为习惯、戒除不良嗜好、消除犯罪心理、不再重犯,争取早日重新融入社会,减少社会危害性。而心理测试可以为考察结果、为其行为和心理的改变提供较为科学的度量指标,为意见书提供一个具有独立性、客观性的衡量指数。        二、心理测试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心理测试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广泛应用,但长期以来未得到系统的研究,在具体的应用中更是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关于考察期内心理测试的相关研究更是极少涉及,难以应对新形势的发展。        (一)缺乏未成年人心理测试的相关法律法规        虽然刑诉规则第498条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考察作出了相对具体的规定,并将心理辅导列为其中一项。但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如何开展心理测试、谁来进行心理测试、如何运用心理测试的结果、如何根据测试结果指导司法实践、如何进行心理测试技术的更新等进行规范。仅有少数检察院先行进行规范化管理,制定相关流程管理规定,但也局限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部分环节,局限了进行心理测试的条件。例如,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 1998 年《未检工作量化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第 25 条引人了心理测试的内容,1999 年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规定》中第六章专门单列了心理测试的有关内容,其中第33、34 条明确规定,“对于明显心理偏差迹象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决定进行心理测试”,“对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应当进行心理测试”。2002 年《上海市检察实务手册》第594—601条进一步对未成年人心理测试的内容进行了规定。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曾经对该院办理的112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测试,发现90%以上的涉罪未成年人都有不同类型、程度的心理偏差。心理偏差问题在未成年人犯罪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并且与其犯罪的主观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制定心理测试的规范化制度,不仅是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更是整个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成年人刑事诉讼实践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各地心理测试应用环节不尽相同         目前各地司法机关对心理测试应用环节不尽相同,多集中于侦查监督、审查起诉方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特征的把握环节和事后心理矫治教育中应用较少。以下为几个典型模式:        “上海模式”?——上海未成年刑事检察工作开展较早,将心理测试应用于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已发挥了较大作用。《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开展心理测试工作的暂行规定》明确八种情况应当开展心理测试,测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成熟度、犯罪心理动因、重新犯罪可能性等,同时心理测试结果作为制定矫治帮教计划的重要依据。仅2007—2011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开展心理测试5428人次。因此,“上海模式”心理测试应用较为全面,从初期动因寻找到后期矫治都采用心理测试,能全面掌握心理动态,较好实现矫治效果。        “西安模式”——西安市检察院心理测试工作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向未成年被害人及“高危”未成年人延伸,通过与看守所签订关于对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测试协议,全面、深入分析犯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原因;通过与学校、教育局等共同开展对单亲家庭等高危未成年人和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测试,掌握其思想动态,积极为案件处理、教育矫治和犯罪预防打好基础。因此,“西安模式”扩大受众面,将心理测试更多作为统计和监控手段,重视未成年人事前心理变化。        “宁波模式”——宁波市法院在审判未成年人案件中,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装备,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时进行心理测试评估,获取未成年人的心理真实资料,为缓刑提供科学依据。市法院还邀请心理咨询师为未成年被告人做心理鉴定、评估,心理咨询师在法院提供的心理测试题、家庭基本情况、人格调查表等基础上,按照心理鉴定的要求,与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家属进行交流的过程中进行心理测试,并开展心理矫治和辅导工作。因此,“宁波模式”的主导者为法院,通过心理测试为判决提供科学依据,并引入第三方进行事后矫治教育。        “佛山模式”——佛山市检察院在全省率先成立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检察科,全面负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犯罪预防、教育挽救、综合治理等工作,同时成立以不捕、不诉、取保候审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队员的彩虹青年志愿服务队,组织社区服务、慈善义捐等志愿服务活动。通过个体心理咨询、心理测量和跟踪回访等活动,后期心理矫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因此,“佛山模式”主要是将心理测试放到后期心理矫治中,更多重视后期矫治教育工作。        (三)心理测试应用技术性问题        心理测试是一种相对科学的量化方法,通过一系列手段,将人的某些心理特征数量化,来衡量个体心理因素水平和个体心理差异。常见的心理测试按目的可分为智力测试、人格测试、心理与行为问题评估、应激及相关问题评估等。目前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做的心理测试有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人格测试问卷不统一,主要有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验(MNPI)、卡氏16种人格因素测验(16PF)及艾森克人格问卷(EPQ)。这三种人格量表依据的人格理论不同,所采用的测量方法也不同,在使用方面各有优劣。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验题目数较多、耗时长,易导致被测试者烦躁,但此量表可以做精神病的临床诊断。艾森克人格问卷项目较少,易于测查,但是以16岁为界限分为成人和幼年两套问卷,不便于今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测试数据的统计。相对而言,卡氏16种人格因素测验适用范围很广,凡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人都适用,既可以团体也可以个别施测,与其他两种人格量表相比,它能在相同时间内测量更多方面的主要人格特质,并可作为了解心理障碍的个性原因及心理疾病诊断的重要手段。因此,在人格测验实践中常用卡氏16种人格因素测验。        二是目前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所做的心理测试,仅仅采用人格测验。因为人格测验只是对性格特质的一个描述,人格具有相对稳定性,是基于科学诊断涉罪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帮助他们找出作案动机和犯罪原因,寻找切实可行的疏导方法,引导他们顺利回归社会。但心理与行为问题评估、应激及相关问题评估这两类心理测试不应被忽略,比如90项症状清单(SCL—90)可以从不同侧面反映心理卫生问题,也可评定一些在考察期需要心理矫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前后演变的疗效。社会支持量表(SSRS)可以用于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支持的特点,社会支持的多少可以预测个体身心的健康水平。因此,现在在考察期仅仅使用人格测验是远远不足的。        (四)检察机关撤销附条件不起诉遗漏考察心理因素        刑诉规则规定考察期间没有违反第500条规定的,在考察期满后检察机关应当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刑诉规则主要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没有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况,并未充分考虑矫治教育失败、心理教育失败、甚至发现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更深心理疾病,预计将出现再犯或者发生危害社会行为等情况。在考察期间采用更加详细的心理测试,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更清晰的分析和行为预判。因此,心理测试是一项有效的、杜绝上述情况的出现的措施,但刑诉规则并未予以充分考虑。        三、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中应用心理测试的设想        (一)科学地、客观地对待犯罪心理测验        心理测验是研究犯罪嫌疑人心理的一个重要方法,是作出考察矫治决策的辅助性工具。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试,只是对未成年人心理特征的取样,要受到许多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如测试者测量的态度等主观因素,测试内容的标准化、测验方法和测验工具等客观因素,都会影响到心理测试结果的准确性。所以不能单凭测验结果做出判断,必须在测验分数的基础上,结合临床观察研究及其它背景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才能保证结论的可靠性。简而言之,心理测试有其严格假设前提,不能滥用结论。关键要制定心理测试的规范化制度,明确何时使用、如何使用、如何应用结果、如何保证测试的独立性和实效性等。        (二)系统地、规范地进行犯罪心理测试        针对当前各地司法实践中心理测试应用的成果,以“上海模式”为蓝图,吸收各地先进经验,既要重视考察期前心理测试的介入,也要重视考察期中的心理测试应用,更要重视判决后的心理测试和心理辅导,有效引导未成年罪犯的心理健康。首先,建议从审查起诉阶段就介入相关的心理测试,为起诉与否、考察期衡量提供必要的心理数据支持,也为考察期矫治教育的因材施教提供更有效的背景资料,更为考察期的持续监督考察、重犯预判预先建立档案。其次,在完善心理测试制度的基础上,应当逐步构建现实可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心理档案,通过心理测试、咨询谈话、心理治疗和评定积累起来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个性特点、缺陷、矫治过程及其效果等犯罪嫌疑人心理档案的系统记载,对预防、教育、研究未成年犯罪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同时,争取获得更广泛未成年人心理测试数据,及时关注当前影响未成年人犯罪的心理影响因素,最大程度发挥心理测试在心理矫治与预防中的作用。最后,及时对未成年被害人及事件相关未成年人进行心理测试、心理辅导,减少二次伤害。        (三)统一化、多样化应用犯罪心理测试        首先,统一具体的应用量表,明确应用的前提。当前各地关于心理测试的具体量表并未明确规定,更无统一规定,建议规范心理测试中相关量表的使用,强调测试的前提假设条件,确保数据采集的严谨性和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其次,针对不同的阶段,特别是在考察期中,采用更加丰富的心理测试,有利于发现潜在的心理问题,更有效的进行矫治教育,提升矫治效果。建议根据人格测验结果及相关背景调查,辅助使用其他类型的心理测验,更有针对性地进行矫治教育,并跟进矫治教育的效果。最后,在考察报告中加入考察期的心理辅导效果,作为是否提起公诉的参考因素,预防出现未违反刑诉规则第500条但具有重犯、危害社会倾向行为的情况。        (四)培养具备心理学知识的检察官队伍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增加、分案处理和犯罪嫌疑人心理问题比重提升的形势发展,司法心理学的应用将不断增强,当前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就要求具有相关心理咨询师资格的检察官进行心理测试的操作,甚至要求检察官在心理测试题、家庭基本情况、人格调查表等基础上,按照心理鉴定的要求,与未成年被告人及其家属进行交流的过程中,进行心理测试,并开展心理矫治和辅导工作。未来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将是检察队伍建设的重要缺口,应及早培养和打造复合型人才应对未来的发展趋势,提高心理学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五)积极引入第三方、分类辅导,形成相应心理矫治方案        在实践中建议积极引入独立第三方参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测试,并结合生活史调查及行为观察等方式进行诊断,建立反映诊断结论与矫治动态的犯罪者心理档案,拟定相应的心理矫治及处理方案,实现改造并预防其再犯的目的。在心理矫治方案制定后,针对具有某种心理特点,如人格有明显缺陷、心理变态、极端情绪严重、暴力倾向严重等心理问题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心理咨询师对其做出具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心理矫治;对于心理较为健全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则由咨询师对其进行积极的引导和教育,促使其悔罪,消除其犯罪后的心理阴影,为其回归社会做好心理上的准备。建议在考察期,检察机关具有监督心理矫治方案落实的职责,引入第三方具体落实心理矫治方案,节省司法资源,发挥专业机构和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具体可将心理测试、方案设计等任务分配给具有相关心理资格的院校、社会机构,将矫治教育依托社工和慈善机构,将帮教工作结合到志愿服务、慈善活动中,形成教育矫治工作的合力。        四、小结        心理测试是心理学应用的基础,关注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的重要环节。在我国,两者当前都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都已展现其重要性和关键性。因此在充分利用心理测试,推动心理测试科学应用的进程中,应该提高矫治教育转化成功率,应该谨记心理矫治重点在于预防其再犯,重点在于坚持我国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指导方针。关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未成年人心理测试工作,就是在关注我们国家的未来、关注社会的公平正义。参考文献:1.叶青、王刚:《论心理测试在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的运用》,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3 年第 2 期。2.刘亚立:《我国刑事诉讼心理测试问题研究——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运用为视角》,华东政法大学,2009年硕士论文。3.吉菊平:《青少年犯罪心理的成因及预防》,载《宁夏大学学报》,2006 年第 6 期。4.罗大华主编:《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5.汪向东等主编:《心理卫生评定量表手册》,中国心理卫生杂志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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