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普法】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每 日 普 法
第21期
2023.2.20
案例一
母亲多次给孩子转学甚至休学
发出全省法院首份家庭教育令
2016年4月,法院判决原告周某和被告徐某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小王由母亲徐某抚养。期间,徐某将小王交给父母照顾,并多次为其办理转学。2021年3月,徐某以小王不适应新的生活、学习环境为由,为小王办理了一年休学手续。周某以徐某为小王频繁更换学校,甚至办理休学,不利于小王成长为由,将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小王的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并未满足变更抚养权的条件,且小王仍愿意与徐某共同生活,徐某也当庭表示会尽快为孩子办理复学手续,故驳回了周某变更抚养权的诉请,但对法定监护人徐某的失职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裁定要求徐某尽快为小王办理恢复入学等手续,保障小王接受教育的权利,要求徐某亲自养育,加强陪伴,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保证小王在稳定的生活环境中健康成长;要求徐某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树立科学正确教育理念。承办法官在结案后还对该份家庭教育令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回访,确保家庭教育令落到实处。
【典型意义】
《家庭教育促进法》准确定位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可以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发布此案例旨在引导全社会更加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海兴县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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