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7条内容是什么?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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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回复] 【释义】本条是对一般保证及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规定。保证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时,可以和债权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一般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所谓“不能履行债务”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主合同纠纷经过了人民法院的审理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并且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债务时,保证人才对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对于没有依法对主合同纠纷进行诉讼或者仲裁,或者虽经诉讼或者仲裁但并未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则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的这项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就是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的产生是基于保证相对于主合同的从属性和对主债务的补充性,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就可以在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时提出抗辩,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诉讼或者仲裁并强制执行。保证人只有在债权人已依法对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才不得拒绝债权人的清偿要求。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保证人不得以主张先诉抗辩为理由,不承担保证责任:(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债务人住所包括营业所或者居所发生变化,使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让其履行债务,那么,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可以直接找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虽然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但是,债务人住所的变更使债权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作为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就有义务承担清偿责任,以保障债权的实现。总之,保证人应当应债权人的要求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不得再以行使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仲裁机构仲裁后,依法进入了执行程序。在执行期间,由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法中止执行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的财产实际上处于冻结状况,债权人无法立即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通过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等待分配破产财产的途径来主张债权。由于破产财产的清偿,往往不能使债权人的债权全部得到实现,所以,如果破产的债务人有保证人提供保证的,债权人可以不向破产组织申报债权,而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主要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因此,保证人不得再以先诉抗辩权为由不履行保证责任,应当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履行保证责任。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利益,根据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保证人可以在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直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虽然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时和债权人约定以一般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但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所以,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可以在订立合同后放弃所享有的先诉抗辩权,这样保证人实际上对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由于保证人放弃了先诉抗辩权,那么,当然不能在债权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时再主张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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