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民族】西北乡村的宗教类型分析与社区嵌入式治理

栏目:旅游资讯  时间:202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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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狄鸿旭,中央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社会发展研究所特聘研究员,主要从事宗教学研究。

  【摘要】在西北乡村社区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中,宗教是重要因素。如何实现在渐进稳定的社会结构中,以中国化和法治化为方向,实现宗教最终嵌入乡村社会生活常态,是实现西北乡村社区治理现代化的内涵所在。实现宗教治理现代化需要对该地区乡村类型和宗教类型进行精细划分,提升治理精准性。在此基础上,将宗教和信教群众作为工作对象的同时,认识宗教存在,引导宗教与社会组织和群体间的密切互动,通过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领域的治理建设,在共享、共治、共建前提下,实现宗教因素对于基层社会的重新“嵌入”。

  【关键词】西北乡村;宗教类型;社区嵌入式;宗教治理

  宗教是人类社会历史和文明演进的重要载体。长期以来,宗教与世俗政权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政教合一”甚至一度是传统国家政权的主要形态。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制度兴起之后,宗教渐渐从现代化政权中剥离。如《共产党宣言》所言,资产阶级“迫使一切民族——如果它们不想灭亡的话——采用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它迫使它们在自己那里推行所谓的文明,即变成资产者。一句话,它按照自己的面貌为自己创造出一个世界”。然而,即便是资本主义不断发展成熟,现代国家形态日趋完善的条件下,宗教亦未因此彻底衰落,且仍在人类的政治、文化和精神世界中占有极为重要的位置。纵观世界,不仅尚存一定数量的“政教合一”型国家。佛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等主要宗教,在世界各国仍有大量信徒和宗教组织存在。由此,现代世俗政权如何有效规范与整合宗教,即实现宗教治理,一直是社会科学关注的焦点。

  一、宗教治理的理论逻辑世界范围内的宗教治理可概分为自由竞争、整合嵌入、互动平衡模式等三种模式。然而,基于西方社会学术视角的宗教治理阐释,对于观察中国社会和理解中国宗教,始终存在一定程度的误差,这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学术界对于宗教理论的研究存在“范式”乏力,理论模糊的原因之一。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中国化过程中,对中国宗教做出了具有群众性、长期性、国际性、复杂性,在一部分少数民族中还有民族性的“五性”特征概括。实践表明,这一概括,既符合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普遍性,又符合中国宗教的特殊性,是对我国宗教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中国共产党正确处理宗教问题、制定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重要依据。改革开放以后,党在宗教工作实践中提出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论,并不断发展完善。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做好当前宗教工作作出过一系列重要指示,提出了许多重要论述,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指明了中国化和法治化路径。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如何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开展宗教工作,提升宗教治理体系建设水平,是十分重要的现实问题。在宗教治理体系建设方面,需要从历史、时代与区域三个角度进行分析。就历史而言,儒家思想是主导传统中国社会的主流思想意识形态,而佛教、道教、民间信仰等也对社会意识思想发生作用。尽管通过“制度型宗教”和“弥散型宗教”的概念界定,较为准确地呈现了中国式宗教和信仰的样貌。但是这一经典阐释,并未包括以西北、西南等地为主的少数民族群体及其所信仰的宗教,这使得世界范围内对于中国宗教形象和形态理解的整体性不足。事实上,中国文化和中华文明对外来宗教的涵化和儒化,也是其重要特征。这一特征随中华文化延续至今,即当代语境所强调的“宗教中国化”。就时代而言,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创造性提出,“宗教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这意味着认识到宗教长期存在的实际,强调“宗教信仰自由”。改革开放以后,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成为宗教工作和实施宗教政策的核心内容。在全球化和市场化背景下,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发展与现代化进程,由于社会结构变化、文化复兴、国际交流等多重因素影响,宗教复兴态势明显,宗教工作形势持续变化,宗教与政府、社会的关系也随之改变。在此过程中,宗教在社会变革中出现了由自然存在样态,脱离或悬置于社区生活的“脱嵌”。这一方面存在政治体系中的宗教机构与社会联结的“失语”现象,另一方面又存在变革社会中的宗教发展与国家间的“失联”现象。这一问题往往集中表现在基层社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就区域而言,中国内部发展的多样性,使得不同区域间的宗教发展存在明显差异,东北、西北、中南、西南和华南各区域,宗教治理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地位亦有所不同。其中,西北地区宗教具备鲜明的“五性”特征,宗教治理与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和边疆稳定等关系密切。在关于宗教与社会的理论讨论中,作为宗教类型最为多样,宗教工作最为繁重的西北地区,其宗教的特殊性往往容易被理论遮蔽,即地区与城乡间存在巨大差异性的中国各类型宗教,在西北地区往往容易突出强调“藏传佛教”和“伊斯兰教”,从而将这两种宗教独立于“中国宗教”整体特征之外,使得对西北地区宗教研究的理论供给不足。如西北地区汉、蒙古、藏、回等存在信仰差异的各民族间交往交流中宗教如何成为日常社会存在、伊斯兰教如何由外来宗教在西北一些民族间传播并实现本土化等方面的研究阐释不足。民族地区实行民主改革之后,在乡村基层,宗教一方面较大程度的从乡村社会生活中脱离,成为政府工作(群众工作)的内容,另一方面也成为乡村社区在步入现代化的进程中,逐渐将宗教依据现代化的方式,再次融入社区的过程。但是,改革开放以来,一定程度悬置于乡村社会中的宗教,因为外部力量的影响和介入,乡村急剧的社会转型和过快发展速度使其未能准确导入中国化和法治化轨道,调整成为必然。当前,中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移,把更多资源下沉到基层,更好提供精准化、精细化服务。西北乡村社区不仅是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不平衡特征中相对落后的主要区域,而且由于该地区自然、社会、历史、文化、民族、宗教等方面多样性所形成的村落特征多样性,成为需要实施精准化、精细化治理的典型区域。在西北乡村社区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中,“宗教”又是至关重要的因素。如何实现在渐进稳定的社会结构中,以中国化和法治化为方向,最终嵌入乡村社会的生活常态中,是实现宗教治理的内涵所在。实现西北乡村宗教治理现代化:首先,要将该地区的“宗教”由静态认识转为动态认识,即充分认识到该区域的“宗教”存在与社会组织和不同民族间的密切互动,而非仅将宗教和信教群众作为工作对象,从而通过有效的引导,更好发挥各类型宗教的正向功能;其次,对该地区的村落类型和宗教类型进行精细划分,提升治理精准性,主要是防范控制部分地区的宗教极端和民族分裂倾向;最后,宗教生活是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宗教”脱敏迫在眉睫。由于宗教与政治社会稳定的高度相关性,使得政府、公众、媒介对于“宗教”的认识理解有一定误差,甚至形成了对“宗教”和“信教群众”的刻板印象,造成宗教组织、群体和信教群众的“脱嵌”,在乡村基层治理现代化以“共享、共治、共建”的前提下,实现宗教因素对于基层社会的重新“嵌入”。

  

  二、西北乡村的类型与宗教特征分析作为华夏文明发源的核心区,西北地区在时空演进中塑造中国,书写历史;作为欧亚大陆的中心区,西北地区在明清以来的中国历史和近现代以来的国族建构过程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晚清已降,受到国内外形势和民族主义浪潮影响,在沙俄、日本等崛起列强的挑唆分裂下,西北地区大片领土被沙俄割据,蒙古、维吾尔、哈萨克、藏族、回族等民族的分裂分子与外国势力相互勾结,部分地区的独立与分裂倾向明显,在国民政府的名义统一下,外蒙古处于自治状态,青海、宁夏等地由以马步芳为代表的穆斯林军阀统治,新疆则受苏俄影响。在此过程中,虽然新疆、青海等地在教育、医疗等方面,都有向“现代化”的探索和尝试,但始终成效有限。在汉族聚居为主的乡村,中国化佛教和道教、民间宗教是主要宗教体系,以信仰伊斯兰教和藏传佛教为主的乡村,也并未发生深刻变化。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内地人口迁入,部分垦区、农场等新型乡村社区形态产生,同时,新中国初期的工业建设布局和改革开放以来的全面发展,推动了西北地区的现代化,并使得西北乡村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在新中国成立以来西北地区的人口与社会结构的变化中,西北地区的乡村逐渐发展为多种类型村落,宗教亦形成各自的特征。(一)西北乡村的类型分析第一,以汉族群众为主的多样宗教共存型村落。在新疆北部、青海、内蒙古西部、甘肃、宁夏等地,因移民和历史传统形成的自然村落,具有宗教多样化特点。同时,部分以汉族群众为主的乡村,也存在一种宗教在乡村生活中占优势的局面,一般而言,多为民间信仰或基督教。此外,部分村落因为距离城区较近,已经逐渐由农村变为城中村,并逐渐实现城市化,这部分村落也多为汉族群众居住的移民村落。而在新疆等地建有或曾建有生产建设兵团和农垦区的地区,在原有农垦系统体制转换后,形成的垦区村落,也属于宗教多样社区。第二,以宗族聚居为主导的少数民族村落。由于历史原因,特别是明清以来的戍边屯垦和人口迁徙,部分土族、裕固族、锡伯族等少数民族,是以宗族、族群、戍边家族等形态在西北长期定居,从而形成了一批以宗族为主导的少数民族村落。如分布在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的土族村落、毗邻大通县的土族村落、民和县的土族村落,还有分布在新疆察布查尔县的锡伯族村落等。第三,以宗教纽带为主导的少数民族村落。在西北的传统商业走廊区域,有部分村落因为历史原因形成了少数民族混居的局面。在西北各地,还普遍存在大量单一民族为主的村落,以上村落村民以西北世居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为主。此类村落中,如维吾尔族村落一般分布在新疆和田、喀什、阿克苏等地区;回族村落分布在宁夏、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新疆焉首自治县、甘肃临夏回族自治州、甘肃张家川、青海化隆、门源等地区;其他东乡、撒拉等民族村主要分布在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东乡族自治县和临近的广河、和政、康乐、临夏、积石山等县。西北回族、东乡族等穆斯林信教群众的村落既有嵌入在汉族村落中间的,也有集中连片于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在伊斯兰教占主导位置的村落中,如新疆北部等地,也有部分哈萨克族等以牧业为主要生计来源的聚居村落。第四,藏传佛教主导的单一民族为主型村落。西北地区蒙古、藏、土、裕固等民族普遍信仰藏传佛教。在青海玉树藏族自治州、甘肃甘南藏族自治州和天祝县等地,形成了大量以藏族群众为主的普遍信仰藏传佛教的村落。近年来,由于青海、甘肃等地持续的旅游热,玉树、果洛、甘南藏族自治地区的旅游观光产业都有进一步发展,藏族乡村从旅游业中获益,部分乡村亦受益于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二)西北乡村宗教治理中的共性问题在西北地区的整体历史、地理和社会环境之下,乡村宗教治理中的共同性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全球化背景下西北乡村宗教因素对少数民族群众的国家认同产生影响,并进而影响到国家安全和边疆稳定。西北地区处于欧亚内陆的中心区域,自古以来是欧亚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枢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北乡村的伊斯兰教在发展中,通过对外交流等形式,多受到阿拉伯国家的资助和影响。边疆地区与中亚各国毗邻的少数民族乡村,因其在宗教信仰和民族文化上与邻国具有跨地区的民族同源性,也容易与周边国家的民族产生认同,而与汉族等产生距离。在全球化和信息化背景下,中亚地区的宗教思想、独立运动极易被“三股势力”篡改为宗教极端主义,并在西北地区信教民族中流传。中亚各国虽然与我国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但对所在国的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并未严格限制,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宗教极端思想传入西北地区。此外,美国为遏制中国发展,维护全球霸权,也暗中支持和利用分裂势力向中国输出宗教极端思想。因此,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境外“三股势力”与境内“东突”分裂势力相互串通,宗教极端思想在我国西北地区一度呈渗透蔓延加剧趋势,对国家安全、边疆和社会稳定产生影响。同时,藏传佛教已经跨越封闭社区,逐渐发展成为世界性宗教,并与西北乡村的藏传佛教宗教群体和信教群众产生双向互动。在此过程中,藏独分子受西方反华势力支持,依托境外组织和机构,向国内群众传播“藏独”和宗教极端思想,削弱藏族信教群众的国家认同和中华民族认同感,进而对边疆安全和西北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二是城市化进程中,宗教的复兴发展与建设相对薄弱的乡村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有待进一步统筹协调。受多种因素影响与制约,西北乡村的政治经济制度曾与宗教密切相关。在农业区,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分别有国家、地方地主(土司)和官僚、宗教上层人物和寺院、部分群众及氏族和部落所有等五种主要所有形式。在牧业区,不同民族的所有制关系有所差别,如甘青牧业区,牧畜、生产工具、畜产品等多属于私有财产,草场、河流、森林等多以部落为单位共同拥有。但是牧民会将大量财产捐给寺庙,同时,寺院也多有完备的经济体系和创收渠道。寺庙占有生产资料的传统,使得寺庙具有话语优势。改革开放以后,在城市化建设中,虽然乡村也在实现现代化,但是,城市建设对乡村的资源汲取和乡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引起了乡土社会的深刻变迁。因农村社会结构分化从而对社会治理和服务提出更高要求,而乡村干部无法全面掌控乡村政治,基层治理难度加大。同时,乡村精英外流,村民参与社会治理意识较弱,乡村自主治理能力不足。此外,乡村生产资料调节市场化(如土地流转、草牧场到户等)引发的新问题凸显,乡村产业发展的内生动力仍然有限,传统习俗及伦理资源逐渐弱化,人际关系和社会价值观异化。由于以上各类问题的影响,呈现复兴状态的宗教和宗教组织在乡村生活中逐渐占据重要位置。宗教人士往往成为乡村精英,并在乡村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等产生政治和经济博弈。同时,在乡村生产生活中,宗教因素还可能在涉及群众利益的社会生活和公共事件中成为引发不稳定事件和群众矛盾的诱因。如关于教派思想传播、讲经冲突、争夺管理权纠纷、与当地政府的矛盾、寺庙修建、打架斗殴等各方面。(三)西北乡村宗教治理中的差异性问题不同宗教主导类型的乡村,在宗教治理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异。传统时代藏传佛教主导的乡村中,多为以寺定村,寺庙类似于特殊形态的乡村组织,与周边村落之间产生多渠道联系。藏传佛教主导村落宗教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分裂、渗透、破坏的企图始终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特别是达赖集团的分裂渗透破坏活动不断加剧,个别地方的寺院和僧人仍然与境外联系,分裂与反分裂、渗透与反渗透形势严峻;二是因城市化进程和城乡交流,农牧区少数民族群众通过务工、经商、购房等各种渠道进入城市,在市区私建宗教活动点;三是宗教活动场所仍存在乱建滥建问题;四是以驻寺干部、寺管会等为代表的国家力量在寺庙中仍显薄弱。不少寺管会成员年龄、学历偏低,政治建设、联系群众和自我发展能力不足,独立性地开展工作能力不强;五是宗教人士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如因西藏禁止外籍学僧到拉萨三大寺学经,导致青甘等西北地区藏传佛教僧侣传统学位晋升困难,经师(堪布)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六是寺院养老问题突出。因未成年人禁止入寺学经,寺院“小僧养老僧”的传统养老模式发生改变,僧侣养老问题凸显;七是自行认定活佛问题在甘肃、青海等地牧区较为突出。而西北乡村伊斯兰教乡村由于部分地区宗教或教派内部的矛盾比较突出,门宦的跨省区传播及传统门宦的教权传承引发了伊斯兰教内部不同教派之间的紧张关系,进而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同时,当代阿拉伯世界的伊斯兰教思想文化,通过留学回国人员、民间出版物、网络等途径传入西北乡村,使得部分地区出现“沙化”“阿化”现象,同时部分地区非法经文班屡禁不止,境外“达哇”宣教组织时有活动;此外,个别阿訇乱讲“瓦尔兹”,散布宗教偏激言论,有的编印散发非法出版物,标新立异,自赞毁他,恶意攻击他人,破坏教派内部团结;个别地方少数宗教人士或其他类型的乡村精英,凭借经济实力和家族势力插手和争夺寺院管理权,扰乱清真寺的正常秩序;西北乡村穆斯林人口的长期(如外出务工)与短期跨区域(朝拜、上坟等)流动及其所带来的管理与服务问题,也正在成为基层社会治理与宗教治理的新问题。同时,新疆伊斯兰教与西北其他省份中的宗教与民族因素相叠加表现形式也存在差别。如以回、撒拉、东乡、保安等民族的伊斯兰教传播区在地方化历程中多建立了较为深入适应中华文化社会环境的教坊组织和门宦组织,在语言和外在形式上多与汉族文化传统长期吸收借鉴,在思想上与传统文化相谐和,对伊斯兰教的认同往往超过对本民族的认同。而新疆各少数民族的民族意识更为强烈,宗教认同与民族认同相互强化,但民族认同普遍高于宗教认同,伊斯兰教信仰与其原有的民族文化、习俗相结合,呈现出浓郁的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如伊斯兰教传入新疆后与其原有的文化、信仰结合,形成了麻扎朝拜的现象。南疆维吾尔族还建立了众多的苏非教团,哈萨克、柯尔克孜等民族则简化伊斯兰教教规、教仪以适应其游牧的生产、生活方式。塔吉克族和南疆少数维吾尔族成员追随十二伊玛目派和伊斯玛仪派,成为什叶派穆斯林。此外,境外各种伊斯兰社会思潮和社会运动,如泛伊斯兰主义、瓦哈比教派运动等,凭借地缘优势和文化联系传入新疆,在影响新疆伊斯兰教发展走向的同时,也与西北其他地区产生联系。而在“以汉族群众为主的多样宗教共存型村落”和“以宗族聚居为主导的少数民族村落”中,宗教因素往往是乡村治理与社会治理的混合因素。在乡村现代化进程中,村落宗教生活受改革开放以来全球化、市场化、世俗化等多重因素影响,“复兴的宗教”虽然与现代化进程中的传统村庄未能完全匹配,存在一定程度的“脱嵌”。但在“法治化”和“中国化”的引导方针下,宗教与文旅建设、社会保障等领域尚存在一定竞合关系。

  

  三、“社区嵌入式”治理——乡村宗教治理的一种思路民族宗教生活方式是“诸多民族生活方式中最引人注目,最神圣也最容易引起争议的部分”。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看来,民族与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决定了宗教的消亡需要经历极为漫长的发展过程。现阶段,做好宗教工作关键在“导”,即以“中国化”方向和“法治化”手段相结合,通过对宗教的有效引导,使其发挥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正向功能。结合前文,在对西北不同类型乡村进行精准分类基础上,特别是对于藏传佛教主导型乡村和伊斯兰教主导型乡村,需结合地区发展实际,开展以“嵌入式”为思路的宗教治理。(一)藏传佛教主导型村落的嵌入式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寺庙管理是维护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的核心任务,是实现藏区社会持续稳定的‘牛鼻子’”。早在1988年,中共青海省委即提出“把寺观教堂作为一个特殊的基层社会组织”来对待和管理,这可视为对藏传佛教实现嵌入式治理的思路萌芽,即以寺庙和神职人员为整体,将寺庙作为乡村社区中的特殊“乡村”和基层单位。当前,结合寺庙规模,基本确定了共同管理、协助管理、自主管理三种寺庙管理模式。但是,寺庙管理仍存在“政教不明,管监不清”“干涉过深,信任不够”“宣传悬浮,方式不当”“草木皆兵,故作声势”等现象。对藏传佛教主导区的嵌入式治理,需要将对寺庙的管理思路,由以“对象”为目标的“管理”转换为将寺庙置于周边社区整体之中的治理思路,实现基层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和监督。在政治嵌入治理中,寺庙和僧侣与世俗政权是立足于基层社会角度的共享与共治共同体。因此,应构建以寺庙为中心,优化基层组织的内外部治理体系。首先是实现寺庙管委会机构优化。在管委会隶属权属方面,在上级统战、民宗部门指导工作的基础上,中小规模寺庙,可设为隶属于乡镇政府的相当于行政村一级的社区自治组织,规模较大的寺庙,可设为隶属上级政府的乡镇一级组织。在旅游、医药、治安等领域,可以设立各类行政派出机构,实行管委会和上级行政机关双重领导。在管委会内部,建全党组织。管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党员领导干部担任,副主任由爱国爱教僧尼担任,委员可由爱国爱教僧尼和上级单位相关具体工作人员组成。《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10年)》,已经对管委会的职能有具体说明,职能细化的主要方向是实现管委会的特殊类型基层组织常态化,管委会职能的细化、深化和基本稳定,也是基层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建设过程。通过将不同层次规模的寺庙管委会建设成具有一定特殊性并具有相对完善行政职能的基层社会组织,从而进一步消解传统藏传佛教寺庙主属寺纵向管理的历史传统,实现在组织建设和管理方面嵌入世俗化政权,实现涉及藏传佛教主导型乡村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升。在经济嵌入治理中,当前藏传佛教已经跨越传统的蒙藏民族生活区域,开始成为世界性宗教,并呈现出鲜明的世俗化和市场化特征。就当代西北乡村社区而言,以藏传佛教寺庙为中心,将一般规模寺庙纳入乡镇管理范围内,应使之服务于乡镇特色经济建设。随着土地流转和农牧业特色经济的发展,乡镇层面对于农牧业产品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生产资源的统一利用趋势增强,应将寺庙作为特殊社区形态,对接基层农牧业和特色产业建设,如青海、甘南等地的唐卡工艺、寺庙建筑与修复、藏医药、食品加工等。政府在主导涉藏地区产业建设中,应吸纳寺庙作为经济参与主体,并引导整合人力、物力、场所、文化等资本要素,激发寺庙和地区产业发展的内生动力,逐渐改变寺庙治理中“以养代管”“以养助管”等现象。在西北藏乡旅游的统筹规划中,藏传佛教寺庙不可或缺。在地区旅游业整体规划中,应以管委会为抓手,将寺庙纳入地区旅游整体规划和发展中,将民族文化、宗教文化和区域文化统合成为旅游资源与旅游景观,实现寺庙与周边乡镇的共赢。同时,要注意避免产业建设中因资本介入导致的民族文化异化和民众收益不足等问题。在社会嵌入治理中,共享共治共建的社会治理理念决定了寺庙可以在基层社区发挥不同于传统时期的全方位社会功能。重点应规范和引导寺庙发挥道德教化、文物保护、医疗卫生、慈善济困等社会作用。在实现社会嵌入的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重点在几个领域推进:一是医疗服务功能。传统寺庙多建有曼巴扎仓,是社区医疗的主要力量和藏医药的基础研究和临床机构,支持寺庙恢复建立藏医药曼巴扎仓,为乡镇层面的社区居民提供“非科学性”的医疗与心理慰藉,能够巩固寺庙与周边社区的新型联系纽带。如新冠肺炎疫情所带来的社会紧张,也显示出寺庙和宗教力量参与基层公共卫生建设的可行性;二是慈善救济等功能。加强寺庙周边社区居民在救济与社会保障方面的互动,由管委会组织开展,重点对周边社区的弱势群体进行宗教关怀,在社区互动中进一步融入社区。同时,也可以引导社区居民有针对性地对寺庙内需要关怀的老弱僧侣进行照顾支持,也有助于减轻政府和寺庙负担;三是社会调控功能。随着经济活动、生产生活的转型,涉藏地区草山地界、采挖虫草、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矿产开发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对此类问题也应注意发挥民间调节力量和社区的自我调节功能。在涉藏地区的宗教社会调节中,应以政府主导,宗教人士和民间法律人士等共同组成集体组织进行调节,而非依传统模式,以活佛等个人权威调节为主。“文化认同是民族团结的根脉”,在文化嵌入治理中,只有在涉藏地区乡村文化建设中,将宗教因素作为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融入地区文化和文化交流发展中,才能有助于实现藏传佛教的中国化和藏乡的现代化。首先是平衡现代教育与寺院教育的关系。其次是改变寺庙的自我区隔状态。结合寺庙经济建设,打造区域整体文化产业,从而形成文化竞争力和形象价值。文化产业的发展尤其要“适应地理环境”,要“分清本末先后,所当慎择,轻重缓急,所当慎施”。可以围绕基层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领域,展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生活实景。如藏民族饮茶礼仪与宗教因素有着密切关系,同时也是多民族交流的真实载体,应突出此类因素,而非刻意强调藏文化中的差异性特征。总体而言,对于涉藏地区乡村宗教的治理,应把握寺庙的整体特征,实现寺庙的“村落化”,将之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的整体,从而实现寺庙与村落日常生活的有机结合。(二)伊斯兰教主导型村落的嵌入式治理在西北乡村层面引导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实现宗教治理现代化,其本质是在新时代和新常态背景下,将伊斯兰教在法治框架中,以中国化的形式,嵌入至乡村日常生活中,使其成为西北穆斯林村落中“看得见乡愁”的文化与社会存在。在政治嵌入方面,清真寺和宗教领袖是重点。需要将清真寺和宗教领袖在纳入政府管理体系中的同时,维持清真寺作为村落公共生活的中心地位,引导和规范好宗教领袖。当前西北地区普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清真寺规模实行县、乡管理和委托管理三种模式。结合此特点,在县、乡、村等各级管理体系中,特别是乡村的清真寺管理规定中,应制定简单明确的管理规范,明确清真寺的人、财、物和日常活动规范。同时,乡村层面的管理规定也应明确对于拱北等其他宗教场所和区域的规范。并在管理完善规范的基础上,依托技术手段的升级完善,实现对乡村宗教场所的全方位监管。政治嵌入需要解决的是穆斯林村落精英的权力分配与平衡。在西北伊斯兰教主导的少数民族村落,特别是甘青地区的回族村落,村级清真寺的清真寺神职人员往往出现经济、政治和宗教权威的叠合状态,即村长往往也是宗教人士,同时有具有较大的家族势力和经济实力。因此,基层政府对此类乡村精英的接纳、规范、引导是关键。应对伊斯兰教主导型村落的乡村精英进行分类,对于掌握政治、经济和宗教资源的乡村精英,应重点做好组织联络和教育培训,使其成为乡村致富奔小康的带头人和基层共享共治共建的倡导者。对于主要掌握经济和宗教资源的乡村精英,则应逐渐将其引导至基层组织框架体系内,为其发挥政治引领作用提供平台。此外,应加大对西北乡村基层组织的建设力度,完善引导当地知识青年扎根农村、服务农村的规章制度,推动乡村干部队伍年轻化。在经济领域,西北穆斯林乡村形成了农、工、商业协调发展局面。西北乡村除种养殖业和牧业外,回族等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群众,往往经营个体工商业,从事运输、商贸、餐饮、旅游等行业,形成了规模较大的以拉面产业为代表的清真餐饮行业。要保持宗教在乡村经济建设中的纽带优势,推动乡村在发展地区农工商贸和餐饮、旅游、交通运输、劳务输出等行业的推动作用,西北乡村应结合地区实际,打造村落和区域范围内的特色产业经济。结合乡村特点,因地制宜制定扶持乡村发展规划,并引导宗教因素发挥作用,是实现经济嵌入的重点。如在资源匮乏,以劳务输出型为主的乡村中,持续依托宗教的经济纽带功能和社会交往模式,从政府层面统筹技能和服务输出。当前,政府在扶持乡村劳务输出的过程中,往往仅从个体层面对劳动者进行技能培训,而对因宗教、地缘关系等因素所缔结的劳务群体纽带关注、引导与利用不足。在具备地区资源优势的乡村中,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可以充分依托民间资本力量,通过村落内部组织凝聚力,助推产业发展。在社会领域,伊斯兰教在长期中国化进程中,信徒在赞颂真主、服从领袖的基础上,实现了宗教崇拜与现实国家认同的统一,并在尊重社会秩序的基础上,依托教义,形成了服务社会和公共事务的特点。在共享共治共建的过程中,推动清真寺和宗教因素补充政府对社会公共服务领域的建设不足,特别是在公共服务的末端细节发挥作用,并由此提升宗教组织和神职人员的社区与国家归属感,提升宗教服务的社会价值评价,缓解因政府对于公共服务覆盖过程中,可能与宗教社会空间所产生的矛盾。教育事业是宗教发挥社会功能的成熟领域,教育公益事业往往具有跨区域性和群体利益诉求特征,在引导慈善社团助学兴教的过程中,应进一步提升公益保障在乡村层面的针对性。在医疗公益方面,宗教也能发挥积极作用。通过政府层面的组织和设计,将信教群众的社会参与意识“激活”,使人们开始认识到自身在乡村社会中社会地位的重要性。也就是说,人们不再满足于吃好、穿暖的生活状态之中,而是开始要在自身所生活的社区中“伸张”自己的一些权益和要求,在此过程中,通过科学引导,使伊斯兰教主导型的乡村社会中的公共组织机构,为信教群众提供这一平台,从而使乡村社会中人们的公共事务参与意识,通过世俗性的事务得以发展和内化。这是实现乡村社会宗教嵌入的核心要素。在文化嵌入领域,中国社会环境中实现伊斯兰教的中国化发展,需要长时期的建设历程,并将伴随西北乡村现代化进程始终。新时代实现乡村宗教的文化嵌入,其实质是在美丽乡村的建设中,既不应回避和摒弃宗教因素,也不彰显突出伊斯兰教主导型乡村的宗教特征,而是在乡村文化建设中,将宗教文化的有利因素融入乡村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建设的全方面。如乡村的空间与景观设计,是乡村文化的重要组成。当前,多数乡村的文化场所建设主要是政府资建、村政统管。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文化站等机构,因各种原因,与民间日常生活存在距离。而清真寺作为公共空间和信教群众的聚集场,可以利用清真寺周边空间、墙面道路等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利用讲“卧尔兹”宣传党和国家政策等。在西北乡村的文化公共空间建设中,应避免政府文化空间布局与宗教文化空间布局的错位,在由政府主导的乡村景观和空间的设计中,也应充分征求和吸收民智民力,特别是宗教界人士的建议。当前,乡村文化生产的主要问题在于内生动力不足。村民的主要精力在致富奔小康,世俗生活中的矛盾冲突,往往援引入宗教信仰和宗教生活,使得信教群众个体或忙于世俗事务,淡化宗教生活,或紧紧围绕宗教生活,忽视日常生活多样性,缺乏文化生活的建设热情和参与动力,由此失去对乡土的认同或认同异化。在乡村文化的生产与展示中,如乡村节庆活动、乡村文化娱乐活动、村史编纂、乡村非遗保护等方面,鼓励和引导乡村宗教界参与,并充分动员民间力量,从而不断催生乡村文化生产的内生动力。同时,对于宗教文化和宗教生活领域,在文化的传播中要敢于“祛魅”,逐渐使西北伊斯兰教主导的乡村成为他者眼中的常态图景与寻常文化。(三)其他类型村落的嵌入式治理在“以汉族群众为主的多样宗教共存型村落”和“以宗族聚居为主导的少数民族村落”等村落类型中,宗教治理也应该遵循“法治化”和“中国化”的总体方针,以统筹社会治理为基础,以实现乡村振兴为目标。在政治嵌入方面,应结合法律法规和乡村层面宗教事务管理规定,严格规范宗教精英的活动行为,确保其活动在法律框架范围内。对于具有宗教色彩的民俗活动,应由乡村党组织统一纳入乡村文化建设领域指导和开展。在经济嵌入方面,重点是规范和引导宗教组织、宗教场所获取经济收益。特别是要对私人承建、承包庙宇等现象进行规范和整治,确保宗教事务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在社会嵌入方面,为各类宗教组织、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参与社会服务提供引导、创造条件,实现共建共治共享。在文化嵌入方面,则将地方文化建设、乡村文化建设和宗教与民间信仰有机结合起来,重点是挖掘日常生活中有关于衣、食、住、行和节庆礼仪等民俗事项的文化建设,将宗教、民间信仰等因素与中华传统文化充分结合融通,使之成为基层社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

  四、结语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真正实现,首先在于承认科学合理的制度具有优势,其次认为经过设计的制度体系,如能获得精细化的运转和实施,就能够将因制度设计所产生的优势转化为实际效能。就西北地区的乡村而言,乡村建设不仅关系地区发展,同时又涉及到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和国家安全等系列问题,因此,设计好西北地区乡村振兴战略,推动西北地区乡村实现现代化发展,是国家核心利益所在。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召开以后,中共中央对于宗教工作的核心基调仍是强调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给出了“中国化”和“法治化”的指导方向。在实际工作中,随着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的修订,乡村层面宗教工作职能在加强。伴随近年开展的遏制宗教极端系列工作,在操作层面,实际上收紧了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在宗教主导型乡村,实际上也正在经历着宗教与社会,特别是社区的“脱嵌”。然而,在现阶段,实现宗教治理现代化,并非仅仅将“宗教”作为治理对象或对宗教工作体系的完善,因为这一方式更适合于宗教影响因素相对弱化的乡村。而在宗教主导型乡村社区,应先实现宗教因素对乡村社区的“嵌入”。具体而言,藏传佛教主导型乡村,以寺庙为主要抓手,将寺庙作为类乡村型基层组织,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在伊斯兰教型乡村,以调整宗教与基层社会关系为主要抓手,将宗教场所和宗教组织与乡村群众的基本生活充分整合,融入基层治理的各个方面,从而在新时代背景下,避免宗教工作中的“对手思维”和孤立悬浮地处理开展宗教工作,立足整体工作布局,更好地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和宗教治理现代化。

  编辑说明:文章来源于《青海民族研究》2021年第1期。原文和图片版权归作者和原单位所有。篇幅限制,注释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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