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涵范文10篇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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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内涵范文篇1

  中国人讲吃,不仅仅是一日三餐,解渴充饥,它往往蕴含着中国人认识事物、理解事物的折理,一个小孩子生下来,亲友要吃红蛋表示喜庆。“蛋”表示着生命的延续,“吃蛋”寄寓着中国人传宗接代的厚望。孩子周岁时要“吃”,十八岁时要“吃”,结婚时要“吃”,到了六十大寿,更要觥筹交错地庆贺一番。这种“吃”,表面上看是一种生理满足,但实际上“醉翁之意不在酒”,它借吃这种形式表达了一种丰富的心理内涵。吃的文化已经超越了“吃”本身,获得了更为深刻的社会意义。通过中西交流,我们的饮食文化又出现了新的时代特色。如于色、香、味、型外又讲究营养,就是一种时代进步。十大碗八大盘的做法得到了改革,这也是十分可喜的。但是,中华饮食文化在与世界各国文化碰撞中,应该有一个坚固的支点,这样它才能在博采众长的过程中得到完善和发展,保持不衰的生命力。我觉得,这个支点就是优秀传统文化特质,也就是中华饮食文化需要探索的基本内涵。因此,对于中华饮食文化基本内涵的考察,不仅有助于饮食文化理论的深化,而且对于中华饮食文化占据世界市场也有着深远的积极意义。我认为,中华饮食文化就其深层内涵来廛,可以概括成四个字:精、美、情、礼。这四个字,反映了饮食活动过程中饮食品质、审美体验、情感活动、社会功能等所包含的独特文化意蕴,也反映了饮食文化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密切联系。

  精。是对中华饮食文化的内在品质的概括。孔子说过:“食不厌精,脍不厌细”。这反映了先民对于饮食的精品意识。当然,这可能仅仅局限于某些贵族阶层。但是,这种精品意识作为一种文化精神,却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深入地渗透、贯彻到整个饮食活动过程中。选料、烹调、配伍乃至饮食环境,都体现着一个“精”字。

  美,体现了饮食文化的审美特征。中华饮食之所以能够征服世界,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它美。这种美,是指中国饮食活动形式与内容的完美统一,是指它给人们所带来的审美愉悦和精神享受。首先是味道美。孙中山先生讲“辨味不精,则烹调之术不妙”,将对“味”的审美视作烹调的第一要义。《晏氏春秋》中说:“和如羹焉。水火醯醢盐梅以烹鱼肉,焯之以薪,宰夫和之,齐之以味。”讲的也是这个意思。

  美作为饮食文化的一个基本内涵,它是中华饮食的魅力之所在,美贯穿在饮食活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中。

  情,这是对中华饮食文化社会心理功能的概括。吃吃喝喝,不能简单视之,它实际上是人与人之间情感交流的媒介,是一种别开生面的社交活动。一边吃饭,一边聊天,可以做生意、交流信息、采访。朋友离合,送往迎来,人们都习惯于在饭桌上表达惜别或欢迎的心情,感情上的风波,人们也往往借酒菜平息。这是饮食活动对于社会心理的调节功能。过去的茶馆,大家坐下来喝茶、听书、摆龙门阵或者发泄对朝廷的不满,实在是一种极好的心理按摩。

  中华饮食之所以具有“抒情”功能,是因为“饮德食和、万邦同乐”的哲学思想和由此而出现的具有民族特点的饮食方式。

  对于饮食活动中的情感文化,有个引导和提升品位的问题。我们要提倡健康优美、奋发向上的文化情调,追求一种高尚的情操。

  “礼”,是指饮食活动的礼仪性。中国饮食讲究“礼,这与我们的传统文化有很大关系。生老病死、送往迎来、祭神敬祖都是礼。《礼记·礼运》中说:“夫礼之初,始诸饮食。”“三礼”中几科没有一页不曾提到祭祀中的酒和食物。礼指一种秩序和规范。坐席的方向、箸匙的排列、上菜的次序……都体现着“礼”。

  基本内涵范文篇2

  发展指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发展科学的发展理念和发展理论。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中共十六大以来,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继承和发展中央三代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在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回答了什么是发展、为什么发展和怎样发展的重大问题,赋予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理论以新的时代内涵和实践要求,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决定性意义。要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更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着力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打下坚实基础。努力实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实现各方面事业有机统一、社会成员团结和睦的和谐发展,实现既通过维护世界和平发展自己、又通过自身发展维护世界和平的和平发展。其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是:(1)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始终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要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打下坚实物质基础;(2)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相统一,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3)统筹兼顾,总揽全局,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注重实现良性互动,着力加强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4)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5)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一发展理论顺应了当今世界的发展潮流,是对人类社会发展经验的深刻总结和高度概括。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加快经济增长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经济增长奇迹。但是,世界发展实践表明,发展绝不仅仅是经济的增长,而应该是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全面发展,应该是人与自然和谐的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是当代最新的发展理念,是对经济社会发展一般规律认识的深化,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础、人民是历史发展主体和人的全面发展的观点,体现了唯物辩证法关于事物之间普遍联系、辩证统一和辩证唯物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思想。它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谐社会建设和人的全面发展看成相互联系的整体,进一步丰富和深化了马克思主义对发展问题的认识,把科学发展的理论境界提到一个新高度。

  基本内涵范文篇3

  20多年改革开放启示我们: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不是单纯追求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而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不仅要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且要有利于全面体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要求,实现社会和谐和全面进步。

  正是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鲜明提出了“五个统筹”的重要思想,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统筹城乡发展,是从全局出发看“三农”,抓住了要害和关键,必将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统筹区域发展,逐步扭转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是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关注和解决诸如失业、贫困等社会问题,才能保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进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是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对我们提出的时代课题。“五个统筹”的思想体现了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观,丰富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总结起来说,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正如曾培炎同志所概括的,它包含以下五个方面: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促进全面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目的;保持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重要体现;实行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是我们党对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重大发展(详见2003年12月15日《学习时报》第1版)。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及实践

  科学发展观虽然是在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正式提出的,但其精神内核却早已贯穿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行动中。一年多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继往开来,统筹安排国内外各项工作,推进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表现出亲民务实的良好作风,赢得了国际国内的普遍认同。

  (1)2003年初,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保障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文件,针对部分单位和一部分雇主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在就业、子女上学等方面的歧视性做法,作出了明确要改正的指示。是年底,又掀起了规模浩大的清欠行动。此举得到了数千万农民工的普遍欢迎。

  (2)2003年4月,孙志刚事件发生后,国务院专门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废止收容遣送条例,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服务,社会各界反应热烈。

  (3)“非典”疫情,是2003年发生的一次特殊而重大的公共卫生危机事件,痛定思痛,其中的教训也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其中之一是从一个侧面论证了党的“十六大”指出的,经过20多年的奋斗,我们实现的总体小康目标,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很不平衡的。尤其是在社会事务领域,管理意识落后、管理水平不高已经是多年的事实。因此,抗击“非典”取得决定性胜利后不久,中央就提出要贯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

  (4)2003年10月,中共召开了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做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总起来说,就是要树立新的发展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5)改进gdp核算和数据制度。今后各省、区、市要统一使用人口统计中的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并对历史数据做同口径调整。过去采用户籍人口计算人均gdp的地区,作为过渡性措施,可在两年内同时计算两种口径的人均gdp,两年后取消按户籍人口计算的人均gdp。

  (6)2003年11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科学发展观必须以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为前提,才能做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7)2004年1月,国务院了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九条意见,首次明确指出,要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重视资本市场的投资回报;要采取切实措施,改变部分上市公司重上市、轻转制,重筹资、轻回报的状况,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增加财富的机会。

  (8)2004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共中央首次有关农民增收的一号文件,提出了增加农民收入的基本思路和总体要求,即集中力量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产业,促进种粮农民增加收入;继续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增加外出务工收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搞活农产品流通;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民增收创造条件;深化农村改革,为农民增收减负提供体制保障;继续做好扶贫开发工作,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和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一号文件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了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从上面简单的回顾可以看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工作一年多来取得的最重大成就之一,就是提出和实践新的发展观。2004年必须在新的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把五个统筹工作做好,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开好局。

  背景

  发展观的变迁

  发展的涵义及其演变

  所谓发展,其目标是使全体人民在经济、社会和公民权利的需要与欲望方面得到持续提高。经济增长所强调的主要是物质生产方面的问题,而发展则是从更大的视野角度研究人类的社会、经济、科技、环境的变迁、进化(或进步)状况。发展所要求的是“康乐,是人的潜力的充分发挥”,发展的涵义不仅在于“物质财富所带来的幸福,更在于给人提供选择的自由”,即人的个性的创造性的公平、全面发展的自由。

  发展是个历史范畴,是随着历史进程而变化的,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人们对发展的理解是走向工业化社会或技术社会的过程,也就是强调经济增长的过程,这一时期从工业革命延续到上世纪五十年代前。第二阶段到上世纪70年代初,随着工业化进程,人们将发展看作是经济增长和整个社会的变革的统一,即伴随着经济结构、政治体制和文化法律变革的经济增长过程。第三阶段,在1972年联合国斯德哥尔摩会议通过《人类环境宣言》以来,人们将发展看作是追求和社会要素(政治、经济、文化、人)和谐平衡的过程,注重人和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第四阶段,80年代后期以来,人们将发展看作是人的基本需求逐步得到满足、人的能力发展和人性自我实现的过程,以可持续发展观念形成和在全球取得共识为标志。

  发展与增长的关系

  经济学有时把“发展”和“增长”作为同义词使用。现展理论认为,发展是社会、经济、政治三者相互联系的进步过程。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对发展的定义是:“发展就是经济和社会循序前进的变革。”狭义理解,“发展”与“进化”又是同义词。“增长”主要是指国民收入和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是以产出的量的增加作为目标和衡量尺度的。发展比之增长具有更广泛的涵义,既包括增长所强调的产出的扩大和增加,同时也包括生产和分配的结构与机制的变革,社会和政治的变迁,人与自然的联系,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的持续提高,以及发展的自由选择和机会公平,等等。发展强调的是经济、社会、政治的“质”的变迁或进化。增长要求回答“有多少”,发展则既要回答“有多少”,还要回答“有多好”。发展与增长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与统一。没有“质”的“进化”的增长是不可持续的,同样,没有量的增长的发展也是不可持续的。对发展说,增长是最基本的,但是过份重视增长或过份强调发展都会导致发展的不平衡,妨碍未来进步。

  新旧发展观

  传统的关于发展的观点是线性的。它假设只有一条单一的轨道供所有的国家循其发展。那些在这一轨道上落后的国家所面临的挑战就是要赶上其它国家,于是最便利的发展方法就是仿效那些走在前面的国家。资金和技术的转化就是达到这一目的手段。传统的发展观鼓励发展中国家摒弃他们的传统。新的发展观注重多样性:即有可能存在许多并行的发展轨道。在很多层次上,即使有共同的长期的发展目标,不同的国家很可能会找到实现这一目标的不同路线。这就促使对创新能力而非效仿能力加以鼓励。传统并不是一种依靠而是一种财富。新的发展观还将人的能动作用放在中心位置,重视人类的自身发展、教育以及建立使协同工作更加有效的体制。发展所依赖的资本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资本,而非物质资本。

  科学发展观基本内涵与提出

  (一)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

  科学发展观,就是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它是在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情况下,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根据中国实际和改革开放的实践提出来的,切合当代世界发展趋势的一种新的发展观。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总书记在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说:“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这是20多年改革开放实践的总结,是战胜‘非典’疫情给我们的重要启示,也是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

  20多年改革开放启示我们: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不是单纯追求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而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不仅要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且要有利于全面体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要求,实现社会和谐和全面进步。

  正是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鲜明提出了“五个统筹”的重要思想,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统筹城乡发展,是从全局出发看“三农”,抓住了要害和关键,必将有利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统筹区域发展,逐步扭转地区差距扩大的趋势,是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关注和解决诸如失业、贫困等社会问题,才能保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全面进步。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是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对我们提出的时代课题。“五个统筹”的思想体现了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观,丰富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总结起来说,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正如曾培炎同志所概括的,它包含以下五个方面: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促进全面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目的;保持协调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则;实现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重要体现;实行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是我们党对现代化建设指导思想的重大发展(详见2003年12月15日《学习时报》第1版)。

  (二)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及实践

  科学发展观虽然是在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正式提出的,但其精神内核却早已贯穿在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的行动中。一年多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继往开来,统筹安排国内外各项工作,推进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表现出亲民务实的良好作风,赢得了国际国内的普遍认同。

  (1)2003年初,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保障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文件,针对部分单位和一部分雇主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在就业、子女上学等方面的歧视性做法,作出了明确要改正的指示。是年底,又掀起了规模浩大的清欠行动。此举得到了数千万农民工的普遍欢迎。

  (2)2003年4月,孙志刚事件发生后,国务院专门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废止收容遣送条例,对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服务,社会各界反应热烈。

  (3)“非典”疫情,是2003年发生的一次特殊而重大的公共卫生危机事件,痛定思痛,其中的教训也为社会各界所关注。其中之一是从一个侧面论证了党的“十六大”指出的,经过20多年的奋斗,我们实现的总体小康目标,还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很不平衡的。尤其是在社会事务领域,管理意识落后、管理水平不高已经是多年的事实。因此,抗击“非典”取得决定性胜利后不久,中央就提出要贯彻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方针。

  (4)2003年10月,中共召开了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做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总起来说,就是要树立新的发展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5)改进gdp核算和数据制度。今后各省、区、市要统一使用人口统计中的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并对历史数据做同口径调整。过去采用户籍人口计算人均gdp的地区,作为过渡性措施,可在两年内同时计算两种口径的人均gdp,两年后取消按户籍人口计算的人均gdp。

  (6)2003年11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科学发展观必须以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为前提,才能做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7)2004年1月,国务院了推进资本市场发展的九条意见,首次明确指出,要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重视资本市场的投资回报;要采取切实措施,改变部分上市公司重上市、轻转制,重筹资、轻回报的状况,提高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增加财富的机会。

  (8)2004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共中央首次有关农民增收的一号文件,提出了增加农民收入的基本思路和总体要求,即集中力量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产业,促进种粮农民增加收入;继续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挖掘农业内部增收潜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增加外出务工收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搞活农产品流通;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民增收创造条件;深化农村改革,为农民增收减负提供体制保障;继续做好扶贫开发工作,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和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一号文件体现了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了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从上面简单的回顾可以看出,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工作一年多来取得的最重大成就之一,就是提出和实践新的发展观。2004年必须在新的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把五个统筹工作做好,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开好局。

  (三)背景

  发展观的变迁

  发展的涵义及其演变

  所谓发展,其目标是使全体人民在经济、社会和公民权利的需要与欲望方面得到持续提高。经济增长所强调的主要是物质生产方面的问题,而发展则是从更大的视野角度研究人类的社会、经济、科技、环境的变迁、进化(或进步)状况。发展所要求的是“康乐,是人的潜力的充分发挥”,发展的涵义不仅在于“物质财富所带来的幸福,更在于给人提供选择的自由”,即人的个性的创造性的公平、全面发展的自由。

  发展是个历史范畴,是随着历史进程而变化的,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人们对发展的理解是走向工业化社会或技术社会的过程,也就是强调经济增长的过程,这一时期从工业革命延续到上世纪五十年代前。第二阶段到上世纪70年代初,随着工业化进程,人们将发展看作是经济增长和整个社会的变革的统一,即伴随着经济结构、政治体制和文化法律变革的经济增长过程。第三阶段,在1972年联合国斯德哥尔摩会议通过《人类环境宣言》以来,人们将发展看作是追求和社会要素(政治、经济、文化、人)和谐平衡的过程,注重人和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第四阶段,80年代后期以来,人们将发展看作是人的基本需求逐步得到满足、人的能力发展和人性自我实现的过程,以可持续发展观念形成和在全球取得共识为标志。

  发展与增长的关系

  经济学有时把“发展”和“增长”作为同义词使用。现展理论认为,发展是社会、经济、政治三者相互联系的进步过程。挪威首相布伦特兰夫人对发展的定义是:“发展就是经济和社会循序前进的变革。”狭义理解,“发展”与“进化”又是同义词。“增长”主要是指国民收入和国民生产总值的提高,是以产出的量的增加作为目标和衡量尺度的。发展比之增长具有更广泛的涵义,既包括增长所强调的产出的扩大和增加,同时也包括生产和分配的结构与机制的变革,社会和政治的变迁,人与自然的联系,生活质量和生活水平的持续提高,以及发展的自由选择和机会公平,等等。发展强调的是经济、社会、政治的“质”的变迁或进化。增长要求回答“有多少”,发展则既要回答“有多少”,还要回答“有多好”。发展与增长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与统一。没有“质”的“进化”的增长是不可持续的,同样,没有量的增长的发展也是不可持续的。对发展说,增长是最基本的,但是过份重视增长或过份强调发展都会导致发展的不平衡,妨碍未来进步。

  新旧发展观

  传统的关于发展的观点是线性的。它假设只有一条单一的轨道供所有的国家循其发展。那些在这一轨道上落后的国家所面临的挑战就是要赶上其它国家,于是最便利的发展方法就是仿效那些走在前面的国家。资金和技术的转化就是达到这一目的手段。传统的发展观鼓励发展中国家摒弃他们的传统。新的发展观注重多样性:即有可能存在许多并行的发展轨道。在很多层次上,即使有共同的长期的发展目标,不同的国家很可能会找到实现这一目标的不同路线。这就促使对创新能力而非效仿能力加以鼓励。传统并不是一种依靠而是一种财富。新的发展观还将人的能动作用放在中心位置,重视人类的自身发展、教育以及建立使协同工作更加有效的体制。发展所依赖的资本在很大程度上是社会资本,而非物质资本.

  科学发展观的内涵

  从“科学发展观”概念正式确立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到,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一直清楚地定位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上。

  全面,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协调,就是要坚持“五个统筹”,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

  可持续,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的统一,是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统一,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

  以人为本的思想,是我们党在不断总结发展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来的。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坚持以人为本,就要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出发,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和健康水平。

  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科学发展观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的热烈反响,成了非常热门的一个话题。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既要充分认识它的必要性及其重大意义,同时,也必须深刻理解和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本质和要求。

  一、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

  科学发展观的内涵非常丰富,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各个领域,既有生产力和经济基础问题,又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问题。是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它既是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个重大的实践问题。

  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这一目标包含着三大文明、六个“更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目标,已经充分体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十六大之后,特别是经过抗击非典的斗争,我们党对社会全面发展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因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要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在2003年11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总书记指出:牢固确立和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对于提高党领导经济工作的水平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至关重要。这既是我国经济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指导思想,也是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诸多矛盾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今年2月,中央举办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曾庆红同志发表重要讲话。总理结合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五个统筹”,从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城乡协调发展、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坚持可持续发展、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以人为本等七个方面详细说明了科学发展观的内容和要求。近日,在人口、资源和环境座谈会上,总书记又对科学发展观的内容做了进一步的界定,使我们对科学发展观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

  从“科学发展观”概念正式确立的过程,我们可以看到,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一直清楚地定位在“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上。全面,就是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协调,就是要坚持“五个统筹”,推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协调,推进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可持续,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与人的全面发展的统一,是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统一,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统一。

  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正确处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与社会其他各个领域共同发展的关系,牢牢抓住经济建设中心,这个指导思想任何时候都不能变,同时,又要把其他方面的事业抓好,保持平衡、协调的良性互动关系。要正确处理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的关系,在优化结构、保证质量、提高效益的基础上保持一定的发展速度,实现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的统一。要正确处理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遵守社会规律,又遵守自然规律,控制人口增长,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生态平衡,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要正确处理三大文明之间的关系,不断推进物质文明的发展,同时又要加强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实现三个文明的统一。

  无论全面、协调还是可持续,都要落脚到发展上。没有发展,其他一切都谈不上。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这个道理没有丢,也不能丢。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科学发展观,是用来指导发展的,不能离开发展这个主题。讲发展观,不是为了影响发展,而是为了更好更健康地发展。没有发展,也就没有了发展观。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我们都要紧紧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放松,坚定不移地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

  总理明确指出:“坚持以人为本,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曾庆红同志也指出:“以人为本是发展的目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

  以人为本的思想,是我们党在不断总结发展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来的。同志在2001年的“七一”重要讲话中,比我们党以往的任何文件都更为突出、更为鲜明地论述了人的全面发展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人的全面发展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之中。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在提出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的同时,鲜明地提出“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从此,以人为本成为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坚持以人为本,就要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出发,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和健康水平。不仅要满足生存的需要,还要满足安全、享受和发展的需要,不仅要满足物质生活需要,还要满足精神文化需要;就要保障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障人民在教育、就业、收入、财产和发明创造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就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发挥人的聪明才智,创造有利于人们平等竞争、全面发展的环境和条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就要加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发展教育和文化事业,建设学习型社会,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

  以人为本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思想,体现了我们党一贯的宗旨和最新的执政理念。我们党80多年的一切奋斗,我们执掌政权所做的一切工作,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更加自觉地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这是总结社会主义发展经验得出的一个重要启示,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提出的一个紧要课题,也是实现党的最高纲领和基本纲领的必然要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是我们党与其他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所当然地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放在第一位。坚持以人为本,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也是进一步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重要体现。鲜明地提出以人为本的口号,表明了我们党的执政理念在坚持党的宗旨基础上的进一步深化。

  以人为本是我们制定发展战略和各项有关政策的基本出发点。至于人民利益和要求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取决于生产力发展达到的水平,取决于通过经济建设创造了多少财富。因此,要比较充分地满足人们的物质和文化需求,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不仅要有相应的物质基础和社会条件,而且是一个漫长和不断进步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所以,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处理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具体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关系。

  三、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

  科学发展观是执政理念和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最重要的是在领导和管理经济和社会发展事务时,在制定发展战略、实行发展政策、采取发展措施时,做到总揽全局,全面规划,兼顾各方,协调发展。简言之,就是要“统筹兼顾”。公务员之家:

  统筹兼顾,就是我们这个在近13亿人口的大国长期执政的党,要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群众的利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调节并处理好各种具体的利益关系,促进整个社会比较协调地发展,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

  统筹兼顾,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一条行之有效的重要经验,也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进一步坚持的战略方针。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这“五个统筹”,构成我们在发展中需要把握好的几个大的关系,是对统筹兼顾方针的发展和深化。统筹就是为了兼顾,统筹就是为了整合,统筹就是为了协调。统筹兼顾就是为了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毫不动摇地做到“五个统筹”,最大限度地兼顾到各个方面,其结果就必然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所以,“五个统筹”的重要方针,使科学发展观有了明确的切入点和现实途径。

  基本内涵范文篇4

  关键词:中学地理;基本内涵;立法进程

  培养正确的人口观,资源观,能源观,环境观和发展观是中学地理教学的核心。20世纪70年代开始,伴随着全球环境和生态的日益恶化,如酸雨,臭氧层的破坏,温室效应,突发性环境污染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等。21世纪以来,全球人类面临的5大问题:人口问题,资源问题,能源问题,环境问题,发展问题(消除贫困)更为严峻。人类不得不考虑新的发展观,探索新的发展思路。

  1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和基本内涵

  20世纪60年代开始,世界人口爆炸式的增长的警钟,启迪人们必须思考地球究竟能够养活多少人,人类又将如何应对生存与发展所面临的挑战。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首次召开人类环境会议。这次会议孕育了可持续发展的DNA,会议提出“只有一个地球”的口号。1.1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提出:1980年,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制定《世界自然保护大纲》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1983年11月,世界环境与发展委会的成立,对可持续发展概念的形成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1.2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内涵:可持续发展是人类中心论思想的否定。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以持续发展为纲领,集中分析了全球人口粮食物种能源工业人类居住等方面的情况。报告鲜明的提出了三个观点:(1)环境危机,能源危机发展,发展危机是不可分割的整体;(2)地球的资源和能源远不能满足人类发展的需要;(3)必须为当代人和下代人的利益改变发展的模式。报告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即: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发展。但是这种发展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是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得超越环境和资源的承载力,保持发展的永续性;其次是不危及后代人对环境资源的需要的前提下发展。资源和环境应是当代人与未来人类共享的财富,要求任何一代人都不能处于支配地位,不能出现生态赤字,各代人都享有同样的选择发展的机会和权利,即实现代际的公平;最后必须不危急当代全球人类整体经济的发展情况下进行发展,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公平,满足全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和较好的生活愿望,赋予每个人公平的生存发展的权利,把消除贫困作为优先考虑的问题,即实现代内公平。

  2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立法进程

  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涉及经济,政策,资金机制,科技,教育人口社会保障,环境与资源保护等诸多领域。可持续发展战略带给全球的是一场社会制度,政策机制的变革。唯有依靠加强立法和推动现有法律制度向可持续发展制度的变迁,以此来调整可持续发展战略中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才能顺利的促成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永续发展。2.1可持续发展的立法依据:《中国21世纪议程》和中国宪法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立法依据。2.1.1《中国21世纪议程》为我国可持续发展奠定了立法依据:1994年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指出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立法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定型化,法制化的途径,并确立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法律体系目标。20多年来我国可持续发展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并积极开展,可持续立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2.1.2宪法是可持续发展立法的最高法律依据。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1982年宪法,并没有把可持续发展战略确为国家基本的发展战略。因为,我国先行宪法颁布于1982年,当时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还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但是宪法修正案32条,弥补了这一历史缺陷。贯彻新发展理念,成为走绿色发展之路,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的最高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2.2可持续发展的立法进程: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最早源于1979年制定的《环境保护法(试行)》。现已发展成为比较完备的综合的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不仅包括环境资源等领域的立法,而且已深入到宪法,民法,人口,教育文化社会经济等各个领域。2.2.1中国宪法的修改是可持续发展立法的里程碑: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以2958票赞成,两票反对三票弃权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32条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建设和谐美丽,中国。庄严地写入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从此确立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宪法地位,这是中国宪法史上的里程碑,更是可持续发展立法进程中的里程碑。2.2.2可持续发展的立法深入到《民法总则》的立法之中。2017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以2782票赞成,三票反对,20票弃权获得通过。该法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民法一个宣示性的原则,法学界简称为绿色的原则,体现了可持续发展法律的综合性,也提现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需要公众参与的立法精神。2.2.3人口,教育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进程。可持续发展最终目的是求得人与自然和谐,平等,共生,共荣永续的发展。因此人类自身的发展,(仅指人口增长,)必须与自然环境相协调。针对中国当前和未来30年内人口众多,人口年龄结构不合理的现状。2015年10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对该法进行了修正。该发第一条指出了立法的目的: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包括两个要点:一是保证人口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与资源环境相协调,二是促进社会进步,即可持续的发展。这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的直接目的。人口文化教育社会保障领域,除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外。我国还先后制定的法律有:《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险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残疾人保护法》。这些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力的促进了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2.2.4资源和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进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该法第一条指出了立法的目的: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法第二条把环境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奇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经过修订强化了环境保护的战略定位。该法第四条首次将保护环境定位国家的基本国策,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有牙齿的新环保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新的环境保护法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立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此外,关于土地,矿产,海洋,水资源,森林,草原,农业,渔业,港口,种子,煤炭,城乡规划,防灾减灾,突发事件应等领域的法律,都是可持续发展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环境资源领域的立法是中国贯彻新发展理念,绿色发展理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永续发展的重要保障。2.2.5中国积极参与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立法。无论是中国21世纪议程,还是联合国21世纪议程均强调可持续发展需要全球共同参与,包括公众的参与。为此中国在建立和完善可持续发展国内立法的同时,积极参与国际可持续发展相关规则,法律的制定和谈判,主要有:(1)2015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包括中国在内近200个缔约方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达成《巴黎协定》,2016年11月4日生效。该协定是气候变化领域里程碑式的立法文件,从此全世界开启了,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停止了走向气候灾难的脚步。2018年4月30日,缔约方代表就进一步制定实施气候变化的巴黎协定的相关准则展开谈判,必将更进一步的促进全球气候的可持续发展。(2)中国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家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年生效,中国参与了公约的制定。1996年5月15号,中国批准加入该公约。《公约》是至今为止层次最高,内容最全面,规定最明确的一部专门调整世界的海洋关系,保护海洋环境的根本法,被世界各国广泛誉为海洋宪法。公约的生效和实施标志着全球人类可持续的和平开发利用海洋和海洋资源时代的到来。除此之外,中国还积极参与,外层空间环境,北极环境,南极环境,湿地,放射性物质等方面的国际立法合作,大大的促进了全球国际可持续法律的立法进程。

  3结语

  基本内涵范文篇5

  关键词:园林建筑传统现代

  了解传统文化和传统建筑文化的基本内涵和外延,正确对待传统建筑文化,对于促进文化现代化,弘扬建筑文化、繁荣建筑创作、推动“建筑文化学”的创立和建筑事业的发展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1传统文化与建筑

  1.1传统文化的本质

  1.1.1“传统”的基本内涵及现代涵义

  “传统”到底是什么?有的说是形成传统的动力;有的说是已经形成的文化遗产或文化。具有民族生活情感的相互关系,同时在民众中不断流传、继承下来是否就是传统?丹下健三先生有一个通俗易懂的比喻:“就音乐而言,可以分成演奏者、作曲家及听众三个部分,当然作曲家肯定是本质的创造者,把音乐加以流传的是演奏家,而去欣赏这些曲子的则是一般的人们”。“在音乐上把传统加以继承的母体,是演奏家的重复,而存在于民众之中。亦即在音乐的传统和创造这个历史环节上,是作曲家———民众———作曲家这样一种关系,而演奏家的重复是与本质无关的”

  传统的现代涵义,可以认为是:人类创造的不同形态的特质经由历史凝聚而沿传的,流变着的诸文化因素构成的有机系统。尽管传统的定义存在着种种不同,但关于传统的基本内涵,并无大的分歧:其一,一般是指贯通古今以至未来的某种流变着的,根本性的东西;其二,是经历史沿传下来的具有一定特色的文化、思想、心态、道德、风俗、宗教、艺术、制度等“遣传因子”;其三,各地区、各民族所创造的传统,具有各不相同的形式和状态。

  1.1.2在建筑领域,传统的表象直接体现为历史上的建筑形式

  在建筑领域,传统的表象直接体现为历史上的建筑形式,它同一个民族过去的生活方式,建造手段以及社会对建筑的各种需求有关。例如西方古代希腊、罗马以及文艺复兴后期的古典柱式形式,

  中世纪高耸的尖券等.已往年代的作品和民族记忆中把习惯的形式美法则保存了下来,使它们具有直接体现历史文化含意的形象价值。建筑传统更深刻的内涵在于作者历史的思想观念和文化积淀。

  因此,“传统”作为一个系统的核心和区分评价尺度就是价值观念系统,即客观事物及其属性和主体需要的某种肯定和否定的关系结构,它对整个传统系统起着调控、制约的作用。正如普列汉诺夫所言,一个民族的文化,都是由它的精神本性所决定的,它的精神本性是由该民族的境况所造成的,而它的境况归根到底是受生产力和它的生产关系所制约的。

  1.1文化与建筑

  1.2.1建筑文化的特性

  文化是人类在寻求理解生存方式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是整个民族的精神所在,它有着整体的、开放的、发展的特性,同时又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惯性和积淀性。由于地域、语言、人种等不同,各种文化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从本质上讲,各种文化之间不存在优劣、高下之分,但由于时代不同,又存在先进和落后。建筑活动是人类征服自然为谋求生存的活动,同时又是一种重要的文化现象。建筑文化具有巨大的包容性、民族性、时代性、物质性和精神性等特性。

  1.2.2中国传统建筑风格的比较

  有什么样的文化土壤与氛围,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建筑文化,建筑与文化互为同构关系。在人类源远流长的文化长河中,由于源头与走向不同形成了印度、中国(华夏)、阿拉伯、古希腊、古罗马等文化体系。这些文化体系相互独立且自成体系,与之相应的建筑又各具特色,反映着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底蕴。中国古代建筑较之西方古典建筑有着明显的不同,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应从民族文化背景和深层次中寻找答案。西方文艺复兴运动,借助于古典文化来反对封建文化和建立自己的新文化,这个运动的思想基础就是“人文主义”,提倡资产阶级的尊重人和以人为中心的世界观。文艺复兴建筑就是在这样的文化背景下产生的。其建筑风格是讲究理性、统一与并富有条理性。文艺复兴建筑的著名实例有意大利圣彼得大教堂、维琴察的文艺复兴后期大师帕拉第奥的代表作圆厅别墅,总体特征是平面方正对称、规整、讲究条理。而中国传统建筑如城市、宫殿、寺庙、宅第等,比较充分地体现了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伦理道德和封建等级制度,例如北京故宫其平面中轴对称、纵深布局,在建筑形体尺度的对比中、屋顶的不同等级和台基尺度的变化中,创造了高低错落、起伏开阔的群体空间,深刻地表达了王权至上的思想,深深地打上了封建文化的烙印。通过以上比较不难看出,其隐藏在建筑表相之后的文化对建筑的影响是何等深远。

  文化是不断发展变化的,随着社会的进步,人类的交往日益增多,不同类型的文化也在发展中相互渗透、交流,促进了文化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不同文化之间有互补性,中国文化可以补偿西方文化之不足,克服它的机械性和形而上学;但同样,需要吸取西方文化的精髓,增加它的科学性,建筑文化亦然。我们必须弘扬理性精神,敢于冲击传统观念,在否定中前进,创造具有鲜明时代性的民族建筑文化。

  2传统建筑文化

  2.1传统建筑文化

  2.1.1传统建筑文化的性质

  什么是传统建筑文化?怎样对待传统建筑文化?这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如果我们把一维时间分为过去、现在和将来三段的话,那么,传统建筑文化则是人们在过去生产实践中逐渐创造出来的建筑文化。传统一词,是指世代相传,约定俗成的社会因素,如文化、道德、思想、制度等,由上代传交给下代。因此,传统,具有以下性质:

  1.普遍性。它必须是一个民族所共有的,而不仅属于少数人。

  2.传承性。它必须是代代相传的,而非由少数人杜撰出来,它的来源虽未必与民族同时发生,但至少有了相当的时间,使大家对它的起源已很模糊。3.演进性,也叫进化性。有两方面的原因使传统不断进化,一是由于传统代代相传,必然要经过各个时代的调整选择,与新时代要求一致的传统得到发扬。二是各个时代民族之间的文化交往是不可避免的,尽管传统的保守性,它对外来文化容易采取排斥态度,但在与外来文化的长期接触中,其中有益于传统的那部分外来先进文化,或迟或早会不断被吸收、融合,从而包容在传统中,这也是传统不断演进的重要原因。

  4.不成文性。它必须是一个民族的大多数人自觉或不自觉接受的东西,它无法列成具体的条款,勒令大家遵从;它永远隐在文化实体内容的后面,形成一种不易言喻的气质;可以拿文化现象作比喻,却难于给传统下具体的定义。

  2.1.2传统建筑文化的特性

  作为传统建筑文化,它既然是整个社会文化的组成部份,那么,它必然具有文化的历史性、民族性、地域性和连续性等特性。不言而喻,传统建筑文化,也必然具有传统的上述特性。我们阐明了这些看法,如何正确对待传统建筑文化自然也就十分清楚了。

  正因为传统建筑文化具有民族性、地域性、发展的连续性、传承性和演进性等特性,所以它必然有许多具有价值的东西需要我们去继承。比如,体现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中国园林,不仅以其独特的风格在世界上享有盛誉,而且其中反映“顺应自然”、“珍惜生态”,“天人合一”哲学理念的手法和形式,确实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符合自然的设计理念与现代艺术理论是不谋而合的。就是与大家族制度、家长制度和传统的伦理观念紧密联系的四合院也不能全盘否定,它不仅提供了在闹市中知识分子所迫切需要的幻想空间,而且有利于住在其间的各阶层居民的交往,使“人际和谐”的优秀传统文化,在房屋建筑上得到最好的体现,这是独门独户的小住宅根本无法达到的。至于我国各族人民在祖国辽阔的土地上,创造的千姿百态、丰富多彩的中华建筑文化,如江南水乡建筑文化、岭南建筑文化、黄土高原的生土窑洞建筑文化和西南山地建筑文化,更是传统建筑文化中的珍品。因此,那种全盘否定我国传统建筑文化,认为提倡继承传统就是复古,就是阻碍现代化的观点和看法是不对的。我们认为,否定传统建筑文化,不仅会造成自暴自弃的社会心理,而且也对民族的新的建筑文化的建立不利。

  还应指出,对中国传统建筑文化的估价,国外建筑师(包括华裔外籍建筑师)比国内建筑界要高;外国人通常比中国人更喜欢中国传统建筑,这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一个在世界上曾领先1000多年之久的民族的传统建筑文化,居然没有什么精华可以继承,这怎么可能呢?

  也正因为传统建筑文化,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具有历史的局限性,因此,适合昨天生产、生活方式的传统建筑文化,就不可能完全适合今天新的生产、生活方式了。所以宣传传统至上,只醉心于中国传统建筑文化的发掘,而不注意向西方现代化建筑吸收营养,也是片面的,不正确的,于新的建筑文化的创建无益。

  那么,对待传统建筑文化的正确态度应该是什么呢?我们认为,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分析、继承、创新。分析是为了有选择的继承,继承是为了更好的创新。我们主张,无论传统的建筑形式还是外国的建筑形式,都不可能毫无选择地加以套用。我们主张对传统的、外国的建筑文化,都要在吸收、消化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创造出既有民族形式又有社会主义内容的建筑新文化来。当然,要真正做到这一点是非常不容易的,这是一条艰难的荆棘丛生的道路,然而只有坚持在这一条道路上走下去,才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创造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建筑文化来。

  2.2中国传统建筑文化的困惑

  早在本世纪30年代,求新派认为中国的旧式房屋不合时用,又不经济。求新派不仅强调建筑艺术的整体性,还提出了建筑形式繁简变化的“循环论”,“在现代交通发达、文化传播,国际间同一样式建筑之产生将具有必然性”。然而,传统派则是在承认传统建筑的弊病并谋求以科学的方法,现代的材料来改进之的基础上,“以科学方法,改善建筑途径,谋固有国粹之亢进”。这派建筑师强调要把中国传统样式作为一种富有特色的传统来对待:“中国皇宫式建筑,在历史上占有极高位置,此时摒弃不顾、不特无以对我历史上发明家,且舍已之长,取人之短,智者所不为也”。“我们不应极端的无意识的,一味模仿欧化,而却把自己的民族全部抹杀”。主张“中体西用”或曰“西体中用”。“我们中国今后的建筑艺术应该取西人科学的长处,再加以东方民族的精神,那么方才堪称‘有美皆务无所不臻的了’”。

  70年代末、80年代初“解放思想”的讨论,夹杂着对“”的痛苦记忆和对“现代化”、“新时期”的强烈憧憬,在建筑形式上表现为一种反传统、激进求新的趋向。建筑师把建筑的形式同建筑作为人们从事生产和生活活动场所的功能相一致的现代主义的建筑价值取向套装在哲学范畴的框架上,把“建筑的目的性,即物质功能和精神功能”,当作建筑的内容。或把建筑的内在矛盾界定为建筑空间与建筑实体的对立统一作为建筑的内容,实质上把建筑的样式直接偷换成了哲学上“形式”的概念,并由此以反对“形式主义”来反对传统样式。复古主义理论的错误,首先在于它把建筑的形式和内容割裂开来,又把各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在各地方创造出来的各种建筑形式认为是永恒不变的东西,可以任意套在任何内容上,这样,传统样式在被批判的语境中,就是传统样式=形成主义=资本主义,传统样式=形式与内容割裂=反辩证唯物主义。

  另一方面,借助“新时期”、“向现代化进军”的社会精神价值取向和社会进步的乐观情绪,在唯恐被甩在世界进步和西方发达国家后面,在推行一种实用主义和别无选择的应战中,西方化/东方化被抽掉具体内容而被一种普通的,不容置疑的新/旧的判断所代替。以新/旧、古/今时间先后来代替价值判断,这是一种单线的进化模式,是西方近代科学发达后的一种技术乐观主义的反映。西方自古希腊、罗马到文艺复兴、新古典主义、折衷主义,乃至后现代的历史主义,建筑技术和材料、功能和经济模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传统样式的建筑仍然受到建筑师和社会的欢迎,而现代主义倒象个借助战争、危机和技术恫吓力来截断传统之河的野蛮的异族入侵者。中国建筑的传统样式也是从秦汉的初成而经历了佛教传入,西域文化的输入等影响而延绵不息。近世西方文明的侵入所造成的经济、技术、材料、功能的大变更,是否也会是传统样式扬弃、转化的契机呢?以此为目的的民族风格的探索不应是受到鼓励?而断言传统样式产生的条件已经消失而传统必然消失,好象是一个基于“时间精神”神话的幻想和设定,难道唐诗宋词,古典音乐传下来并取得“高雅”地位,传统建筑样式不也是,或曰至少在相当一部分人心目中,是生生不息,弥古弥贵呢?

  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伴随着后现代主义理论在中国建筑界的流行,尤其是整个西方社会的怀旧倾向和保守主义回潮,传统派在与创新派的论战中似乎占据了主动地位,尤其是多元化的文化格局,使传统派不仅获得得了与创新派“井水不犯河水”的平行发展道路,而且由于传统价值的反弹和操作的粗暴,传统样式在新建筑中,尤其在建筑艺术的主流中,几乎要占据了意识形态的霸权地位,成为大型公共建筑,重要文化建设的首选风格。

  后现代主义对传统的关注和新奇的手法无疑使中国建筑界的传统派受益非浅,而其反主流的怀疑、挑战、拒绝的内涵却少有深究。这样,在“后现代主义来到中国”的移植过程中,建筑师、评论家都急于占领话语的“置高点”,没有来得及对自身现代化思维范式和现代主义历史观进行必要的审视和批判时,就把西方的后现代主义捧上了天,欲使后现代主义成为一种风格教条,一个发展的必经阶段和一种价值评判标准。

  其实,后现代主义思潮和商业文化互为因果,最有价值的成果莫过于混沌中的多元了。价值论以客体与主体意向相符合的程度来作出取舍优劣的判断,这无疑是主体性的一种解放。传统样式作为一种保证多样性的可能和选择,在更加开放与宽容的文化结构中获得了某种不可动摇的独特地位。

  3建筑文化的现代性

  一个建筑给人的形象感觉是通过两个层面去体现的:一个层面是建筑型体和空间虚实的变化,这很重要,是主体结构,但要创造一个感人的建筑形象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另一个层面就是建筑的二维设计,包括饰面的色彩、分格、质感等等,它们对建筑形象的作用也是非常重要的,有时甚至是决定性的。只要使体型塑造细部处理结合起来,就会取得很好的视觉效果和社会效果,而无需更多额外的投资。这一点国内外有许多优秀的实例都做的很好。如巴塞罗那独户住宅砖砌建筑院墙,采用两种不同砌筑方式组合在一起产生了统一而富于变化的建筑形式。再如,帖面砖饰面的分格及色彩的搭配,面砖横贴竖贴的配置变换,不同材质的对比等等,会使人感到丰富、自然和谐。还有玻璃幕墙的出现给建筑外墙带来了一种完全不同于由砖木材料构成的建筑外墙的感受。其本身的构造形式不同,玻璃幕墙也表现出不同的形式。在无框悬挂式玻璃幕墙中玻璃固定在一个自承重钢结构体系的钩挂体上,玻璃材质的特性及钩挂件的连接点都最大限度地展示在建筑立面上,是对现代高新技术的完美表达。

  基本内涵范文篇6

  一人格尊严与人身安全为宪法保障人民自由权利之基本理念释字第三七二号解释理由书谓:「人格尊严之维护与人身安全之确保,乃世界人权宣告所揭示,并为我国宪法保障人民自由权利之基本理念……。」足见大法官不仅将人格尊严、人身安全此等普世原则定位在基本权的上位概念,并将世界人权宣言融入我国宪法的基本权体系之中,此将使宪法的基本权体系更具包容性与时代性。此外,法务部于民国九十年三月十三日完成「人权保障基本法草案」,并陈报行政院在案,即系将包含「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此三项公约的「国际人权法典」加以国内法化。此除了有助于使我国人权保障能跟得上世界潮流外,更有助于因应全球化所带来世界局势的密切互动。在「国际人权法典」尚未国内法化之际,大法官基于人权捍卫者的角色功能,实可透过司法释宪对宪法的基本权体系予以补充,使宪法得以与时俱进。

  二平等权强调法律地位之实质平等性

  宪法第七条之平等权,多半与其它基本权竞合使用,例如租税公平,即为财产权与平等权之竞合﹔又如考试公平,即为应考试权与平等权之竞合。惟倘从另一个角度观之,租税公平未尝不可解作租税的政策目的必须符合平等原则,考试公平亦未尝不可视为考试政策目的不可违反平等原则。足见平等权不但可定位为基本权,亦可将之视为违宪审查基准,以免公权力或第三人行为因违反平等原则而侵犯到平等权。按释字第四八五号解释文及释字第五二六号解释理由书谓:「宪法第七条平等原则并非指绝对、机械之形式上平等,而系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实质平等,立法机关基于宪法之价值体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规范事物性质之差异而为合理之区别对待……。」足见大法官将平等权定位在「法律地位之实质平等」,而「实质平等」之探究,则必须兼从宪法价值体系、立法目的、规范事实、规范事物本质等要素作考量,以做出「合理的区别对待」,如此方可谓达到「实质平等」之要求。

  三人身自由为其它自由权利之前提宪法第八条之人身自由实为宪法上一切基本权之前提,基本权主体拥有人身自由,其它基本权方足以实现,否则将无由实现(释字第三八四、三九二、四三六号)。大法官历年来对人身自由所做的内涵建构,实乃包含「免受非法逮捕之自由」、「免受非法拘禁之自由」、「免受非法审问之自由」、「免受非法处罚之自由」。所谓的免受「非法」,亦即必须经得起「法治国原则」之检证,不但「形式」上要符合宪法优位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法律明确性原则、具体明确授权原则,「实质」上亦须符合比例原则、平等原则、正当法律程序等原则,如此方可谓具备「实质正当性」(释字第五二三号)。自此亦可窥出「法治国原则」所衍生的诸原则,除了可作为此等限制基本权案件的违宪审查基准外,尚可援引作为基本权内涵的外缘界限,以架构基本权核心概念。故人身自由的概念实乃蕴含「法治国原则」的概念在其中。此外,有关「非军人免受军事审判之自由」(宪法第九条),相关解释(例如释字第五0、五一、八0、二七二、四三六号解释)虽未将此作个明确的定位,但自逻辑推论及本质考量上,似可将之归类于人身自由(「免受非法审问之自由」、「免受非法处罚之自由」)的内涵中。惟基本权具复合性,此等人身自由本质上实亦涉及诉讼权。

  四居住迁徙自由含设定住居所权、迁徙权及旅行权宪法第十条之居住迁徙自由乃包含「设定住居所权」、「迁徙权」、「旅行权」,而「旅行权」又包含「出境权」与「入境权」(释字第四五四号)。此之「设定住居所权」,实即「选择住所自主权」(释字第四五二号),亦即「选择其居住处所,营私人生活不受干预之自由」(释字第四四三号)。此外,居住迁徙自由亦以「法治国原则」架构其核心概念(释字第四四三号)。

  五表现自由为实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权宪法第十一条之言论、讲学、著作及出版之自由与宪法第十四条之集会结社自由,同属表现自由之范畴。本于主权在民之理念,人民享有自由讨论、充分表达意见之权利,方能探究事实,发见真理,并经由民主程序形成公意,制定政策或法律。因此,表现自由为实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权,实应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必待对他人之自由、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所造成之不利影响,已达到「明显而立即危险」,国家公权力始得介入限制该基本权。国家所以保障人民之此项权利,乃以尊重个人独立存在之尊严及自由活动之自主权为目的。其中集会结社自由主要系人民以行动表现言论自由;至于讲学、著作、出版自由系以言论或文字表达其意见。对于一般不易接近或使用媒体言论管道之人,集会自由系保障其公开表达意见之重要途径(释字第四四五号)。兹分述如下:

  (一)言论自由应予最大限度之保障宪法第十一条所保障之言论自由,乃在保障意见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信息及自我实现之机会,此实为民主宪政之基础。鉴于言论自由有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满足人民知的权利,形成公意,促进各种合理的政治及社会活动之功能,乃维持民主多元社会正常发展不可或缺之机制,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此亦反映在举证责任转换上(释字第五0九号)。此外,释字第三六四号亦自言论自由中,发展出「媒体编辑自由」及「接近使用传播媒体权」。惟言论自由之行使倘与公共利益或其它基本权发生冲突,国家自得根据宪法第二十三条予以限制。至于如何限制方可谓合乎比例原则,自应依该言论之种类与性质,根据事物本质理论,为不同密度之限制,而非齐头式之限制,如此对各种不同言论自由之规制,方可谓达到实质平等与比例原则(释字第四一四、五0九号)。足见言论自由亦以「法治国原则」架构其核心概念。

  (二)讲学自由以保障学术自由为目的宪法第十一条关于讲学自由之规定,以保障学术自由为目的,故学术自由可谓讲学自由之核心领域。就大学教育而言,学术自由应包含研究自由、教学自由及学习自由等事项。学术自由之保障,应自大学组织及其它建制方面加以确保,亦即为制度性之保障。为保障大学之学术自由,应承认大学自治之制度,对于研究、教学及学习等活动,担保其不受不当之干涉,使大学享有组织经营之自治权能,个人享有学术自由。基此,宪法上学术自由制度性保障之范围,实乃包括:第一,举凡与探讨学问,发现真理有关者,诸如研究动机之形成,计画之提出,研究人员之组成,预算之筹措分配,研究成果之发表,非但应受保障,并得分享社会资源之供应。第二,研究以外属于教学与学习范畴之事项,诸如课程设计、科目订定、讲授内容、学力评定

  、考试规则、学生选择科系与课程之自由,以及学生自治等亦在保障之列。第三,大学内部组织、教师聘任及资格评量,亦为大学之自治权限,尤应杜绝外来之不当干涉。教育主管机关依法行使其行政监督权之际,在符合「法治国原则」之前提下,应避免涉入前述受学术自由保障之事项(释字第三八0号)。

  (三)著作出版自由为表达思想与言论之重要媒介宪法第十一条之出版自由,亦为民主宪政之基础。盖出版品系人民表达思想与言论之重要媒介,故可藉以反映公意,强化民主,启迪新知,促进文化、道德、经济等各方面之发展。足见出版自由可谓思想自由及言论自由之延伸,实可将之视之为下位概念。惟出版品无远弗届,对社会具有广大而深远之影响,故享有出版自由者,应基于自律观念,善尽其社会责任,不得有滥用自由情事,倘有藉出版品妨害善良风俗、破坏社会安宁、公共秩序等情形者,国家自得依法律予以限制,并可根据「法治国原则」架构出其核心领域(释字第四0七号)。至于著作自由方面,虽与出版自由息息相关,亦可谓为思想自由及言论自由之延伸,惟就此则尚未有相关解释案例可查,此则有待大法官日后受理相关案例再行建构。

  (四)集会自由应兼及形式上外在自由及实质上内在自由

  宪法第十四条之集会自由,系以集体方式表达意见,为人民与政府间沟通之一种方式。人民经由此方式,主动提供意见于政府,参与国家意思之形成或影响政策之制定。从而国家在消极方面应保障人民有此自由而不予干预,此即其防御权功能;积极方面应提供适当集会场所,并保护集会、游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顺利进行,此亦可衍伸出其受益权功能、保护义务功能、程序保障功能、制度保障功能。又集会自由之保障,不仅及于「形式上外在自由」,亦应及于「实质上内在自由」,俾使参与集会、游行者在毫无恐惧的情况下进行(释字第四四五号)。有关集会游行之「实质上内在自由」,由于系属思想自由(内在精神自由)层面,纯属「内部性」而不具「外部性」,故应受绝对保障,不容任何限制与剥夺。

  (五)结社自由在利用结社之形式以实现共同目标宪法第十四条之结社自由,则在使人民利用结社之形式,形成共同意志,追求共同理念,进而实现共同目标。根据释字第四七九号解释,其内涵实可分从两方面观察:在人民方面,乃拥有「组成团体自由」及「参与团体活动自由」﹔在结社团体方面,则包含「团体形成自由」、「团体存续自由」、「团体活动推展自由」、「团体理念表达自由」及「团体事务自主决定权」,而「团体命名自由」(含「命名权」与「更名权」)即包含在「团体事务自主决定权」之列。

  由于集会自由及结社自由均系思想自由(内在精神自由)与言论自由之延伸,且与民主宪政息息相关,故亦应予最大程度之保障。惟在保障密度上,仍应因其内部性与外部性的本质,依「法治国原则」而有不同密度之规制,如以「宽→严」密度序列表示,即:「思想自由(内部性/绝对保障)→言论自由(个人性)→室内集会自由(集体性/具一时性)→室外集会自由(集体性/具一时性)→结社自由(集体性/「拟」具永久性)」。

  六秘密通讯自由与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十三条之宗教信仰自由,根据释字第四九0号解释,其保障范围乃包含「内在信仰自由」、「宗教行为自由」与「宗教结社自由」。「内在信仰自由」因涉及思想、言论、信念及精神之层次,故应受绝对之保障,不得加以侵犯或剥夺;由其派生之「宗教行为自由」与「宗教结社自由」,则因可能涉及他人之自由与权利,甚至可能影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社会道德与社会责任,故仅能受相对之保障,亦即在必要之最小限度内,仍应受国家相关法律之约束,非可以宗教信仰为由而否定国家及法律之存在。此亦足见同一基本权内,因其内部性与外部性的本质,而异其保障密度与审查密度。此外,释字第四九0号解释更针对服兵役义务与信仰宗教自由发生冲突时提出解决模式,并予兵役法合宪背书。惟如以人权保障作为利益衡量之基准,兵役法在经过比例原则三阶理论检证后,宜作利于基本权之解释,并谋最大之调和。因而立法目的以征兵制为手段,固属其立法自由形成范围,但却可能会产生限制宗教信仰自由之结果,故此时是否应改采替代役或募兵制作为保护人民及防卫国家安全之必要手段,实令人质疑。故大法官于本号解释仍不脱国家至上之迷思,故在利益衡量之际仍倾向团体主义,并援合宪解释原则为国家行为为合宪背书,此对人权保障之宪法核心价值实为一大倒退。至于在秘密通讯自由方面,其虽亦为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之延伸,并与隐私权及人格权攸关,惟尚无解释案例可查,此则有赖日后大法官于释宪实务受理相关案件时再行建构。

  七生存权含生命权及生活权

  释宪实务于解释文或解释理由书中,并未明白揭示生命权与生活权,而仅以生存权带过,故在区隔上则有赖自解释个案上下文进行推论。在生命权方面,释字第四七六号解释文谓:「人民身体之自由与生存权应予保障,固为宪法第八条、第十五条所明定……其中关于死刑、无期徒刑之法定刑规定……无违宪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与宪法第十五条亦无抵触。」此之生存权即属生命权范畴,盖死刑即系对生命权之限制。惟释宪实务倾向认定宪法所定之基本权乃受宪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制,换言之,宪法第八条至第十八条及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所规定之基本权并不采绝对保障主义,而系采相对保障主义,仍可以比例原则架构其核心领域,而生命权既属宪法第十五条生存权之范畴,自亦在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制的范围内。在生活权方面,即国家对人民有「生存照顾之义务」及「提升其生活水准之义务」(释字第四二二、四二八号)。由于此项基本权属社会基本权范畴,系与国家资源分配息息相关,故国家对此等基本权之限制与实现,容有更宽广的自由形成范围。违宪审查在援引「法治国原则」架构其核心领域时,尚可援引辅助性理论及实质平等原则,在尊重政治自由形成空间的前提下,确保国家最低限度以上之保障。

  八工作权含从事工作之自由、选择职业之自由及营业自由有关宪法第十五条工作权之内涵,根据大法官于释宪实务之建构,乃包含「从事工作之自由」与「选择职业之自由」(释字第五一0号),而后者又可衍生出「营业自由」,亦即人民得自由选择从事一定之营业为其职业,而有开业、停业与否及从事营业之时间、地点、对象及方式之自由(释字第五一四号)。基此,「营业自由」实乃又包含了「开业自由」、「停业自由」、「营业时间自由」、「营业地点自由」、「营业对象自由」及「营业方式自由」,惟此又与财产权发生竞合关系。此等工作权亦受「法治国原则」所规制(例如释字第四0四、四一一、四一六号等)。

  九财产权行使依法受社会责任及环境生态责任所限制宪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之财产权应予保障。此一规定旨在确保个人依财产之存续状态,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处分之权能,并免于遭受公权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实现个人自由、发展人格及维护尊严(释字第四00号)。有关大法官历年来受理与财产权攸关之标的,计有债权、物权、准物权、执业权、寺庙管理权、时效抗辩权、因时效取得之登记请求权、专利权、商标权(商标专用权)、营业自由、药物广告、公法上之财产请求权、公共地役权、纳税义务、财产负担、公法上金钱给付、公债等,凡此均可视为大法官为捍卫财产权所建构之内涵,并受「法治国原则」所规制。申言之,个人在行使财产权时,仍应依法受社会责任及环境生态责任之限制(释字第四00号)。人民倘若因此类责任使财产之利用有所限制,导致财产遭受损失,如逾其社会责任所应忍受之范围,而形成个人利益之「特别牺牲」,社会公众并因而受益者,此时应于「相当」期间内享有「合理」(「相当」)补偿之权利,国家亦有填补其财产权被剥夺或其权能受限制之损失的义务(释字第四00、四二五、四四0、五一六号),此即「征收补偿理论」。惟究应如何补偿,始可谓「合理」、「相当」(即比例原则),不论是采行协议决定、土地公告现值加成或市价补偿,国家于宪法框架下容有其自由形成空间,大法官对此仅能以「法治国原则」予以检证。

  十诉讼权为权利救济之制度性保障宪法第十六条之诉讼权,不仅形式上应保障个人得向法院主张其权利,实质上亦须使个人之权利获得确实有效之保护(释字第四一八号),并不因其身分而受影响(释字第三八二号)。是则其核心领域,根据「有权利即有救济」之法理,系指「人民诉请法院救济之权利」,此为诉讼权必备之基本内容,不容剥夺,如有欠缺,即与宪法第十六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意旨不符(释字第三九六号)。根据相关解释之建构,诉讼权之内涵主要包括「依法定程序提起诉讼之权利」及「受公平审判之权利」二大项。有关「依法定程序提起诉讼之权利」,系指人民有依法定程序,就其权利义务之争议,请求法院救济之权利,此应包括对下级法院裁判不服时之上诉或抗告权(释字第二八八号)。其中所谓的「法院」,固系指由法官所组成之审判机关而言,惟若因事件性质在司法机关之中设置由法官与专业人员共同参与审理之法庭或类似组织,而其成员均属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且审理程序所适用之法则,亦与法院诉讼程序所适用者类同,则应认其与法院相当,故人民依法律之规定就其争议事项,接受此等法庭或类似组织之审理,即难谓宪法上之诉讼权遭受侵害(释字第三七八号)。有关「受公平审判之权利」,实具双重意义。在人民方面,有向法院提起适时审判之请求权,且包含听审、公正程序、公开审判请求权及程序上之平等权等(释字第四八二号),换言之,不仅结构上应采法院之体制(包括组织与名称),程序上亦应本正当法律程序之原则,对诉讼权主体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例如采取直接审理、言词辩论、对审及辩护制度,并予以诉讼主体最后陈述之机会等(释字第三九六号)﹔在法院方面,则具审判之职责与义务,换言之,法院针对人民依法定程序提起诉讼时乃不得拒绝审判。

  此外,诉讼权亦系人民于其权利遭受侵害时,得诉请救济之制度性保障,是则其具体内容,应由立法机关制定法院组织与诉讼程序有关之法律,始得实现(释字第三九六号)。换言之,有关诉讼救济应循之审级、程序及相关要件,应由立法机关衡量诉讼案件之种类、性质、诉讼政策目的,以及诉讼制度之功能等因素,以法律为正当合理之规定。而所谓「正当合理之规定」,即指立法自由形成范围仍受「法治国原则」之约束,换言之,虽然法律基于防止滥诉、避免虚耗国家有限司法资源等原因,可对诉讼权之行使予以限制,但限制之条件仍应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之比例原则。

  在诉愿权方面,则指人民于其权益受侵害时,有提起诉愿之权利,受理诉愿之机关亦有依法决定之义务(释字第二七三号)。诉愿权之目的,在于使为行政处分之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自行矫正其违法或不当处分,以维护人民之权益,若法律规定之其它行政救济途径,已足达此目的者,则在实质上即与诉愿程序相当,自无须再践行诉愿程序,即得径行提起行政诉讼,如此方符宪法第十六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意旨(释字第二九五号)。惟于请愿权方面,由于尚无相关解释,故其内涵则有待日后有相关案例时,再行充实。

  十一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

  司法院大法官根据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更发展出人格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有关人格权,可观诸释字第三九九号解释文,其谓:「姓名权为人格权之一种,人之姓名为其人格之表现,故如何命名为人民之自由,应为宪法第二十二条所保障……。」有关隐私权,可观诸释字第二九三号解释文,谓:「银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旨在保障银行之一般客户财产上之秘密及防止客户与银行往来资料之任意公开,以维护人民之隐私权……。」有关名誉权,可观诸释字第五0九号解释文,谓:「……惟为兼顾对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之保护,法律尚非不得对言论自由依其传播方式为合理之限制……。」足见大法官对于人格权、名誉权及隐私权,并未深入剖析其内涵。此外,人格权、名誉权及隐私权三者之关系为何?人格权是否为名誉权与隐私权之上位概念?均未见阐述。凡此均有赖日后解释予以充实。

  十二劳工基本权、社会安全权、文化教育权有关「劳工基本权」、「社会安全权」及「文化教育权」,乃均属社会基本权之范畴。在「劳工基本权」方面,乃可细分为「劳保给付请求权」(释字第二七九、三一0、三八九、四五六号)、「薪资给付请求权」(释字第三五一号)、「工会组织权」(「劳动结社权」,释字第三七三号)、「适当工作条件保障请求权」(释字第一八九、四九四号)。在「社会安全权」方面,约略可分为「社会保险权」(释字第四七二、五二四号)及「社会扶助权」(释字第四八五号)等。在「文化教育权」方面,大法官则曾对「婚姻权」、「学术自由」(释字第三八0、四五0、四六二号)、「国民教育权」(释字第三八二号)、「教科文预算保障请求权」(释字第七七、二三一、二五八、四六三号)作出解释,其中「婚姻权」方面,乃包含「夫妻权益」(释字第一八、一四七、二一四、二四二、三六二、三七二号)、「子女权益」(释字第一七一号)、「养子女权益」(释字第一二、二八、三二、三四、五八、七0、八七、九一、五0二号)等。

  此等社会基本权多半具复合性格,往往涉及其它基本权,并与其它基本权呈现竞合状态。例如「劳工基本权」常与工作权、生存权、财产权、结社自由产生竞合﹔「社会安全权」则多与生存权、财产权产生竞合﹔「教育文化权」则多与讲学自由产生竞合。足见工作权、生存权、财产权、结社自由、讲学自由等基本权亦具有社会基本权之面向。至于其它社会基本权内涵之充实,则有待大法官日后受理相关案件再行建构。

  基本内涵范文篇7

  科学发展观是以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总结国内外关于发展问题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从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出发,着眼于丰富发展内涵、创新发展观念、开拓发展思路、破解发展难题提出来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深刻认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实质,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各项要求,扎扎实实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全面系统的科学理论

  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极为丰富,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各个领域,贯通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既有生产力和经济基础问题,又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问题;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重大的实践问题,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一是科学发展观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研究解决不同历史时期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是我们党一条极其宝贵的历史经验。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也就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及其运用。科学发展观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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