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教唆未成年人聚众斗殴、多次强奸幼女被判18年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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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间,范春松采取殴打、威胁、恐吓等手段,控制一批在校未成年学生,形成了以范春松为纠集者,三个未满16周岁成员为主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校园周边及居民生活区等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校园教学生活秩序及居民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此外,范春松以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为他人强奸行为提供帮助。9月17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原判,判决范春松犯寻衅滋事罪、强奸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控制一批在校未成年学生多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

  法院查明,2018年间,被告人范春松采取殴打、威胁、恐吓等手段,控制一批在校未成年学生,形成了以被告人范春松为纠集者,王某3、邝国强、廖某2(均未满16周岁)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校园周边及居民生活区等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校园教学生活秩序及居民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11月初的一天上午,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王某和邝国强以龚某打了其朋友谢某为由,来到范春松的夜宵摊上将谢某被打一事告诉范春松,范春松当即叫王某、邝国强等人叫上其他人一起去打回龚某,随后王某、邝国强等人从范春松的夜宵摊上拿了3根甩棍准备去打架,同时王某还在团伙专门的QQ群(群名“七七团队”)里发信息约人到二中门口一起打龚某。

  范春松还交待王某、邝国强等人打架期间有什么情况及时告诉他。当天中午王某、邝国强和廖某伙同他人共十余人(其中王某等三人手持甩棍)来到寻乌二中后门对面的一条巷子里将龚某拦下,王某率先拿甩棍打龚某,邝国强和其他人随即上前一起打龚某。打完龚某后,王某、邝国强等人再次返回到范春松的夜宵摊上,王某告知范春松打赢了。2019年3月29日,经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对龚某当时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龚某当时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多次强奸幼女、妇女,为他人强奸行为提供帮助

  此外,范春松以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为他人强奸行为提供帮助。

  2018年9月10日上午9点左右,2004年出生的赵某某打电话要求范春松送其到刘某家。范春松骑摩托车接到赵某某后,并未将赵某某送往刘某家,而是将赵某某带至寻乌县文峰乡大路村“光明顶”(小地名)一山上,要求与赵某某发生性关系,赵某某不同意并反抗。范春松以不带赵某某下山等言语威胁、恐吓被害人赵某某,并强行与赵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一段时间后,范春松还有一次强行与赵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2017年下半年,范春松将曾某、凌某、胡某等女孩子带到寻乌县城唱吧KTV一包房,与韩某一起唱歌喝酒。散场后,被告人范春松叫胡某、曾某跟着韩某出去玩。次日凌晨二点钟左右,韩某驾驶车将胡某和醉酒的曾某带至寻乌县文峰乡黄坳加油站路边附近,将胡某赶下车后载着被害人曾某继续往前开了1000米处停下,并来到该车内后排座位上强行脱被害人曾某的衣服,拿出一把刀将被害人曾某的胸罩剪断,与被害人曾某发生了性关系。后韩某因担心被害人曾某报警,又用手机拍下被害人曾某的祼体视频进行威胁。

  2018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范春松应韩某之约,带上林某等女孩子一起吃饭。期间,范春松授意几人将林某灌醉。饭后,伙同他人将被林某等人带至“轩欲88酒吧”喝酒。林某醉酒后,韩某某将林某带至寻乌县城亿好宾馆一房内,强行与林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韩某通过微信转给范春松人民币500元。

  2018年9月的一天中午,同案人王某伙同范某、汪某、郭某等人在寻乌三中门口旁边一空地上与彭某、梅某等人发生打架,王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范春松叫其过来帮忙打架。不久,被告人范春松带人来到寻乌三中校门口,因彭某等人已经离开,范春松通过QQ与彭某约好下午放学后在寻乌三中校门口会面。当天下午放学后,被告人范春松邀集郭某等人与对方彭某、谢某等人来到寻乌三中校门口附近的一块空地上,被告人范春松要求彭某等人向王某等人道歉,彭某等人道歉后,被告人范春松继续指使怂恿王某、范某等人对彭某等人实施殴打,后被告人范春松带人离开现场。

  男子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春松纠集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范春松多次纠集并指使他人实施聚众斗殴,其行为已经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范春松以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为他人强奸行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范春松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的盗窃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范春松,在帮助赖某8锋强奸林某1具有未遂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春松,在庭审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春松采取殴打、威胁、恐吓等手段,控制一批在校未成年学生,形成了以被告人范春松为纠集者,王某3、邝国强、廖某2(均未满16周岁)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范春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9月17日,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青报记者 张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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