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前沿】刘强 | 美国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缓刑、假释管理及启示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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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美国在刑事司法执法体系中重视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在运用刑罚手段与犯罪作斗争时,尽量将犯罪未成年人放在社区而不是放在监禁机构处置,建立有专门的针对未成年人缓刑和假释(释后观护)的机构,设有专业化的工作人员。除必要的监管和惩罚外,注重对他们的教育矫治,尽可能减少监禁机构容易交叉感染、不利于他们正常社会化过程的负面作用。在管理过程中贯彻与成年罪犯有所不同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关键词:美国;犯罪未成年人;缓刑;假释(释后观护)

  一、美国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缓刑管理

  缓刑是未成年人法院的司法处置,缓刑要求犯罪未成年人在缓刑官的监督下,在社区中需遵守一定的条件。缓刑官同时为他们提供一定的服务,帮助他们避免再次犯罪。缓刑适用面广,约占未成年人法院司法处置对象中的三分之二。缓刑的程序包括未成年人法院的接收阶段;准备社会调查;对缓刑人员监督;为其提供服务。缓刑作为对犯罪未成年人监禁的替代,其意义在于:允许他们保持人身自由,同时受到一些监督,避免重新犯罪;促进更新,让他们能保持正常的社会交往(住在家中、上学或参加社区活动等);避免监禁的负面影响;减少刑罚成本。

  (一)缓刑的发展

  1869年,马萨诸塞州确立缓刑制度的理念是,确立帮助包括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内的初次犯罪者,在让他们作出明确的保证后,以缓刑的方式予以释放。允许其回到父母身边,以便督促他们遵守法律,接受改造,不再犯罪。1878年,马萨诸塞州通过的立法确立把缓刑作为刑罚制度的组成部分。缓刑工作者归属于警察部门。1890年,缓刑的管理权限由政府部门转到法院。此后,佛蒙特、密苏瑞、伊利诺伊、明尼苏达、罗德岛(RhodeIsland)、新泽西等许多州相继制定了缓刑法。到了20世纪中期,缓刑适用于全国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

  缓刑得以迅速发展的标志是在1907年美国缓刑工作者协会的成立(在1911更名为全国缓刑协会)。20世纪初期缓刑的理念是:“缓刑提供了一个新的类型的改革,没有狱墙,也没有太多的强制。”虽然,强制的理念在表面上是隐藏着的,但是如果犯罪未成年人继续违背法律时,采取强制措施是毫不犹豫的。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训练社会工作者来担任缓刑工作者的要求增长。对这些社会工作者,根据医疗的模式来进行训练,开始把未成年缓刑者作为有障碍的儿童来处遇,认为需要在精神方面给予他们治疗。这样的理念和缓刑的管理保持了传统的作法,目的是帮助未成年人适应环境,并帮助他们解决情感方面的问题。另外一个问题是如何处遇未成年人,20世纪缓刑理论也包括对缓刑人员的服务理念转移到更多的责任理念,这种认识的深化,要求提高缓刑工作者的素质以及恢复缓刑服务的志愿者。

  20世纪70年代后期,安置未成年人缓刑的数量激增。政策的制定者要求对犯罪未成年人包括缓刑和假释的服务执行一个更强硬的政策。在未成年人司法执法体系中的工作者普遍认为缓刑过于宽松和自由。某缓刑工作者说:他们的机构开始是以社会工作为主要职责,帮助儿童和其家庭解决有关问题。然而在新的领导上任后,工作导向发生了变化。他们的管理变为更多的以法律为导向,从社会工作的理念逐渐淡出,现在要求孩子们能更多地考虑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20世纪90年代,美国确立了新的缓刑服务使命:(1)加强对危险的控制并努力减少犯罪,通过“强化的缓刑监督”,使有高度危险的缓刑人员既能被保留在社区又不致危害社会,使缓刑易被社会所接受;(2)社区赔偿项目和社区服务的要求几乎变为缓刑的必备条件;(3)由于未成年人滥用毒品和酒精的数量在增长,导致了对这类缓刑人员采取强化的监督;(4)缓刑部门增加了与民营社区惩教项目的组织签订合同;(5)对官方的缓刑部门更注重强调工作的效率和责任。

  (二)缓刑的服务

  对未成年人的缓刑服务主要有三种基本职责:接收、调查和监督管理。在法院诉讼程序的接收阶段,缓刑工作者决定是否提出把未成年人送交法院;调查涉及收集犯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历史和相关的研究,以便于帮助法官能作出最恰当的决定;监督管理是从法官判处未成年人缓刑后开始工作,现在监管的目的更多的是集中在危险的控制和减少犯罪。

  1.接收。在法院诉讼程序的接收阶段,通过细心筛选,缓刑工作者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送到法院,公诉人也有权决定是否将一些案件递交法院。缓刑工作者首先应当完成初步的调查,包括对犯罪未成年人面谈。缓刑部门应该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取得联系并讨论未成年人的现状以及告知其可以请律师的权利。缓刑工作者也要与未成年人的家庭、证人、受害者、实施逮捕的工作人员、犯罪未成年人的同伙和邻居面谈,从而获得足够的信息、情况和证据以便作出正确的决定,必要时,向法院提出对被拘留的未成年人的请求。缓刑工作者还需要与学校和未成年人工作机构取得联系。如果在法院接收以前,未成年人曾被判处过缓刑或已经处在缓刑状态,接收工作者必须熟悉过去的对未成年人的调查报告。

  2.调查。如果未成年人法院采取分开的听证会,那么在法院的诉讼阶段,当未成年人的犯罪事实已被发现,法官会要求缓刑工作者进行社会调查。该调查一般要求在60天内完成。但是如果法院将判决和处置阶段合并,那么,社会调查必须是在未成年人出庭以前完成。法官在判决时需考虑上述社会调查。

  社会调查的内容包括有关个人和家庭背景、学校的受教育情况、现在和过去的违法犯罪以及就业情况。还要说明其家庭支付法院和矫正机构费用的能力;未成年人的生理和精神健康情况;家庭、警察、邻居及社区对未成年人的态度。未成年人可以对犯罪提出质疑以及其他个人诉求。社会调查还应该包括缓刑工作者的诊断和对未成年人的治疗计划和工作方案,同时作出未成年人是否应该留在社区的建议;如果可留在社区,需要什么样的缓刑条件。

  3.监督管理。未成年人在社区的缓刑时间各州有所不同。在一些州,最长的期限是未成年人达到法定年龄为止,一般是16至18岁。有的州缓刑最长期限为5年,最短的州为6个月。

  缓刑监管包括监督、个案分析的服务和咨询或指导。监督的重点是把握未成年人在社区中的适应情况。工作者需要与未成年人确立个人的联系,把握未成年人是否每天在学校上学或者工作;是否能从父母中得到足够的教育;是否能遵守缓刑的有关规定;是否有继续违法的倾向。

  1973年,国家忠告委员会指出:缓刑工作者应该把缓刑人员的需要与可能的服务密切结合起来,向当事人提供他们所需要的社区资源以有利于他们的更新。缓刑工作者必须进入工作状态,联系适当的可以得到的资源,帮助缓刑人员获得需要的服务,并对个案进行跟踪。缓刑工作者在这个新角色中,主要的责任是给未成年人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服务,然后监督和评价这种服务。

  当重新与社会结合的模式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不断受到攻击时,一些未成年人缓刑部门采纳了社区资源管理小组的构想进行缓刑服务。工作者被分为若干小组,每个小组对案件的工作量分担责任,并根据当事人所需的社区资源作出决定。新的缓刑人员通过小组成员的面试,他们的需要被分成等级。通过对缓刑人员的评估才能有效地处理类似滥用毒品、滥用酒精、精神疾病和离家出走的问题,这样,可以针对不同未成年人的需要使用不同的矫治方法和提供特定的服务。

  20世纪80年代,鉴于公共安全的需要,许多缓刑部门逐步形成分类体系或使用威斯康星州的分类监管制度。对每个缓刑人员啊都要进行危险程度和需要满足的评价体系的测定。危险的程度是源于实证的研究,通过对一定的因素指数的显示作为是否可能重新犯罪的预测。预测的因素包括:过去的被逮捕记录、第一次犯罪的年龄、犯罪性质、在学校和就业时的状况等。对需要满足的评价因素包括情感的稳定状况、财务的管理、家庭的关系和健康状况等。根据危险和需要评估的分数对缓刑人员进行分类,从而确定采取强化的、中度的和低度的监督措施。在规定的时期内,对案件要进行重新评估,根据重新评估的结果,对其监管的程度进行调整。

  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期,公正处遇模式得以兴起,其特点是减少在决定未成年人缓刑时的任意性。在提倡减少缓刑工作者的自行处决权时,提出了在缓刑撤销时需要有足够的事实来证明其符合撤销的标准,应该像在决定缓刑判决时的调查报告中所包括的事实那样(应避免主观的想象或似乎合理的怀疑)。公正模式的赞成者认为社会的调查报告应该作为一个法律的文件,被告有权利知道报告的内容,认为应增加赔偿的项目,因为让罪犯支付他们给社会造成的伤害是公正的。

  因果关系模式也获得了20世纪80年代缓刑工作者的普遍认同。该模式强调对不合法的行为要让其承担一定的后果。要求和迫使未成年人认真地接受缓刑监督,让其对犯罪行为付出代价,这种代价的体验对缓刑人员比较有效。

  责任模式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成为固定模式,有学者将其称为“对未成年人缓刑的平衡方法”。目的是保护社区免受不法行为的侵害,加强犯罪者的责任感,提高其所需要具备的能力,让其能有价值地和负责任地在社区生活。该模式之所以受到欢迎,是因为它对社区、受害人和未成年罪犯给予同等的关注。

  (三)缓刑中的强化措施(中间制裁)

  20世纪90年代,美国未成年人缓刑继续受到社会的指责,主要是认为缓刑人员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因而,减少危险和增加监督的模式被进一步推崇,即希望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在社区中的监督、控制和惩罚,所谓“中间制裁”,是指介于传统的缓刑与监禁之间的制裁措施。在缓刑中,赔偿、社区服务和强化监督项目得以最为广泛地适用,家庭监禁、电子监控和缓刑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1.赔偿。在一个调研中发现,如果未成年犯被任意安排在赔偿或其他三个可选择的项目中,赔偿项目比其他项目完成的更好,在减少重犯率方面比其他项目更为有效。赔偿可通过工作或劳动来实现,通过赔偿性的劳动,有助于未成年人逐步悔过自新。通过支付来赔偿比其他的惩罚有较少的耻辱感,以此来挽回因犯罪造成的损失。作为承担责任的结果,未成年人可以更现实地理解他们犯罪行为应承担的后果。20世纪七八十年代,赔偿开始被广泛地适用在缓刑执行中。如果不能完成赔偿,他们的缓刑期就要延长。

  一些地方在赔偿时,要求犯罪未成年人与受害者会面(如果受害者同意),这样有助于打消破犯罪人认为犯罪合理的念头,并使其充分认识犯罪的后果。这样的会谈给受害者机会来了解犯罪者是如何犯罪的以及为什么犯罪,并告知罪犯有关受害者对判决的选择(通常是希望给予长期的监禁)。见面也许会使罪犯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及可能受到严厉的惩罚。会谈也可以让受害者理解罪犯的有关情况,并可能帮助未成年人找工作,促进其履行赔偿的义务,会谈有时也可能导致犯罪人自愿增加赔偿金额。

  2.社区服务。由于并不是所有的未成年人都能找到挣钱的工作,所以适用社区服务的方法更为普遍。在社区服务项目中,通常是指定未成年人工作一定的时间。工作的地点包括公共图书馆、公园、养育之家和动物的圈养场、社区中心、日托中心、未成年人机构和地方的街道等。社区服务时需要注意向犯罪未成年人传授必要的能力,包括基本的工作技能、社交的能力和可能传授的其他的特别技能。

  社区服务工作应该有头有尾,应让社区服务的参加者看到他们完成的产品和劳动的成果,应对他们作出的贡献予以认可和赞赏,从而增加他们的成就感。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的社区服务项目有可能获得公众的鼓励和财政的支持。如通过美化的服务项目(去掉对市容的涂抹等)这样非常简单的方法,使商业地区能更好地经营从而得到商家的支持。服务项目能使未成年人产生明确的责任感,如增强公民的责任意识。通过社区服务,补偿一些由犯罪导致的损坏,参加者直接感受了犯罪威胁安全和影响所有公民生活质量的现实。最后,机构要求罪犯支付一些物质的东西,去帮助其他人解决困难和问题,这是带有强迫性的,他们必须克服困难,加以完成,这种形式可促使他们增加成就感以及提高自我价值的感觉。

  3.强化的监督。20世纪80年代初期,强化的监督项目开始适用于成人缓刑,以此作为对当时出现的监狱拥挤、花费增加以及社会对犯罪问题的强硬态度而采取的措施。这个项目之所以称作“强化的缓刑监督”,是因为它是由缓刑部门来运作和管理,具体内容包括缓刑工作者与服刑人员接触的增加,普遍注重外部的监控。在未成年人缓刑项目中,也随之越来越多地适用强化的监督项目。20世纪80年代末,遍布全国的未成年人法院普遍对有较高危险的未成年人处以强化的监督。宾西法尼亚州的未成年人法院在确立该项目后,要求每个工作者的案件负荷量不超过15人,每周对一个未成年人的联系次数不低于3次,工作人员与家庭和监护人联系每周不少于1次,强化的监督的时间为6-12个月。

  4.家中监禁和电子监控。家中监禁是法院对犯罪未成年人采取的一种判决形式。是将犯罪未成年人在特定的期间内限制在家中,缓刑工作者通过电话或面谈形式对其进行不定期检查。家中监禁时可允许因一些特别原因而离家,如看病、上学、参加工作或者参加经过同意的宗教服务。

  法院采用的电子监控是作为家庭监禁的补充。是指让罪犯在身上带上一个不能移动的装置,如手镯、脚镯等,这个装置能发出信号传送到电脑或家中的电话,缓刑部门以此来确定罪犯是否离开法院指定的处所。研究表明,20世纪80年代后期由于家中监禁和电子监控能为未成年人矫正体系带来好处,特别是相对监禁而言能够减少花费,因此在今后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家中监禁和电子监控的主要功能是:对有较低危险的罪犯提供了合理的安全的监禁替代;能避免犯罪未成年人与家庭的分离;让其继续在学校学习;通过电子监控可减少工作者与未成年人的直接接触从而缓解工作者的压力。

  (四)缓刑工作者

  缓刑工作者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缓刑和释放后的监督,包括负责家中监禁和电子监控。缓刑工作者往往扮演矫治和社会控制的双重角色。

  1.角色的冲突。警察和社区的公民经常对缓刑工作者矫治的角色提出异议,指责他们在社区中不干涉和放任危险和顽固的犯罪未成年人。但在同时,缓刑工作者也因为他们有法律执行的角色而造成缓刑人员对他们的敌意。对未成年人广泛进行尿检测试使用酒精和毒品的情况是工作人员执法的职责。缓刑工作者必须向未成年人法院的法官证实他们对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控制。有观点认为缓刑工作者的角色包括:一是执法,对规范未成年人的行为负有责任;二是检查,发现问题包括过去的违犯缓刑规则的行为;三是桥梁,提供适当的社区服务和项目;四是教育、仲裁和核准,指导和帮助犯罪未成年人妥善处理问题,并使他们能够成功地适应社区的生活。

  2.角色冲突的压力。缓刑工作者不仅面对角色的困境,他们必须满足执法体系、自尊心和缓刑人员三方面的需要:执法体系需要是缓刑工作者在事业初期所面对的现实,如果法官希望缓刑工作者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在下星期二完成,那么,不管缓刑工作者的工作如何繁忙,或遇何种突发性事情,必须完成。在工作上不允许有太多的抱怨,只能采取谨慎的态度来对待难管的未成年人。缓刑工作者希望得到法官、缓刑服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缓刑工作者以及当事人的认可和接受。如果他们对工作没有什么兴趣,自己的需要不能得到满足,那么,让他们能非常有效地或者高兴地工作是不太现实的。工作中也需要经常考虑缓刑人员的需要。实际上,缓刑人员的需要常常无法得到满足。随着时间的推移,工作者最初的热心和积极性日益减退,他们把工作仅仅理解为在做别人要求作的事,报酬较低,发展的机会较少,对缓刑人员的帮助有限。他们有无止尽的文字工作,许多的时间花费在寻找当事人的路上。一些缓刑人员违约、难于管理和不可信赖以及他们对缓刑工作者的敌意,也使工作者难以与当事人保持紧密的联系。

  3.志愿的缓刑工作者。美国在19世纪的后50年,志愿者广泛地参与缓刑的服务,但是这支队伍的数量在20世纪初期则大为减少,直到20世纪50年代以后才重新得以恢复。志愿者的参与已经成为帮助罪犯适应社区生活的最有价值的方式之一。在法院志愿者全国信息中心的调查显示:志愿者能有效对犯罪未成年人开展工作表现为以下方面:能够提供一对一的帮助关系,值得信任的成年志愿者能够作为未成年人的辩护者,成为其好的榜样,能够对未成年人予以一定的限制,并教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能够传授技能和知识,帮助未成年人逐步正确的对现实环境作出反应。

  志愿者能对缓刑管理工作给予一定的帮助。如帮助招募、训练和管理其他的志愿者;能作为工作人员的顾问来提供服务;能成为法院的忠告者,特别是在政策制定的领域;发展良好的与社区公众的关系;并提供资金、物质或设备方面的支持。志愿者也能够帮助提升缓刑工作者的士气,因为他们经常是积极的、热心的对待他们的工作和提供的服务。许多志愿者是专业人员(医生、精神病工作者、心理学工作者和牙医等),他们能够提供一些缓刑部门可能没有足够的经济资源来获得的服务。他们的贡献能够减少一般工作者的工作量。

  缓刑志愿者成功开展工作的经验有以下几个方面:(1)保持与未成年人至少每周有一次会面。(2)耐心并要准备有挫折。不要期待一次两次就能成功,因为犯罪可能经历了数年的积累。虽然人们都希望矫治成功,但他们中的一些人不会把成功归于工作人员的努力。(3)给予对象更多的注意和关爱。一些未成年人从不理会工作人员对他的真正的持续的照料和关爱,并且至少在第一次见面时可能不知道怎样用正常的方式来交流。(4)做一个有洞察力的倾听者。尽可能得从他身上得到更多的信息,但是倾听不等于你必须相信。(5)要绝对注意保密。不应泄漏未成年人的任何情况或与其他人讨论,除了被法院授权的人来了解情况。但是对已知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应保密。应该对未成年人采取帮助、鼓励、友好的态度,但也应保持原则性。(6)不要做事先的判断。避免形成固定的和不成熟的观点,需要认真收集相关背景情况后再做判断。(7)要成为好的角色榜样。在接受法院志愿者的工作之前,你必须决定你能达到这个条件。要清楚、坚定和完全地展示你的思想。要向未成年人信守承诺。(8)要小心处理矛盾,避免夹在未成年人和他们的父母之间,未成年人和他们的老师之间或未成年人和法院之间。

  二、美国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假释

  (释后观护)管理

  假释(Parole)是指犯罪人在监禁机构服刑一段时间后,有条件的在社区服刑。为区别于成年人的假释,对犯罪未成年人同样的处遇一般称之为“Aftercare”,对此的翻译有所不同,如善后辅导、释放安置、保护观察等,本文在这里采用观察保护,简称“释后观护”。是指犯罪未成年人在接受了监禁或相近的居住式惩教项目后对其有条件的释放,释后对他们有相对宽松的监督,并提供有关的服务和帮助,类似于成人的假释。“监禁或相近的居住式惩教项目”—般是指州的训练学校(类似我国的少管所),居住式处遇中心和养育之家等。现在每年大约有一万名少年犯从这样的居住机构释放。释后观护的目的是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区的生活。释后观护的重要性是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和家庭,解决回归时的适应障碍,如果没有这样的观察保护,他们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会增加。

  释放是被监禁未成年人所盼望的主要目标,有的甚至考虑采取脱逃的方式获得自由。许多未成年人为得到早期的释放,他们尽量向负责安全的工作者、社会工作者、教师、牧师和其他工作者展示自己的良好行为表现。也不乏一些人弄虚作假。工作人员在未成年人监禁的过程中有责任对他们指导。对他们惩罚、教育、职业训练的目的在于努力确保未成年人在返回社区后能积极向上并保持长期稳定。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对犯罪未成年人予以情感上的投入,并预测他们的未来。管理者所担心的是他们作出的决定将承担一定的风险,未成年人被释放后是否会继续犯罪。释后观护工作者也担心未成年人在释放后会出现一些问题和麻烦。另外社区居民也会担心未成年人返回社区后是否能成为守法公民。

  决定犯罪未成年人获得释后观护的机关一般有三种:一是由监禁机构,主要是指训练学校;二是独立的机构,在美国许多州都设有未成年人假释委员会;三是由法官作出的决定,一些州的少年法院对犯罪未成年人会做出定期的或强制的判决,就是至少在监禁机构需要服一个最低期限的刑期,服完之后就会获得释后观护。以上做法各有利弊,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一)释后观护的目的

  如何在未成年人执法体系中发展有效工作的理念和释后观护的构想。美国总统的法律执行和执法管理的委员会对未成年人释后观护提出了如下目标:(1)在最为适当的时间将其从监禁中释放出来,并应有对执法必要条件的适当考虑,要预测他们以后的行为和管理的花费;(2)对释后观护工作的完成要争取最大的成功率,减少释后未成年人的重新犯罪;(3)增加社区对释后观护工作的信心。

  释后观护大大减轻了训练学校过于拥挤的困境,监督犯罪未成年人包括遏制他们滥用和转运毒品,并劝阻他们不要重新与街头的团伙结合。这些目的的实现要求制定详尽的工作计划和加强研究。例如,确定最为有利的时间点释放犯罪未成年人,要求人们掌握更多的知识。必须发展许多创新的研究设计方案,这些研究必须能使主管释放的权力机关能把未成年人监禁机构的花费与将犯罪未成年人释放后可能造成的对社会伤害的代价进行比较。

  决定最佳释放时间需要把握不同类型的罪犯,并预测他们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工作人员必须充分地了解罪犯,把他们安排到适当的矫正项目中,有效避免他们今后的违法行为。决定释放的最困难之处是确定谁是高度危险的罪犯。但因为这个认识在不断的发展,公众对释后观护过程的信心也应该增强。

  (二)释后观护的一般监管

  在管理中,要求对犯罪未成年人不仅仅是监督,还应提供咨询及一定的服务。但实际上往往监督多于帮助,因为工作人员的案件负荷量太重。释后观护工作者同样具有象前面描述的缓刑工作者的角色冲突,另外,在实际工作中,该工作者更倾向于是法律执行的角色,因为他们可以把未成年人送回监禁机构。未成年人缓刑和释后观护的主要不同是:前者指未成年人需要有更长的时间在这个执法体系中,后者是未成年人已经受到了一些基本的矫治处遇并已化解了他们的部分问题。工作者了解他们的问题,可以更有目的地仔细观察他们。工作者需要更加智慧和谨慎地执法,因为未成年人也可能会对抗工作者的管理。

  如何开展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监督?下面以宾夕法尼亚州某县的规则为例,该规则内容如下:(1)遵守联邦、州和地方所有的法律。(2)在观护期间服从你的父母或监护人的指导。(3)在工作或接受教育(职业培训)时保持良好的适应状态。(4)在下午___点后及每晚保持在家中,除非你父母回来较晚,你得到特别的许可,这仅适用于特别的理由并且要确定回家的时间。(5)没有得到观护工作者的许可,你不能离开宾夕法尼亚州华盛顿县,除非有你父母中的一个人陪伴。(6)如果有任何地址的变化,如学校或工作地点,需要报告观护工作者并得到他们的同意。(7)你不能经常到不适当的地方或者到销售及消费酒精饮料的地方。(8)你不能与多次犯罪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刑事犯罪人交往,或者与考验期中的缓刑人员或已知的违法犯罪者交往。(9)没有观护工作者的同意,你不能拥有或驾驶机动车辆。(10)当观护工作者提出要求时,你必须报告你的情况。(11)不能使用、销售或者持有任何麻醉剂(narcotic)或危险的毒品或大麻。(12)对观护办公室的工作者给予积极的配合,完成应尽的义务。(13)遵守法官给予的所有指令。对适用你的指令记载如下……。(14)在__年__月前需支付赔偿金____美元。(15)没有得到缓刑工作者的许可,禁止使用或携带火器。(16)其他的规则是_________。

  犯罪未成年人阅读这些规则后必须在声明书上签名:“我理解,我接收到了该文件,阅读和理解了上面提到的规则并同意遵守这些规则。”这些规则大部分内容不影响犯罪未成年人的生活。规则的执行促使未成年人正确、坦诚地与工作者的交往。

  一些释放到社区的未成年人逃避在学校的学习,与他们的父母发生口角,涉及轻微的交通违规,或违犯宵禁。大多数观护工作者明白许多非犯罪的未成年人也有同样的行为,但是没有人会考虑将他们监禁。撤销一般是基于未成年人的态度。例如,观护对象向工作者表示出—定的敌意,既使他的违规行为不严重的,有时也会导致被重新监禁。当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增加时,撤销的可能性相应增加。如果对象轻微的犯罪和违法表明更严重犯罪可能发生,工作者可以决定从保护未成年人和社区安全的需要出发,对其释放的撤销。如果未成年人实施了重罪,大多数工作者将会毫不犹豫地将其送回监禁机构。

  未成年人在观护状态所面临的问题不同于缓刑人员所面对的问题。被监禁的未成年人面对着“震惊”的监禁和与他们社区的完全隔离。他们被强加了许多负面的评价,在监禁机构中服刑有一定的耻辱感。他们在训练学校学习了人们生存的行为规则,但他们往往不能自己在学校中决定做一些事情,而这些是他们回到社区中所必须做的。他们远离的世界在变化,而且他们自己也在变化。往往在即将被释放时,他们并没有充分做好重新进入社区的准备,而且通常没有从监禁机构到社区的过渡阶段。在过去,他们被简单地放回到社区。但是观护制度改变了人们的观念,越来越多的观护工作者和训练学校增加了对他们释放前的咨询和允许他们探家,目的是使他们更容易在正常的社会中生活。

  (三)强化的观护监督

  类似于未成年人的缓刑,强化的监督项目正在观护项目中被许多州广泛使用。如未成年人观护项目也强调毒品和酒精的尿样检测,军训式惩教中心项目也作为犯罪未成年人提前从训练学校释放后的一个措施。

  1988年,宾夕法尼亚州未成年人法院确定对惯犯、严重暴力犯采用强化的观护监督项目。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研究和发展项目是大范围的对严重或高危险的未成年罪犯予以强化的观护监督进行评价的项目,用来对暴力犯罪和严重犯罪的未成年人强化的观护监督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项目的参与者首次被安置在比较小的、安全的监禁机构。对他们给予强化的监督(工作者保持了与他们的频繁联系并且工作者有较小的工作负荷量)。经过一段时间,他们被安置在社区居住中心,使其重新与社会的生活结合,直到他们返回家。强化的观护监督项目试图强调“在发展其社会生活的能力和技能时,逐步形成与社会的结合并放弃犯罪行为”。大多数强化项目集中在工作训练和安置、教育和帮助以及处理家庭和同龄人的问题。与此相反,控制组的未成年人是在监禁机构中平均服了8个月的刑期,并在机构中参加了矫正项目。然后,他们被安置在一般的观护状态。

  有成效的研究结果是:有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强化的观护项目中没有使公共的安全受到危险。20世纪60年代到70年代初期,这样的发现已曾被加利福尼亚州社区处遇项目的研究所证明。纽约开展的对未成年人假释者的强化监督的实验项目,这个项目是在1983~1984年,共有368个参加者,未成年人假释工作者承担了较小的负荷量,他们帮助有高危险的观护对象寻找工作以及提供其他方面的服务。调查显示,这个项目在减少重犯率和增加假释人员的就业率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功。

  (四)观护的撤销

  观护的撤销是指未成年人观护项目的提前终止,通常是因为未成年人违犯一个或数个惩教项目。提前终止会有不同的结果:一是将其送回到训练学校;二是采取较轻的选择,将其转移到其他的观护项目。例如,将未成年人从一般的监督状态转为强化的监督状态。或者对其采用家中监禁及电子监控。

  观护工作者在撤销未成年人的释放时应对他们的违规行为有足够的证据。过去他们简单地将违规者送交假释机构,往往未顾及适当的诉讼程序,在运作中往往存在着一定的任意性,包括证据不足。未成年人也不清楚他们的行为是否是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另外,因为未成年人很少能见到工作者,他们通常认为其行为不致于有什么问题,但是往往假释工作者会突然出现,未成年人会因此被送回训练学校。撤销取决于未成年人的运气、态度以及观护工作者的处决权。

  对未成年人来说,观护的撤销不像成人的假释撤销有非常清楚的界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没有规定未成年人观护的撤销应该如何来做。作为观护工作者的一部分工作,这种处置有时会存在偏见、任意性和不合理之处。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成年人缓刑假释撤销的案例适用于未成年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对麦坡(Mempa)案件时决定,缓刑人员有权利参与听证并且在缓刑违规被起诉时有权得到咨询,一些法院将这样的权利扩大到假释的违规。在皮坡(People)的案件中决定,在撤销的听证中允许获得咨询的权利。在莫瑞(Murray)案件中决定,应保障假释人员有适当的诉讼权利,得到指控他的通知和知道相关的证据,并且在听证会时到场以及听取各方意见的权利。如果对这些权利在法律上予以剥夺,明显与适当的程序是不一致的并且是违宪的;执行机关通过主观的决定使假释人员丧失这样的权利是不妥的。

  1972年通过的莫瑞西(Morrissey)案件决定,联邦最高法院第一次规定了假释的撤销程序。莫瑞西从美国依阿州的监狱假释。在他被释放后的第七个月,因违反监管规定被撤销假释,送回监狱。另一个假释人员布荷(Booher),也因违反监管规定被送回监狱。两罪犯请求权利保障,因为他们被收押回监狱,没有机会在公开的听证中为他们自己辩护。两个案子都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在该案的假释撤销中,适当的程序被忽视。因此提出了要求:在听证时要有一个不与有关人员牵连的听证工作者,这个工作者可能是另一个假释工作者或者是能够独立作出决定的工作者,他将决定是否有合理的根据来说明假释的违例。如果确实是这样,假释人员可能被送回监狱,但在假释委员会面前要有一个充分的撤销的听证。在这个过程中,适当的程序可作如下表述:(1)要求有说明假释违规的文字通知;(2)向假释人员展示指控他的证据;(3)给假释人员以听证的机会并提出证人和文字方面的证据;(4)假释人员有权利面对和质问对方不同的证人(除非听证工作者发现被告有不适合面对证人的理由);(5)有一个中立和分别的听证机构,例如假释委员会,成员不需要是法院的工作者或律师;(6)根据有关事实的文字说明作为撤销假释的依据。

  最高法院认为咨询权利的确定应该基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且必须给予有权作出决定的机构以一定的自由裁决范围。法院表明:如果缓刑和假释人员认为自己没有违反规则或违规的理由比较复杂难于说清时,应向被告提供咨询服务。证据表明,观护撤销程序在美国各司法管辖区之间有所不同。在西部州未成年人观护撤销决定的检查中发现:非正式的听证是由未成年人假释委员会来运作,而未成年人没有能参加听证。与此同时,在未成年人观护撤销的决定作出后,未成年人被带到委员会之前,在正式的听证中告之他们的观护状态被撤销的原因。

  三、美国未成年犯管理制度对我们的启示

  (一)扩大对社区犯罪未成年人管理的数量

  根据少年法庭的统计:每年约有超过150万人被移交给少年法庭,其中约25%是对人身的侵犯;约40%是财产犯罪;约10%是违反毒品法;约25%是公共秩序的犯罪。其他未成年人则是被指控逃学和醉酒等轻微犯罪。在被少年法庭裁决的犯罪未成年人中,大约60%的被裁决缓刑;大约25%的被安置在居住的设施中,其他处置措施还包括赔偿、社区服务或移交给其他机构。而我国目前被裁决缓刑、假释的未成年犯数量在北京、上海都不超过两位数,这是非常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研究表明,对于犯罪未成年人来说,可进监禁机构可不进监禁机构的,尽量不要送进监禁机构。在我国的少管所虽然也有教育和劳动,对未成年犯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但是难免会有交叉感染,影响未成年犯的正常社会化过程。因此对他们的处置应尽量采取社区管理的措施。

  (二)对未成年犯的管理需要设置专门的机构和工作人员

  要将更多的犯罪未成年人放在社区管理,必须搭建好社区管理的平台。在美国,各州都设有对犯罪未成年人社区管理的专门机构。在大多数州未成年人缓刑是由未成年人法院管理,有少数州是在政府下面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缓刑机构管理。例如在德克萨斯州有168个未成年人缓刑工作机构由德克萨斯州未成年缓刑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设定工作标准、提供技术帮助和保障统一的服务。委员会也通过审计和未通知的查访监督未成年人的机构确保执行机构健康和安全的条件。州法律要求每个县建立未成年人委员会(有的委员会指导多个县),每一个县级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包括地区和县的法官,他们对县级未成年人缓刑制度的运作负有责任。他们的职责包括选定少年法官,任命未成年人缓刑官负责人,未成年人缓刑委员会为未成年人缓刑机构制定政策和预算,提供资金和技术的帮助。

  美国未成年人观护(假释)的管理机关在各州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种是由法院管理。第二种是联合的管理,包括法院、缓刑部门和假释部门等的共同管理。在美国一些州由假释委员会,来决定犯罪未成年人的释后观护。释后观护有的是由未成年人缓刑官,有的是由未成年人假释工作者或观护工作者承担管理。观护管理也有的是由管理未成年人训练学校的机构来承担。例如在纽约州,由社会福利部门管理州训练学校,对于从训练学校有条件释放的犯罪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假释工作者承担管理。在1978年纽约制定了未成年罪犯法,未成年人如果犯了重罪,被成人刑事法院认定有罪后需要到监禁机构服刑,他们的释放决定是由纽约州假释委员会决定,释放后由假释工作者管理。第三种是由惩教部门管理。

  以上可见,虽然美国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社区管理机构和人员,就全国而言具有多样性,但是对每一个州而言都有专业化的机构和专门的工作人员。而且许多州将未成年人缓刑和释后关护分别管理,这样有利于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专业化管理并提高工作效率。而我国目前主要由司法所承担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司法所本身就不是一个专业化的机构,除管理缓刑、假释等社区服刑人员外,还要承担人民调解、法制宣传等八、九项法律服务性质的任务。而且2/3的司法所仅有一两个正式的公务员编制,工作人员的名称为司法助理员。由于成年缓刑假释人员与犯罪未成年人有较大的差异,在管理的指导思想上也有所不同。例如对犯罪未成年人应该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党中央也多次强调要加强法治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我们应尽快建立针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社区管理机构和专业化的工作队伍。

  (三)不断增加适应犯罪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治

  项目

  对犯罪未成年人在社区的管理除监管外,必须不断开拓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治项目。项目的多样化需要理论的支撑和科学的研究。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以及认知方面的成熟度不如成年人,需要有更多的矫治项目。在较长的历史时期,美国积累了许多对犯罪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治项目,值得我们学习借鉴。有代表性的项目包括:

  1.城区犯罪预防项目。例如芝加哥区域试验,以讨论会或论坛的形式,提高社区居民能逐渐熟悉在儿童抚养、儿童福利和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新的科学观点;帮助犯罪未成年人建立新的能与社区居民和社区机构代表交往的渠道,通过这些来影响和改变未成年人的生活态度;鼓励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特别是与那些在守法方面有困难的未成年人取得联系。例如波多黎各实验项目,积极联合并组织社区居民通过自我管理来解决城镇中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设立了约有35个项目。尽量减少未成年法院将犯罪未成年人裁决进入监禁机构。矫治项目包括职业培训,提供文化课辅导,开展各类活动,帮助未成年人发现和发展他们的技能,这些技能包括园艺、美容业、摄影、工艺制作等。包括开展文体活动,如短期旅游、运动项目、乐队活动等、交往俱乐部开展社会交往和行为举止方面的咨询等。对犯罪未成年女性提供有关家庭管理的专题辅导课或研讨会,使他们感到能作为社区中有价值的成员被接受,并且期待自己在发展社区生活和活动中扮演一个积极的角色。

  2.离家出走矫治项目。多数未成年人选择离家出走是因为在家中受到虐待,与父母之间产生冲突,或是未成年人团伙的影响以及由于一时冲动而离家出走。离家后为了解决生存问题很有可能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此美国各州相继建立起离家出走中心。为他们提供临时性食宿,工作人员为他们提供帮助和危急咨询及其他许多有帮助的项目,包括一些必要的教育课程。

  3.养育家庭。养育家庭是指未成年人法院将犯罪未成年人从自己家中安置到一个替代家庭。家庭有替代的父母照顾,养育时间的长短取决于未成年人的需要、家庭的状况和养育父母的养育效果。建立养育家庭的目的是满足未成年人依附的需要,以及类似亲生父母的保护和监护,对未成年人给予应有的家庭温暖和关照,同时要求未成年人听从养育父母的教导,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

  4.日间处遇项目(DayTreatmentProgram)。日间处遇项目是指让犯罪未成年人白天到社区的一个特定场所参加矫正项目,晚上返回自己家中。该项目的花费比为犯罪未成年人安排居住场所更为经济。这一项目也便于让父母参与,该项目只需要少数的工作人员,具有较少的强迫和惩罚的性质。有些州该项目的运作是通过非盈利的团体与州签订合同。活动内容包括文化学习、咨询、有针对性的矫治和文体活动。

  5.心理治疗。治疗有时是一对一的形式,有时是以小组的形式来进行。工作人员鼓励犯罪未成年人谈他们过去的心理矛盾和冲突。针对他们的违法行为,启发他们表达自己的感受。解决自身的矛盾和冲突,帮助他们分析他们还没有意识到的引起他们违法犯罪的原因,从而使他们对自己的行为有所忏悔和醒悟,心理治疗的最终目的是使其增加对自己行为的责任感。治疗人员能被犯罪未成年人接受和认可是心理治疗成功的关键。基于一个相互信任的关系,结合工作人员严格、坚定和专业的工作作风,可以帮助犯罪未成年人对尊严和人生价值产生新的理解。美国对犯罪未成年人社区的矫治项目还有不少,如恢复性执法在犯罪未成年人社区管理中的应用、循证管理矫治实践等,总之我们需要结合美国的一些做法,针对我国犯罪未成年人的特点和犯罪原因,创新更多中国特色的矫治项目。

  作者简介

  刘强,上海政法学院应用社会科学研究院教授,法学博士。

  文章原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年第1期。

  因文章篇幅原因略去注释。

  本期编辑:何俊龙。

  本期审校:郭中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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