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述:红杏出墙的妻子给我戴了一顶大绿帽(3)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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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云芳:《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所谓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所谓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对照本案,确实很难认定古心洋和子健究竟是怎样一种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但对待新出现的问题,我们有一条原则,私法领域法无禁止则可为,公法领域法无规定不可为。因为这是一个民事行为,从民事行为的意思自治出发,古心洋选择子健,是自愿的,子健选择古心洋也是自愿的,所以,双方之间已经构成了合意。对于这样的合意,法律是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刚才我注意到叶红军的观点,讲到监护人的问题,本案中,并不是子健去选择一个监护人,而是子健去选择一位父亲共同生活,而监护人是由法律根据监护人有无监护能力来认定的,不是子健认定的。古心洋作为一个成年人,事实上已经抚养了子健十二年,他有这样的监护能力,所以,法律会最终认定他是子健的监护人。我们知道监护人除了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之外,有关单位和其他人也可以成为监护人。第三,从道德角度而言,法律并没有规定古心洋有抚养子健的义务,但父亲知道了母亲的行为,仍然保持一种宽容的态度,要求抚养子健,说明他有一个良好的品行,这也完全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这种美德也有利于子健的教育和健康成长,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不论从民事行为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还是从近似于继父母继子女直系姻亲关系的角度出发,还是从道德角度出发,我们认为,古心洋坚持对子健的抚养权,法律是应予支持。

  叶红军:刚才陈云芳律师说,父亲有这样一个监护能力和监护权利,但我首先要问的是,他是父亲吗?古心洋虽然有一种长达12年的不知情的抚养关系,但他是父亲吗?这是我们要界定出来的问题。再举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现在出现一位与本案完全没有关系的先生,他也愿意抚养孩子,人也非常善良,非常有资产,也愿意给孩子非常好的环境,他是否可以抚养孩子呢?我们说是不可以的。这就类似于古心洋的情况。他是抚养了十二年,但孩子有自己亲生的母亲,他也有亲生的父亲,虽然父亲不愿意出面,但孩子的实际监护人应该是他的母亲,古心洋不是他的父亲,古心洋不具有父亲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虽然他有监护能力,但他没有监护子健的权利。第二,在母亲既有监护能力又有监护权利的情况下,我们不能因为他的母亲在道德行为上有一点瑕疵,或者说曾经在12年前犯过错误,就剥夺了母亲对于亲生孩子的抚养权,这是非常残酷的,也是不符合亲情和伦理道德的。12年前犯下的错误,不应该导致终生的惩罚。

  陈云芳:我认为,基于十二年的事实抚养关系,还有,即便孩子的父亲是别人,但古心洋与孩子的母亲已经结婚,古心洋与孩子之间事实存在的就是直系的姻亲关系,是继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所以,在法律上,古心洋也是有抚养权或者说监护权的。

  下面我来谈抚养能力问题。母亲12年来对于自己做的事情是清楚的,但一直隐瞒事实,后来又等于再一次重复自己的错误了,这说明她的诚信和道德水准是值得怀疑的,父亲和母亲在道德修养的反差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在这个案子中,无论从权利还是能力,无论从公法的角度还是从私法的角度,都应该支持古心洋。]

  洁蕙:这个故事在生活中有当事人的原形,现实生活中,那个孩子是个女孩,这可能没有更大的争论余地,真实的案子中,女儿跟母亲一起生活了。我们做了些创造性的改编,在其它情节不变的情况下,孩子成了男孩,争论就激烈了。

  王先生:我支持由女方抚养孩子。12年,人毕竟是有情感的,一下子难以割舍,所以古心洋觉得他应当尽父亲的责任。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今后他的这种情感可能会发生变化。比如,他以后再婚了,如果有了自己的亲生孩子,他的情感会不会发生变化呢?现在孩子还不知道自己不是古心洋所生,如果孩子一旦知道真相,孩子的情感和理智也会发生变化的。所以我觉得孩子跟母亲就没有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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