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手了!禁止小网红直播营销,未满16岁不能入行!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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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铁,双击加关注走一波”“感谢各位老铁的关注”“谢谢各位宝宝的礼物”……你看过直播吗?你关注过的主播说过这些话吗?如果屏幕面前和你互动的主播是未成年人,你还会观看他们的直播吗?全民直播时代,关于未成年直播的话题热度不减,未成年人到底能不能成为主播一直是讨论的焦点。但最近,国家明确了,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进行直播营销或者直播间运营!为加强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国家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该《规定》共23条,涉及直播营销平台、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等多个方面,除对未成年人直播营销年龄有规定外,还对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营销数据、销售商品等具体规定做了阐述: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的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提示。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防范和制止违法广告、价格欺诈等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不得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对高风险行为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告、限制流量、阻断直播等措施。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时,不得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不得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造假;不得侮辱、诽谤、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涉嫌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向上滑动查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直播营销行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导向,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第四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全国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直播营销平台

  第五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手续,开展安全评估,并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第六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账号及直播营销业务注册注销、信息安全管理、营销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用户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信用评价、数据安全等机制。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直播内容管理专业人员,具备维护互联网直播内容安全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七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开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则、平台公约。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直播间运营者签订协议,要求其规范直播营销人员招募、培训、管理流程,明确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生产、发布、审核责任。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制定直播营销目录,设置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推销宣传以及不适宜以直播形式推广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第八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直播间运营者进行基于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直播营销人员真实身份动态核验机制,在直播前核验所有直播营销人员身份信息,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为其提供直播服务。

  第九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防范和制止违法广告、价格欺诈等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以显著方式警示用户平台外私下交易等行为的风险。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根据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评价、关注和点击数量、营销金额及其他指标维度,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对重点直播间运营者采取安排专人实时巡查、延长直播内容保存时间等措施。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识别模型,对高风险行为采取弹窗提示、违规警告、限制流量、阻断直播等措施。

  第十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加强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上线和使用管理,对利用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虚拟现实等技术展示的虚拟形象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并确保信息内容安全。

  第十一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不适宜未成年人参与的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提示。

  第十二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将用户评价和投诉举报、平台处理、监管部门通报等信息作为信用评价指标,根据信用情况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并对直播间运营者账号信用情况进行公示。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直播间运营者账号,视情采取警示提醒、限制功能、暂停发布、注销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直播营销人员及因违法犯罪或破坏公序良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人员列入黑名单。

  第十三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期限,及时处理公众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内容、营销行为投诉举报。

  用户通过直播间内链接、二维码等方式跳转到其他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争议时,相关直播营销平台应当积极协助用户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证据等支持。

  第十四条 直播营销平台应当记录、保存直播内容,保存时间不少于六十日,并提供直播内容回看功能;直播内容中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章 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

  第十五条 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申请成为直播营销人员或者直播间运营者的,应当经监护人同意。

  第十六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社会公序良俗,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二)发布虚假信息,欺骗、误导用户;

  (三)虚构或者篡改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交易量等数据流量造假;

  (四)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存在违法违规或高风险行为,仍为其推广、引流;

  (五)侮辱、诽谤、骚扰、诋毁、谩骂及恐吓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六)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

  (七)涉嫌传销、诈骗、赌博、贩卖违禁品及管制物品等;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直播营销人员不得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影响他人及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场所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加强直播间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以暗示等方式误导用户:

  (一)直播间运营者账号名称、头像、简介;

  (二)直播间标题、封面;

  (三)直播间布景;

  (四)直播营销人员着装、形象;

  (五)其他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

  第十八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依据平台服务协议做好语音和视频连线、评论、弹幕等互动内容的实时管理,但不得以删除、屏蔽相关不利评价等方式欺骗、误导用户。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与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合作开展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策划、生产等合作的,应当共同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使用其他人肖像作为虚拟形象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的,应当征得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前述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教育培训、联合检查执法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平台履行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直播营销平台对网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视频直播、音频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活动。

  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中提供直播服务的各类平台,包括互联网直播服务平台、互联网音视频服务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

  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营销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直播营销人员,是指在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中直接向社会公众介绍、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自然人。

  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营销人员从事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其实,对未成年人网络直播的监管势在必行!《2020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指出,截止今年6月份,国内网民规模扩大至9.4亿,这9.4亿网民中,短视频平台用户的规模是8.18亿,日均使用时长为110分钟,短视频也成为了越来越多网民获取信息的首选。其中不乏一些未成年人,虽然大多数直播平台都引入了实名认证机制,不允许未成年人进行注册,但一些成年人把未成年人当成赚钱的工具,通过网络博取眼球,甚至让未成年人直播敛财。

  今年8月,3岁女孩被爸妈喂到70斤当吃播赚钱的微博话题上了热搜,3岁佩琪体重已经远远超过自身所能承受的负荷,父母还要在吃播中不断给她加餐,不考虑孩子的健康问题,还对佩琪的体重引以为傲。

  

  不久后,12岁少年直播赚钱养家的话题上了微博热搜,再度炒热了未成年人直播赚钱养家的话题。舒奥华白天上学,每天晚上7:30-9:00直播唱歌,直播的收入不仅要赚钱帮妈妈还信用卡,还要负担哥哥的生活费,甚至还要花钱为妈妈的男友买手机,俨然成为了家里的“摇钱树”。

  14岁怀孕生子,16岁最小二胎妈妈,未成年直播私奔,未成年公开征友等等……这些令人瞠目结舌甚至已经触及法律底线的事情,在直播最早盛行的几年前,频频登上直播平台的热搜榜。他们或许应无忧无虑的度过自己美好的青少年时期,但部分未成年人从事着与自身年龄不相符合的直播活动。互联网直播或许能给未成年人选择另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但真正能通过直播改变人生的屈指可数,大多数想通过直播走捷径改变人生的未成年人都以失败告终,最终不仅荒废了学业,也消耗了青春。小编曾看到一则新闻,江西南昌有一位12岁男孩,因为游戏技术高超,在直播的时候被直播平台邀请入驻,开出每个月三万的薪资,他的父母看见他玩游戏能赚这么多钱,便开始支持他打游戏做直播赚钱。

  

  在父母的支持下,他辍学回家,做起了专业的游戏主播。随着直播风口落下,各大平台纷纷倒闭,这位少年也在直播平台上销声匿迹。但是他能回到最初的学习生活吗?小编觉得自然是回不去的,首先,荒废了的学业很难再重拾,其次,如果要继续学习,就意味着放弃那些带给他巨大“满足”的网络,这对一个已经享受过“成功”的人来说是十分困难的,最后,部分游戏主播已经游戏成瘾,通过网络的引导和渲染,孩子本身的性格也难以适应校园生活。

  

  彼时,在直播平台刚兴起之初,有媒体报道称,某直播平台被指有未成年人脱衣等直播,直播中甚至频繁出现性暗示动作。一名小学生称,裸体直播不为钱,就是为“好玩”,她还为自己的粉丝比同学多而自豪。网络主播年轻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甚至网络直播已经成了某些人的职业,网络主播会美化自己的形象,以光鲜亮丽的外表去吸引粉丝的关注,这势必会影响部分未成年人的认知,进而接触直播行业,甚至有的学生不惜辍学进行直播。但是,未成年人的身心都还处于成长阶段,无论是知识结构、社会经验、人生阅历,还是价值观念,都处于稚嫩的发展成长期,具有性情不稳定、易受影响、自控力差等特点。全职从事直播行业对未成年人来说大多无法实现,兼职则必然影响其正常的学习生活。长时间对着电脑或者手机,必然造成视力下降等身体伤害。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也极易形成瘾癖,沉溺其中而难以自拔。除此之外,因为网络主播一对多的开放性与互动性特征,极易导致未成年人受到网络低俗、不良文化的影响,从而形成心理障碍或者做出不良行为。但是,网络直播并不能全盘否定,作为一种新兴行业,如果未成年人想要接触,设立向未成年人展示的窗口,但是,在未成年人直播过程中,一定要进行实时监控,一旦出现违规不良的内容,应当及时制止。

  对此,你怎么看?

  内容参考河北网信管理执法《乱象频生:未成年人成“老铁”直播赚钱,该不该立法“封杀”》、法制日报《直播平台未成年人用户增多 专家称未成年人网络直播弊大于利》、治家有方《未成年人直播养家,中国还有多少这样的“寄生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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