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津论坛】“孝”作为家庭伦理的意义 (二)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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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上篇)

  “孝”作为家庭伦理的意义 (二) 

  汤一介

  在此,我们需要把孔子的“仁者,爱人”的“仁学”展开来讨论。先秦儒家认为,“亲亲”必须扩大到“仁民”,甚至要扩大到“爱物”,《孟子·尽心上》“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⑨才是完整的“仁学”,《郭店楚简》中说:“孝之放,爱天下之民。”“孝”必须扩大到“爱天下之民”才叫作“仁”,又说:“亲而笃之,爱也;爱父继之以爱人,仁也”。“仁”不能只停留在“爱父”,必须扩大到“爱天下之民”上,所以“孝”必须扩大,必须“推己及人”,这就是说作为家庭伦理的“孝”(亲亲),从其以“爱”为基础这点说,必须扩大为一种社会伦理(仁民)。从而“仁民”,意即为“博爱”,《孝经·三才章》中说:“(君王)则天之明,因地之利,以顺天下。……是故先之以博爱,而民莫遗其亲。”如果能使“博爱”(即推己及人、及物之爱)成为社会伦理准则,那么就不会出现违背家庭伦理的“孝”。这就说明“孝”在“仁学”体系里是十分重要的观念。因此,以“亲亲”为基点,扩大到“仁民”,以及于“爱物”,我们是否可以说中国古代基于孔子的“仁学”,把“孝”看成是“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也是可以理解的。我想,从一个方面说它体现了孔子“爱人”(“泛爱众”)的精义。所以朱熹说:“仁者”,“在天则盎然生物之心,在人则温然爱人利物之心,包四德而贯四端也。”(《朱子语类》卷67)可见,“仁”对儒家的意义十分重大。从另一方面说,在孔子儒家思想中的“孝”在社会生活实践中是个过程。此过程必须不断扩大,由“亲亲”而“仁民”而“爱物”。在此过程中“孝”的意义才会体现出来,它才具有“天之经”、“地之义”、“人之行”的价值。因此,“孝”不是一凝固的教条,而是基于孔子“仁学”的“爱”不断释放的过程,《孝经·圣治》中说:“人之行莫大于孝”。只有在家庭的实践和社会的实践中以“仁学”为基础的“孝”的意义才能真正显现出来。我想,这样来了解“孝”大概是孔子儒学的理想,或者说是我们对它的一种新的诠释。

   

  社会在发展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在变化着,在现代社会中的家庭伦理也会随之有所变化。中国古代社会是一带有宗法性的农业社会,前面已说过,那时家庭既是生活单位,也是生产单位,而今天家庭无疑仍是一生活单位,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家庭作为生产单位却在逐渐变化中。从我国现实的社会实情看,也许在我国的家庭,特别是农村家庭作为生产单位还会继续存在一段时间,但终究会逐渐淡出。这就是说,在家庭伦理中“孝”的内涵必定会有变化,例如“四世同堂”,“养儿防老”,就因家庭作为生产单位的消失而失去意义。又如:“二十四孝”中的某些形式已没有必要提倡,但作为“孝”之核心理念的“仁爱”则仍有家庭伦理之意义。社会在变化着,在家庭不再是生产单位的情况下,如何保障人们家庭的良好的生活状态,将主要应由社会保障体系来承担。但作为我国传统“孝”的“仁爱”精神则不会改变。又如:“三纲”中的“父为子纲”,因社会关系的变化,父子之间的关系也要随之变化。那种强调单方面统治与服从关系的权力结构的“三纲”是与现代社会自由、平等相悖的。其实先秦儒学并不讲“三纲”,只是在汉朝特别是到东汉《白虎通义》中才把“三纲”法典化,作为维护皇权专制的工具。鲁迅在《我们现在怎样做父亲》中批评“三纲”的“父为子纲”说:“这离绝了交换关系、利害关系的爱,便是人伦的索子,便是所谓的`纲'。倘如旧说,掉了`爱',一味说`恩',又因此责望报偿,那便不但败坏了父子间的道德,而且也大反于做父母的实际真情,播下乖刺的种子。……而其价值却正在父母当时并无求报的心情,否则变成了买卖行为。”鲁迅对“三纲”的批判是严酷的,但却一针见血,对这绝对的无理的统治与服从关系,不知在历史上曾造成了多少悲剧。而我们也可以看出鲁迅认为“父子”之间的关系是“爱”,是“实际的真情”,是“无求报的心情”。基于孔子“仁学”的“亲亲”应有高尚的道德价值,而不是为取得私利的手段。我想,如果把“父子”、“夫妇”、“兄弟”等等的关系建立在“实际的真情”上,那么家庭会和谐了,如果把孔子“仁学”由“亲亲”扩大到“仁民”而“爱物”,将会对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提供可供思考的路子。

  从历史上看,在先秦儒家典籍中,君臣、父子、夫妇之间有着一种相互对应的关系,它是建立在双方相对应的义务基础上的,如“君义臣忠”、“父慈子孝”、“夫和妻柔”等等。例如《左传·昭公二十六年》:“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礼记·礼运》:“何谓人义?父慈子孝,兄良弟敬,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义臣忠,十者谓之人义。”《论语·八佾》:“定公问君使臣,臣事君。孔子对曰: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郭店楚简》中《六德》中说:“父圣子仁,夫智妇信,君义臣忠。”可见在先秦君臣、父子、夫妇等等有着相互的义务关系,其中父子、夫妇、兄弟等都是属于家庭关系。在我国古代,这种相互的义务关系,无论如何仍与宗法制有关,与今日之家庭之间“平等”关系不同。那么家庭作为社会的一个单位,它将在我国当今的社会生活中起什么作用?应该有一种什么样的家庭伦理?费孝通先生认为,当今家庭的作用主要应体现在“尊敬祖先和培育优秀的后代”。“尊敬祖先”对家庭说,就是对长辈要尊敬(敬)。“培育优秀的后代”,就是对子孙进行良好的教育。“尊敬”是基于“爱”,因此我们常说要“孝敬父母”,故《孝经注疏》谓:“孝是真性,故先爱后敬也”;“爱之与敬,俱出于心。”虽然“爱”和“敬”都发自内心,但“爱”是“敬”的前提。“尊敬祖先”是说,要对自己民族传统文化有一种敬意,因为中华的优秀文化体现在其祖先的“三不朽”上,⑩离开我们祖先为我们树立地良好的具体的为人为学的典范,所谓“中华传统文化”将是空洞的、无实质内容的。“家庭”对子孙的“教育”是一种责任伦理(当然教育孩子不仅是家庭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所以《孝经注疏序》最后说:“夫子谈经(此指《孝经》),志取垂训。”孔子说《孝经》的目的在于给后人以教训,基于“仁爱”的“孝”必须负有对后代培养的责任。所以《礼记·学记》中说:“虽有至道,弗学不知其善也。是故学然后知不足,教然后知困。知不足,然后能自返也。知困,然后能自强也。”因此,对长辈的爱敬,对子孙的培育,都是出于人之内在本心的“仁爱”。所以鲁迅在《我们怎样做父亲》中说:“我现在心以为然的,便只是`爱'。”据此,儒家的家庭伦理是基于孔子的“仁学”,是以“爱人”为内核。“孝”的本质属性是“仁爱”,其他附加于“孝”的内容,则是可以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可改可变、可有可无的。“仁爱”对于人类社会是具有“普遍价值”的意义。如果我们从孔子“仁学”的角度来解说“孝道”,那么也可以说“孝”的核心理念“亲亲”(爱自己的亲人)作为家庭伦理也具有某种“普遍价值”的意义,由“亲亲”而“仁民”而“爱物”这一“孝”的扩大过程的社会意义应为我们所重视。就这个意义上说,儒家“孝”的理念对建设“和谐家庭”、以至“和谐社会”都是有意义的。

  注释:

  ①“礼法合治”的意思是说:在我国古代,“礼”对社会生活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左传·昭公二十六年》称晏子云:“礼之可以为国也久矣,与天地并。”故《礼记正义》说:“夫礼者,经天地,理人伦,本其所起,在天地未分之前。”故“礼”在我国古代具有某种神圣性,它不仅是柔性地维护着宗法等级制,而且是带有刚性地规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制度。“法”从总体上看在中国古代社会往往是指“刑”,这点可从我国历代史书的“刑法志”看出,且在史书中“礼志”与“刑法志”往往是分开的。因此,我们可以从“礼法合治”这一角度研究中国古代的制度。

   

  ②《孝经》中自第二至第七章讲的就是自天子至庶人的伦理规范。

   

  ③ 《朱子文集》卷67中说:“仁者”“在天则盎然生物之心,在人则温然爱人利物之心,包四德而贯四瑞。”

   

  ④皇侃《论语义疏》中“孝悌为仁之本与?”条,王弼注曰:“自然亲爱为孝,推爱及物为仁也。”

   

  ⑤《荀子·天论》中说:“若夫君臣之义,父子之亲,夫妇之别,则日切磋而不舍也。”《孝经注疏》中谓:“`仁'者兼爱之名,`义'者裁非之谓。”

   

  ⑥《孟子·梁惠王下》:“汤放桀,武王伐纣,有诸?孟子对曰:于传有之。曰:臣弑其君可乎?曰: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残贼之人谓之一夫。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荀子·王霸》中也说:“诛暴国之君,若诛独夫。”又,尚有周公诛管蔡事,盖“大义灭亲”也是儒家思想。《史记·淮南子衡山列传》中,有如下一段:“尧舜放逐骨肉,周公管蔡,天下称圣。何者,以私害公。”

   

  ⑦《孟子·告子上》:“仁,人心也;义,人路也。舍其路而弗由,放其心而不知其求,哀哉!”

   

  ⑧王阳明《答顾东桥书》中说:“如吾学孝,则必服劳奉养,躬行孝道,然后谓之学,岂徒悬空口耳讲说,而遂可以谓之学孝乎?”

   

  ⑨《中庸》:“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

   

  ⑩《左传·襄公二十四年》:“… …豹闻之:`大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虽久不废,此之谓三不朽。”

  (来源:26国学网   全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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