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学观止:性与犹太起源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8-07
手机版

  犹太教中的性与婚姻

  犹太教关键的制度是婚姻,各种形式的性行为的道德性和合理性均由婚姻关系得以评价。这种以婚姻为主导和婚姻中以生殖为目的的性行为是犹太教的甾留物之一,它们深深地影响了西方文化的性道德观念。早期的犹太人奉行一夫多妻制,并禁止与非犹太人婚配(Larue,1983)。

  如《创世记》中的故事所说,上帝创造了男人和女人并使他们相互补充。正是出于此目的,一个男人“离开父母并依恋于妻子,两者融为一体”。上帝对亚当(Adam)和夏娃(Eve)的第一个要求就是生儿育女,繁衍后代。基于这种传统,犹太教把婚姻看做是一种宗教职责。丈夫和妻子体现了人类结合的模式,一个人如果不结婚就不能成为一个完全的成人。犹太教中不存在教士的禁欲,所有的先知和《圣经》中的主要人物都是已婚的,只有极少数因特殊情况而例外。

  性和生殖是传统犹太婚姻的主要内容,须相互承担义务。妻子被指望能满足丈夫的性需要;同样每个男人也必须履行婚姻的职责。这职责对于赶驴的意味着每个礼拜有一次性交,赶骆驼的30天一次,而悠闲的学者和绅士则须天天如此。一个女人会因为月经而变得“不干净”,然而怀孕并不妨碍性交。

  在犹太教中,性交并不只是一种生殖的职责,它同时也意味着男女双方的享乐,是值得称赞的行为。《塔木德》上说,在来世每个男人都将被叫到上帝面前细数他所有应该享受而又没有得到的快乐(Bokser,1962)。然而有些人试图给种种性享受加以抑制,或仅出自生殖的目的而接受它。例如,夫妻双方被告诫如果采取不正统的性交方式,怀上的孩子将会是跛子;口淫会使孩子变成哑巴;性交时说话会使孩子耳聋;而凝视各自的裸体会使后代失明。不过犹太教更真实的愿望是要让夫妻得到任意行事的自由,使他们能在任何时候以他们所希望的方式进行性交。同样的愿望也在《雅歌》中体现出来,《雅歌》是在古代婚宴上唱的,用抒情诗来赞美爱的激情。然而,它被包含进了《圣经》中是因为它被认为是一则寓言,讲述了上帝和以色列民族之间的关系;而在基督教传统中,它讲述的则是耶稣和教会之间的关系。

  被禁止的性行为

  犹太教对那些违背传统性行为准则者的处置极为严厉。犹太教对此的裁决是注重实际的,而不是基于视性为本质邪恶的任何观念。其核心是维护婚姻的完美,所有其他的观念也是出于此目的。

  严格的血亲准则防止了犹太人的乱伦。一个人即使面对死亡的威胁也不得乱伦。《旧约全书》说到罗特受他两个女儿诱惑的故事。对此倒的确令人费解,但这事是发生在非常特殊的情景下:索多玛城(Sodom)被消灭了,罗特的妻子也死了,他和女儿被困在山上,况且他还被她们灌醉。但更重要的是,其行为的动机是为了确保家族得以延续。同样,如果《创世记》中的这个故事确有其事,那么我们可以设想,为了亚当和夏娃子孙后代的繁衍,至少兄妹乱伦的现象是肯定出现过的。

  犹太人的通奸概念是指侵犯了丈夫对妻子性和生殖的专有权利。如果妻子和丈夫以外的任何一个男人有性关系则被指控为通奸;而丈夫只有在与另一男人的妻子——而不是妻子外的任何一个女人——有性关系时才被视为通奸。这就是第七诫的最初含义:“你不可犯奸淫。”对财产权利的侵犯在第十诫中重申:“不可觊觎邻居的妻子,不觊觎他的马、牛、驴,也不觊觎其他财产。”(《出埃及记》20 ∶ 17)妻子要对自己的婚姻忠诚,而丈夫则对邻人的婚姻忠诚(Epstein,1967)。

  诱惑处女需要对她的父亲有所补偿。如果她自己愿意,还要娶她。强奸是一种永远存在的危险。强奸敌方的女人是准许的。即使是在和平时期,年轻女子也不总是安全的。《旧约全书》并不明确禁止婚前的性交。这是因为事实上所有的女子在进入青春期时都已订婚;没有多少未婚的青年女子可供交媾。如果性行为发生在一对已订婚的男女间,一致的反应往往只是略持反对态度。因为在那种情况下失去贞操并非耻辱。

  因为男人结婚较迟,而且也不是每个男人都娶得起妻子,于是有些人就求助于妓女。已婚男子若想寻求性的多样化,照样可以与妓女发生性关系而不被指控为通奸。犹太教对卖淫的态度虽很矛盾,但这并不是因为一些抽象的道德准则,而是因为那个时代卖淫的性质。

  犹太教明确禁止父亲让女儿卖淫,所以和妓女的性关系就意味着和教外女子的结合。此外,妓女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叫Zonah的普通妓女,另一种妓女叫kadesha(男妓称Kadesh),是宗教性质的,受到极力崇拜。这些女神职人员“嫁”给了她们献身的神庙供奉的神,其职责包括和礼拜者及另外一些愿意付钱的人发生宗教仪式性的性关系。这种现象即使在犹太教中也只存在了很短的一段时间,例如,在所罗门的儿子罗波安统治时期,就存在一些献身耶路撒冷神庙的异教娼妓。与异教娼妓交合的真正的罪过不是性而是渎圣罪,这说明仅仅崇拜偶像而不是敬奉上帝,在犹太教中这是一个不可挽救和无法饶恕的罪过。

  既然带有生殖目的的性行为处于中心地位,我们可以设想,犹太教对所有不以生殖为目的的性形式都是不允许的。通常情况确是这样。但犹太教对待避孕、绝育和堕胎还不像天主教那样严厉。

  《旧约全书》对这些行为没有明确禁止。俄南(Onan)的罪过虽然包括为了避孕而中断交媾,但上帝被俄南激怒主要是因为当俄南和嫂子行乐时逃避了为亡兄提供后裔的义务(就像《申命记》“叔嫂婚律”中所要求的那样)。《旧约全书》也不禁止流产,认为胚胎是母亲的一部分。以后的当权者对这些行为的合法性有着非常不同的看法。避孕仅在中世纪是被禁止的(那时犹太人因为受到迫害而大量死亡)。虽然有些正统的犹太教当权者仍然反对,但整个犹太教并不以为然。

  《旧约全书》多次宣称兽奸是死罪。《塔木德》甚至禁止把宠爱的狗留在寡妇身边,以避免性接触的嫌疑。对待手淫更是模棱两可。典型的证明是俄南的故事,但明显地,此事与手淫毫不相干。

  梦遗使一个男人变得“不干净”,需要行一个宗教式沐浴以保持纯洁。同样,性交也有此要求。以色列人敬畏一些重要的体液如精液、经血、随分娩而排出的液体等,因为这些都与生命的产生有关。像其他文化一样,以色列人也给这些东西设立了许多仪式和戒律。

  《旧约全书》中仅有两处明确谴责了同性爱行为,都是在《利未记》中:“你不该像和女人一样和一个男人发生性关系,这样做是受人唾弃的”。“如果一个男人像与女人一样和男人发生性关系,那他们都是可恶的,都该处死。”这些禁令到底是出自宗教的考虑(就像和异教娼妓交媾一样),还是想作为一种对如此性行为的道德谴责,至今仍有争议。

  更令人不解的是有关索多玛城灭亡的神奇故事。传统上认为,上帝消灭该城是因为它的百姓企图强奸藏在罗特家的两个天使(因而称“鸡奸”为sodomy)。新近研究从性的角度对这些章节提出质疑,从而对这些章节是否体现了《圣经》对同性爱的谴责也产生了疑问(Bailey,1959;Boswell,1980。pp。92~99),我们将在第24章对此进行讨论。

  犹太人的道德遗产

  控制性行为的特殊的道德标准,这个概念深深植根于西方文化中,这可以直接追溯到犹太教。当一个社会以具体而明确的形式开始管制其成员的行为时,就像传统的犹太教那样,处理所有可以想象到的意外事件的规章条例必定十分丰富。而且,为了保护核心伦理价值,附加的规则也要根据“建筑围墙”的原则被制定出来,作为对外围区域的警告,因而人们不时地处在枯燥乏味的和压制性的条文主义之下。犹太教曾经对那些可以用来指导人们行为的伦理规范作了广泛而实用的叙述,以此方式使自身从这样的困境中解放出来。这样,一方面,立法者制定了成百上千的戒律,而另一方面,所有内容又都围绕着《利未记》的原则:“你要像爱你自己一般去爱你的邻居”(19 ∶ 18),这曾被耶稣重复过,并且被希勒尔拉比在公元1世纪以短语的方式表达为:“如果什么事情引起你的憎恨和厌恶,你不要再这样去伤害你的朋友。这就是律法所有的内涵。”(Neusner,1970,p。87)

  即使是以最严苛的形式出现的法规,也只是建立了一个最低限度的标准。除了行为方面的考虑之外,一个犹太教徒必须关心的是和行动一样的“心智的纯洁”(动机和目的)。基督教延伸了这些期望状态的某些部分,例如“一个人内心的罪孽”意思是说,为不纯洁的念头而感到内疚,尽管它们并没有被实施。

  犹太教对基督教的性道德有很大的影响,但这个影响是有选择性的。基督教吸收了犹太教的将婚内性行为置于中心地位而谴责所有其他形式的性行为的内容。《旧约全书》中的共同信条继续以重要的方式把两个宗教的教义联系起来,但对于性,仍有一些重要的差别。尽管《圣经》起源于神学,犹太人仍把它视为一个法律体系。但就像所有的法律一样,它也不可避免地需要修改其法律要求以适应变迁的时代。犹太学者(拉比)总是和当权者一起长年累月讲授法律,以便使以色列人能够继续保持忠诚(Borowitz,1969)。相比之下,基督教的道德观更加抽象,因此过去的法律教条被尊为绝对不变的标准,这便使得它们的合法性不因历史环境的变迁而改变。这通常使得基督教对《旧约全书》中性道德的解释比犹太教更受局限。

  北美殖民地上的生活

  那些移居到英国殖民地的男男女女,他们带来了很多因新教改革而形成的观念。这些观念与美国本土的部族在更加自由的性行为惯常方式方面有着很大的分歧。这个时期美国的生活与欧洲十分不同。我们可能认为,这个国家的清教徒开创者是些拘泥于礼法的人。但是17世纪的清教徒在性问题上相当开放,他们把性看成婚姻自然而又有乐趣的一部分。有个叫詹姆斯?麦道克(James Mattock)的人因为拒绝与妻子睡在一起而被从波士顿第一教区驱逐出去。怀孕的未婚清教女子,正如当时乡镇记录记载的那样,由宽容的牧师主持婚礼。清教徒是严肃的、敬畏上帝的人,他们可能对通奸者十分严厉,但他们的愤怒不是源于性的因素,而是因为这种行为威胁了婚姻的神圣和稳定。甚至外人也能看出,北美没有普遍的性压抑现象。一个在1744年到波士顿游历的马里兰人写道:“这里聚集着漂亮的妇女,她们看上去比纽约妇女更开放,穿着更精致。除了美丽,她们大都还自由自在,和蔼可亲。我在那里时没见到一个假正经的女人。”

  18世纪晚期国家独立的来临,带来了对浪漫情调的一个反应,即把它与旧世界的封建主义和贵族政治视为一体。共和国誓保自由、平等和理性。婚姻越来越变成为增加国家人口、扩大劳动力服务的工具。本土和外来的观察家都迅速地评论了这一反浪漫爱情的所谓理性的胜利。“不经过尝试,没有一个作家,”霍桑(Hawthorne)抱怨说,“能体会到在我亲爱的祖国这样一个国度里书写浪漫传奇的困难性,那里没有阴影,没有古迹,没有秘密,没有动人的景色和黑暗的罪恶,别的什么也没有,只有一片光明之下的普遍繁荣,就像我亲爱的祖国充满了欢乐一样。”法国作家司汤达(Stendhal)发现,美国人有这样一种“理智的秉性”,认为沉湎于爱情几乎是不可能的。在欧洲,他写道:“欲望受到禁规的磨难;在美国,它却被自由束缚。”

  本小编像辛勤的蚂蚁,不断为你提供男女时尚话题、有关两性心灵、两性幽默、两性健康等知识,请订阅“男人女人”吧。

上一篇:未成年人犯故意伤人罪,应如何判决
下一篇:监护性侵案件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的实践面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